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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539)

关于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临时禁令的申请条件

1、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商标法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里讲的申请人实际上与诉讼主体资格是一致的。那么关于这里所讲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相同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其中在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管辖

须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法院提出:

1)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

2)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

3、形式要件

申请状须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3)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罅,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都有哪些种类可供商标注册?

按照不同的标准 , 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

( 1 ) 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 , 可以将商标分为****** 。 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则是由特定的组织注册 , 并许可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商标 。 集体商标是指以某一团体 、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 , 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料 、 原产地 、 制造方法 、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羊毛局注册管理的纯羊毛标记就是一个证明商标 , 凡是符合国际羊毛局公开的羊毛制品质量标准的企业 , 都可以向其要求允许使用纯羊毛标记 , 以表明自己的商品品质 。

( 4 ) 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文字商标 、 图形商标 . 三维立体商标 、 声音商标 、 组合商标等 。

注册商标怎样判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

对某一标志是否属于带有欺骗性的判断有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来判断 , 比如将 " 超级合金 , 使用在某些金属制品上明显带有欺骗性 , 而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则不一定带有欺骗性 。

实践中一些文字图形虽然明显带有夸张性 , 比如 “ 仙露 " 用在矿泉水酒类商品上 , 但消费者会意识到这只是註种宣传手法 , 不会被欺骗 , 所以虽然带有夸大宣传 , 但仍然可以用做商标.

《 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2 条也规定 : 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 , 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 。

对于这种情形 , 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需结合标志与商品来判断 , 比如将 “ 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 " 这一标志使用在家具商品上 。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

根据商标法第 16 条第 2 款之规定 , 地理标志 ,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 标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 、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从形式上看地理标志是由一个地名 ( 产地 ) 加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 , 如 " 烟台苹果 ” “ 信阳毛尖茶 ” 、 “ 镇江香醋 " , 但是 , 并非任意一个产地名加一个通用名称就能构成地理标志 。

地理标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 、 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 。

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 、 水流 、 气候 、 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 。 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 、 口感爽脆的苹果但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 , 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 , 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 。

因此 , 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 , 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 、 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 , 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

什么是商标注册制度 ?

我国 《 商标法 》 第 4 条规定 : “ 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 、 加工 、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 适用于服务商标 。 ”

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 原则上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 才具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

因此 , 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对商品提供者具有重要的意义 。 整个商标法就是围绕注册商标的取得 、 使用 、 保护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例如:两个商标 , 都是由商家自行设计并使用的 , 但它们的使用会导致混淆 , 只能由一个商家享有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 到底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谁有权使用自己的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标呢 ? 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 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具体是指哪些权利?

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 “ 在先权利 ” :

一处是 《 商标法 》 第 9 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另一处是 《 商标法 》 第 32 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两处的 “ 在先权利 ” , 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

 

《 商标法 》 第 9 条 中“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 是广义的在先权利 , 大体包括五种权利 :

一是他人在先使用的 ,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二是被代理人 、 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三是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四是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五是在先的著作权 、 姓名权 、 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 。

 

而《 商标法 》 第 32 条中的 “ 在先权利 " 主要是指下面这些在先权利:

 

 ( 1 ) 在先企业名称 、 字号权 。

 

 ( 2 ) 在先著作权 。

 

 ( 3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

 

 ( 4 ) 姓名权 。

 

 ( 5 ) 肖像权 。

 

 ( 6 ) 特殊标志权 。

 

 ( 7 )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权 。

 

 ( 8 ) 奥林匹克标志权 。

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立体标志有哪些?

根据我国 《 商标法 》 第 12 条的规定: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依据上述规定 , 因带有功能性的而不能注册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以下三种 :

1)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

2)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 。 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 : A 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剃须刀 , 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 , 该公司将这个剃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 之后另外一家 B 公司也开始生产三刀头剃须刀 。 A 公司遂起诉 B 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 , B 公司则申请撤销 A 公司的商标权 。 最后法院支持了 B 公司的请求 , 撤销了 A 公司的商标注册 。 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 , 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 , 而这恰恰是 《 专利法 》 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实践中 , 对于这类三维标志的范围的认识并不是非常一致 , 且对该条的运用也基本上没有什么先例 , 故对此问題 , 我们暂不做介绍 。

 

提交彩色商标与黑白商标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图样多为黑白稿,在使用时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但是,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应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此外,如商标图样需要将色彩做为体现显著性的一部分来进行保护时,则需要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声明指定颜色,即需要提交彩色图样。

通过单一国申请与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有什么不同?

通过马德里或单一国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办理程序以及收费标准方面。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主要是依据马德里协定书及其认定书设立,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统一交由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再由国际局转交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进一下的实质性审查。与此不同的是,单一国商标注册申请是由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国内外商标代理机构直接提交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构。

马德里体系的收费标准实行基础费+指定费+代理费的收费模式,而单一国注册的收费标准采用申请费(官费+代理费)的收费方式。

综合来看,单一国注册的效率更高、所需时间更短;在注册成本方面,如一次性注册的国家较多,马德里收费更低,如一次性注册的国家较少,单一国的成本更低。

两种注册方式各有优势。更多内容欢迎您随时联系我们进行讨论。

什么情况注册商标的使用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注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也就是商标法上所讲商标注册不得侵害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中的情形之一,这时,著作权便是所述其他合法在先权利。

一般来讲,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 , 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 :

 ( 1 ) 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

 ( 2 ) 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

( 3 ) 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

实践中 , 著作权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完成日期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 ,  因此 , 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完成日期、发表日期等相关的证据 。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证明这个内容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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