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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美国专利商标局2014-2018财年战略规划》发布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USPTO 2014年至2018年战略规划》,USPTO在战略规划中计划实施的主要措施包括同利益相关方合作进一步加强与长远规划相关的工作;加强工作效率和审查能力;加强国际合作 与工作成果共享等。业内人士称,该战略规划致力于加强USPTO自身实力、激励创新以及支撑经济增长,体现了优化专利和商标的质量和时效性等主要战略目标。

《美国专利商标局2014-2018财年战略规划》主要包括战略目标、具体经营管理性目标和战略措施三个部分:

(一)战略目标1:优化专利质量和时效性

   1、完美优化专利审查

   2、提升审查效率和审查能力,以适应最优化专利审查的需求

   3、加强国际合作和专利审查工作共享

   4、继续提升专利质量

   5、确保向所有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技术服务

   6、继续实施面向利益相关者和人的宣传教育计划

   7、确保专利审美和上诉委员会做出及时、高质量的审查决议

 (二)战略目标2:优化商标质量和时效性

   1、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平均”一通“周期维持在2.5-3.5个月,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12个月内

   2、维持高质量的商标

   3、确保向所有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技术服务

   4、继续实施面向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宣传教育计划

   5、强化商标审美和上诉委员会的职能

  (三)战略目标3:为改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和执法提供全球及国内指导

   1、在知识产权政策和知识产权意识方面,承担领导和教育职责

   2、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政策方面,预提领导和教育职责

   (四)管理目标:实现卓越的组织

    1、通过信息技术的投入,实现业务上的成功

   2、建立并维持具有灵活性、多样化和高度敬业的员工队伍

   3、增强内部和外部联系

   4、确保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为支付费用的客户和广大公众创造价值

   5、建立卫星局和地方代理

 

《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标》中国蝉联第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9日在日内瓦发布《2013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报告显示,2012年全球知识产权申请量继续保持增长,专利申请总数达235万件,是最近18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的快速增长。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一份年度报告,主要是基于对上一年全 球知识产权申请的统计和分析。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申请共包括四个方面,即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即小发明申请)、商标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报告显 示,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为235万件,创下最近18年来增长最快纪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指出,尽管全球经济复苏之路充满坎 坷,但是知识产权申请量却在以比2009年危机前更高的速率快速增长。他说:“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9.2%,工业品外观设计增长 17%,实用新型申请增长23.4%,商标申请增长6%,这几项增长率均远远超过了全球经济的增速,也远远超过大多数经济体的经济增速。”

报告显示,2012年,在全世界前五大知识产权机构中,中国是唯一一个在知识产权四个领 域均实现两位数增长的国家。其中,中国的专利申请增长了24%,中国居民申请量达56万件,名列各国榜首。在商标申请中,中国共提交了158万件,位居首 位;美国约60万件,德国约39万件。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中,中国有65万项,之后是德国,约7.6万项。在小发明申请中,中国共提交82.7万件,占 到全球申请总量的89.5%。弗朗西斯·高锐总干事说,中国申请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成为全球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的主要推动力。
          
高锐还表示:“我想说的第二个趋势是,正如我上一年多次说过的那样,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们可以看一下,在知识产权所涵盖的四个领域,中国是唯一同时位居前五名的,每个领域都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

报告指出,欧洲国家知识产权申请则呈现复杂的趋势,其中欧洲专利局及德国、英国的申请量 都有所增长,而法国、意大利则比上年有所减少。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申请中的权重不断增加。弗朗西斯·高锐总干事说:“第三个趋势就是许多 中等收入国家都实现了良好的增长。从全球范围来看,专利申请多集中在发达国家,约占65%;中低收入国家则在商标申请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中占据多数,分 别为52%和64%。比如,2012年土耳其商标申请增长了24.1%,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增长了12.4%。”

报告还列举了知识产权申请中的另外一些趋势或现象。比如,在全球申请的专利中,数字通信 技术类占8%,基础化学材料类占3.8%,计算机技术占2.1%;各国专利申请所侧重的领域也有所差别,如以色列和美国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医疗技术领域, 比利时、瑞士、印度集中在化工领域,中国、俄罗斯侧重于材料冶金技术,日本、韩国、新加坡则在半导体领域占较大份额,法国、德国、瑞典等欧洲国家更侧重与 交通相关的技术。

编者案:专利数量高速发展的同时,质量却没有同步前进,其他国家的专利涉及到高新技术领 域和科技前沿,中国在这方面的水平和世界上的比较发达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这是一个客观现实。专利不仅涉及到发明创造本身水平的高低,还取决于国家创新 水平的高低。如果没有前面好的创新成果的积累,也就不可能产生好的知识产权,这是一个必然的联系。

现在虽然受理的申请数量很多,但是从整体水准上来看,涉及到高新技术领域的深度来讲比较 欠缺,这需要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于2006年12月25日提请国务院审批, 这是中国第一次将部门的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拓展到整个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并列入到国家专项规划中,充分显示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 用。

 

刘俊臣出席全国工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开班式并讲话

刘俊臣在全国工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上指出 

以新《商标法》实施为契机 开创商标工作新局面

  全国工商系统新《商标法》培训班日前在总局行政学院举办,新修订法律宣讲师资培训班同时开班。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俊臣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刘俊臣指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创工商法治建设新局面,要充分认识新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培训取得扎实成效。

  刘俊臣强调,要抓好新《商标法》的学习 贯彻,积极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新《商标法》顺利实施。要以新《商标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努力开创商标工作新局面。依法做好商标注册工 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驰名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商标 代理监管,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扎实推进各项基础性工作,为新《商标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刘俊臣强调,要以新法宣传培训为契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再上新台阶。不断增强改革意识,推进职能转变到位;增强服务意识,树立工商执法新形象;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目标。

   本次培训为期2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工作分管领导、商标处长参加了培训,总局商标局、商 评委相关负责人分别作专题授课。在培训班上,学员们围绕商标工作开展了分组讨论,为进一步做好商标工作建言献策。大家纷纷表示,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新《商标法》,推动商标工作再上新台阶。

销售侵权复制品如何定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对于此类案件而言,司法实践中给出了不同的结论。究其根源,在于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发行与销售两词在释义上存在重叠,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本文作者从刑法意义上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不具有同一性的角度出发,对两词概念进行阐释,以期对法院审理和界定此类案件性质有所裨益。

如何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有的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还有部分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去年2月份,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根据举报人举报,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村刘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了《河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与检测(2012)》英语、数学、物理、化学图书共4.21万册,涉案总码洋约为42万元。后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图书均为盗版。据查,涉案图书由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编写并享有著作权,授予某出版社在河南省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汉字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又查明,刘某长期以销售盗版教辅材料为生。不过,在本案中,对于上述盗版图书的来源,并无确凿证据证明系刘某自行复制。
对于刘某的行为性质,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本案看似普通,但由于罪名的认定具有争议,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源于立法对发行概念的界定不清楚所造成的。如若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将有利于司法实践的顺利推进。
现有条文引发理解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刑法法条的表述中,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复制发行是一个完整的用语,中间没有标点符号,这就引发了一个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这里的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发行还是既复制又发行呢?
对此,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第二条对此进行了解释,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而不是复制并发行。这样一来,即使没有未经许可复制作品,而仅是未经许可发行作品,也会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同时,著作权法将发行方式确定为出售或赠与。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也就是发行具有两种方式,即出售和赠与。由于赠与的情形并不多见,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实践中,发行作品基本上可以等同于销售作品。由于刑法本身没有对发行一词给出不同于著作权法的新定义,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发行的含义应当与著作权法第十条中的发行是一致的。按照这一逻辑推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提到的销售侵权复制品实际上就是未经许可发行作品,因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际上就是侵犯发行权罪。
那么,行为人明知是作品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也同样是未经许可发行作品的行为,只要违法数额巨大,就必然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而在实践中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贩卖盗版,违法数额巨大的,究竟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还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盗版侵权人大多没有固定场所、经营场地,多采取沿街叫实、兜售的方式,加之成本低、侵权复制品的售价通常非常低廉,行为人出于规避法律的主观心理,一般不记账或者隐匿账本,因此加大了司法机关取证的难度,难以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若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销售包含在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发行之中,则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单设一罪就显得毫无必要。
修订条款有待全面考证
面对法律适用上难题,目前业界流行的一种观点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2007年《解释》第二条对复制发行的解释。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该《解释》扩大了对复制发行的理解,增加了原立法中所不包含的内容,不符合刑法解释原则。从法理学角度上讲,应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并发行。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根植于199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决定》对侵犯著作权罪第一种行为方式的表述与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表述完全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发布《决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是以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为基础的。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其中复制发行的理解,需要借助著作权法的沿革变化来阐述。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后,共经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改。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被修正为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条的修改过程看,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在表述侵权人的行为类型时使用的复制发行,在2001年时变成了复制、发行,著作权法的这样一个立法改变,也从另一侧面上反映出,1990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的复制发行单指既复制又发行。进而言之,以1990年著作权法为立法基础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复制发行,也仅指既复制又发行。
因此,要解决当前所存在的司法难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对2007年颁布的《解释》进行修订或者废除。但这一结论是否必然正确,2007年的《解释》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是否天然不具备合理性,还有待探讨。
正确理解有助司法审判
要回答上述问题和避免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需要对发行含义有正确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发行与复制的分离具备合理性。在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复制权无疑是所有财产权利的核心,无论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还是国际著作权公约,都明确规定或者承认复制权。但是至少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发行权在很多国家并不是著作财产权中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甚至《伯尔尼公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笔者认为,在传统意义上,要想对作品进行发行,大多数情况下要对作品进行复制,不进行复制就无法对作品进行发行,也就是说,发行行为要以复制行为为基础和前提。当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者认为,只要规定了复制权就足以控制发行行为,无需单独去规定发行权。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立法之初无疑也存在着上述认识。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此时作品的复制和作品复制件的提供往往不是由一人组织或实施,在此情形下,如果只规定复制权而不规定发行权,就难以阻止那些虽没有进行合法复制,但是却向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出售非法复制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在此背景下,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首次明文对发行权进行了界定,我国也顺应了形势变化的需要,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将四十六条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发行,这一看似细微的变动,实际上意义重大,不仅表明了立法者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也标志着发行权不再附属于复制权,具有了自己的独立意义和价值。
其次,销售并非实现发行的唯一途径。发行行为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发行行为这一最终目的和归宿的实现途径,在传统环境下和网络环境下应当有所不同。传统环境下,出售和赠与是发行目的实现的两大途径。但在网络环境下,伴随着数字作品的出现,使传统环境下的原件和复制件的区分失去了实际意义。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一经数字化,原件和复制件很难或无法区分,它既可以通过出售或赠与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获得。因此,发行行为散布并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作品的途径是相对灵活和多元的。正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虽将网络传播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但2007年的司法解释的立场却与之不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事实上,单纯就语词的含义而言,发行作品其实也是在传播作品,这两种行为的结果均为使受众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可见,发行似乎可以包容网络传播。或许正是从这个角度理解,该司法解释不无道理。
其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发行应作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不应照搬著作权法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其对发行所下定义为:发出新印刷的货币、债券或新出版的书刊、新制作的电影等。根据该定义,无论是新印刷的、新出版的还是新制作的,都突出了一个新字。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用语上,虽然在具体方式上,发行可以包括出租、赠与、销售等多种形式,但这里所讲的销售,主要指以销售的方式发出新作品,不包括发出之后的销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发行即应以该本义来理解,而非著作权法的重新界定。相应地,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销售应指发出之后的纯粹销售,并非指所有的销售。换言之,就形式而言,销售包括批发、展销、代销、推销、零售等,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发行与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均可包含,但两者在行为时段上存在区别。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销售行为发生于发行之后,第二百一十七条发行包含的销售形式乃是发行本身。进一步讲,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应有时间上的限制,发行权的行使应与制品的新版相联系,不能在发行作品或制品数年之后,他人再销售该旧制品时仍是发行。
总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的发行虽然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方式,但与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因此,要避免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不同结论,应准确理解发行等相关词条的理解。如有必要,须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
(作者单位分别为大象出版社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啄木鸟”啄“蛀虫”

      “啄木鸟(TUCANO)”服饰、皮具品牌由于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上一直遭受形形色色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搭便车”的困扰,对此,广东省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下称七好服饰)擎起维权大旗,捍卫品牌权益。历经漫漫十载维权路,七好服饰又在一起商标维权案件中终有斩获。
  据了解,七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好集团)是知名服饰、皮具品牌“啄木鸟(TUCANO)”的持有者,早在1989年其在第25类服装上申请了“鸟图形”和“TUCANO”商标,1993年1月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啄木鳥”商标,后陆续在第25类服装、18类皮具商品上申请了“啄木鳥”“TUCANO”“鸟图形”等文字、图形和字母及其组合商标。2003年12月,七好集团授权七好服饰使用“啄木鳥”系列商标,并负责在中国的商标权保护、诉讼事宜。
  七好服饰诉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授权商、销售商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啄木鸟”和“香港啄木鸟”等字样,并在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宣称其产品为“啄木鸟”品牌,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针对此种情况,七好服饰遂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及其销售商停止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随后,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江啄木鸟公司与啄木鸟集团含有“啄木鸟”字号的企业名称被核准时间,均晚于涉案第628220号“啄木鳥”商标被核准注册日。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将与涉案“啄木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基本无差异、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的“啄木鸟(鳥)”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同时,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将其“纤鸟图形”和“PLOVER”商标称为“啄木鸟”商标,并单独或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江西省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下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停止侵犯七好服饰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并各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后,却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为此,七好服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日前该判决正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中。

“马投涧”之争

本报讯 我国现行商标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位于河南安阳的马投涧乡是县级以下行政单位,“马投涧”三字作为商标却也存在争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马投涧”商标异议纠纷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晶的请求,维持商标“马投涧”在芝麻油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的原审判决。
被异议商标“马投涧”由河南省自然人王玉顺于2005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芝麻酱、芝麻油、豆腐制品等第29类商品上。2008年1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
在异议期内,徐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随后进入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201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过异议复审,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徐晶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随之转入行政诉讼程序。
据介绍,马投涧乡地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南部,小米和小磨香油是当地有名的特产。徐晶认为,“马投涧”作为芝麻油、芝麻酱的产地名称,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通用特性之一,应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徐晶还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针对徐晶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被异议商标是芝麻油、芝麻酱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充分证明“马投涧”3个字与马投涧乡生产的芝麻油、芝麻酱等商品之间形成唯一联系,即被异议商标文字只表示商品的产地。故一审法院关于被异议商标“人们不会一提到马投涧地名就联想到芝麻油以至于马投涧具有了描述说明芝麻油产地的特性而导致其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被异议商标注册后,其他人亦可正当使用“马投涧”文字,被异议商标不会损害市场上各方经营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平竞争。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地名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时会因影响地域内相关人员的利益而引发纠纷。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地名标志注册为地理标志或能解决同一地域内的纠纷,实现企业间的互惠共赢,但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等多家单位管理,其注册情况与普通商标相比要相对复杂。(张茜妤)

WIPO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前发布《2011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变化中的创新面貌》(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自上世纪80年 代初至2009年,全世界的专利申请从80万件增至180万件,藉此表明全球专利需求日益高涨,而不断增加的创新投资和经济活动全球化是形成这一趋势的关 键推动力。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政策已成为创新政策的核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报告》序言中撰文称,创新增长不再只是高收入国家的特 权。穷国与富国之间的技术差距正在缩小。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增量形式和地方性更强的创新正发挥着与世界级技术创新相同的作用。

  《报告》对知识产权需求增长所产生的一些影响予以了若干总结,其中包括:1. 基于知识产权的知识市场正处于上升当中。数据显示,企业比原来更经常地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和许可。从国际上看,版权税和许可费收入从1970年的28亿美元 增至1990年的270亿美元,2009年进一步增加到约1,800亿美元,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幅;2. “复杂技术”,即由多项分别具有可专利性的发明组成,且其专利权往往属于多方的技术的专利增度尤为迅猛;功能机制运转良好的专利机构业已成为成功创新制度 的基石;3. 多数国家实施了促进公共创新研究的政策,其组成部分之一就是鼓励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PRO)申请专利,对发明进行后续商业化开发;4. 尽管高收入国家仍然是全球研发支出的主体,但创新地理区域已发生转移(详情可登录******www.wipo.int /pressroom/en /articles/2011/a rticle_0027.html)。

  该《报告》多次提及中国,无论是在专利、商标以及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PCT申请量方面,还是研发支出和创新经济增长方面,中国均有着较为出色的表现。《报告》中有关中国的重要数据如下:

  ——以实值计算,1993-2009年全球研发支出几近翻一番。多数研发支出仍然发生在高收入国家,约占全世界总研发支出的70%,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2.5%左右,是中等收入国家的两倍以上。

  尽管高收入国家仍是全球研发支出的主体,但创新的地理区域已开始发生迁移。1993–2009年,中低收入经济体在全球研发支出中所占份额增加了13%,中国在其中占据了主要份额,超过10个百分点,并因此成为2009年世界第二大研发支出国。

  在高收入国家中,企业研发支出约占总研发支出的70%。其中以色列企业的研发支出占总额的80%,日本和韩国则均为75%。中国的企业研发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比例与美国大致持平,为73%。

  ——全世界专利申请自上世纪80年代初的80万件申请增加到2009年的180万件。在不同时期,申请量增长有着不同的主要增长源:80年代的增长源来自日本;90年代的增长源集中在美国、欧洲和韩国;目前中国则成为申请量增长的主要动力。

  尽管知识产权需求目前仍主要来自欧洲、日本和美国,但在过去20年,需求市场已逐渐向亚洲转移,尤其是中国和韩国。1995-2009年间,欧洲、日本和美国专利申请的全球占有量已从77%降至59%,而中国则由1.6%升至17%。

  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PCT申请亦呈现相似趋势。据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亚洲已成为PCT申请的最大来源地区,日本、中国和韩国的表现尤为突出。其中中国PCT申请的全球占有量从1995年的0.3%升至2010年的7.5%。

  相对于欧、美、日占据五分之三专利申请来源的集中情况而言,商标申请的来源较为分散,欧、美、日仅占据了五分之一的份额,但申请源的地理迁移情 形与专利申请大致相同。1995-2008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全球占有量从9.5%升至25.2%,翻了一番,与此同时,欧、美、日商标注册申请的占 有量从46%降至28.4%。

  无论是在中等收入经济体还是在金砖五国中,中国在推动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增长中的作用凸显。

  ——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除履行教育职能外,其在国家研发支出中占据着重要份额。同时,两者亦肩负着国家大部的 基础性研究工作,在中等收入国家尤是如此,如中国的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承担着其国内几近100%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墨西哥和俄罗斯的比例则分别为90%和 80%。

  总体而言,相对于高校和公共研究组织获得的庞大的研发支出或资金,其获取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却极为有限,中低收入国家有关高校技术转让的数据信息则更为少之。2007年,中国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授权专利中仅有8.7%予以使用许可。

  ——自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10年,高校与公共研究机构经由《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PCT申请量从几近零件增至超过15,000件。高收 入经济体,如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在这一增长中占据了大部分份额。同时,许多中等收入国家的高校与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PCT申请也呈显著增长。 1980-2010年,中国高校共提交2,348件PCT申请,在中等收入国家中占据首位,其后依次是巴西、印度和南非。同期,中国和印度公共研究机构提 交的PCT申请量占中等收入国家总申请量的78%,其中中国所占比例为41%。

  ——以创新为驱动的经济增长不再仅是高收入国家的特权,高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业已在缩小。近几年,各种迹象已显示中等收入国家追赶的速度较以往任何时期都要快,韩国和中国则是其中的典例。

  ——1995-2008年,全球制造能力开始从高收入经济体向低收入经济体转移,高收入经济体将集成组装工作逐步移至海外是形成这一趋势的主 因。数据显示,1995-2008年,美国、日本的高技术出口份额分别从21%和18%降至14%和8%。与此同时,中国的高技术出口份额从6%升至 20%,成为高、中技术出口年均增幅最高的国家,其后依次是印度、巴西和印度尼西亚。

  ——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加深,地区间的科学研究亦日趋活跃。对创新活动的日益重视在研究人员数量增加上得以体现。1997-2008年,中国研 究人员在全球研究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从12.3%增至22.7%,与此同时,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则呈下降趋势。尽管中国研究人员数量居全 球首位,但相对于其劳动力人员总数而言,其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低于高收入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

  ——随着科学研究的国际化,近10年来世界科技出版物总量显著增加,有数据统计的218个国家的科技出版物从2000年不足100万种,增至 2008年的150万种经同行评议的科学和工程类出版物。尽管高收入经济体仍占据着全球科技出版物的主要份额,但中等收经济体在该领域所占比重逐步增加, 这主要归因于中国和印度。2008年,中国在该领域的全球所占比例增至10.2%。

  ——在快速发展的中等收入经济体中,跨国企业(MNEs )的收入和创新能力与高收入国家的情形日趋接近。2009年,中低收入国家中共有2.3万家跨国企业,占全球总数的28%。在2011年《金融时报》公布 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来自中等收入国家的跨国企业有83家,占总市值的17.5%,2006年仅为32家,占总市值的4.5%。其中,中国从2006年 的无一家跨国企业入选,发展到2011年有27家跻身500强行列。(任晓玲)

方正单字版权再胜诉

法制晚报讯 日前,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北京北大******字体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判处百味林公司停止使用 “方正喵呜体”,并向方正电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该案是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又一新判例。

据了解,该案件起因于方正电子发现:被告方百味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外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方正喵呜体中的“苏式话梅”、“广式话梅”、“盐津橄榄”及“盐津半话李”等字样。随后,方正电子向百味林公司多次发函寻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   

“字库单字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对字库中的单字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是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议后认为,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为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涉案争议的百味林所使用的方正喵呜体中“苏、式、话、梅、盐、津、橄、榄、半、李”十个字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每个单字都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百味林公司对方正喵呜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单字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判其赔偿原告方正电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方正喵呜体上述十个字的产品名称标识和包装装潢。 

目前,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百味林公司在认同方正字库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和方正电子积极沟通,双方就未来继续使用方正喵呜体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合作协议,方正电子也对百味林公司由于疏忽引起的侵权表示理解。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文化创意领域创新的政策,着力加大了对汉字版权保护力度,而《中国汉字听写大会》、《汉字英雄》等电视节目的热播,也重新唤起了国人对中国汉字和传统文化的重视。此次方正电子的胜诉为国内字体版权保护增添了又一成功案例,这对于推动字库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和唤起人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太原歌厅拒交卡拉OK版权费被判赔50多万

本报1月13日讯 (记者 孙轶琼)KTV不交版权费,这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太原方糖歌厅(亲贤街店)、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杏花岭区快乐迪雅悦歌厅、迎泽区嘉华快乐迪、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5家卡拉OK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7218元。

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以5家被告均涉嫌侵犯百余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诸多权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经过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处被告侵权,最后5家歌厅不服,重新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查,太原方糖歌厅(亲贤街店)涉及《豆浆油条》《最炫民族风》等104部音乐电视作品;太原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达到107首;太原杏花岭区快乐迪雅悦歌厅涉及侵权歌曲170首;太原迎泽区嘉华快乐迪侵权音乐电视作品174首;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涉案歌曲167首。山西省高院在判决中表示,卡拉OK经营场所应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应向原告支付复制、放映许可使用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相关授权并支付了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亦不符合著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况,故被告侵权了原告享有的独家许可放映权、复制权。

判决中表示,被告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还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用,5家共计人民币517218元。

○链接

何谓卡拉OK版权费

卡拉OK版权费又称“卡拉OK版税”,全称为“卡拉OK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费”。其义是指当量贩式KTV、酒店等卡拉OK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时,按照法律向音乐作者支付的版税报酬。按照全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对每家KTV实行按包间收费,每个包间收费8.3元。山西相关部门针对各个KTV的闲置率进行了计算,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每天每包间6元钱,全年365天。

2009年7月,太原市万柏林区福客楼大酒店、太原市音乐无限有限公司涉及侵权,30多首歌让两家被告赔偿了17万元。这也成为我省首次出现大额的卡拉OK版权侵权赔偿。

中国商标年世界第一

 ******臣此前表示,虽然中国商标注册量居世界首位,但市场主体平均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数量仍较少。截至2012年底,全国每百户市场主体拥有的商标注册量约为10件。“中国低端产品多,名牌产品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知名品牌更少。很多企业缺乏科技创新能力,过于依赖价格竞争品牌意识不强,造成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争端层出不穷。”

  在专家看来,中国商标申请量世界第一也与恶意抢注商标有关。首都经贸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及认为,商标数量应该与实体经济发展是否需要相一致,但很多商标只是被作为一种商品买卖,挤占了品牌空间,增加了企业生产者购买商标的成本,也增加了品牌保护成本。

  一项数据也佐证了恶意抢注商标的严重性。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约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对此,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朱立新建议,下一步要更加注重提高商标注册质量,如果商标三年内没有有效使用,就要及时清理。“企业也要提升品牌意识,在生产经营和营销中培养市场品牌,做好产品和服务,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陈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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