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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伊份”的“来俩份”梦受阻

本报讯 知名休闲食品连锁品牌“来伊份”运营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来伊份公司)申请注册“来俩份”商标遭遇驳回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该案一审有果,“来俩份”商标被驳回注册的原复审决定得到维持。
  据介绍,来伊份公司于2010年5月申请注册第8347373号和8347222号“来俩份”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模型材料等商品上和第42类服装设计、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
  行政审查阶段,因申请商标被认定使用于指定商品缺乏显著性而遭遇驳回。
  来伊份公司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不属于普通商贸用语,具有商标的可区分性。另外,“来俩份”是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来伊份”商标的系列商标,“来伊份”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来伊份”商标构词手法上相似,可以使消费者建立申请商标与来伊份公司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亦具有显著性的特征。
  在复审申请被驳回后,来伊份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未支持来伊份公司的注册申请。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来伊份公司在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等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来俩份”商标,来伊份公司表示此次的注册也是作为防御性商标进行申请。(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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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期满仍用商家招牌构成侵权

“立邦”油漆的授权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期满后,因为还有货物未售完,继续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被“立邦”商标的权利人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日前,该案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
  原告诉称,其系“立邦”系列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立邦”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该全系列各种油漆和涂料产品,在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声誉,且“立邦”文字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为维护品牌形象,对销售商品进行了专卖许可资格管理,被告作为油漆、涂料行业经销商,在与该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的情况下,在商铺招牌上擅自使用“立邦”注册商标作为其商铺营销标识,并标注专卖授权号,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经营系已获得原告授权,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日前,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同意由被告在3个月内拆除油漆店内有关该商标的招牌、店堂背景、橱窗广告,并补偿该公司1万元。
行家点评:
张涵(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此类型案件近些年屡见不鲜,对于产品经销商来说的确应该提高对商标权的认识。从我国商标法意义的角度讲,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属于合法注册人,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现实中,很多销售商认为自己卖的商品是正品,亦或者是有正规进货渠道,则肆无忌惮地对权利人的商标任意使用,这显然是陷入了一种误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销售商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应该从其合同约定;而无代理关系或者代理关系终止后仍将注册商标用在其门店、广告中为其招揽生意,则因可能误导、混淆消费者而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当然,这里面也涉及经销商是否为善意使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就已经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这其中两个核心要素是:第一,使用是否善意。这里的“善意”指的是为了推广权利人的产品而使用,并非借助权利人的商标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第二,是否为授权经销商,即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许可商标使用,如果并非获得授权或者授权已经终止后继续使用,消费者将对商铺的经营资格产生误解、误认,最终损害的依旧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高天乐(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部长):在该案中,双方自愿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之下,达成了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利于案结事了和实际执行,并无可非议之处。但是笔者认为,从案件本身反映的事实来看,有其他的空间可以讨论。
  首先,商标权的保护不是仅立足于商标本身,而是商标与商品结合后与特定市场主体相联系的标识性。而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因破坏了此种标识功能,才构成商标侵权。但案件中代理商的身份真实(起码是阶段性真实),油漆尾货库存亦来自于权利人处,其销售行为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就无所谓侵犯权利人油漆类商标权的结论。
  其次,前代理商在代理合同期间使用“立邦漆”商标店面招牌和广告招牌,系对自身资质及所代理产品真实性的合理宣示,应视为权利人的一种可得推知的默示许可,而合同期满后代理商的擅自使用则欠缺合法性基础,仍是意在维持前后一致的营业环境,以便使竞争优势不降低,但此处因未见与假冒产品的结合,故以违反诚信原则的后合同义务或不正当竞争进行评价,似乎亦为可行。
  最后,该案之纠纷反应了诸多问题,其中一个方面是对正品尾货的处理方式理解不一,权利人主张的“绝对合同期限”形式上具有合理性,但也可选择基于曾经的合作关系,允许前代理商在一定期限内消化库存,给予宽容。前代理商在丧失身份后,应对原先的使用方式进行修正,既告知消费者其产品信息,又合理地划清自身与权利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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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宜本草”变“植物本草” 认定侵权被判赔

8月15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雅升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2012年10月,相宜本草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某商店,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等产品,发现除了“相宜”二字被“植物”替换,产品其他图文均与自己的相宜本草产品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对比“相宜本草”和“植物本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涉案两款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应赔偿相宜本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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