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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庆丰包子遭遇商标侵权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日,庆丰包子铺宣布将展开打假维权行动,目前已发现十余起商标侵权行为,正在组建律师维权团队,一一回击。

“长沙世界之窗”签合同时隐瞒真实目的

长沙公园世界之窗在春节期间向游客开售“北京城外、独家供货”的庆丰包子,两个包子一碗白粥售价10元。而在北京,猪肉大葱馅的庆丰包子一两(共3个)售价仅3.5元。价格贵味道又不好,“长沙世界之窗”销售的庆丰包子引发消费者“吐槽”。

庆丰包子铺新闻发言人徐林表示,经过该公司调查,长沙这一公司2014年1月18日与庆丰包子铺广渠门店签订订货合同,但合同中并未说明其采购庆丰包子的真实目的,1月22日采购5000个包子,1月31日开始在活动现场进行销售。

“老北京人都知道‘顶汽’包子最好吃,也就是包子从出屉到上桌,不超过30分钟,如果超出这个时间,包子馅中的汁水会浸入发面皮中,口感会变差,”徐林告诉北青报记者,“长沙大世界方面如此长时间的储存,使用任何方法都不能保证庆丰包子的口味和品质。”

未经授权卖庆丰包子属侵权

从庆丰门店购买包子再空运至长沙销售这种行为违法吗?华天集团法律顾问李长贵律师表示,“长沙公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庆丰包子来了’作为广告语,并在包装、餐具、招牌中均使用了‘庆丰’注册商标。这些行为都没有经过庆丰包子的授权和允许,属于侵权行为。”

李律师进一步解释称,长沙这一公司采购庆丰包子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未经授权再次销售,属于侵害庆丰包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公司并不具备餐饮经营的能力,调取长沙市工商局的资料显示,这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没有餐饮。

李律师认为,虽然客户进行了采购,但是并没有得到庆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以庆丰品牌为噱头进行商业活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组建律师团队维权 

庆丰包子“火了”后,已遭遇大小侵权伤害十余件。庆丰包子铺表示,将展开打假维权行动,对已发现的十余起商标侵权行为,组建律师维权团队一一回击。

李律师表示:“外埠有些地区自己开出‘庆丰包子铺’,在百度地图中搜索都能找到店铺地点,我们将进一步核实情况。还有些淘宝店家做‘代购庆丰包子’的生意。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庆丰包子都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坊间传言庆丰在外地开店一事,徐林表示,截至目前,除北京市区180家门店及河北燕郊的3家门店外,北京庆丰包子铺总部尚未在其他任何省市及地区特许授权开设庆丰包子铺。而今年北京的连锁店还将严控品质,对于不合格的门店将有关停的可能。

“特仑苏”之争

因认为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包装风格一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津特仑苏公司及个体经销商郭某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昨天,作为市三中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这起涉及知名品牌“特仑苏”的商标纠纷案,由民五庭庭长杜长辉亲自审理。

  状告天津特仑苏

  蒙牛索赔50万

  “特仑苏”作为驰名商标,由蒙牛公司长期使用。庭审中,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使用了同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蒙牛公司据此要求,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天津特仑苏公司及郭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特仑苏”能否用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天津特仑苏公司代理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涉案奶制品,边对照边解释称,产品包装上均是对于自有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蒙牛公司的商标,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侵权,“首先我公司没有主观恶意,其次与蒙牛公司产品在装潢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同时,作为个体销售商郭某的代理人表示,超市出售的所有奶制品都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因此不认可蒙牛公司提出的诉求。但蒙牛公司提出,郭某当初是否明知销售的是涉嫌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一事值得商榷。

  而蒙牛公司代理人也拿出涉案的4种产品,直指天津特仑苏公司产品突出使用了特仑苏的字样,“无论内外包装,只要使用了就算侵权。”

  内蒙古蒙牛要求

  天津特仑苏改名

  此外,对于蒙牛公司提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天津特仑苏公司反驳称,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时,蒙牛公司的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蒙牛公司对于“特仑苏”并无在先权利,且企业名称注册已满5年,因此蒙牛公司无权请求撤销。

  整个庭审中,双方就天津特仑苏是否侵犯了蒙牛的商标权、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含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以及是否应当变更名称、是否擅自使用蒙牛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5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金至尊”诉商标侵权未支持

“金至尊”诉商标侵权未支持

时间:2014-2-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报讯 著名珠宝品牌“金至尊”因数年前与北京金港至尊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港至尊公司)合作加工、销售“金至尊”黄金礼品,而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金港至尊公司及浙江皇城工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皇城工坊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早年间金至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就“金至尊”品牌的黄金礼品等商品生产和销售达成合作意向,金至尊公司的关联企业代表金至尊公司在2009年10月与金港至尊公司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由金港至尊公司委托金至尊公司负责黄金的加工、配送,原材料及费用由金港至尊公司支付,相关产品的销售则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记者了解到,双方合作的黄金产品冠以“金至尊”品牌,为履行协议,金至尊公司授权金港至尊公司在相关黄金产品上使用金至尊公司拥有的“金至尊”系列商标,并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确认函。
  在实际合作中,金至尊公司未能进行黄金的加工和配送,金港至尊公司遂委托上海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泓金公司)负责加工、配送工作,金至尊公司知晓此事并予以认可。
  通过上述合作模式,四方企业到2012年1月一直相安无事地推进合作进程。但到同年2月份上海泓金公司停止加工、配送黄金制品后,金港至尊公司转而委托皇城工坊公司负责,这一举动引发了后来的商标侵权纠纷。
  金至尊公司认为,其未向皇城工坊公司进行商标授权,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金至尊”标志的黄金产品,侵犯金至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于是否提前知道金港至尊公司委托皇城工坊公司进行加工一事,金至尊方面没有作出回应。
  金港至尊公司在答辩时称,其与皇城工坊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由皇城工坊公司自行取得,皇城工坊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同。记者就此采访皇城工坊公司,该公司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认为金港至尊公司取得“金至尊”商标的使用权,皇城工坊公司未获使用许可,但皇城工坊加工制作“金至尊”黄金产品是为了履行金港至尊公司与金至尊公司签订的协议,且在金至尊公司向金港至尊公司发出终止授权的函件后,皇城工坊公司没有再继续生产“金至尊”黄金商品,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驳回了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张茜妤)

轩尼诗立体商标维权大获全胜

  本报讯 曾酿造出世界上第一瓶XO的法国轩尼诗公司(下称轩尼诗公司)将“酒瓶”设计成特殊的“葫芦”状,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当在市场上发现与其形状近似的酒瓶时,遂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维权诉讼。日前该公司凭借此立体商标,在山东烟台发起一起维权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
  2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获悉,轩尼诗公司诉孙某、烟台某酒业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审结,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葫芦状”酒瓶立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两被告曾生产、销售的酒的酒瓶形状与轩尼诗公司注册的“葫芦形”酒瓶立体商标外形相近似,在接到轩尼诗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时,两被告曾回函表示认可其侵权行为并承诺不再侵权。但在2013年的某糖酒交易会上,轩尼诗公司发现烟台某酒业公司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遂诉至烟台中院。
  对于该案,烟台中院相关负责人称,立体商标又称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体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等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易于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新增加了三维商标这一新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实现了从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的跨越,使我国的商标类型更为丰富。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经查证目前山东省尚无审理立体商标案先例,该案在烟台市尚属首例。(谢环东)

2014中国版权服务年会--聚焦演艺版权保护

2014中国版权服务年会--聚焦演艺版权保护

时间:2014-2-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报讯 (记者刘 仁北京报道)  记者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获悉, 2月26日至27日,2014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将在京举行。年会将揭晓2013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并举行“演艺版权研讨会”,重点探讨剧场演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近年来,演艺行业的作品登记、质权登记和合同备案登记的数量增长迅速。 2013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评选以“演艺为主”为主题,意在加强对演艺行业的版权服务。年会上,2013年度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将携他们的作品及其版权价值成果共同亮相。 同时,年会举办“演艺版权研讨会”,将围绕演艺版权的法律服务、公共服务、演艺经纪和演艺金融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盱眙龙虾”商标侵权案胜诉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石倩

  近年来,江苏“盱眙龙虾”红遍全国,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在名气越来越响的同时,类似名号的“李鬼”也越来越多。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宣判了首例以侵犯“盱眙龙虾”注册证明商标权案,支持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维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支付赔偿金约3万元。
  在无锡开火锅店的邱某夫妻为了生意,帮朋友王某销售盱眙龙虾,但实际上龙虾来自当地批发市场,仅仅是烹饪中使用的佐料和辅料来源于盱眙。因涉嫌商标侵权,邱某夫妻被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至法院。
  邱某夫妻在接到法院电话时,还以为遇到了诈骗电话。“不就是在店外墙上打出过 盱眙龙虾 的招牌,悬挂过海报么?”邱某在法庭上辩解,“盱眙龙虾”是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总不能因为你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我就连 盱眙龙虾 都不能用了?”
  邱某称,自己曾经去过盱眙,宣传画在当地只要20元就能买来。当时只是因为自己的朋友想做龙虾生意,在自己店里挂了一下,可是自己店里从来没有卖过龙虾。
  原告代理律师陈付国则在法庭上出示了该协会在2004年12月28日取得的“盱眙龙虾”的商标专用权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等。律师认为,只有协会会员才可使用这一商标,这一商标不仅证明了龙虾产地,更证明了龙虾的来源、烹饪技术等是受协会指导、监督的,换言之,是一种品质的保证。被告邱某在未经协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张贴带有“盱眙龙虾”商标的字牌和宣传画,造成公众混淆,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宣传画上的图案与涉案商标近似,内圈的小龙虾卡通形象与涉案商标上的小龙虾卡通形象部分相同,仅是将外圈的文字部分改为了“中国盱眙国际龙虾节”字样以及相应的英文内容,与注册商标相类似,且涉案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度较高,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还认为,无论是宣传画还是店招灯箱,都把“盱眙龙虾”及类似商标作为标识性信息来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龙虾产品来源、烹饪方法及其龙虾成品的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为龙虾菜品从原料到烹饪都接受龙虾协会监管,具有一定品质保证,实际上龙虾并不是来自盱眙。

  法官在审理后表示,类似侵害商标权案件大部分都是个体工商户,不少人坐上了被告席仍不知商标权为何物,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不服判,甚至存在埋怨心理。然而,在大部分消费者眼中,一个小小的图标不仅代表了一个品牌,更代表着一种品质保障,甚至蕴含着文化内涵。应当为此加大农副产品商标侵权案例宣传力度,加大司法裁判对法治意识的引导力,鼓励农副产品业主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净化诚信经营环境。
  “通过工商部门投诉查处难,走司法程序实属无奈。”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赵秘书长坦言,近几年,“毒龙虾”、“洗虾粉”等事件频出,大多数都被冠以“盱眙龙虾”名号,不仅给广大虾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更对盱眙龙虾的品牌和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果效果好,我们会继续走司法维权的道路,让更多的人更放心地吃到正宗的盱眙龙虾。”据介绍,该协会将在部分地区成立分会,就近对本地的盱眙龙虾协会会员进行规范。
 

《来自星星的你》注册商标

近年来热度稍减的韩剧借助穿越题材又彻头彻尾的火了一把,《来自星星的你》在韩国以近25%的全国收视率完美收场。不过,业界似乎并不想就此罢手,决心进一步挖掘这部剧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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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新一期手游市场动态周报(2月24至3月1日)显示,《来自星星的你》已经在上周注册了自己的游戏商标权。

而巧合的是,《传奇》开发商娱美德(We made Entertainment)稍早也已经抢注了名为《来自星星的喵》的商标。

从商标说明来看,这是一款附带PC端软件的手机游戏,而主人公也是一只来自外星的猫。虽然目前不了解游戏的类型,但是根据迅速的开发进度来看,很有可能是一款跑酷类游戏。

拳王欲收回商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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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王梅威瑟和科比 

  北京时间3月5日,自从******专利商标局提交了申请,希望能赢回“黑曼巴”商标的所有权。罗杰之前曾是一个拳击手,后来转为了训练师。他说之前在看一个爬行类动物纪录片时,就给自己起了“罗杰黑曼巴梅威瑟”(Roger Black Mamba Mayweather)的昵称。

  根据官方文件,罗杰是打算把“黑曼巴”这个商标用在自己的拳击领域,包括一些个人培训和指导等。但是据TMZ的调查称,在研究“黑曼巴”这个商标时,他们并没有找到科比用这个绰号作为自己商标的任何证据。尽管他们发现一些碳酸饮料和雪茄等商品用了“黑曼巴”这个商标,但是这些都跟科比没关。

家纺公司老总假冒注册商标敛财

家纺公司老总假冒注册商标敛财

时间:2014-3-6  来源:人民网
 

一家家纺公司的老总,为了让即将倒闭的企业起死回生,利用自己曾经做著名家纺企业红豆家纺二级经销商的经验,将私自印制的“红豆”商标标识配套使用在自己生产的被子上,然后销售给遍布全国二十多个地区的红豆集团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在短短8个月时间里,两万余条假冒红豆注册商标的家纺产品被销售到全国各地,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2014年1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尤良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南通市通州区法院了解到,2013年该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33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20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案件13件,受理案件数与2012年基本持平,但较几年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该院2008年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以来,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67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案件77件。在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中,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多发,而“知假卖假”现象更为普遍。

濒临倒闭贴牌销售

现年46岁的尤良才是浙江省苍南县人,仅有小学文化。1998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尤良才与红豆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签订代理商协议,成为“红豆”品牌的二级经销商,自此之后的10多年间,销售业绩一直不错。

2011年,尤良才决定南下创业。他将此次创业的地点放在江苏省南通市,因为这里有全国最大的家用纺织品面辅料专业市场——中国南通国际家纺城。在南通,尤良才和妻子创办了自己的公司——南通金柒家纺厂。

多年的从商经验告诉他,必须有自己的品牌才能有生存的空间。于是,尤良才成立公司后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了金柒商标并获得通过,开始生产销售挂有金柒商标的家纺用品。尽管尤良才努力经营,但因家纺市场竞争残酷,金柒家纺厂的销售业绩一路惨淡,很快就陷入了困境。

就在尤良才快要“山穷水尽”时,几个老朋友打来电话,询问他是否能帮助他们生产一些知名品牌的家纺用品用来搞促销?虽然明知这是违法侵权行为,但是面对即将破产的家纺厂和银行巨额贷款的压力,尤良才还是接下了这些单子。

2012年1月,尤良才在南通家纺市场找到一个专门贩卖商标标识的人,以五毛钱一套的价格购买了“红豆”彩色斜标、彩色洗标、黑白洗标共五六百套,然后将这些“红豆”商标贴在自己生产的家纺产品上进行销售。

控制成本笼络买家

很快,这些假冒“红豆”商标标识的家纺产品就被一些经销商抢购一空。短短几个月,尤良才的家纺厂得以“起死回生”。尝到甜头后,他又开始在控制成本上动脑筋,由于担心生产质量太差的家纺产品容易被发现,因而就在其他方面千方百计减少费用。

尤良才找到一个开印刷厂的浙江老乡,谈妥以不到两毛钱一套的价格印刷“红豆”商标。自2012年6月至同年10月,该印刷厂共帮尤良才印制1万多套“红豆”商标标识,尤良才遂将这些印制的“红豆”商标标识全部配套使用在自己生产的被子上。

为了让自己生产的假冒“红豆”被子销售出去不被发现,尤良才又把目光盯在销售渠道上。红豆集团每年都会在无锡举行两次订货会,尤良才每次都以公司二级经销商的身份参加。在订货会上,他千方百计地和各级代理商、经销商套近乎,获取他们的联系方式。离开订货会后,尤良才开始联系各级代理商,并通过请客吃饭、实地参观旅游等方式,说服全国二十几个地区的“红豆”代理商、经销商同意避开红豆家纺公司,私下订购其生产的假冒“红豆”家纺产品。

由于尤良才生产的家居用被质量不算差,加上90%的订购者又都是“红豆”的代理商和经销商,他们往往将这些假冒的产品放在红豆家纺的门店中作为赠品进行优惠促销,这种鱼目混珠、挂羊头卖狗肉式的隐秘生产销售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红豆集团发现。短短半年多时间里,仅假冒的“红豆”家居被就销售3万多条,净利润20多万元。

多地代理商牵涉其中

2012年年底,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家纺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到南通金柒家纺厂时,发现该厂区内挂有大量“红豆”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对商品进行检测和质量鉴定后更是发现,这些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鉴于案情重大,质监部门将此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查处。此时,尤良才感到问题严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侦查发现,自2012年2月至同年10月,尤良才在没有得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大量印制“红豆”商标标识并配套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家居被上,销售给北京、重庆、广西、贵州、吉林等全国二十多地的红豆集团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销售货款总计1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派员奔赴上述全国二十多地的红豆家纺门店深入调查取证发现,这些地区的“红豆”代理商、经销商不仅都参与其中,而且许多人还是红豆集团的地区总代理和一级经销商,他们明知尤良才生产的家纺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然而为了贪图“物美价廉”,仍然大量订货。

2013年12月26日,根据案件的指定管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尤良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经审查起诉后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为了使更多的家纺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2014年1月14日,通州区法院将庭审地点设在中国南通国际家纺城,并将庭审全程通过网络直播。

“知假卖假”现象突出

“侵权人通过‘傍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由于假冒商标的商品质量差、成本低,利润比正品要多得多,导致一些不法商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制假售假。”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淑华介绍说。

通州区法院审结的商标侵权案件显示,近两年来的商标侵权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侵权商品销售呈农村化趋势。部分乡镇、农村的小超市、小商铺业主,抱着侥幸心理,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侵权产品仍予以进货销售,‘知假卖假’现象尤为突出。在审结的案件中,超过七成的侵权人来自乡镇和农村。”徐淑华说。

“二是侵权商品销售呈公开化趋势。权利人在对市场进行例行打假时,往往能查获成批的侵权人。”徐淑华说,第三个特点是侵权商品销售呈网络化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发达,侵权人规避实体店售假的风险,转而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商品。

据徐淑华介绍,现行商标法是2013年修正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实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高是“知假卖假”现象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侵权人为逃避处罚,不会在自己的店铺内放置较多的侵权产品,导致难以认定其达到‘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只能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由权利人追究责任。”徐淑华说。

徐淑华认为,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是“知假卖假”现象屡禁不绝的又一重要原因。现行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践中,权利人很难举证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更难举证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徐淑华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由法院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地区为避免“过度打假”,酌定赔偿的标准较低,权利人很难从打假中获得经济利益,导致权利人消极打假。(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金永南 制图/高岳)

国内首起“舒蕾”商标案开庭

近日,菏泽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舒蕾”(SLEK)个人护理产品生产商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以“舒蕾”(SLEK)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单县某商场起诉至菏泽中院。这是该公司在中国提起的首例“舒蕾”(SLEK)商标维权案。

据了解,原告拜尔斯道夫公司系“舒蕾”(SLEK)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为单县某商场。2012年期间,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存在销售侵犯原告“舒蕾”(SLE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原告举报,2013年6月,执法部门在被告商场查处涉案物品200毫升产品92瓶、400毫升产品49瓶、800毫升产品3瓶。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公正保全后,当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在媒体登报消除影响。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舒蕾SLEK”注册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对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予以否认。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将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王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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