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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宣纸商标侵权调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红星宣纸商标维权案二审调解结案,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红星宣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拥有“红星牌”图文商标(商标文字“红星牌”、图形)和“红星”商标。2012年2月,四川人马某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形式成立宣城市乌溪宣纸有限公司,生产“安徽乌溪红星牌”4种产品,分别是“精制:书画纸特净”、“书法作品专用”、“写意:花鸟人物画专用”、“写意:山水画专用”,产品外包装及“防伪标签”上标识“乌溪红星”及图形。成立乌溪宣纸公司前后,马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乌溪红星”商标并通过初审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为“乌溪红星”商标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在先注册的“红星及图”、“红星”商标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乌溪红星”商标在“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当事人对该《商标异议裁定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
  2012年10月,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古玩城由时某经营的“齐鲁画廊”店铺,购买“安徽乌溪红星牌书法作品专用”四尺纸一件。此外,马某在乌溪宣纸公司经营前后,还同时申请注册取得了“乌溪”商标,并就其使用于安徽乌溪红星牌四种产品包装上的标贴申请取得了四个外观设计专利。
  此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诉讼。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对“红星牌”图文注册商标和“红星”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乌溪宣纸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的“乌溪红星”商标,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红星牌”图文注册商标和“红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马某作为公司投资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某作为个体经营者,经营销售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宣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乌溪宣纸公司和时某立即停止侵权,乌溪宣纸公司赔偿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8万余元,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乌溪宣纸公司提起上诉。
  此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乌溪宣纸公司与马某停止生产销售乌溪红星牌宣纸产品,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乌溪红星牌宣纸产品;马某将其持有的“乌溪”商标和四个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正处异议中的“乌溪红星”商标(宣纸类)如异议成功,亦无偿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不再追究乌溪宣纸公司、马某的赔偿责任及其他经销商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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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中国涉嫌侵犯“APPS”商标权

11 月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因在提供的多个软件上使用了“APPS”标识,谷歌在中国的运营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APPS”商标权人加思科尼公司诉至法院。加斯科尼公司认为,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侵害,索赔人民币1000 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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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S”商标注册信息

原告加斯科尼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APPS”是原告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注册号为9484071,国际分类号为第38 类。注册有效期为2012 年6 月14 日至2022 年6 月13 日,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被告是谷歌网站的中国运营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提供的多个办公应用上,包括Gmail,Google 日历,云端硬盘,Google 文档,电子表格,幻灯片等,大量使用“APPS”作为其服务标识。在原告多次交涉的情况下,被告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号9484071 国际分类号第38 类商标“APPS”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P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0 万元;判令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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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来华

张茅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时强调
扩展合作空间 推动商标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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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会见了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

                               (蔡军 摄)

  11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会见了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一行。张茅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愿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道,巩固已有合作成果,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进一步拓展合作空间,共同推动商标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会见。

    张茅首先欢迎高锐一行的来访,指出国家工商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合作越来越深入,交流越来越密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高锐总干事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老朋友。

    张茅向高锐介绍了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最新情况,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政府乃至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商标申请量逐年增加。截至2013年10月底,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287.5万件,累计注册量为847.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708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位。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2.6万件增加到2012年的164.8万件,增长了62倍,较好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发展。

    就高锐关心的新《商标法》实施有关情况,张茅表示,今年8月30日通过的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审查期限,使申请人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注册服务,同时对商标领域竞争行为提出了新规定,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将全面提升我国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张茅表示,近年来中国的商标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他说,很高兴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希望这一机构能够早日开始运行。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马德里体系在中国的推广和运用,增强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和注册积极性。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愿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商标数据库、人力资源、促进马德里体系推广等领域继续开展深入合作。

    高锐感谢张茅局长的热情会见,并对国家工商总局积极促进商标知识产权事业在中国的发展表示赞赏。他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非常重视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合作,中国一直是马德里体系被指定最多的国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也逐年攀升。新《商标法》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带来了更多便利与保护,走在了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前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驻中国办事处的设立,是双方多年合作的丰碑,将极大推进马德里体系在中国的推广。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合作,坚定地支持中国推动马德里体系发展,共同推动商标知识产权事业向前发展。

    在会见中,双方还就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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