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p

资料下载

知识分享 (5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的复函
 (1988年9月27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8月30日函悉。现就函中询问的商标标识含义问题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的商标标识一般是指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商标的物质表现形式,如酒商品上的瓶贴,自行车上的标牌,服装上的织带等。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88年09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9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国家商标局

文  号:(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日期:1986-04-23

执行日期:1986-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文〕以来,各地遇到一些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未予注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其注册商标申请费20元,将注册费80元退给申请人。该申 请人在1986年3月1日以后,将原商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视为新商标注册申请,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

  二、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因申请手续不齐,被商标局退回而不予受理的,应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费20元、注册费80元全部退给申请人。该申请人在1986年3月1日以后,将申请手续补齐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

  三、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但经复审又准予注册的,使即复审在1986年3月1日以后进行,也应按调整前的收费 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但对1986年3月1日以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必须按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延期申请的,应当收取延期申请费。

  四、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商标的,如已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收费,应由接受申请书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补交申请费和注册费。

  五、评审费、延期申请费和证明费汇款时收款单位均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但必须分别注明汇款用途(或“评审委员会评审费”、“评审委员会延期申请费”,或“商标局证明费”)。开户行、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5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energy”及图形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冒充注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在商品包装上擅自标注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苏工商标[2003]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美国环境保护局1999年9月8日在******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苏州工商局请示及提供的材料看,我局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energy☆”标志在我国未获准注册,没有专用权,吴江公司获准可以使用该标志,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R”。吴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述行为。

    当否,请复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5〕第22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1月9日《关于请示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函》(苏工商标[2005]38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法规司,现批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涉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即可认定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事实无需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案情,请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关证明以查清案件事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5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和要求,以利于开展商标使用合同的管理工作,现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发给你们。
从1985年5月1日起,各地申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请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办理。

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为了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注意事项
第一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第二条 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者,必须备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和许可合同备案表各3份,送交被许可人所在地和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存查,另一份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
第三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2)许可使用的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后,合同双方要求继续保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填报许可合同备案表。
(4)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订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有变动或解除许可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局提出书面声明。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应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
第五条 合同经审核,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予公告: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改正后可重新报请备案。
[附件(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章) 被许可人___(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

工商办字[2002]第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 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2]88号)的精 神,2002年2月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召开了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 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密切与公安部门和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特别 是要重点解决好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司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根 据《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0]88号)的精神,2002年2月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司召开了2002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范汉云副局长主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高峰副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刘俊臣副局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胡佐超司长、殷根娣助理巡视员以及有关业务处负 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处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了2001年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中的工作情况,介绍了2002年重点工作部署,并对如何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作,特别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问题进行了重点研 究,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会议纪要如下: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自《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公通字[2000]88号)下发及2001年第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以来,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贯彻通知及会议纪要精神,并分别将会议纪要转发给各 省、市、自治区的对应下属单位,结合各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工作,切实加强了查办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和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 实践证明,联席会议制度在发挥部门职能、办案协作、案件移送、打击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促进队伍建设与培训等方面 起到了推动作用。如浙江等省已经根据下发通知精神,建立了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动地方各执法部门间的广泛协作,是今后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  

会议认为,在取得一定进 展的条件下,要进一步加强案件移送工作和强化业务研讨培训协作关系。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就《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各成员单位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规定》第61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第62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中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 是指未以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规定》第**条的“假冒他人专利”是指: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他人的专利技术;   

3.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二、《规定》第61条第4项的“行政处罚”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因假冒任何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做出的行政处罚。  

《规定》第63条第3项的“行政处罚“是批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因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而做出的行政处罚。  

三、 《规定》第61条第3项“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违法情形没有规定应予追诉刑事责任的最低数额,易使他人认为所有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 药品商标的违法行为,不分情节轻重,都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现阶段查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客观实际,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权分工,根据罪刑相 适应的刑法原则,建议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条款的具体适用作进一步的补充。在补充规定****以前,对非法经营额未达到《规定》第61条第1、2项 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案件,京戏综合其主客观情况,如认为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应予追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判定为《规定》第62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所指的“明知”:  

1. 更改、掉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  

2. 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 事先已被警告,而拒不改正的;  

4. 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 在****、帐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 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  

7. 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明、虚假情况的;  

8. 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的。  

五、《规定》第63条第1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中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套”是指用于同一件商品的不同位置的分别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标识。   

会 议认为,假冒国家机关名义等诈骗手段进行专利评奖的非法活动,破坏了国家机关声誉,损害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 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协作,依法制止这类活动并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会议决定,各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属单位在处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需要请示的,应首先通过其各自的上级机关请示,由该成员单位 予以答复;需要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咨询的,应通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日常信息、情况通报制度转交办理。   

会议议定,下次联席会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牵头组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

  • (2009年02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综字[2009]第39号)

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
(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三、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商标申请人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将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标局。

(二) 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我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将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发出 《商标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此类《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补正回文程序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标字[2009]23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2008年至2012年)》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规划

(2008年至2012年)


  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商标 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标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基本建立了既符合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 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理论,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人才队伍,取 得了商标注册申请量世界第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量世界第一、有效注册商标量世界第一的显著成绩,成为世界第一商标大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商标资源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形成一批拥有驰名商 标、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实现我国由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的转变,2008年初,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提出了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要实现“三五目标”的工作 思路,即三年(2008年至2010年)解决商标注册审查及评审积压、五年(2008年至2012年)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

  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69.8万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75万件,8年以来首次实现商标注册审查量超过当年的商标注 册申请量。2009年,我国商标注册审查量于9月15日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0.5万件,并带动商标注册申请量创历史最高,预计全年将达80万件。“三 五目标”实施两年来,解决商标审查和评审积压问题取得历史性突破,从根本上扭转了商标工作的被动局面,获得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明确未来 三年商标工作的方向和具体任务,确保2012年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从我国国情出 发,全面总结我国商标工作取得的成就,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 一”,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商标法律法规,提高商标审查、评审质量和效率,加大商标保护力度,深化商标信息公开工作,提升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全面 推动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力争到2012年使我国商标事业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达到国际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全局出发,既要着眼长远,加强基础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又要兼顾当前,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现状出发,既要注重整体规划,明确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的具体目标和基本框架,又要注重分清主次,先后有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坚持权利保护与服务大局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本质出发,既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求真务实与创新发展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规律出发,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务实的态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也要以创新为指导,大胆拓展思路,开创商标工作的新局面。

  ——坚持以我为主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从商标工作发展的趋势出发,既要立足国情,认识到商标工作与国外先进国家存在的差距,也要以我为主,有选择地吸收国外商标事业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三、规划目标

  ——完善现行商标法制,建立先进、完备的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理念,充分吸收其他国家成熟的制 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修改《商标法》和与之配套的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势。

  ——创新商标工作机制,实现商标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指导,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的各个环节入手,更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职能,规范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标工作长效机制。

  ——提升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能力,全面提高公众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商标确权机制,建立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商标审查和评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商 标注册审查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裁定和评审审理周期控制在20个月以内,不断提高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创新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为实施 商标战略提供制度化保障;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我国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独特优势。

  ——提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主动培育和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利用驰名、著名商标吸纳、聚集、组织社会资源,重 组并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拉动国内外消费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形成一批商标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全面推进商标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在努力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硬件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商标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透明度,用高科技的手段实 现高效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全面拓展商标电子政务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比例达到全部商标注册申请的85%,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和商标注册申 请的电子互动。

  ——培育一支专业、稳定、多层次的商标干部队伍。根据“四高目标”的要求,以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基础,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风险点管理为保证,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商标干部队伍。

    四、实施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抓紧《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给商标法律制度所带来的突出问题,完善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商标工作机制和体制,进一 步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商标法制环境,使《商标法》在简化和完善程序、方便商标申请人、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解决驰名商标有关问题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抓紧《商标代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商标代理行业协会自律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考虑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以实现对代理组织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商标代理人培训,提高代理人办理各类商标业务和处理纠纷的能力。

  抓紧制定、修改与《商标法》配套的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商标法》修订后,要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适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特殊标志等现行规章进行修改;适时针对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完整、高效的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机制

  建立商标注册审查员轮岗制度,使其熟悉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部流程,达到一专多能、全程审查的国际水准,从根本上提高审查员的工作效率和专业素质;适时引入一标多类、申请分割、审查意见书等制度;建立并完善商标审查、复核、审核的三级审查工作机制。

  适时推行开庭审理,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设立合议组负责审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设立独任评审员负责审理驳 回复审案件;增加当事人和解程序,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采取同意书制度,鼓励复审申请人征得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双方当事人案件进入实质审理程序之前,给予 当事人一定的协商期限。

    (三)保持合理、稳定的商标审查和评审周期

  对商标注册申请发展的趋势进行研究和预测。深入研究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及市场主体类型、数量的变化情况,准确了解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审查和评审的具体需要,对商标注册和评审申请量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并根据预测情况统筹安排商标审查和评审力量。

  加快商标审查和评审速度,缩短商标审查和评审周期。在坚持商标审查和评审绩效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调整、加强商标审查和评审一线力量,细 化审查和评审流程中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时限,确保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商标异议裁定和评审审理周期控制在20个月以内。

    (四)完善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管理体系

  积极探索参照ISO9001体系,通过对商标审查和评审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建立完整的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商标审查和评审质量 管理,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加大商标工作信息公开的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提高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和评审工 作的满意度。

  全面确定商标审查和评审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确立质量目标,形成质量手册。在商标申请受理、注册审查、异议裁定和评审案件审理等业务流程中全面 实施质量监控,制定相应的质检标准,并将质检标准、质检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根据业务性质及人员水平,形成科学合理的确定抽检(查)范围和抽检(查)比例 的工作规程;加强廉政风险管理,对商标审查和评审的各个岗位和相关人员施以有效监督、严格责任;将商标审查质量抽检合格率提高到99%以上,评审裁决被起 诉量与裁决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商标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保持在85%以上。

    (五)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

  明确行政职能,加强执法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能,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到商标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的统一,切实保护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众放心的消费环境。

  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统一商标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切实规范执法程 序,提高执法水平。密切与公安、海关、版权、专利等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沟通和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完善跨部门商标执法协作机制。

  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政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商标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及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鼓励企业 建立维护商标权益的机构,健全商标权自我维护网络,构建以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权益保护体系。

    (六)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

  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审查工作。继续坚持并完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单独排队、提前审查的 “绿色通道”,使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推行地理标志工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继续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材料目录、范本以及已注册地理标 志名录等信息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地理标 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中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商标富农”工 作经验。

    (七)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启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有关立法工作。从完善认定程序、细化认定标准、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事后监管的角度,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全面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确立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纳入《商标法》的范畴,按照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统一认定标 准、规范认定程序、完善监督体系,积极指导全国各地制定著名商标认定规则和程序,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尽快做到有法可依。

  大力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向企业普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渠道和程序的宣传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培育和发展规划,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育引导措施,建立起衔接紧、后劲足、实力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创建梯队,保证重点目标重点培育、重点突破,形成环环紧扣、层层递进的创建格局和工作态势,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发展和培育的基 础工作。

  继续强化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力度。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中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作为重点予以保护,通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及宣传工作,使公 众广泛了解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法律意义,从根本上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力地保障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 秩序。

  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公益宣传。通过媒体公益广告、社会公众宣传等形式,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向全社会普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相关 知识,切实提高国内外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产品和服务的认可和信任,充分发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产品和服务的指示性作用。

    (八)不断加强商标人力资源的建设和管理

  积极探索适应商标审查和评审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机制和辅助人员管理机制。努力推进商标审查、评审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稳定商标审查、评审人员队 伍,提高商标审查、评审效率;努力健全完善商标审查、评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根据 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充实基层商标行政执法力量。要加强队伍建设,尤其需要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财政支持方面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大量充实基层商标执法部门的力量,注意选拔和配备熟悉商标工作的干部,形成一支稳定、精干、高效的商标基层执法队伍,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有利于商标工作人员成长的培训机制。加强对商标工作基础理论和现实商标业务的前瞻性研究,在此过程中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干部队伍;充 分发挥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学院作用,加强商标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同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高校商标教学研究机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商标管理部门之间工作交 流,提高商标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商标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商标工作人员与地方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双向短期挂 职交流制度;积极组织商标工作人员赴国外培训。

    (九)全面推进商标工作信息化建设进程

  继续加强“中国商标网”的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商标网”作为商标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和更新有关的商标信息,保证网上信息及 时、准确、完整、真实;实现网上公告、网上查询、网上申请和网上付费,确保商标注册电子申请比例达到全部商标注册申请的85%;逐步将网上申请业务种类由 目前只接受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扩展到变更、转让、异议、评审等业务类型;逐步实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后续业务申请人的双向电子互 动,全面提高商标注册、管理与保护自动化水平。

  建立高度智能化的商标审查和评审系统。努力实现商品分类的标准化和智能化,为扩大网上申请的范围和幅度创造条件;深入研究包括商标图像识别在内 的更先进和效率更高的商标审查相关算法;建立以驳回复审网上申请为主要内容的评审服务系统;建立以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为目标的商标评审辅助系统,即建立商 标评审流程管理系统、实现评审案件审理程序信息化、建立评审案件审理参照体系(典型案例库)、建立评审裁文分类库。

  适时研发工商系统内部商标业务专网。实现商标数据库和企业名称数据库的连接整合;建立覆盖全国的商标案件数据库;构建商标申请人、代理人信用信 息数据库;建立定牌企业的自行申报及网上公布系统;建立工商系统内部商标综合、办案文件的办公流程;建立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文件数据库。

  加强商标档案馆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解决商标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安全存放问题,建立以电子为主、纸件为辅的准确、完备的商标档案系统,实现商标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档案资源信息化和档案利用科学化。

    (十)大力提高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的水平

  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充实总局商标政务信息窗口的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研究分析并依法 发布权威商标信息,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进基层商标执法政务公开建设,结合信息化要求,积极推进商标行政执法文书网上公开 试点进程。

  进一步规范商标咨询服务。提高专职接听咨询电话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对外服务应答机制,并就公众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整理成书面答复口径在网上公布,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

  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权登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创造性地开展企业帮扶工作,积极支持企业将商标与金融等手段紧密结合,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商标文化建设

  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商标权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作用,拓展网络等宣传新渠道,强化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商标意 识,正确引导舆论,加大执法成果的正面宣传,全面树立我国政府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充分提振企业运用商标发展壮 大的信心。

  广泛开展商标普及教育。推动建立商标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相关商标课程,开展商标研究,将商标教育纳入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配合制定、实施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将商标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重点培养企业急需的商标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

  建立商标博物馆,加强研究和宣传工作。征集、典藏各种珍贵商标文献及典型商标,大力丰富商标博物馆的馆藏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商标专业人员研究商标档案的历史、文化、经济和法律价值;定期举办商标专题展览,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十二)不断加强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努力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 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制订与修订商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有关议程,参与国际商标领域秩序构建,增强我国在国际商标领域谈判的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我国国家利 益;充分利用多、双边商标领域合作机制等形式,保护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商标保护国际环境。

  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发展,鼓励、支持我国企业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商标海外注册与保 护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培养建立熟知商标国际法律制度的人才队伍,增强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切实提高国内企业海外商标注册数量,支持企业在海外不断 提升中国商标的形象;充分发挥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优势,调动企业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商标海外维权和预警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2009年8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办字[2009」15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工作秩序,败坏了商标代理行业的社会形象。

  严格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2009年工作会议的精神,严格依法查处各种非法商标代理 行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指导,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尽快扭转商标代理市场存在的混乱无序状况, 保证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 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总局领导一贯重视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管工作。周 伯华局长在部署2008年工作时指出,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的作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 障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周伯华局长在部署2009年工作时强调,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理念,着力更新思想 观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千方百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尽职尽责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以及总局的工作部署,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商 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要充分认识规范商标代理市 场秩序及建设统一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大胆探索创新,做好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把整顿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依据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一)要建立和完善商标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做到监督有序、管理有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商标代理组织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商标代理组织数量、从业人员数量、商标代理业务的数量、代理组织被吊销和注销的 情况、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统计,并将统计数据及时上报总局商标局。总局商标局要对各省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商标 代理组织信息数据库,研究商标代理组织发展的趋势,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要建立工商系统内部上下联动、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

  总局商标局应当及时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欠费情况等有关信息,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商标代理组织提供便利。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向总局商标局报送本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情况,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名单(对港澳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 单独标注“港资、澳资”)以及商标代理组织被吊销或注销名单(应包括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吊销或注销时间、吊销或注销原因、吊销或注销机关),协助总局商标 局及时更新商标代理组织备案和注销数据库。

  (三)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网”,对商标代理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总局商标局要与企业注册局等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根据《关于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的要求,抓紧 研究制定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商标局要定期对外发布商标代理组织信用评级信息,探索实行商标代理组织不良行为预警制度。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代理组织的处罚情况,应及时报送商标局,协助总局商标局建立健全商标代理组织的信用评价系统。

  (四)要综合运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

  商标代理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法律文 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义务,损害委托人利益;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 况下,仍然接受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委托人:诽谤其他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 理人,或者以回扣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等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举报,要高度重视,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三、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和支持商标代理行业协会的作用,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精神,健全完善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 机制,引导和监督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地发展,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切实做好商标代理行业管理和自律工作。

  在取消商标代理组织设立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后,商标代理分会在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和自律方面尤显重要和必要。商标代理分会要紧紧围绕其宗 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做出自己的 贡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商标代理分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高度重视发挥商标代理分会在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发挥商标代理分会的行业管理作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是解决当前代理市场混乱情况的重要举措。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切实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各自的有事,努力履行监管职能、提高执法效能,共同做好规范商标代理秩 序的工作。

  (二)探索建立新形势下商标代理行业管理的新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认识新形势下商标代理工作的特点,切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创新管 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建立工商部门和代理分会的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交流、权益保护协调等机制。充分发挥商标代理分会在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信用分类和评 价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三)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商标代理分会在监管工作中的配合和沟通。

  要加强与商标代理分会的配合和沟通,及时研究代理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

  商标局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相关统计数据、备案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及处罚情况等及时抄送商标代理分会。对商标代理分会提出的有关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商标代理分会应将对商标代理组织及代理人的管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数据及时抄送商标局和商标代理组织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以及总局部署,切实将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工作抓出成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局上报工作情况,同时抄送商标代理分会。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总局请示。

  联系人:

  商标局:张诚 办公电话:010-68023242

  谷卿 办公电话:010-88651754

  中华商标协会;丁力 办公电话:010-68031306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 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 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 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 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 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 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我国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 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更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 收入的有效手段。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 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 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加大农村地理标志和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 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 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 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一)加强指导工作。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 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 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 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二)明确职责任务。农 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 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 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各 级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 加工、流通等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 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 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 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地理标志标示产地条件的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 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 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 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六)增加支持力度。我 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鼓 励和支持商业资金投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发展。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 织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宣传提纲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如“海尔”、“绿色食品”等。

2、商标为什么要注册?

《农 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如果不注册,使用人就没有专用权,就难以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在农产 品上使用的商标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3、农产品使用商标有何好处?

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内所生产的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在商品分类上主要属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30、31类。在这些产品上都可以注册和使用商标。

随 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不高,农产品供应主体极为广泛、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最好 办法就是认牌(商标)购物,因此商标信誉对于吸引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上使用商标已成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向市场 的必要条件。

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逐步学会利用商标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县富民白鹅养殖开发有限公 司自2001年在31类活家禽上申请注册了“蜀源”商标,此后积极实施商标战略,逐步建立了商标信誉,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了周边农户致富。 2002年,该公司发展种鹅养殖户4,000余户,实现纯收入996万元,户均增加纯收入2,500元以上;发展商品鹅养殖户4万余户,实现纯收入 4,032万元,户均实现纯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据 统计,截止今年5月底,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第29、30、31类中14个小类上的商品。其中注册量居前5位的商品类 别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农产品商标约占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8%。这些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开拓农产品市场,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认识推进农产品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事实证明农产品使用和注册商标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

农 产品使用商标可以有助于建立产品信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又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 又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推进农产品使用商标完全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标的农产品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 了这一点。

但是,与城市相比,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农村仍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如何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

《商 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 性,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 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6、什么是地理标志?

《商 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也 就是说,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些 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有很多地理标志产品,如“涪陵榨菜”、“库尔勒香梨”等。

地 理标志与产地标记不同。产地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生产于某地方的标记,在某地生产的产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 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 题。

7、地理标志涉及哪些产品?

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有水果、茶叶、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黄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8、为什么要保护地理标志?

国 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要 求成员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是因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 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物质需求。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加强保护还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保护 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农民是地理标志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山东“章丘大葱”的情况很好说明了这一点。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 府调查,“章丘大葱” 作为地理标志获准注册后的两年间,产品单价增加2-5倍,产区10个乡镇农民收入增长了3倍,大葱面积已由不足10万亩扩大到15万亩。产品出口到日本、 韩国,同时“促进了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了基地发展”,“带动了运输、餐饮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还有助于形成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在目前,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促进“三农”问题的早日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9、推进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的紧迫性

《农 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也越来越多。自1995年3月1日我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至 今年11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375件,分别来自我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核准注册113件。如 新疆的“库尔勒香梨”、江西的“景德镇陶瓷”、浙江的“绍兴黄酒”、福建的“漳州芦柑”、重庆的“涪陵榨菜”、山东的“章丘大葱”等等。这些地理标志的注 册和使用,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仅是一小部分,相当一部分的地理标志的使用者还不懂得如何保 护自己的权益,其地理标志的使用尚处于自发状态,不利于保护,也不利于发挥地理标志的优势。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则广大农民将难以受益于地理标志,我国农 产品也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力,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站 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积极向农民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知识,鼓励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的利益。

10、如何申请地理标志注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 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 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 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 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 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 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被侵权时怎么办?

 

商 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 款。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

订阅此RSS源

联系方式

青岛市 市北区

小港一路6号1416室

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协会组织

  • 国际商标协会
  •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
  • 中华商标协会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to 17:30
周六
9:00 to 17:30
周日
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