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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也为商标苦恼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成商标法三审焦点。8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此前,在本届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曾作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三审稿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三审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此,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代表均表示赞同。

  “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本次修正案无疑对抑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说。

  在他看来,不仅是驰名商标,现在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马新强认为,应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建议,更改三审稿的相关条款,将“事业及法人单位的名称和标志”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

  身为清华大学校长的陈吉宁委员,一直为“清华”标识无法注册而困扰。

  鉴于国内很多高校(包括清华在内),其名称、标识被商业机构大规模侵权使用,对高校名声造成影响,几年前,清华大学曾将“清华”注册为驰名商标。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能把“清华”两字注册为驰名商标,标志不能注册,所以“清华”的标识一直得不到保护。

  “相反我们每年都会收到从香港特区政府来的询问函,在香港任何一个企业的注册和商标注册,只要涉及到与清华有关的内容,他们一定会征求我们的意见。”陈吉宁委员表示,“我们在香港没有任何注册,但事实上我们的名称标志在香港得到了非常好的保护,在大陆却得不到保护。”

  此外,在三审稿第十四条中,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能成为广告宣传卖点,对此,有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发表了不同意见。

  据他介绍,目前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他们要转变发展方式,做内销产品,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一些省级政府,对拿到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0万,至少100万,还有地市级配套。

  “一旦商标法如此修改,对那些原来打算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特别是代工的厂家,其积极性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或是错误判断。”杨桂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为此,他建议三审稿中先去掉上述条款,“在调研的基础上下次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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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拟修改 侵权最高赔300万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所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两次常委会审议修改。

  “国歌”、“军歌”禁作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此外,根据三审稿,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拟延长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建议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分别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9个月或12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6个月或9个月调整为3个月或6个月。

  谢经荣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既要从严控制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

  据了解,目前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审查案件在9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商标审查案件在12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占67%,多数案件难以在二审稿规定的6个月或9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

  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二审稿第四十七条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但是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这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拟记入“黑名单”

  今年6月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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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子”驰名认证牵出的贪案

“小燕子”驰名商标认证造假

在记者面前,有一份《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鹰民三初字第10号,在该判决书中,由于被告鹰潭市小燕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小燕子家电.cn”域名,销售与原告宁波南方公司小燕子注册商标商品相同的商品,并使用“小燕子”作为其企业的字号等行为,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在裁定鹰潭市小燕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同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宁波南方公司的“小燕子”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是一起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看似无误,但是随着2010年一起贪污受贿案,这起司法认定的案件却成了另一个版本——虚假诉讼。在“小燕子”驰名商标认定中,所谓的侵权案实际上是一起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大量证据证明,这起所谓的侵权案乃是宁波南方公司一手制造的。如今,时任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伏金、行贿人宁波南方公司负责人徐某均被刑事处理,刑事案件已经生效2年,但是关于“小燕子”驰名商标审判监督程序一直没有启动,撤销更是无从谈起……

  撤销非法驰名商标何其难?

据了解,宁波南方公司一直在销售“小燕子”双桶洗衣机,不仅虚标洗净比、能效比,电机温升严重不达标,8.8公斤实际为6公斤,而且利用驰名商标这一幌子获得农村家电下乡补贴,欺骗消费者,造成大量安全隐患。在多次省、市级质量检测中,该产品不合格率达到80%以上。很显然,虚假诉讼获得的“小燕子”驰名商标存在严重问题,那么时隔2年,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迟迟没有撤销其驰名商标?又该如何撤销,维护消费者利益呢?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周处长表示,“小燕子”虚假诉讼案以及审判长李伏金因受贿被判并不代表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程序是违法的,案件审理可能没有问题。“小燕子产品在省、市级多次检测不合格,不具备驰名商标的资质,如果不行贿,不虚假诉讼,怎么可能获得驰名商标?”记者反问道。周处长迟疑了一会表示:“从法定程序上说,法院只审理,不负责撤销驰名商标。你们不用采访了,下面各级人民法院也不会对你们说什么,尤其是东乡,你们不会有什么收获的!”

但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小燕子”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案,记者还是赶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为异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李伏金、徐某的审理判决法院,东乡县人民法院研究室龚姓负责人对此案件讳莫如深、一再回避。对于判决书,龚主任表示:“网上可以查到判决的时间和结果,但卷宗只能律师才能看,其他的我都不了解,人员调整也没法采访。”审判长李伏金已经被判刑,事情已经过去了2年,该法院的态度实在让人质疑……

在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几经周折,记者见到了该院负责民事案件的俞庭长,但蹊跷的是,和东乡法院一样,他声称对此案件也是知之甚少,不愿对此有过多解释。当记者问到“明知此虚假诉讼有问题,为何不自查,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时,俞庭长表示正在进行下一步审查工作,但具体审查时间需要多久,他没有回答。“2007年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2011年东窗事发,当事人被判决,但时隔2年,法院明知有错,为何迟迟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无话可说的俞庭长声称有事,匆匆离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却对此置若罔闻。

执法犯法,江西省法院系统内部出现如此事件,足以可见其体制内存在着严重的管控漏洞。基于教训,应该正视问题,积极解决,以绝后患。而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却处处碰壁,一再被搪塞。这不免让人质疑,刑事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更大的经济利益链,江西省各级法院是否在为虎作伥,充当宁波南方公司的保护伞?

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战场表示:“如果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虚假诉讼获得的,在刑事案件结束后,认定该驰名商标的中级法院必须依法自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而撤销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 然而,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推三阻四,时隔2年,审判监督程序还在下一步计划中,“小燕子”驰名商标撤销更是无从谈起。如今,宁波南方公司仍旧借着“小燕子”驰名商标的幌子大肆宣传销售,不少不知内情的消费者冲着驰名商标不断上当受骗,所谓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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