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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字〔2005〕第22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1月9日《关于请示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函》(苏工商标[2005]38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法规司,现批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涉嫌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证据或取得该证据的线索,即可认定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事实无需商标注册人提供未予许可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案情,请商标注册人出具相关证明以查清案件事实。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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