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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539)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书式

  1 、提交材料 :
  办理新申请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一、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内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国内基础注册或 申请的商标做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同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办理后续业务的,应提交中文申请书二、相应的外文申请书、国际注册证的复印件、相 关的变更或转让证明。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 、填写申请人的原属国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选择申请人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选择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3 、表格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注册号、申请号等信息,应当与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内容一致。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称,填写该名称,如果没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必须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写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不能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建议按照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或服务逐一翻译。
  5 、商标在国内申请六个月内递交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商标国内基础申请日期计算。
  6 、如果基础申请的商标为中文,必须用拼音来标示音译,用英文标示意译。
  7 、对于外文或中文表格当中不规范之处,我们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8 、如果申请人因为翻译问题,不能提供外文申请书,可以通过翻译公司进行翻译,或者通过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翻译。
  9 、中文表格可以从 www.ctmo.gov.cn 下载。
  10 、外文表格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 MM1
   指定议定书国家用 MM2
   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 MM3
   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 MM18
   指定欧盟并且在欧盟成员国有在先注册可以选择填写 MM17
   后期指定用 MM4
   转让用 MM5
   删减用 MM6
   放弃用 MM7
   注销用 MM8
   注册人名址变更用 MM9
   代理人名址变更用 MM10
   续展用 MM11
   指定代理人用 MM12
  11 、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12 、中外文申请书必须采取打字或印刷的方式填写,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中外文申请书的内容必须打印在一面,不能采用正反两面打印的方式。

图形要素 维也纳分类

图形要素表国际分类
序号 名 称
   
1 天体,自然现象,地图
1.1 星,慧星注:(a)包括表示军阶的星(b)不包括火花(1.15.7)和星号(即*)(24.17.3)
1.1.1
1.1.15 彗星,带尾的星
1.1.17 指南针盘面注:不包括指南针,航海罗盘(17.5.1和A17.5.21)
1.11 星座,星群,星空,天球(仪),天体图
1.11.1 星座,星系
1.11.12 星空
1.11.15 天球(仪),天体图
1.13 浑天仪,天象仪,天体运行轨道,原子模型,分子模型
1.13.1 浑天仪,天象仪,天体运行轨道,原子模型,分子模型
1.15 自然现象
1.15.1
1.15.11 云,雾,蒸气,烟
1.15.13 雨,雹
1.15.14 水潭
1.15.15 水滴
1.15.17 雪,雪花和雪粒
1.15.19 冰柱,钟乳石,石笋,矿物结晶体
1.15.21 水泡,泡沫团
1.15.23 旋涡,旋转流注:不包括天体运行轨道(1.13.1和A1.13.5),原子轨道(1.13.1和A1.13.10),同心圆(26.1.4或26.1.5)和螺旋形(26.1.5)
1.15.24 波浪,*浪花注:不包括波形线描绘的波浪(26.11.1至26.11.3和A26.11.13)
1.15.25 不属于其它类组的其它自然现象注:包括北极光
1.15.3 闪电
1.15.5 火焰
1.15.7 火花,爆炸,焰火注:不包括由不规则角的星描绘成的火花(1.1.1和A1.1.12)
1.15.9 光源,光线,光束
1.17 地图,平面球体图注:不包括两半球世界地图(1.5.1和A1.5.4)
1.17.1 平面球体图
1.17.11 单独的国家
1.17.12 岛屿,群岛
1.17.13 国家的一部分
1.17.14 城市平面图
1.17.15 极地地图
1.17.2 大陆

                                                                                            。。。。。。

                                                                                 

国家商标局《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 )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网上申请 8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8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1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如何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企业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五、规费的缴纳 

  每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 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 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 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如何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文件》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4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 、变更、延期以及注销申请》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具体要求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5)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申请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9月10日公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中均有详细规定。 

  (二)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申请等不收取规费。 

  (三)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 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 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五、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六、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局。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七、《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登记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特殊标志登记证》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D、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 

  (三)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八、特殊标志登记的延期申请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发证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特殊标志登记所有人介绍经办人前来办理特殊标志登记延期事宜的介绍信。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有关书式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填写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的理由。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特殊标志登记的延期申请。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经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4、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若文件是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不收取费用。

  九、特殊标志登记的无效申请

  (一)简要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二)注意事项

   1、提出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一式两份,申明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商标局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3、商标局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不收取费用。

  十、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 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十一、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办理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办理。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 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 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含有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当事人为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备案,备案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4)如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是。如不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否。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收取规费300元。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直接办理的,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发给代理组织,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1、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5、再许可办理的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办 理再许可的,主许可和前次许可均应办理备案。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 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 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许可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 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四、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办理:
 1、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并写明原名义和变更后名义;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无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名义变更,均应由许可人提出申请;
(2)许可合同变更只能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不能变更许可合同条款、期限、许可商品等内容。许可使用商品、期限及其他条款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3)只有在许可合同备案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的办理:
(1)填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提前终止;
(2)提供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件。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2)协议提前终止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提前终止的时间。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也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只有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六、再许可授权书(范本)

再许可授权书

我/我单位同意               将第    号商标再许可给              使用,许可期限为  

           日。许可商品/ 服务为:第  类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国家商标局关于《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 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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