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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行业资讯 (1598)

2013年音乐著作权许可收入达1.12亿元

1月21日,记者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悉,该协会2013年音乐著作权许可收入达1.12亿元,其中已有82.23%为著作权人进行了分配。

据了解,去年音著协音乐著作权许可收入主要来自于网络、出版、广播、航空、酒店、零售、餐饮、娱乐等各行各业。在1.12亿元许可收入中,表演权许可收入约5282万元,约占总收入的47.16%;广播权许可收入约3474万元,约占总收入的31%;新媒体许可收入约1412万元,约占总收入的12.61%;复制权许可收入只有约510万元;海外协会许可收入约500万元。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著作权法律制度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与国民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音乐著作权许可收入也在逐年增长,特别是近5年来呈现出“井喷式”增长:从2009年的4253.7万元、2010年的6801.86万元、2011年的8889.31万元,到2012年突破亿元大关(1.099亿元)

为保护“赣南脐橙”工商总局开展全国统一专项执法

  切实保护“赣南脐橙”地理标志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开展全国统一专项执法

  12月6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保护“赣南脐橙”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赣南脐橙(及图)”地理标志商标专项保护行动,针对性地开展保护“赣南脐橙”商标的全国统一执法。这是国家工商总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脐橙产业是我市农业支柱产业,已成为引领农业现代化的产业集群、广大果农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赣南脐橙”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由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于2009年申请获得,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近期工商部门调查发现,随着今年赣南脐橙陆续上市,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嘉兴、江苏南京、辽宁沈阳、陕西西安等果品批发市场均出现了一些并非赣南产区出产的脐橙在冒充赣南脐橙批发销售的情况。这些品质参差不齐的脐橙流入市场,侵犯了“赣南脐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极大地损害了赣南脐橙的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为切实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假冒伪劣行为,切实维护“赣南脐橙”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经市工商局主动逐级请示汇报,国家工商总局目前已部署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工商部门重点开展保护“赣南脐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项执法行动(活动将延续到2014年3月底),对假冒“赣南脐橙”的侵权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切实有效地为赣南脐橙产业发展保驾护航。(黄欣 丁天华 记者张宗兴)

抢注潮再起 佛山多个知名公共资源名称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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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春鸣画

  佛山多个知名公共资源名称被抢注,保护工作却各自为政,是否应有专门机构负责?

  黄飞鸿要成鱼子酱了,谁为他出头

  自从“叶问”变成杀虫剂商标之后,羊城晚报记者从21日发布的2013年第4号《佛山地区商标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获悉,佛山名人“黄飞鸿”被一家食品企业申请注册为鱼子酱等食品的商标,异议截止日期是今年2月2日。

  佛山名人名景频被抢注,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保护”。“叶问”被抢注时,不少人就曾忧心“黄飞鸿”也会步其后尘。然而,呼吁归呼吁,佛山公共资源名称保护之路,却陷入一种“所有者缺位”的尴尬之中。由于被抢注的大多数公共资源名称并无十分明确的主管单位,因此佛山市工商局只能通过属地管理原则,将被抢注的公共资源名称的保护工作报给相关的区政府,至于具体谁去做,由政府确定。

  羊城晚报记者??景瑾瑾

  并非所有名字都有“主”?

  自从“叶问”变成杀虫剂“代言人”之后,佛山市工商局近期通过监测发现,佛山名人“黄飞鸿”也被一家食品企业申请注册为鱼子酱、虾酱、水产罐头、油炸土豆片、泡菜、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食品的商标。此外,佛山著名风景区“南国桃园”,被一家企业申请注册为腌腊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豆腐制品等食品的商标。

  对此,《报告》提出,“类似以上的知名产地名称、知名旅游景点、文化遗产及其他公共资源等被抢注为企业或个人商标,是否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佛山市的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和评估。佛山市工商局已向相关管理机构发出预警通知书,提醒相关管理机构关注该商标的注册程序,并建议相关管理机构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升佛山市有关知名产地名称、知名旅游景点、文化遗产及其他公共资源等公共财产的保护水平。”

  记者从《报告》中获悉,“黄飞鸿”商标的异议期截止日是2014年2月2日,“南国桃园”商标的异议期截止日是2014年2月26日。按照相关法规,在异议期结束时尚无人提出异议的话,意味着该商标将获申请成功。

  异议期眼看着就要截止,可是到底该由谁来提出异议呢?“对于提出异议以及保护的建议,我们只能作为提醒者报给相关的区政府,至于最终由谁来去做,这个由政府去确定。”佛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张红海21日下午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不是每一个公共资源名称都能找到明确的主管单位。比如说‘黄飞鸿’,通过属地管理的原则,我们交由禅城区具体去做了。” 编辑: 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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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机构代表全体佛山人?

  这么多本应属于全体佛山人所有的著名称谓,是不是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或机构,代表全体佛山人,将这些公共资源名称去注册商标及使用,同时行使诸如“异议”这种商标保护权利呢?

  对于是否应该专门设立一个保护公共资源名称的机构,张红海的看法是“不现实”,“这个机构由谁来管理,由谁来拨钱呢?不管是成立什么机构,只要是政府拨钱,都是不可以去做申请注册主体的。”

  不过也有人建议,政府或者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组织或协会,代行保护公共资源名称一责,具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如此可规避“拨款成立”的嫌疑。

  张红海称,在政府出面大力保护公共资源方面,佛山已经做得比较好了,监测和保护“已经做了好几年,现在有一些收获了”。

  据佛山市工商局统计,自2012年4月佛山地区商标统计分析与预警保护软件系统启用以来,已对全市的93件中国驰名商标和376件广东省著名商标实施全方位抢注监测,到目前为止共监测到抢注信息600多条,向企业发出抢注预警通知书377份,及时提醒知名企业提出商标异议。

  个体私营协会已经在行动

  佛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有关负责人此前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还没有注册但日后有可能被抢注的公共资源名称,我们首先建议公共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注册保护,或利用个体私营协会的名义先行注册保护。”

  “个体私营协会是在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去注册保护的。”张红海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2年11月下旬,佛山各区个体私营协会对各区的部分知名公共资源提出申请的有56个,包括“祖庙”、“千年陶都”、“岭南新天地”、“北帝诞”、“千灯湖”以及西樵山、松岗桃花、狮舞岭南、狮山汽配、胥江祖庙、芦苞温泉等,其中“梁园”、“东华里”、“千灯湖”等21个公共资源已被成功注册保护下来。

  不过,由个体私营协会这种有“局限性”的社会组织去做保护公共资源的工作,仍不禁使人有“名不正言不顺”之感,其中的关键在于,拥有了一系列知名公共资源名称的支配权后,如何使用才符合公共利益?如何不会被滥用?如何才不会“公器私用”?

  对于注册保护后怎样分配使用权?张红海说,“我们目前还在摸底调研,然后才会形成一定的分配原则,肯定是不会给某一家纯粹的私人企业使用,而是要给一些能够产生公共利益的机构。”

  抢注或倒逼“自我重视”

  对于保护公共资源名称,佛山市经济管理协会顾问张喜平说,“如果佛山的公共资源名称被外地企业抢注了,从佛山的角度出发,当然是要保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建议佛山市工商局和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商标注册的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

  “佛山的众多行业协会及商会,也应及时鼓励和提醒本地企业积极利用本地资源。”张喜平认为,“佛山的公共资源名称若是被外地企业抢注,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佛山企业利用本地资源打造企业品牌、提高品牌认知度。”

  知名人物称谓

  保护任重道远

  据佛山市工商局初步统计,截至去年12月31日,佛山地区累计有效注册商标116792件,在全国的城市中排列第10名。比2012年同期增加有效注册商标12254件,增长11.72%。

  其中,佛企在海外的商标注册数量也逐年增加。据佛山市工商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31日,国际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信息,佛山地区商标注册人累计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申请商标392件,全省排名第三位。

  不过,佛山知名的人和物不少,公共资源名称频频遭抢注为商标,要实施保护任重道远。据了解,除“叶问”、“黄飞鸿”外,近几年,佛山的“南风古灶”、“千灯湖”、“詹天佑”、“康有为”等众多公共资源名称或著名人名都有过被企业注册为商标的遭遇。

 

福尔摩斯版权在美再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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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尔摩斯:基本演绎法》中,由刘玉玲扮演华生。 资料照片

  本报讯(记者徐璐明)当英剧《神探夏******,版权法规定作家及其遗产继承人对作品的版权所有年限,为作者去世后70年。柯南·道尔于1930年离世,因此,从2000年开始,所有福尔摩斯的故事就不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在美国,版权所有年限的计算方法则复杂得多—美国版权法不但规定版权所有年限为作者死后70年,还规定了该版权所有可以延续至作品出版后95年。《福尔摩斯》系列小说的最后一部出版于1927年,因此,在此次裁决之前,想要在美国利用福尔摩斯的任何元素出版作品都需要向柯南·道尔遗产基金会支付5000美元授权费。

  《福尔摩斯》系列小说从1887年的《血字的研究》开始,到1927年的最后一部《新探案》结束,经历了漫长的40年。柯南·道尔遗产基金会将利用写作周期提起上诉。基金会认为,柯南·道尔笔下的夏洛克·福尔摩斯是一个“单个复杂的角色”,他不可以被“肢解”。所以,柯南·道尔的作品直到2022年都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对于版权保护的年限,业内一直存在争议,许多反对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人士认为,过长的保护年限会约束公共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再创造。如果柯南·道尔遗产基金会上诉成功,和福尔摩斯相似的角色们将要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潜在的挑战。比如,伊恩·弗莱明的“007”詹姆斯·邦德小说的版权保护期限将在2034年到期。伊恩·弗莱明的后人是否会利用法律的缺陷而延长保护期限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将成为未知数。

武汉公司抢注“土豪”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彭鹏)最近,包子是有点火了。若是出了“土豪”牌的有机包子,您是否有兴趣尝一尝呢?在2013年的网络热词中,“土豪”一词的热度不属于“高富帅”、“白富美”。武汉一家有机农业企业因此瞄上“土豪”商机,并成功抢注“土豪”商标,准备率先卖有机包子,预计今年五一前可以上市。

  昨日,记者联系到注册“土豪”商标的商家,湖北某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晓明,他对“土豪”一词有另外的注释——农业就是跟土打交道,土里生产出来的有机农产品是好东西,也就是农产品中的豪杰,加起来正是土豪。

  两个月前,魏晓明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土豪”商标的注册申请,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他注册了商品分类中的二十九类、三十类、三十一类,涉及肉、鱼、家禽、野味、面粉、新鲜水果和蔬菜,草木及花卉等。一周前,他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商标预计半年左右批下来,现在可以在商标上加注TM提前使用了(TM表示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申请人有优先使用权)”。

  注册了“土豪”商标后,将作何用途呢?魏晓明透露,将用于公司生产的高端深加工产品,比如有机包子——以公司自己生产的有机蔬菜、肉类、鸡蛋、面粉为原料,价格会是普通包子价格的6-10倍,预计卖到9-15元一个,今年五一前上市。

IV起诉摩托罗拉专利侵权案 近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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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利。摩托罗拉已否认这一指控,并将就IV所提及侵权专利中的三项专利与之对簿公堂。

陪审团成员的挑选工作定于本星期二开始,在特拉华州的威尔明顿联邦法院中进行。

面临当前美国国会针对专利改革的讨论,谷歌和IV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立场。谷歌支持对软件专利进行打压的观点,以使自己在专利诉讼中处在更有利的位置。而IV警告国会不应该采取过于轻率的措施来削弱专利持有者的权利。

IV和其他专利授权公司在科技行业遭到不少批评。批评者表示,专利诉讼和专利授权费已经成为遏制创新的沉重负担。而IV之类的公司,并非产品制造公司,只是在利用专利制度盈利。 

但IV指出自己并不像其他被指责为“专利流氓(Patent Troll)”的公司,它只对优质的知识产权进行投资,而且并不随意发起诉讼。该公司还表示,它帮助发明者获得创新报酬,同时帮助高科技企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苏巴哈•戈什(Shubha Ghosh)表示,若陪审团裁决摩托罗拉败诉,则是支持IV并非专利流氓的说法。

若摩托罗拉胜诉,则证明美国政府批准了太多模棱两可、带有争议的专利。哪怕IV胜诉,谷歌仍可能认为,陪审团成员并非专利专家,由他们裁决专利官司,无异于买彩票。

谷歌和IV均拒绝对即将来临的审理置评。(陈思)

 

“乔丹”商标烽烟再起

本报讯 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丹”商标之争硝烟未散之际,无锡好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好球公司)与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下称麦克公司)关于另一件“乔丹”商标之争又硝烟四起。因好球公司在运动球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乔丹”商标,而遭到麦克公司的异议。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的判决。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3208768号“乔丹”商标,由好球公司于2002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球类、网球拍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麦克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QIAODAN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随后,被异议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629121号“QIAODAN及图”商标,由麦克公司于2000年9月申请注册,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8类运动球类、网球拍等商品上,2011年9月该商标转让至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好球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麦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虽然汉语拼音“QIAODAN”并不唯一指向中文“乔丹”,但二者发音近似,同时考虑到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可能使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联想到美国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在此基础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拼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指向性,二者已经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好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毛立国)

刘俊臣出席全国工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开班式并讲话

全国工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日前在总局行政学院举办,新修订法律宣讲师资培训班同时开班。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俊臣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刘俊臣指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创工商法治建设新局面,要充分认识新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培训取得扎实成效。

  刘俊臣强调,要抓好新《商标法》的学习 贯彻,积极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新《商标法》顺利实施。要以新《商标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努力开创商标工作新局面。依法做好商标注册工 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驰名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商标 代理监管,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扎实推进各项基础性工作,为新《商标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刘俊臣强调,要以新法宣传培训为契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再上新台阶。不断增强改革意识,推进职能转变到位;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工商执法新形象;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目标。

   本次培训为期2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工作分管领导、商标处长参加了培训,总局商标局、商 评委相关负责人分别作专题授课。在培训班上,学员们围绕商标工作开展了分组讨论,为进一步做好商标工作建言献策。大家纷纷表示,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新《商标法》,推动商标工作再上新台阶。

工商总局拟推细则界定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导致随之衍生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如何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既是理论上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施行反垄断法律过程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形成,下一步,我们将会争取尽快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其尽早出台。”今日在腾讯公司于深圳主办的2013“W3C”年会暨知识产权国际峰会上,国家工商总局一位参会人士透露。

  执法实践冲击“第55条”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天然的对立。”作为本次峰会的论坛主持人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在会上表示,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定位于私权角度的保护,而竞争法着眼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升社会整体利益,二者立法的角度和保护的对象并不相同。

  而这二者在法律上的渊源来自于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虽然“第55条”基本明确了反垄断领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本质,但简单的条文并不能完全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哪些行为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怎样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和滥用行使的界限?

  细则界定滥用知产情形

  为细化“第55条”,工商总局开展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的指南》的制定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启动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工作。

  工商总局这位参会人士透露,《规定》明确了鼓励创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指导思想,并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相关市场”等相关概念作了厘清;规定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其中涉及反垄断法中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豁免标准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也借鉴欧盟的做法,对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设置了“安全港”规则。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规定》明确,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要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来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因素,但不能仅仅因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被推定为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警惕私占公共领域行为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竞争的行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黄汇提出了警惕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私占公共领域的新观点。黄汇认为,从实务界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带来了公共领域匮乏,带来技术革新困难重重、知识产品价高难求、后续创新乏力等现实问题。

  黄汇建议,知识产权法律应严肃对待各种私占公共领域的行为,要不断强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民法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之间的协调,为全社会创造合理的知识产品价格,对独占交易、搭售等严重影响竞争行为进行准确界定。

  “此外,还需要合理配置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在限制其恶意侵权和促进其传播知识之间进行平衡,并且应当有条件地扩大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从而为互联网服务商建立起一个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共领域机制。”黄汇呼吁。(记者王晓雁)

严惩侵权者 鼓励维权者

商标被违法者假冒了?告他!官司赢了,居然还亏本了?一般人肯定觉得难以置信,然而,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在民事赔偿中采取“填平式”赔偿,导致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得不偿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好消息是,从2014年5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扭转。

  2013年8月30日公布的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一规定被解读为“惩罚性赔偿”,由于属于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率先突破界限的做法,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

  根据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载,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据我国知名民法专家王利明所著《惩罚性赔偿研究》介绍,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 V.Norris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的,并体现在其商标法的主要法典《兰哈姆法》中。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

  我国法律源于大陆法系,不管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一直以来在民事赔偿中采取的都是“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只在极个别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2011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写明,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也可以参照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关于该《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这一条修改给出的解释是:“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规定最后予以通过,作为新《商标法》的第六十三条。

  正因如此,此次《商标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获得了高度关注。包括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内的诸多专家都对该条款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不仅是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民商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他指出,这一突破,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大进步,对于今后《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修改也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赢了官司还亏本困境有望破解

  在采访中,很多知识产权专家都指出,我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此次《商标法》修改时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历史原因的。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权者的代价很小,而维权者的成本过高,经常出现“赢了官司反而赔钱”的现象。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万里告诉记者,根据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商标案件裁判文书,大部分案件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下,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案件赔偿额在5万元以下。以知识产权案件高发的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1),律师费为标的额的5%~6%即3万元左右,诉讼费为8800元,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调查取证费约3000元,再加上异地交通、住宿、通信费及审计费、鉴定费、查档费等,平均一次商标维权诉讼的成本已接近5万元。赢了官司反而还亏本,商标权利人维权得不偿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他指出:“这直接影响了商标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台,也有其政策需求和社会基础。

  2011年11月9日,国务院召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常务会议,首次提出了“建立对营利性故意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这些充分体现出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政策需求,“双打”行动体现出的民意是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社会基础。

  乔万里律师指出,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商标权利人以极大鼓舞,对侵权者则具有震慑作用,同时也让法官有法可依,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江西省赣州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局长刘济英告诉记者,在向企业宣传新《商标法》内容时,不少企业负责人对惩罚性赔偿条款非常关注,纷纷表示新规定让他们对维权打假更有信心,也更有动力了。

  具体适用条件有待明确

  引入惩罚性赔偿意义重大,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法律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性原则,避免商标权利人利用惩罚性赔偿获取不当利益,打破商标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的情形发生。

  多名法官和律师在接受采访或撰写文章时都表示,该条款的具体适用应当非常严格,如何认定“恶意”和“情节严重”是关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颖认为,“恶意”应理解为明知他人享有商标权,还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如权利人已发侵权警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存在商业往来或属于同行业同地区,多次侵权等。

  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雷认为,恶意侵权应当是指商标侵权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其不享有相关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地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他说:“确定明知情形相对较为容易,应知情形的确认就比较复杂。” 同时,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情节严重”,有待进一步明确。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也指出,目前并未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含义,也没有明确“恶意”是否指侵权人明知他人享有商标权仍然实施侵权行为,这些都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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