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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行业资讯 (1598)

芭乐传媒尝试网络剧收费模式

《青春期3》等系列微电影让公众认识了新媒体互动内容运营商芭乐传媒(下称芭乐)。2月26日,由该公司推出的原创网络剧《上位》,在京举行首映礼,这是继“青春期”系列后,该公司推出的另一原创力作。据悉,《上位》将在各大视频网站进行收费观看。
以原创微电影和网络剧为特色的芭乐,在影视剧免费观看盛行的网络时代,探索“原创内容、付费观看”模式,获得业界认可。据芭乐提供的数据,“青春期”系列第3部《青春期3》采用付费观看模式,截至目前,整体营收已达数百万元,在全网播放量突破25亿次。
据芭乐首席执行官姚建疆介绍,长期以来,由于观众接受度不高,付费观看模式在国内一直不温不火。通过对“青春期”系列微电影第2部《青春失乐园》的在线收费观看尝试和对《青春期3》的整合营销,他们发现观众并不排斥付费观看模式,愿意为有价值的优质影片买单。“所以,我认为,微电影/网络剧等原创内容在线付费或成为未来趋势,一旦国内观众养成付费观看的习惯,势必会引发国内视频行业的大变革。”姚建疆表示。
据他介绍,“青春期”系列微电影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基于芭乐成熟的整合营销商业模式。“芭乐结合互联网用户的需求,深度植入广告内容进行营销,为广告主赢得了千万甚至过亿次的展示。以《青春期3》为例,这部作品获得了北京联通公司广告植入,通过搭载《青春期3》,联通品牌也得到了持续曝光。而采用《青春期3》原班人马打造的‘后青春期’影片《上位》将复制《青春期3》的整合营销经验,结合运营商与内容商合作优势,探索移动互联时代视频文化传播模式。”姚建疆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芭乐创立起,就一直推进整合营销计划,包括投资(投资商、广告客户)、内容提供(草根写手、编剧)、制作(导演、艺人)、合作(视频网站、各类媒体)、出品、发行、营销等各个领域,除纵向资源整合外,还为同行业者及广大微电影爱好者提供包括编剧资源管理系统、广告管理系统、视频效果分析系统等。
目前,芭乐已与优酷网、土豆网、酷6网、乐视网、搜狐视频等超过26家的国内视频网站合作,为新媒体提供了总长达300小时的正版视频内容。

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及侵权认定

本案要旨
  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案情
  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下称舟山水产协会)拥有注册在带鱼(非活的)、带鱼片商品上的“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证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证明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公告的同时,《“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获得公告。管理规则对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产品品质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申马人公司)不是舟山水产协会的会员,但在其生产、销售的带鱼段商品包装袋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冠公司)销售了申马人公司的该商品。为此,舟山水产协会以申马人公司和华冠公司侵犯其对证明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为由将申马人公司、华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舟山水产协会的诉讼请求。舟山水产协会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申马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三、申马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四、驳回舟山水产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根据上述规定,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就本案而言,涉案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即系证明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带鱼商品具有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舟山水产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该证明商标,而且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舟山水产协会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申马人公司虽然没有向舟山水产协会提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要求,但如果其生产、销售的带鱼商品确实产自浙江舟山海域,则舟山水产协会不能剥夺其在该带鱼商品上用“舟山”来标识商品产地的权利,包括以本案中的方式——用“舟山精选带鱼段”对其商品进行标示。同时,虽然申马人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选带鱼段”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包含了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且申马人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故如果涉案商品并非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舟山水产协会则有权禁止申马人公司以涉案方式使用证明商标,并据此追究申马人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尚不足以认定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在申马人公司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令申马人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读书郎注册“苹果APPLE”引纠纷

日前,又一件“苹果”商标引发争议,该商标申请人为广东省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读书郎公司)。据悉,引发争议的商标“苹果APPLE”,由读书郎公司于2002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钓鱼杆等10项商品上。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美国苹果公司和德士活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德士活有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苹果公司提交的理由成立,并裁定撤销读书郎公司“苹果APPLE”商标在游戏机、智能玩具上的注册申请,在积木等其它8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读书郎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称苹果公司引证的“苹果”和“APPLE”商标在该案中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应受到扩大保护,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2012年3月28日,商评委对该异议复审案作出裁定。据悉,商评委主要认为,游戏机、智能玩具商品与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产品特性及消费人群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商评委并不认为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在读书郎公司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读书郎公司“苹果”商标在游戏机、智能玩具等10项商品上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苹果公司对该结果表示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
马东晓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合伙人
  笔者认为,对于读书郎公司申请“苹果APPLE”商标的做法,作为公司出于商业上的考量本无可厚非,人们不应对商人苛求道德,法律才是公司要遵循的红线。
  本案中个人认为,苹果公司引用商标法二十八条所提理由并不充分,很难讲苹果公司在先注册了“苹果”相关系列商标,就可以制止读书郎公司在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苹果APPLE”商标,毕竟“苹果”和“APPLE”并非臆造名词,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本身就不强。
  其次,苹果公司关于“苹果”和“APPLE”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也值得商榷,即商标法十三条第二款理由。按照商标审查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应当结合该商标注册的类别、地域、使用情况等若干方面,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更多的是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因为商评委是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
  另外,苹果公司所提“苹果”和“APPLE”系其中英文公司商号,个人认为值得考虑,苹果公司近年来可谓是大名鼎鼎,其商号也已经使用几十年,此事实依据商标法三十一条提出异议是一个不错的理由,但似乎原异议中并未强调这一点,证据上也看不出来对此有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所提理由比较牵强,商评委也认为本案不属于该条所指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非终局决定,商评委的裁定无论对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未来苹果公司的前述几个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
杨洪二 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人
  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商评委在裁定中确认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从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品是否类似,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在具体到个案审查时要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近进行判断。很显然,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消费人群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   
  根据商标法规定,本案中只有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是驰名商标的,才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获得保护,在本案中,需要证明在2002年之前,苹果就已经是驰名商标才可以予以多类别保护。 
  而认定为驰名商标,必须是在中国使用的证据才可以,中国以外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中国的知名度。当然,在境外形成的、在中国使用商标的证据,经过翻译、认证之后是可以证明在中国的知名度的。本案中,苹果公司提交的中国之外的使用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苹果”和“APPLE”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3月1日,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众多创新型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将有规矩可遵守,有标准可衡量。有规矩才能成方圆,一部好的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将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以来,企业作为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一些行业领头羊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已经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企业自身发展的水平也呈现出阶梯状差别。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一套有益的管理经验,一些较早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也在实战中屡有收获。如何将这些经验化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形成一套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规范,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思考的问题。
有了想法,就付诸于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吸收江苏、湖南、广东、北京等地经验,广泛采纳中石化、大唐、中科院、爱国者等不同类型企业意见基础上,历经近两年的探讨,最终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这是一套科学合理又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它充分借鉴了ISO质量管理先进理念,在吸收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众多有益的经验做法系统化和体系化,体系严谨、完善,具备科学性。同时《规范》把知识产权管理这一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标准的各项规定,既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特殊性,也充分注重同企业已有管理体系的融合。在执行环节中,注重与企业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体系保持一致,结合企业实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降低企业实施标准的难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这是一套兼顾全面又重点突出的标准。《规范》体现了全业务、全流程和全岗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它明确回答了企业知识产权谁来管的问题,设计了从最高管理层到中层领导到专职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模式;它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管理要管什么,既要管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流程,以及合同和保密管理环节的知识产权要求这些基础工作,也要管企业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各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它不仅规定了谁来管、管什么,还强调了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支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规定的同时,《规范》又有所侧重,对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许多具体工作做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基础流程、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以及各业务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做出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完成创新活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
这是一套关注现在又立足未来的标准。《规范》的编制既综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又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寻找可标准化的共性内容,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融入企业发展的现实中,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商业活动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规范》也考虑企业发展的动态特征,设置了企业定期内部审核制度,提出要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适时调整和改进,并监督改进结果,保证规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一个系列化的具有连续性标准体系。
《规范》的出台,将促进企业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的一大收获,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对加速企业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导航仪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下称《规范》)的实施,不仅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供了指南和航标,也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了相关工作依据。”针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正式公布,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不断提升,但面临的自身转型升级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在逐步增大,如果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将可以尽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规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国家标准。
编制:根据企业需要
“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支撑,但在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们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科学的标准。”2011年,本报记者在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采访时,一位企业负责人提出了这一问题。其实,就在这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众多企业的需求,开始着手起草编制《规范》。
“《规范》是2011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国家标准委批准,纳入国家标准的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介绍,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指出要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大力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在创新道路上持续发展,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知识经济日益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高,已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该负责人谈到,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规范》的制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事实上,《规范》是在结合国内标准体系最新进展及国际上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经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等阶段后,在2012年形成的。编制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组织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完成了文本讨论稿,并就其中相关内容向中国科学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企业、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协会等32家单位近百条意见,经过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规范》,具备了在格式上更加符合标准的编排规则、语言上更加准确易懂、内容上更加全面系统等特点。
201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规范》实施试点工作现场会。参加《规范》审查的专家一致认为,《规范》达到了目前国内外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领先水平,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全国统一、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工作依据。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规范》的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制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据介绍,《规范》包括9个章节,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等内容。
从2012年6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湖南、江西等6个省市启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试点工作,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工作培训,参与试点的企业达到386家,服务机构达到39家。各试点省市高度重视,配合有序,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制定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在地方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视下,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下,《规范》的试点工作呈现出全面铺开、稳步推进的态势。在河北,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发改委等10部门选取54家企业,联合推进《规范》试点工作,持续推动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调动试点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在浙江,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经信委、科技厅开展试点工作,设立财政专项经费200万元,制订了《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与服务指南》,通过“两会一班”(即试点启动会、中期会和试点企业培训班)的方式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服务机构主动热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得到试点企业高度重视;在陕西,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国资委、中小企业局以及西安和宝鸡两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了管理机构、评审机构、辅导机构及企业四方联络工作机制,目前已进入试点企业运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阶段。同时,首批试点的北京、江西、湖南等省市的工作也在稳步开展,扎实推进,初步建立了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实,目前参与了《规范》试点工作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通过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益。在试点之一的浙江,宁波海天公司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标准工作体系,有力推动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全面提升和经济效益的稳健增长。如今,该企业凭借专利优势,年销售收入超过70亿元。“通过试点工作,以制度保障发明创造的开展,企业才能不断走向成功。”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认为。
而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也从中看到了新的希望。北京的一家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规范》一方面让中介机构明白了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要开展的服务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也为拓展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提升其自身能力水平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推行:着力贯彻实施    
“《规范》业已出台,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围绕《规范》的贯彻实施,大力推动相关工作持续深入地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为贯彻实施《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工作方案》确定了《规范》实施要以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全面实施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部门联合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推广体系、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评审机制。目标是到2015年,在全国建立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培育2000家达标企业,形成一批拥有核心专利、熟练运用专利制度、国际竞争力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贯标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控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培育一批熟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专业人员。
“立足于企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标准化管理为主线,着力于《规范》的推广实施,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在贯彻实施《规范》中,将发挥地方与中介机构的力量,积极优化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建立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培育专利审查文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杨铁军
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专利战略正大力实施,全社会专利意识普遍提高,万人拥有专利数量指标也在推动着各地创新活动的开展。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量继续保持大幅增长,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同比增长35%。在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社会对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审批专利,满足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并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公正高效、严谨求实、和谐进取”的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传承和发扬建局30余年来形成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审查文化建设,并将2012年确定为审查文化年,旨在创造有利于提升审查理论、发挥组织效能的审查环境,营造有利于贡献审查智慧、培育优秀人才的文化氛围,以优秀的审查文化引领审查工作的发展方向,探索继续提升审查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正确解析立法本意,实现优质高效审查
专利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为社会创新活动提供动力。同时,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宗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脱离这一立法宗旨孤立地去理解专利法律条款,则有可能失之偏颇,会导致法律条款被机械或者片面地执行。
对于专利审查工作而言,要实现立法宗旨赋予审查的使命,特别需要秉承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目标和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实现优质高效的审查工作目标。
所谓“客观”就是实事求是,即重证据,使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有据可依、有理可循,依据已有技术对申请客观地作出评判,而尽量避免因个人的技术背景或者个人创造力的差异带来的主观判断;
所谓“公正”是对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要求,即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执法的宽严尺度整体趋于一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谓“准确”是对专利审查质量的要求,即程序合规、结果正确、权利稳定、保护范围清晰;
所谓“及时”是对专利审查时效的要求,即要满足申请人及社会对审查周期多样性的需求。
这4项要求之间既相互关联又先后有序。首先,“客观公正”是根本前提,只有实事求是,坚持同案同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失去了客观公正这一基础,准确和及时则无从谈起;其次,要在“准确”的基础上谈“及时”,“迟来的公正非公正”是法律也是社会对审查时效的要求,但没有准确可靠的审查结果,“及时”就没有意义,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既不能割裂对立,也不能顾此失彼。
二、提升专利法律素养,培育优秀审查文化
审查文化是能够对个人和集体产生强大思想和精神影响的无形推动力,是将价值追求、职业道德、行动准则内化于心的载体。要构建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目标的专利审查工作体系,就需要培育优秀的审查文化,为审查提供积极的精神支持。
专利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以后,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因此,对于专利审查文化的定位,首先属于法律文化范畴,更进一步说应该是行政审批工作中的一种文化,也是一种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文化。
审查文化是在长期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影响专利审查工作方向的观念模式。具体地讲,审查文化以贯彻立法宗旨为根本、以优质高效完成审查任务为核心,包括与专利审查相关的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习惯、业务追求以及审查员对所从事的专利审查事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审查文化的物质载体包含《审查指南》等审查规章制度以及在审查工作过程中所积累的审查知识、习惯和经验。
30年来我国的专利审查文化逐渐积淀,伴随着从第一代审查员淡出到第二代审查员担纲的过程,经历了从自发到自主、从学习到发展的不断演进。正如法律文化具有时代性一样,审查文化也在我国专利审查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都对推动该阶段审查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结合我国专利事业的形势和目标,审查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形成“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核心理念和文化氛围。
“敬畏法律”是法律工作者的根本信仰和基本素质。正如法官文化的根本核心是培养法官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一样,审查文化的首要要义是尊崇和信仰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专利审查员一般都具备理工科背景,专利审查工作兼需法律和技术双重技能,但专利审查工作本身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工作,因此审查文化不同于科技文化。科技文化鼓励在探索、质疑和求证中追求真理、不断创新,从而推动科技进步;而审查不是科研,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专利审批权,因此审查员应当敬畏法律,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的空间,用法律的原则去行使职责。
“注重责任”指注重专利审查工作对社会的责任。一方面,这种责任体现在通过专利审查授予申请人保护范围清晰、权利适当而且稳定的专利权,能够经受后续无效程序的考验,使社会公众和参与经济活动的善意竞争者能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晰权利的边界,从而有效规避侵权风险;另一方面,这种责任体现在通过审查产生高质量的专利,实现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公众产生对专利制度的信赖,以避免投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清楚界定、解释一致的权利更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专利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信心,因此说专利审查的责任重如泰山。
“把握实质”是指在审查工作中抓住核心,坚持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判为主线的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准确理解发明,理解发明不仅是要理解技术方案本身,更深层次地应该是体会发明的创新过程,找出为实现发明目的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智慧贡献;第二,正确作出评判,实质审查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不是具有创造性高度的发明,以及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适当;第三,注重证据,应当以现有技术为依据,客观地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受到审查员个人的技术经验等主观因素影响,让每一份通知书都真正代表专利局的审查意见。
“执行一致”是指审查工作中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如果说寻求审判标准一致是法官的天职,那么追求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就是审查员的使命。数千名审查员的知识背景和审查经验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这就需要按照统一的客观标准来执行审查工作。即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执行一致”的审查文化,通过“执行一致”的指导体系、“执行一致”的规范内容以及“执行一致”的责任意识达到相对统一的审查共性,并尽量避免离开主流观点的审查个性。
在审查中需要时刻牢记法律宗旨,准确理解法律原则,正确把握法律标准,从法理本意及初衷出发去解释和运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孤立地去理解单个法条,数学式地去计算评判发明。
在推动审查标准执行一致的工作中还应当重视发挥政策的作用。专利的依法审批工作政策性较强,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好政策的制定并且加强对政策的理解,为审查工作提供正确的指导。
 三、加强审查文化建设,指导审查工作实践
优秀的审查文化有助于营造和谐的精神家园,提升组织的效能,形成统一的审查业务指导理念,引领审查工作的方向。审查文化建设是一项重要和长期的工作,要将“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核心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行之有效的政策引导来推进审查文化建设。
审查文化要以贯彻立法宗旨为根本,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总目标、总要求、总方向。审查文化以优质高效完成审查任务为核心,因此审查文化建设的各项措施也应当围绕提升审查质量、满足审查时效的要求来展开。要坚定专利审查的价值贡献,即审查要把握实质,始终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评判为实审工作的主线;要坚守专利审查的职业道德,注重社会责任;要坚持专利审查的行动准则,即敬畏法律,公平一致,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以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为审查工作的使命。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亟需树立中国专利的形象、维护中国专利的信誉、提升中国专利的品质。只有审查文化先行,以厚重的文化为依托,才能让专利审查工作厚积薄发,以更加稳健的姿态扎实前行,为助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外观设计审查部召开2013年分领域审查工作说明会

为了进一步统一部门审查员对分领域审查工作的认识,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组织部门全体审查员召开了2013年分领域审查工作说明会。
会上,部门信息化工作组成员详细介绍了分领域审查工作要点,明确了分领域审查方案的总体思路、分领域审查类别选取说明等内容。与会人员就分领域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会议为部门2013年分领域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在部门部分审查员中按大类试行分领域审查,是外观设计审查部2011年起推行的新型审查模式,也是部门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之一。试行2年来,部门分领域审查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不仅使审查员对本领域的设计有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还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

2012年典型商标案例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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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捱过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月余之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仍难脱离舆论的中心。在与两家同乡企业——“荣和烧坊”(王茅)及“恒兴烧坊”(赖茅)之间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相继曝光下,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对内整合当地酒业资源、对外确立“国酒”品牌形象的“国酒茅台”大战略在2012年已悄然浮现。连续数月,从白酒行业的集体呛声反对,到知识产权业界专家纷纷撰文批驳,使4件“国酒茅台”商标最终遭遇到100余件异议申请在2012年的商标事件中显得格外突兀。 

“21金维他”遭克隆 江西“宝芝林”涉嫌侵权

江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1赛维他”维生素片,使用与驰名商标“21金维他”相近似的包装盒、商标标签,涉嫌商标侵权。南昌市工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日前,南昌市工商局接到杭州民生药业举报称,位于南昌高新开发区火炬二路的江西宝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21赛维他”维生素片侵犯了其商标所有权。7日下午,记者随执法人员前往调查。

  记者在该公司一仓库看到,里面堆放了各种包装成箱的产品,其中就有“21赛维他”维生素片。随后,执法人员将“21赛维他”与“21金维他”进行了比较,发现两者包装盒和商标标签几乎一模一样,就连图案的位置、色调、印刷字体的大小都如出一辙。

  据一执法人员介绍,由于“21金维他”是驰名商标,享有扩大保护权。他人不仅不能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而且与其产品包装盒、商标标签相近似的图案式样都不能使用,因此“21赛维他”已涉嫌商标侵权。

  目前,工商部门已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21赛维他”,并暂扣了44箱涉嫌侵权产品。

“飞亚达”商标:服装与钟表有望共存

钟表“飞亚达”与服装“飞亚达”的不期而遇,引发了一场商标权属纠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核准江苏省常熟飞亚达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常熟飞亚达)“飞亚达”商标注册的裁定。 

  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为创建于1987年的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亚达公司),该公司的“飞亚达”商标经该公司多年的宣传推广,已在钟表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常熟飞亚达则主营羽绒制品、休闲服饰等服装产品,成立至今已有20年,一直稳步发展。 

  两个“飞亚达”闹出商标纠纷后,能否共存成为双方争论焦点。飞亚达公司表示,常熟飞亚达的“飞亚达”商标若被核准注册,将导致市场混乱,对该公司将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常熟飞亚达制衣厂则回应称,“飞亚达”取自其公司字号,申请商标并无不妥。 

  重蹈覆辙? 

  据了解,此次纠纷并非双方首次因为商标确权而交手。常熟飞亚达曾于1995年8月提出“飞亚达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羽绒服等商品上。 

  2001年,飞亚达公司以常熟飞亚达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不过,由于商评委认为其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飞亚达公司未能如愿撤掉常熟飞亚达的商标。随后,飞亚达公司虽然也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还是铩羽而归。目前,“飞亚达及图”商标经常熟飞亚达续展,有效期截至2017年3月27日。 

  对于此次双方的再度交锋,常熟飞亚达方面表示,飞亚达公司提出的理由与其2001年所提交理由基本相同。为此,在答辩时,该公司提交给相关行政机关的证据主要是上述“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件的行政裁定和相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该公司认为这些材料足以能说明问题。 

  能否共存? 

  据悉,双方此次纠纷源于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的“飞亚达”商标,飞亚达公司随后提出异议。据该案相关资料显示,飞亚达公司认为“飞亚达”为其独创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此外,在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该商标时,其一件“飞亚达”商标早已于1999年被认定为钟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跨类保护,常熟飞亚达申请的“飞亚达”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飞亚达公司还指出,虽然常熟飞亚达已于此前注册“飞亚达及图”商标,但彼时其“飞亚达”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常熟飞亚达2004年申请“飞亚达”商标时,其商标则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与此次的异议案并不同,“飞亚达及图”商标撤销案的相关裁定或判决也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常熟飞亚达辩称,其申请“飞亚达”商标是在“飞亚达及图”商标基础上的再次注册申请,于法有据,应获注册。 

  商评委于2012年7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飞亚达公司的引证商标“飞亚达”虽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个案原则,该公司应提交常熟飞亚达公司申请该案被异议商标“飞亚达”前其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的相关证据。但根据飞亚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享有较高声誉。 

  商评委还认为,虽然双方商标均有“飞亚达”文字,但该文字均与双方当事人的企业字号相同,而且双方的企业字号已共存多年,不会致使消费者误认。 

  据此,飞亚达公司寻求的“跨类保护”未能得到支持。 

  随后,飞亚达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已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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