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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阿鲁科尔沁旗商标让牛羊肉价翻倍

本报赤峰8月20日报道: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加大对地方品牌的扶持力度,大力扶持农牧业走特色、品牌发展之路。目前,该旗已经拥有注册商标79件,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2件,集体商标2件,自治区著名商标3件。特别是该旗牛羊肉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身价倍增。

该旗塔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羊肉被大连一家连锁餐饮企业包销,每公斤销售价格增长了近25%,其它肉制品畅销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深圳等地,供不应求。仅牛羊肉这一品牌年产值就达8669万元,安排203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该旗工商局会同畜牧等部门,组建牧羊和牛业管理协会,积极培育特色农产品的龙头企业。目前,全旗有农牧业龙头企15家,农牧业专业合作社626家,无公害农产品基地38个,大多数种植、养殖户与龙头企业签订供求合同。(曹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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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引业内关注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梁培栋

本报讯 两起分别曾在山东、山西法院立案,经最高法院指定郑州中院审理的案子,因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业界、学界认识不一,省高院民三庭昨天上午,将这两起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拿到省律师协会开庭,并邀请近300位律师旁听。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与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律师意见。

高院巡回庭审,“泰山仙子”和“泰山及图”纠纷

两起案件为原告王某诉被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与原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河津市泰山纸面石膏板厂、杨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起案件分别曾在山东、山西法院立案,经最高法院指定由郑州中院一审,现上诉至省高院,两案均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业界、学界认识不一。

1997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泰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9类石膏板,商标注册人为山东一纸面石膏板生产企业。

“泰山及图”商标生产纸面石膏板,其产品畅销全国29个省份,多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2006年5月31日,王某申请注册“泰山仙子”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商品上。“泰山及图”对“泰山仙子”商标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3月4日作出“泰山仙子”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2009年7月7日,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泰安中院起诉王某、泰山纸面石膏板厂。诉讼中,王某于2010年1月15日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运城中院起诉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后最高法院指定郑州中院审理以上两案。

业界认识不一,省高院请300律师旁听

一审法院判王某败诉,认定“泰山仙子”对“泰山及图”构成侵权,判令泰山纸面石膏板厂赔偿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上诉称:“泰山仙子”与“泰山及图”不构成侵权。泰山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地名、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泰山纸面石膏板厂使用“泰山”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泰山纸面石膏板厂企业字号的在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赔偿25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法官与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听取律师的意见。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省高院民三庭庭长刘冠华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律师代表对法院深入律师协会开庭表示认可,认为这是法院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是对构建法官与律师交流平台、促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进行的有益探索。

史小红副院长听取了与会律师对本次庭审讲话说,通过当天深入律师协会开庭,以“旁听+座谈”的方式,探讨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通过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既保证律师充分行使权利,又保证庭审有序进行,真正发挥庭审作用,做到程序公开,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每一个具体案件都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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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转发权侵权案

 微博转发他人图片被判赔偿1.5万元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被认定为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微博上转发原告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赔偿1.5万元。据市中院透露,这是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企业Getty 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今年6月,华盖公司向市中院起诉,称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基于商业目的,未经其授权,自今年1月起在其新浪官方微博采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幅摄影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要求判令对方赔偿5万元及相关维权费用,同时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10幅摄影作品图片均标有“Getty images”水印,此为Getty Images,Inc.公司署名,其上还明确标注了图片信息和版权申明。法院认为,作为Getty Images,Inc.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原告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被告在其公司微博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涉案微博粉丝量、转发量、相关受众范围等因素,市中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同时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上的侵权摄影作品。

    转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

    如今,微博互动已成为许多人的生活内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也随之产生。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微博用户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以及一些文字作品,如小说、散文等,因为其中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独创性特点,显然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昨天表示,作为一种即时交互平台,微博具有即时更新、无限转载、自由传播和分享的特征,微博的每一次转发,其实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如果未经原作者的同意,出于商业目的,随意转发或者使用他人的微博作品,在理论上存在侵权的可能。但反过来说,如果每次转发微博都要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微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如何在微博的传播与著作权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值得认真研究。

    在著作权纠纷中,确定一个行为是否侵权,重要的判断标准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且不用于商业赢利,注明出处或提供相应链接,就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对于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判断。

    这位法官同时表示,在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著作权的立法明显滞后。针对微博等新兴传播手段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和争议,需从立法层面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更加合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使公众在使用微博等工具进行交流互动时,能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有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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