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商标维权成功
先后提起两轮诉讼,历经两案四审,历时三年半,浙江五芳斋终于成功打赢品牌捍卫“持久战”。
日前,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五芳斋)诉上海五芳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餐饮公司)、上海利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利卡公司)侵害五芳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至此,浙江五芳斋与上海杏花楼集团、餐饮公司等单位之间关于“五芳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系列纠纷案终于有了定论。
三年品牌维权锲而不舍
这个两案四审起因还要追溯到2009年,当时上海街头突然冒出多家“‘五芳斋’粽子百年老店”,网上也有不少商家销售“上海五芳斋”粽子礼品卡,让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这些都是嘉兴“五芳斋”的上海“分号”,但事实并非如此。
当时上海杏花楼集团下属五芳斋点心店、五芳斋餐饮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类产品及包装、宣传资料上突出、简化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等字样,故意弱化自己的“沪芳”商标,造成极大的市场混淆。另外,尚珀、焕博、利卡三家专营礼品销售的公司大肆推广销售有“五芳斋”、“上海五芳斋”字样的粽子类产品礼品卡,严重侵害了浙江五芳斋的商标专用权。
为了维护品牌权益,2010年6月,浙江五芳斋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审判决浙江五芳斋胜诉,杏花楼集团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次年9月,此案又上诉到上海高院。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杏花楼集团、五芳斋点心店以及尚珀、焕博、利卡三家销售公司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50万元。
但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即2010年12月23日,上海杏花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设立了餐饮公司,在其生产的粽子、咸鸭蛋等类产品包装上“故伎重施”。2011年6月,浙江五芳斋又将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一中院。此案在2013年6月判决餐饮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芳斋”文字,判决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斋”商标权。餐饮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
浙江五芳斋终审胜诉
上海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浙江五芳斋在粽子产品上享有“五芳斋”文字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五芳斋”注册商标在粽子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餐饮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等产品包装及宣传中突出使用“五芳斋”、“上海五芳斋”、“五芳”等文字,已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餐饮公司又将“五芳斋”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经营粽子产品,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不得继续使用“五芳斋”字号。利卡公司作为销售商,其行为亦构成对“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浙江五芳斋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已拿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但还将密切关注此案的执行情况,并在今后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