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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行业资讯 (1598)

“特仑苏”之争

因认为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包装风格一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津特仑苏公司及个体经销商郭某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昨天,作为市三中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这起涉及知名品牌“特仑苏”的商标纠纷案,由民五庭庭长杜长辉亲自审理。

  状告天津特仑苏

  蒙牛索赔50万

  “特仑苏”作为驰名商标,由蒙牛公司长期使用。庭审中,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使用了同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蒙牛公司据此要求,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天津特仑苏公司及郭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特仑苏”能否用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天津特仑苏公司代理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涉案奶制品,边对照边解释称,产品包装上均是对于自有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蒙牛公司的商标,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侵权,“首先我公司没有主观恶意,其次与蒙牛公司产品在装潢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同时,作为个体销售商郭某的代理人表示,超市出售的所有奶制品都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因此不认可蒙牛公司提出的诉求。但蒙牛公司提出,郭某当初是否明知销售的是涉嫌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一事值得商榷。

  而蒙牛公司代理人也拿出涉案的4种产品,直指天津特仑苏公司产品突出使用了特仑苏的字样,“无论内外包装,只要使用了就算侵权。”

  内蒙古蒙牛要求

  天津特仑苏改名

  此外,对于蒙牛公司提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天津特仑苏公司反驳称,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时,蒙牛公司的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蒙牛公司对于“特仑苏”并无在先权利,且企业名称注册已满5年,因此蒙牛公司无权请求撤销。

  整个庭审中,双方就天津特仑苏是否侵犯了蒙牛的商标权、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含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以及是否应当变更名称、是否擅自使用蒙牛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5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庆丰包子遭遇商标侵权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日,庆丰包子铺宣布将展开打假维权行动,目前已发现十余起商标侵权行为,正在组建律师维权团队,一一回击。

“长沙世界之窗”签合同时隐瞒真实目的

长沙公园世界之窗在春节期间向游客开售“北京城外、独家供货”的庆丰包子,两个包子一碗白粥售价10元。而在北京,猪肉大葱馅的庆丰包子一两(共3个)售价仅3.5元。价格贵味道又不好,“长沙世界之窗”销售的庆丰包子引发消费者“吐槽”。

庆丰包子铺新闻发言人徐林表示,经过该公司调查,长沙这一公司2014年1月18日与庆丰包子铺广渠门店签订订货合同,但合同中并未说明其采购庆丰包子的真实目的,1月22日采购5000个包子,1月31日开始在活动现场进行销售。

“老北京人都知道‘顶汽’包子最好吃,也就是包子从出屉到上桌,不超过30分钟,如果超出这个时间,包子馅中的汁水会浸入发面皮中,口感会变差,”徐林告诉北青报记者,“长沙大世界方面如此长时间的储存,使用任何方法都不能保证庆丰包子的口味和品质。”

未经授权卖庆丰包子属侵权

从庆丰门店购买包子再空运至长沙销售这种行为违法吗?华天集团法律顾问李长贵律师表示,“长沙公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庆丰包子来了’作为广告语,并在包装、餐具、招牌中均使用了‘庆丰’注册商标。这些行为都没有经过庆丰包子的授权和允许,属于侵权行为。”

李律师进一步解释称,长沙这一公司采购庆丰包子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未经授权再次销售,属于侵害庆丰包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公司并不具备餐饮经营的能力,调取长沙市工商局的资料显示,这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没有餐饮。

李律师认为,虽然客户进行了采购,但是并没有得到庆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以庆丰品牌为噱头进行商业活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组建律师团队维权 

庆丰包子“火了”后,已遭遇大小侵权伤害十余件。庆丰包子铺表示,将展开打假维权行动,对已发现的十余起商标侵权行为,组建律师维权团队一一回击。

李律师表示:“外埠有些地区自己开出‘庆丰包子铺’,在百度地图中搜索都能找到店铺地点,我们将进一步核实情况。还有些淘宝店家做‘代购庆丰包子’的生意。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庆丰包子都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坊间传言庆丰在外地开店一事,徐林表示,截至目前,除北京市区180家门店及河北燕郊的3家门店外,北京庆丰包子铺总部尚未在其他任何省市及地区特许授权开设庆丰包子铺。而今年北京的连锁店还将严控品质,对于不合格的门店将有关停的可能。

“嘀嘀打车”涉嫌侵权

浙江在线02月26日讯 打车软件大战持续升级,“嘀嘀”与“快的”已经成为炙手可热的品牌。

  昨天,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动联系媒体爆料,称嘀嘀打车涉嫌侵犯商标权,“嘀嘀”这个品牌早在两年前就已经被浙江本地一家电子公司注册了。

  昨天下午,记者赶到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的两位律师许戌枫和贾宏表示,他们是受这家企业的委托,并出具了相关证据,并表示已经开始收集证据,必要时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

  不过,律师也表示,之所以在这个时候通过媒体发布,也是希望借助此事扩大企业知名度,以希望获得公正的裁判。

  “嘀嘀”商标早已注册

  “嘀嘀打车”申请曾被驳回

  浙江的这家企业全称叫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昨天,记者也电话联系上了企业法人吴旭华,她确认委托了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商标事宜。

  昨天下午,在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为了证明“嘀嘀打车软件侵权”,许戌枫和贾宏律师先后给记者出具了两块证据:

  第一块,证明“嘀嘀”的真正拥有人是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首先,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批准核发了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注册人是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有效期为10年。其次,2013年7月13日,商标局批准,“嘀嘀”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这两家公司的法人都是吴旭华。

  第二份,证明嘀嘀打车软件尚不拥有“嘀嘀”商标。“嘀嘀打车”商标还在申请中,申请人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时间是2012年11月28日。

  随后,记者也向中国商标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唯一在线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网站)进行核实,“嘀嘀打车”软件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产品,软件投放市场使用后,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申请了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打车”,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1月27日,总局收到复审申请,目前正在复核。

  北京小桔:

  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

  照此,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认为:“嘀嘀打车”是在“嘀嘀”被注册才向商标局申请的,整整晚了半年。贾宏律师介绍说,根据我们的了解,“虽然字数不同,但是两个商标的显著性都在‘嘀嘀’两字上,因为名称接近,‘嘀嘀打车’第一次申请已经被驳回了,现在他是第二次申请。我们认为嘀嘀打车软件名侵犯了杭州妙影的商标权。”

  昨天下午,记者也向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发去了采访提纲,询问商标纠纷,昨晚8点多,小桔科技市场部负责对外发布的周女士短信回复:“嘀嘀打车官方表示,目前已与律师积极沟通处理,有进一步消息会及时通知你们。”

  杭州妙影:

  并不急于上诉,先收集相关证据

  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宣传册上显示,这也是一家从事开发智能交通系统软件的公司,目前正在杭州市场推广一种名为“智慧行”软件,该软件主要是提供杭城交通的实时路况。贾宏律师解释说,在公司的远景规划中,已经将“打的宝”、“公交宝”等类型软件列入开发计划,只是暂时没有投放市场。

  他们是在2013年下半年,随着打车软件大战的升级,知晓了嘀嘀打车。“刚开始杭州妙影也没想到嘀嘀打车属于侵权,直到现在嘀嘀名气越来越大,感觉到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公司利益,在咨询我们之后发现被侵权了,所以决定采取法律措施。”

  贾宏律师坦言,向媒体爆料有两个目的,一是借此扩大自己(包括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知名度,其次,希望放大信息,获得一个公正的裁判。接下来,他们不会急于上诉,而会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嘀嘀打车的市场占有率和获利情况,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杭州妙影的维权利益计算。

写错曲作者名字也是侵犯著作权

 歌曲被制成专辑公开发行,但曲作者名字却被歌手错写,引起著作权纠纷。近日,曲作者席笑华拿到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歌手索南扎西和广州可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可心文化)构成侵犯其著作权,判决歌手索南扎西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8万余元。
作者遭改名
今年48岁的原告席笑华,为固始县慈济高中英语教师,从小酷爱音乐。2006年年底,他根据网络词作者“一片心”提供的歌词,谱曲做成《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的歌曲小样在网络发布。2009年,席笑华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歌曲《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进行登记,并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数字音乐版权注册证书》。
2008年年底,被告索南扎西与原告协商签订《授权委托书》,原告同意将音乐作品《有你才是最美的天堂》改名为《最美的天堂》授权于歌手索南扎西演唱,歌手索南扎西有使用权、发行权、终身演唱权、网络推广权、彩铃发行权。彩铃收入由歌手索南扎西和曲作者席笑华两人共同拥有。
2010年10月,被告索南扎西给原告发来录唱的《最美的天堂》,同时在网络进行了发布。但是,歌曲发布时,被告索南扎西却将词曲作者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原告发现后通知其不得违约,索南扎西置之不理。同年12月,被告索南扎西在网络上发布MV,并将词、曲作者写成“席晓华”,原告再次询问,被告索南扎西谎称不知道原告的姓名。
2012年年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判定索南扎西侵犯席笑华曲作者署名权,要求索南扎西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余元。被告索南扎西一直没有进行赔偿。
后经原告了解,2010年12月,被告索南扎西还与可心文化签署了个人专辑的出版授权书。《最美的天堂》位列授权书所附音乐作品清单的第4首,其词、曲作者是“索南扎西”。
2012年年初,原告在固始歌吧发现自己拥有版权的原创歌曲《最美的天堂》,其词、曲作者的署名变成了“席晓华”。
2013年1月,原告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固始歌吧、索南扎西、可心文化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索南扎西赔偿原告“侵权赔偿费”20万元。近日,此案开庭一审。三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错名是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席笑华对《最美的天堂》之曲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认定《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被告索南扎西没有根据协议向席笑华支付报酬,还以曲作者的身份传播涉案作品,出版专辑,构成侵权,赔偿原告席笑华经济损失8.81万余元。
被告可心文化虽然授权取得《最美的天堂》的发行权,但在未加以审核《最美的天堂》曲作者著作权人归属的情况下,制作涉案作品唱片、传播发行专辑,属于对原告涉案作品署名权的共同侵权。可心文化应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光盘及MV。同时,根据固始歌吧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认定其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停止播放涉案作品的责任。
席笑华的代理律师表示,截至目前,该案已过上诉期限,被告未提起上诉,法院判决结果已生效。如果被告不停止侵权行为,不进行赔偿,执法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秦三宽主任告诉记者,可能有人认为,歌手把词曲作者名字改为歌手本人属于侵犯著作权,写错词曲作者名字,则不构成侵权。其实,词曲作者名字被歌手擅自去除或者有意无意写错,都构成侵权。该案也给艺人提个醒,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HTC在德专利诉讼中败诉

HTC在德专利诉讼中败诉

时间:2014-2-12 15:44:5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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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由于在德国一宗涉及到诺基亚的一项无线专利的诉讼中败诉,台湾智能手机厂商HTC将重新设计它的部分智能手机。

  德国法庭日前作出裁决,认定HTC侵犯了诺基亚的EP1579613号专利。

  HTC在上周六提交给台湾证券交易所的一份文件中指出,受到影响的功能已经被去掉了,而且以后也不会在德国被使用。它表示:“我们正在研究手机的改进设计,去掉有关的技术。”

  HTC补充说,尽管公司将对上述裁决提出上诉,但是重新设计产品可以将客户们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诺基亚在声明中表示:“德国曼海姆地区法庭今日裁定HTC的产品侵犯了诺基亚的EP1579613B1项专利,公司对此感到很高兴。”EP1579613B1项专利涉及到让比较新的移动设备能够在比较老的网络上运行。

  诺基亚表示,这是公司第四次在德国法庭在针对HTC的专利诉讼中胜出。它补充说,公司于2012年首次对HTC采取行动,之后又针对HTC在全球各地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涉案的专利数量已经超过了50项。

电商催热商标注册

电商催热商标注册

时间:2014-2-11 10:28:52 来源: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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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义乌记者 施洪灿 通讯员 杨楚楚) 电子商务以势不可挡的趋势正在义乌推进,整个电子商务的产业链也在陆续浮现。义乌电商除了带动一批视觉摄影、运营培训、微信服务商等新兴产业之外,传统商标代理行业如同火上浇油一般,借助电商的春风,越来越红火。

国务院确定今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

本报讯 1月2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成效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明确了2014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点。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柴海涛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打击侵权假冒的内容有9个方面。在新的一年里,领导小组将围绕这9个方面进行部署,重点做好四项工作。

    围绕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最新的研究发现,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区域和手段呈现出三个趋势,即重点地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重点市场向城乡接合部集中,重点环节向互联网领域转移。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行动,针对这三个趋势进行重点部署,使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推动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去年年底通过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这是政府转变职能和加强市场监管的一个非常重大的举措。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督促基层执法部门按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抓好落实,并且以信息公开为契机,建立起打击侵权假冒的社会征信制度,向公众提供服务,让全社会的公众来监督和遏制违法犯罪。

    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打击侵权假冒,除了司法部门之外,还有9个行政执法部门。形成打击侵权假冒的合力,今年要做的,一是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和统计通报制度;二是加快推动各省、区、市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把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和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在这个平台上实现共享,把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警方;三是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操作办法,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增强可操作性。

    加强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今年要加强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组织31个省区市和28个成员单位共同建设这样一个工作网站,为社会公众服务,增加网民的互动,并开设外文页面,增加国际交流。同时,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解读打击侵权假冒的政策法规,曝光典型案件,普及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营造一个崇尚创新、抵制假冒的社会氛围。

2013年审结商标评审案件突破14万件 周期缩短至17个月

工商总局2013年审结商标评审案件突破14万件

 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17个月

  

  近日,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获悉,截至2013年12月25日,商评委共审结完成商标评审案件14.4万件,案件审理总量相当于以往4年工作量的总和,不仅超额完成预定任务,而且对历史遗留的近2万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彻底清理裁决,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17个月,创造了有史以来审结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量的奇迹。

  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社会关切,企业关注,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张茅局长在2013年全国工商局长座谈会上强调,当前商标注册、案件评审申请量越来越大,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做好商标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巩固解决商标积压成果,确保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周期保持在18个月。

  据了解,为确保18个月的审理周期,2013年年底前需审结完成2012年6月底前申请的全部评审案件,全年需要审结完成的总量为13.74万件,这一任务量是历史同期最高任务量的4.5倍,也是“十一五”期间5年工作量的总和。

  面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商评委全体干部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总局党组对商标评审工作的科学分析和部署上,把完成解决积压任务落实到张茅局长的要求上,并紧密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把解决案件积压问题作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切实予以解决。大家团结一心,积极出主意,想办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数量,确保案件审理效率。许多审查员为了完成更多的审理任务,常常是早上5点就赶到单位,工作两个小时以后才去吃早餐。酷暑难耐的7、8月份,有的同志在没有空调的房间中常常坚持加班到凌晨,有的主动放弃陪伴孩子的假期,持续奋战在工作一线。两位还在休产假的年轻女同志见全委同志都在热火朝天的办案,她们未休完产假就回到岗位工作;有两位刚刚准备当妈妈在年轻女同志也悄悄地推迟了计划,把对宝宝的期待化作了对工作的热情。不少离单位较远的同志,为了方便加班,就在办公楼附近租了房子,把家搬到单位附近,以便更多时间办案;有的同志带病坚持工作。随着案件审理量的迅猛增长,负责审核把关的处长们每人每天的工作量达到了过去的6倍,日均需要审核把关疑难案件30件以上。商评委的班子成员也同大家一起摸爬滚打,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

  经过商评委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截至2013年12月25日,审结完成评审案件共计14.4万件,同比增长174.61%,其中审结驳回复审案件10.8万件,同比增长153.17%;审结复杂案件3.6万件,同比增长271%,实现了审理工作的历史性新跨越。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效率的提升和审理周期的缩短,有效地发挥了商标制度在市场配置资源、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方面的作用,也有力地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潜力,受到了国内外商标权利人的高度赞扬,有关国际组织纷纷来电来函予以充分肯定。

神舟三号商标争议案

现行《商标法》对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主要源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本文将结合神舟三号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已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条件予以阐述。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被申请人: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3217926号神舟三号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为神舟系列飞船的研制者,是第1661968号神舟 shenzhou商标及神舟系列商标合法所有人。使用在飞船上的神舟商标是由中央批准确定的,由国家领导人亲自题名,具有特殊性、显著性和唯一性。神舟系列飞船的历次成功发射和回收震惊了世界,通过国内外各大主流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和报道,神舟商标举世闻名,在中国乃至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神舟三号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的神舟shenzhou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会导致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即申请人不能合法使用神舟品牌发展航天医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商评委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02年6月21日由被申请人西安某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03年9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口服液等。

2.1999年至今,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70件神舟shenzhou、神舟五号等商标。

3.申请人之神舟shenzhou商标自1998年以来持续使用至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共参与研制和发射了3次神舟飞船。神舟商标不仅被喷涂在飞船上,还被广泛使用在申请人的办公大楼上以及各种航天展会、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场所。神舟一号到神舟六号的返回舱作为我国载人航天工程发展历程的标志性物品,分别收藏在中国科技馆、中国航天博物馆、国家博物馆等场所,接受公众参观。神舟飞船每一次发射,国内外各大主流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均高度关注,多次宣传和报道申请人及其神舟飞船。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之神舟飞船获得70多项国防科技成果奖。申请人还提交了其神舟商标受保护的相关记录及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后,申请人神舟商标使用情况及获得的荣誉。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共参与研制和发射了3次神舟飞船。神舟飞船的每一次发射,均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中国各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均在头条多次宣传和报道申请人及其神舟飞船。神舟飞船的成功发射是我国载人航天史上重要的里程碑。通过大量的宣传报道,申请人的神舟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认定申请人之第1661968号神舟 shenzhou商标为使用在空中运载工具、飞船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由于申请人的神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神舟商标的系列商标,或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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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一)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驰名与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项认定因素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并不以必须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可由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证等。

2.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

4.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5.该商标在中国、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注册证明。

6.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公布或者出具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其排名、广告额统计等,该商标获奖情况等。

在本案中,申请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在争议阶段向商评委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包括:

1.申请人神舟shenzhou及神舟系列商标申请书或注册证复印件、神舟系列飞船照片、申请人的商标管理制度等神舟商标注册及使用的证据材料。

 

2.新华网、人民网、搜狐网、《中国青年报》等网络及报纸相关报道材料复印件。

3.包括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防科技成果奖列表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关于申请人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等在内的相关荣誉。

4.包括国家邮政局发行的《托起神舟》纪念邮册等在内的其他有关知名度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表明,申请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自1998年以来持续使用神舟shenzhou商标至今。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共同参与研制和发射了3次神舟飞船,每一次发射均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是我国载人航天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之第1661968号神舟商标使用在空中运载工具、飞船商品上已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即构成驰名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非类似商品上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要件

该条款旨在对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具体适用要件包括: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本案中,根据商评委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之神舟shenzhou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日申请前即已获准注册,经过大量广泛的宣传使用,已达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神舟三号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已达驰名程度的神舟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的第5类医用口服液等商品与申请人之驰名商标核准使用的空中运载工具、飞船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结合考虑申请人从事行业及驰名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特殊性和巨大影响力,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神舟商标的系列商标,或者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三)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经审理确定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案情亦符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保护已注册驰名商标之要件的,其保护范围应及于与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导致混淆、误导的可能性,是适用该条款的要件之一。导致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各个因素。

 

综合评述

从此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商评委在审理对已注册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的案件时,遵循商标驰名且具有混淆误认可能性的原则。本案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综合考虑了是否构成驰名及具有混淆误认可能性等各项因素,并充分考虑了申请人从事行业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殊性及重大意义,这对认定驰名商标以及判断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比亚迪一口气注册12个朝代

 

NextCar网友问:

比亚迪以后再出新车,取名字时不会把历史朝代都叫上吧。

比亚迪“秦“这个名字怎么来的?会有唐宋元明清吗?

NextCar网友答:

楼主你还真说对了,唐宋元明清比亚迪还真都注册了!

比亚迪于去年年底推出首款以历史朝代命名的车型“秦”,也是国内汽车行业中最具“中国元素”的命名。

有人从国家统计局获得消息,夏、商、周、秦、汉等12个以历史都被比亚迪注册了。除已上市的“秦”外,比亚迪后续还有11个朝代的车呢,不过都是电动车。

太坑爹了,这你能记住吗?学记比亚迪车名之前,还要先学历史。

要我说,比亚迪干脆把地质年代也注册得了,别老弄中国的名称,外国人不知道。寒武纪、奥陶纪、志留纪、泥盆纪、石炭纪、二叠纪、三叠纪、侏罗纪、白垩纪...这样的话,外国人也好记着比亚迪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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