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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商标领域侵权:擅用证明商标诈骗

 

曝光商标领域侵权假冒三大陷阱

  冒充“国家监管部门”,山寨“知名品牌”搭顺风车,伪造“绿色标识”欺骗消费者……上海市工商局近日公布了一批商标领域的典型违法事件。

  专家认为,打击侵权假冒,既要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又要与时俱进完善法律,建立商业“黑名单”制度,让侵权“李鬼”现出原形。

  陷阱一:山寨知名品牌 “李鬼”傍上“李逵”

  “旺哈哈”牌的饮料、“康帅傅”的方便面、“周住”牌洗衣粉、不知名的“营养抉线”……走访小商品市场可以随意发现,小到食品、日用品,大到手机等电子产品,山寨产品横行在身边很多角落,甚至摇身一变,和正牌产品一起出现在商店货架上。

  专家介绍,商标上相似、包装上模仿、名字“偷天换日”、山寨代言人等等都是山寨产品营销的常用方法。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网站上,“康帅博”“周住”“白事可乐”等产品都没有通过商标注册,有的连生产厂家都找不到。

  上海工商部门表示,商标领域“山寨”的手法正在不断翻新。其一,“形近”唬人。在执法中就曾发现,一家位于上海江桥万达的甜品店名叫“鮮手仙”,与知名品牌“鮮芋仙”非常近似,难以分辨,最终该甜品店被处于行政处罚。其二,“音似”骗人。此前就曾发现,一家名为“上海晖丽涂料”的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品牌汇丽的商标“huili”,误导消费者。其三,“傍大款”忽悠。上海工商闸北分局发现,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以“汇丽多彩”这一迷惑的品牌,售卖复合地板,故意引导消费者这与知名品牌“汇丽”有关,最终被罚款78万元。

  当前社会反响频频的“山寨”店铺屡禁不止,其打假成本高而获赔概率低是重要原因。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说,生产山寨品的商家们的行为违规是明确的,但受害程度难以判定,生产山寨却受益颇多。

  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陈忠介绍,目前已根据辖区实际确定商标侵权行为易发风险点,每月开展调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一次警告、二次退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形成打击违法的高压态势。

  陷阱二:冒充“监管部门” 骗取高价委托

  冒充是“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全国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声称由第三方要抢注企业商标,故意营造恐慌紧张情绪,诱骗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近日,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海工商部门处罚款18万元。

  一家服装类企业的负责人介绍,自己就前后三次收到传真,称要想不被别人抢注商标,就要在1个星期内提交商标注册文件,自己先抢注。在“宁可信其有”的“催促”下,该企业花了近12万元,注册了数十个类似商标,“只要和时尚、服装等我们主营业务有点关联的,都先勾上再说”。

  如今这些商标仍然躺在公司的文件库中,以备“不时之需”。直到上海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该负责人才知道自己上了违规商标代理机构的当。

  为了让这种虚构的“抢注”看起来更加真实,一些看似“巧合”的事件也发生了。该负责人说,在她第三次大规模注册商标前曾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浙江的一家“小服装厂”,和自己企业同名,也要注册这一商标,现在注册不上了“要被老板骂了”,希望她暂时“停止注册”。

  上海市工商局相关办案人员介绍,这些违规的代理机构甚至会直接冒充“工商局工作人员”。事实上,工商总局不会给任何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代理授权,代理公司等同于一般公司,只需在工商局备案,无需其他资质,企业在选择时需擦亮眼睛。

  陷阱三:擅用证明商标 欺骗消费者信任

  绿豆每斤3元左右,可有机绿豆要卖到20多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绿色之星”……在很多产品上都可以看到这些标识,犹如产品的“品质保证”,代表着这一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循了绿色、有机等规则,价格也随之翻番,然而这一“口碑”却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012年12月,上海工商闵行分局发现,上海百能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绿色之星”证明商标,非法经营额近百万元,最终百能被处以9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忠介绍,“绿色之星”是一种证明商标,代表着这一产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且有益不损害人体健康,使用需要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百能为了在市场营销中吸引消费者目光擅自使用,误导了消费者,是典型的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

  近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部分地区和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依然突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决不能放松。需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年度绩效考核,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家王俊说,打击侵权假冒,其一要加大监管力度,适当提高民事赔偿额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二,完善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发布20年,最近正在修订中;其三,还应建立健全商业“黑名单”制度,让侵权售假者“一次违规,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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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芳斋商标维权成功

 

先后提起两轮诉讼,历经两案四审,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

 

 

日前,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五芳斋)诉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餐饮公司)、上海利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卡公司)侵害五芳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至此,浙江五芳斋与上海杏花楼集团、餐饮公司等单位之间关于“五芳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终于有了定论。

三年品牌维权锲而不舍

这个两案四审起因还要追溯到2009年,当时上海街头突然冒出多家“‘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网上也有不少商家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让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些都是嘉兴“五芳斋”的上海“分号”,但事实并非如此。

当时上海杏花楼集团下属五芳斋点心店、五芳斋餐饮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类产品及包装、宣传资料上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等字样,故意弱化自己的“沪芳”商标,造成极大的市场混淆。另外,尚珀、焕博、利卡三家专营礼品销售的公司大肆推广销售有“五芳斋”、“上海五芳斋”字样的粽子类产品礼品卡,严重侵害了浙江五芳斋的商标专用权。

为了维护品牌权益,2010年6月,浙江五芳斋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浙江五芳斋胜诉,杏花楼集团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次年9月,此案又上诉到上海高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杏花楼集团、五芳斋点心店以及尚珀、焕博、利卡三家销售公司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50万元。

但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即2010年12月23日,上海杏花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设立了餐饮公司,在其生产的粽子、咸鸭蛋等类产品包装上“故伎重施”。2011年6月,浙江五芳斋又将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此案在2013年6月判决餐饮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芳斋”文字,判决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斋”商标权。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

浙江五芳斋终审胜诉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浙江五芳斋在粽子产品上享有“五芳斋”文字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五芳斋”注册商标在粽子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餐饮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等产品包装及宣传中突出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五芳”等文字,已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餐饮公司又将“五芳斋”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经营粽子产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不得继续使用“五芳斋”字号。利卡公司作为销售商,其行为亦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浙江五芳斋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已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但还将密切关注此案的执行情况,并在今后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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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部门查处本市首例商标代理组织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案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邦信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企业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

  本 案是上海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组织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案件。针对该案涉及的商标代理业务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高,定性较难 把握等实际情况,上海市局商标处、公平处有效加强对办案单位的业务指导,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调查方案,统一执法口径,明确处罚依据,有效保障了本案 的成功查办。本案查办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今 年以来,上海市工商部门在去年商标代理组织专项执法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扰乱代理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 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经营、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商标代理组织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宣传警示,提醒 公众防范不法商标代理行为。依托“上海工商”官方微博平台,先后发布了5条 关于商标代理骗局的警示微博,揭露当前几种比较典型的商标代理骗局,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提醒广大企业在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宜时注意甄别。二是加强日 常监管,及时规范不法商标代理行为。如黄浦分局对上海国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商标代理业务招揽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虚假宣传、电话误导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展 开调查,要求其及时纠正不规范代理行为,作出书面整改,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近距离监管。督促商标代理组织加强自身管理,强化诚信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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