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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网店销售假冒“竹叶青”遭查处

日前,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网店经营者刘某利用网络商品交易侵犯“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四川省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某商品交易网上有一名为“峨眉山某茶品店”的网店涉嫌销售假冒该公司“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产品,经过调查取证后,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峨眉山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对该网店经营者刘某设立在峨眉山市绥山镇某小区自己家中的网络商品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查获含“竹叶青”“竹叶春”“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1123张,含有“碧潭飘雪”字样的铝箔包装袋368个,加贴“竹叶青”字样标识的袋装茶叶2袋(共计250克),加贴“竹叶青”和“飘雪”字样标识的听装茶叶3听(共计500克),同时,现场还查获了当事人已加贴“竹叶青”和“飘雪”字样标识拟通过快递公司发货邮寄到重庆市及上海市的两位网购者的包裹2个,袋装茶叶2袋,散装茶叶若干。
  该局查明,当事人刘某通过某商品交易网设立制作含有“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字样的茶叶商品类别和商品网页页面,对从市场上采购的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再次进行加工、包装,并粘贴含“竹叶青”和“飘雪”字样的标识,或直接使用含“碧潭飘雪”的铝箔小包装袋加工、销售茶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峨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刘某作出没收未使用完的违规违法标识、包装,并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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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设计城市形象申请注册商标

蓝天、黄河、绿地、黄河母亲,诸多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元素构成的兰州城市标志充分显示了兰州的地域文化特色。为了进一步推广使用城市形象标志,提高大众对标志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在国内外树立兰州城市形象品牌,形成兰州良好的对外城市形象,8月14日,兰州市召开城市形象标志宣传推广协调工作会,会议确定,从10月1日全面启用兰州城标,同时为了确保城标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兰州市将对兰州城标注册商标,规范使用。

  10月1日起 兰州城标全面启用

  据介绍,从10月1日起兰州市将全面启用城标。在不浪费办公资源的前提下,兰州市各单位在日常办公用品中应用城市形象标志,在公务活动中,统一使用并积极对外推广城市形象标志。

  在市内主要交通干道、商业中心、公园广场等人流密集地规划设计推出含兰州城市形象标志元素的城市景观;在城市道路指示牌系统、灯光照明系统、公共场所、公共座椅等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中凸显兰州城市标志元素;在市内客运站点、金融机构及旅行社各网点、邮政及电信运营商各网点、主要广场及宣传栏、阅报栏等公共场所,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体现城市标志或摆放城市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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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使用 兰州城标将注册商标

  据介绍,为了确保城标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兰州市将申请城市标志商标注册,进行全类别注册。确保城市标志受到法律保护,维护标志及其延伸系统的应用秩序。此外,将进一步建立城市标志应用规范,完善和出台兰州城市标志视觉手册,对标志中英文字体、标准色彩、象征图案及其组合形式等基础要素、辅助图形和延伸等应用设计进行严格规定。同时,制定兰州城市形象标志使用规范,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如何使用城市标志进行细化和明确,确保标志应用规范有序。

  举办各类活动 推广兰州城标

  为进一步推广兰州城标,兰州市计划举办兰州城标高端论坛类活动,主题讨论中国城市形象现状和传播路径,扩大兰州城市形象标志宣传效果。

  同时广泛发动市民参与各类城市形象设计活动,如兰州吉祥物设计、城市标志衍生品设计,以“黄河之都 金城兰州”为主题的摄影大赛、展览和征文等活动扩大市民对城标的认知度。

  记者发现,目前兰州市已经有了包括书签、手链、项链、领带、领带夹、胸针、吉祥物、U盘、邮资图、明信片、陶瓷工艺品等含城市标志设计元素的城市外宣品的概念设计图,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在兰州市一些重大节会赛事、旅游景点我们就能看到这些个性化的城标礼品。

  此外,兰州市将借助兰州国际马拉松赛、兰洽会、黄河文化旅游节等大型节庆活动,进一步整合各县区节庆活动资源,设计制作风格统一的宣传册、宣传折页,在活动中体现兰州城市标志,展示兰州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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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消亡后商标权归属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申请、注册并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商标。不过,当权利主体消亡后,商标权应做如何处理?
  商标权利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随之终止,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商标权。
  如果商标注册人为公司法人,其消亡后商标权的归属问题较自然人相对复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鉴于商标权具有财产性质,是一种无形资产,理应划定在清算范围之内。或者在法人注销前,选择转让作为处理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商标进行处理的,由于法人消灭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终止,自此不能再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商标权将进入公有领域。在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Z图形”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由于康恩泰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前,该商标的注册人中国香港杰尼亚公司已经解散,在解散之前亦未转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权,因此被异议商标权利应随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灭失。
  除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外,对于商标注册人为其他组织的,以个体工商户为例,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以个人经营的,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自然人虽然有资格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但从其权利义务的承担方式以及诉讼的主体资格来看,理应属于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亦应与自然人相同,当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商标权自然顺理成章的由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享有。
  近年来,商标申请量急剧增加,当商标权利人消亡后,商标无论是转让或注销,都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会使大量已经“死掉”的商标侵占有限的商标资源,不利于商品交易与社会发展。也正基于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定的目的即是促进竞争市场的公平、有序、平稳发展,净化和清理商标注册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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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娜”诉天猫店主商标侵权被驳回

4年前,6家单位和个人,因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里,使用了“海娜”两个字,被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娜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金海娜公司因“海娜”再起纷争,将淘宝网天猫一店主起诉至法院,案由仍是“商标侵权”。

  因“海娜”起纷争

  在新疆,自古就有一种植物被人们用来染发、护发或者美甲。在民间,人们称它为“海娜”、“海那”以及“海纳”等等。

  然而,正是这种植物,两次被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中。2009年9月4日,6家单位和个人,因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里,使用了“海娜”两个字,被金海娜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年初,金海娜公司发现淘宝网天猫店主李女士销售“海娜染发剂”,在网店页面大量使用“海娜”字样,金海娜公司认为其侵犯了“海娜”商标专用权。6月5日,乌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金海娜公司董事长张显文称,该公司主要从事新疆本土民族特色美发产品的开发,主要研发生产染发、养发、洗发等系列产品。2006年,取得了“海娜”(文字)商标的专用权。2010年,“海娜”商标被评定为新疆著名商标。

  张显文说,今年年初,他们发现在李女士经营的淘宝网天猫旗舰店,销售名称中使用“海娜”二字的染发、护法和养发产品,并在网店页面大量突出使用“海娜”字样。

  “李女士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会,以为他们的产品和我们公司产品有联系。”张显文说,李女士可以在产品成分中提及“海娜”,但不应如此突出使用。他请求法院依法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产品并非只显示“海娜”

  与4年前的诉讼相似,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仍是:“海娜”是否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被告李女士称,其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并没有开实体店,只是在网店进行销售,而金海娜公司产品是线下销售,双方销售渠道不一样。

  李女士的代理人说,在淘宝网天猫店销售的“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产品都标注“丝路·源”海娜粉、“丝路·源”海娜染发粉、“丝路·源”特级纯植物海娜粉等字样,每一款产品外包装均有其合法注册商标“丝路·源”字样,并非只是显示了“海娜”字样。

  “我们的销售的产品是粉,而金海娜的产品是膏,产品形式不一样。”李女士的代理人称,该公司产品是从印度进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广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再进行销售,产品成分本来就是海娜,且“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原告最先独有发明的,因此对金海娜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张显文称,关于“海娜”不是植物,国家商标局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已于2009年5月下发了《裁定书》,做出明确界定才颁发了“海娜”商标注册证书,且在国家权威文献资料查阅均无“海娜”植物记载。

  张显文说,自己早在2004年年初,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海娜”、“银海娜”、“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这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染发剂、指甲油、祛斑霜、化妆品等。也就是说,在核定商品的范围内,这些已经取得注册证的商标,他人将无权再使用。

  张显文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要将和“海娜”有关的商标提前进行注册,就是看中了“海娜”在新疆的影响力。为了能够打开市场,他曾先后投入200多万元的宣传费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告宣传和策划。

  但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同样以“海娜”为名的其他生产厂家的养护染发产品。张显文说,这直接影响了其公司的销售。

  为了维护“海娜”的品牌形象,2009年,张显文将6家单位和个人诉至乌鲁木齐市中院,并要求被告分别赔偿3万元的损失,同时在媒体公开致歉。

  不过,此案一审法院驳回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那么,“海娜”究竟算不算植物的通用名称? 7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海娜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海娜’是新疆人民约定俗成的简称。”庭审法官表示。

  “虽然在庭审中金海娜公司提出,‘海娜’是否是植物应参考《中国植物志》认定,而该资料中并未显示‘海娜’是一种植物,据此不应认定‘海娜’是植物,更不是通用名称。”该法官表示,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金海娜公司‘海娜’商标的专用权。然而在新疆‘海娜’妇孺皆知,具有新疆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属于例外情形。”庭审法官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在商品上标识“丝路·源”海娜粉等,含有金海娜公司注册商标“海娜”字样,它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并不具有侵犯“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庭审法官告诉记者:“鉴于‘海娜’仍是金海娜公司拥有的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今后,被告在使用‘海娜’字样以标明其产品主要成分时,应合理避让金海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丝路·源’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让消费者识别。”

  记者8月14日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31日,乌市中院驳回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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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申请商标 已被受理

 

“斯诺登”成为热点人物后,这三个字也被抢注商标。昨天,北京一家鸿远蓝翔科技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书,要把“斯诺登(英文Snowden)”注册为一种环保电动汽车机密技术的商标,商标局已受理该申请,但这不代表该商标已获准注册。

为什么偏偏要选“斯诺登”为电动汽车技术命名?申请公司负责人朱和丰称,他们“研发的技术与斯诺登一样,集大量秘密于一身,这些机密技术有很大价值”。不过商标专家对此事并不看好,称可能会因具有不良影响,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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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云”被诉侵权 或申请新商标

近日,腾讯就再次陷入“微云”商标侵权案之中。在此之前,腾讯的微信、QQ都接连遭受商标诉讼,直到现在也没看到结果。

这次将腾讯告上法庭的原告是来自上海的微云软件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法院已对此案正式受理。

原告微云软件称,腾讯公司侵犯了“微云”商标专用权。“微云”二字不但是原告微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而且早在2007年微云公司即申请注册了“微云”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但是,腾讯公司近期一直在大力推广同样名为“微云”的网盘服务,并且已经通过按照QQ会员等级配置“微云”网盘容量的方式间接收费。

钛媒体小编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微云商标时,网站经常显示错误,在计算机软件这一类别里只获得一个信息就是,只有一家申请注册了这一商标,但不能查看到具体是哪一家公司。根据国家商标局的流程,要超过六个月才能显示申请人。

根据中国商标注册法的原则,谁先申请谁优先拥有权益,腾讯能否申请到该商标,恐还将取决于此。至于为何会出现有两三家以上都申请“微信”商标的事儿,是因为商标局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商标申请,而且数量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商标局的工作人员的数量是有限的,这就决定了递上去的商标申请并不能得到及时的审查,大量的时间都花在了排队上。

商标审理人员主要审查的是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内容,比较复杂,所耗费的时间也较长2—3年都有可能。就像QQ商标的事儿腾讯和奇瑞已经打官司打了10年了。

再回到微云商标这件事儿上,原告上海微云公司发给钛媒体的一份说明结尾写到:“如今‘微云’二字恐怕早已价值连城,腾讯公司与微云公司之争也必将被赋予更深层次的意义”。

不过,目前腾讯公司并未对此事件作出回应。尚未清楚国家商标局的最后认定,如果确实已为微云公司所注册,腾讯想要持有微云商标,就得从原告手里买了。

或许按照腾讯此前处理微信商标的做法,申请一个新商标即“腾讯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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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宜本草”变“植物本草” 认定侵权被判赔

8月15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雅升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2012年10月,相宜本草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某商店,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等产品,发现除了“相宜”二字被“植物”替换,产品其他图文均与自己的相宜本草产品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对比“相宜本草”和“植物本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涉案两款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应赔偿相宜本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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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期满仍用商家招牌构成侵权

“立邦”油漆的授权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期满后,因为还有货物未售完,继续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被“立邦”商标的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日前,该案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
  原告诉称,其系“立邦”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立邦”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该全系列各种油漆和涂料产品,在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声誉,且“立邦”文字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为维护品牌形象,对销售商品进行了专卖许可资格管理,被告作为油漆、涂料行业经销商,在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情况下,在商铺招牌上擅自使用“立邦”注册商标作为其商铺营销标识,并标注专卖授权号,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经营系已获得原告授权,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日前,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在3个月内拆除油漆店内有关该商标的招牌、店堂背景、橱窗广告,并补偿该公司1万元。
行家点评:
张涵(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此类型案件近些年屡见不鲜,对于产品经销商来说的确应该提高对商标权的认识。从我国商标法意义的角度讲,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属于合法注册人,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现实中,很多销售商认为自己卖的商品是正品,亦或者是有正规进货渠道,则肆无忌惮地对权利人的商标任意使用,这显然是陷入了一种误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销售商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应该从其合同约定;而无代理关系或者代理关系终止后仍将注册商标用在其门店、广告中为其招揽生意,则因可能误导、混淆消费者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当然,这里面也涉及经销商是否为善意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就已经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这其中两个核心要素是:第一,使用是否善意。这里的“善意”指的是为了推广权利人的产品而使用,并非借助权利人的商标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第二,是否为授权经销商,即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商标使用,如果并非获得授权或者授权已经终止后继续使用,消费者将对商铺的经营资格产生误解、误认,最终损害的依旧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高天乐(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部长):在该案中,双方自愿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之下,达成了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利于案结事了和实际执行,并无可非议之处。但是笔者认为,从案件本身反映的事实来看,有其他的空间可以讨论。
  首先,商标权的保护不是仅立足于商标本身,而是商标与商品结合后与特定市场主体相联系的标识性。而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因破坏了此种标识功能,才构成商标侵权。但案件中代理商的身份真实(起码是阶段性真实),油漆尾货库存亦来自于权利人处,其销售行为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就无所谓侵犯权利人油漆类商标权的结论。
  其次,前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期间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系对自身资质及所代理产品真实性的合理宣示,应视为权利人的一种可得推知的默示许可,而合同期满后代理商的擅自使用则欠缺合法性基础,仍是意在维持前后一致的营业环境,以便使竞争优势不降低,但此处因未见与假冒产品的结合,故以违反诚信原则的后合同义务或不正当竞争进行评价,似乎亦为可行。
  最后,该案之纠纷反应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方面是对正品尾货的处理方式理解不一,权利人主张的“绝对合同期限”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但也可选择基于曾经的合作关系,允许前代理商在一定期限内消化库存,给予宽容。前代理商在丧失身份后,应对原先的使用方式进行修正,既告知消费者其产品信息,又合理地划清自身与权利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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