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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行业资讯 (1598)

婆婆送儿媳IPHONG是鸭梨牌!

家住兴工街道恒苑社区的刘女士喜欢儿媳,听说儿媳要换手机。她想给儿媳一个惊喜,提前到大连一家商场给儿媳买了一个“苹果手机”。不料儿媳发现这手机的商标不是一个咬了一口的苹果,而是一个大“鸭梨”!为此儿媳与刘女士闹了矛盾。

  婆婆想给儿媳买苹果手机

  3月22日一大早,家住兴工街道恒苑社区的刘女士来到社区,希望社区书记能够帮她去调解一下她和儿媳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书记肖圆圆的询问下,刘 女士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了原因。刘女士今年已经65岁,有一儿一女,儿子去年10月份才结婚,刘女士十分喜欢这个儿媳妇,婆媳关系也不错。

  过年的时候,刘女士已经给了儿媳妇压岁钱,后来偶尔又听到儿媳想要换电话,刘女士就到一家商场买了当下比较流行的“苹果手机”,准备给儿媳一个惊喜。

  当天晚上,儿媳回来的时候,刘女士就把手机拿出来了。刚打开的时候,儿媳一看挺高兴的,可是过了一会儿,儿媳的脸色就不对劲了,刘女士也没明白怎么回事。

  外观一样图标却是个鸭梨

  等儿子回家的时候,才知道,原来刘女士在商场花4000多元钱买的手机根本就不是正牌的“苹果手机”,而是山寨版的,外观和苹果手机都一样,就是背面应该是苹果咬一口的图标,被改成了“鸭梨”状。

  刘女士这才知道被骗了,可儿媳妇却不这么认为,她觉得是婆婆为了应付她特意给她买了便宜货,与其这样还不如就不买,弄得她白欢喜一场。

  后来,社区书记跟随刘女士回到家,找到了她的儿媳。社区书记把刘女士去买手机的前前后后都跟她讲了,告诉她其实婆婆也是为了让她高兴,但是因为 婆婆毕竟年纪大了,对一些电子产品也不了解,所以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最后在社区书记的劝解下,儿媳终于知道原来婆婆也是受害者,她不应该不顾及婆婆的感 受。

新《商标法》有望年内出台

扬州网讯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表示,新《商标法》有望在年内出台,将从方便注册申请人、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作出调整。那么,新《商标法》中将有哪些变化呢?

    昨天,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邀请了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周建华对新《商标法》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

    变化一:

    商标注册申请将更加便 捷

    记者了解到,新《商标法》为方便注册申请人,将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周建华告诉记者,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现在 的商标类别一共有45类,通常企业要多注册商标的类别有两种原因。”周建华表示,一种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跨行业、跨类别的所以需 要申请多个类别;另一种原因是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商标,而把其他类别也注册下来,进行全方位的商标保护。“所以,这样一来,往往企业要注册几个类别就要提 出几份申请,是比较麻烦的。”

    周建华解释,新《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以一份申请书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样一来,即使申请多个类别的商标,只要同意汇 总到一份申请书上就可以了,大大方便了申请人。”同时,周建华也告诉记者,但这样也会存在问题,“比如万一其中有一类的商标无法通过审核,可能整个申请都 会被全部退回,所以还需等待具体的规定细则。”

    变化二:

    仅利害相关人可提异议

    周建华告诉记者,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予核准注册。“在平常的工作中,通常在异议期间会收到很多人提出的异议,数量比较庞大,为了核实内容等通常都要花费非常多的时间。”

    周建华表示,新《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即不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提出异议,从而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也就是说,今后的商标异议,异议主体应该是与案件利害相关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了。”

    变化三:

    恶意抢注行为将被遏制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 意申请泛滥,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因此,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

    周建华告诉记者,新《商标法》中有望禁止将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目前的草案中规定,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 用的商标,明确禁止把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周建华表示,因为企业名称等是早就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以对于有些同行或者个人想要抢注的话,今后是不太 可能了。”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新《商标法》中,如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有望被纳入商标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有望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通讯员 王爱东 记者 何晶

 

 

附:商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注:草案在可注册商标的要素中增加了非可视性要素 声音。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注:现行商标法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本不属商标法规制内容,现行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有重合。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则是阻碍商标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对于此条可理解为如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是绝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即使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也不可以。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注:明确了驰名商标被动按需认定的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注: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形式和途径。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申请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明确国际注册程序与国际条约的内容接轨。主要条约和 TRIPS协定、马德里协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等。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注: 对商标代理行业代理人诚信执业的要求。2012年青岛市工商局先后出台多项措施以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并评选出“优秀商标代理组织”,我公司青岛鉴 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活动中荣获此项荣誉。并在随后的省工商局的评选活动中,被推荐为山东省“行业诚信守法示范单位”。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注:对于注册商标申请文书形式方面的要求,原可以手写体书写申请文书,只是审查极为严格。本草案要求“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日后有可能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此条只是对目前的操作进行了确认。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局做出初步审定公告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也可以申请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注:明确了申请中的商标可变更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审查程序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逾期未做出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注:对商标补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需要注册商标申请时文字及字母设计变化较大,且有需要放弃专用权词语的需要明确注明。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方案一)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方案二)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注:此条具有一定的争议,是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过于强调。

 

    第三十五条  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对异议人的身份作出明确规定,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异议程序审结后,如异议人不服,将不再阻碍争议商标的生效。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移转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变更申请不可撤回,如需再次变更注册事项的,可再次提交变更申请。一并变更的相关规定方式无新意。

 

 

    第四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只是对已经实施的一个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注意与转让程序的不同,通常转移发生在继承、企业改制、企业资产的承接等情形。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许可“应当”把商标局备案,且明确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八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 的判决、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 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注:此条借鉴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注:此条是目前热议的条款之一,该条明确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实践当中的争议、撤销及诉讼程序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第五十二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五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他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该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除外。

注:对于最后一种情形,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尚失了与特定商品或商家的联系,自然可以省去冷却时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十八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注:上述两项将此前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二条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注:此条意在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对此冲突的解决方法会对日后知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情况有指导意义。

 

 

 

    第六十三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三)地名;

 

    (四)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五)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六)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注:注册商标中仅有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可以得到实质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有本法第六十一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具体情况中止案件的查处。

 

    第六十七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提高的法定赔偿标准,加大打击侵权的力度。此规定有利有打击侵权,但笔者认为目前提高执法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比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为重要。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注: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维权了,此规定可以大大减少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七十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香港中国黄金”侵权、影射中国黄金

据港媒报道,中国黄金国际及上海上市公司中金黄金******兼董事为居于湖南的彭国军。

原诉称自己由1979年起便使用“中国黄金”商标在内地销售贵金属产品,在内地营运1,600间首饰零售店铺。原诉人投诉,答辩公司侵犯其“中国黄 金”商标,不但以“中国黄金”商标在网上推广金饰珠宝店业务,并向第三者发出特许经营权,让他人以“中国黄金”作招牌在内地经营金行。原诉人指,答辩公司 以“中国黄金”作公司名称,影射其业务,令公众混淆。

Android手表制造商Oko起诉谷歌侵犯商标权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3月24日下午消息,生产“Android”品牌手表和钟表的Oko International公司周三起诉谷歌商标侵权。稍早前,英国《金融时报》报道谷歌正在开发智能手表。

  1991年创立的Oko从1994年至今已推出400多种款式的标有Android商标的钟表产品。该公司Android品牌产品面向北美、日本和西欧市场,年销售额在1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

  Oko首席设计师兼CEO梁咏(Wing Liang,音译)表示:“不管谷歌是多么庞大的一家公司,但我们不惧怕,因为Oko没授权它使用Android品牌。”梁咏的诉状已于美国当地时间周三提交加利福利亚中央地区法院。

  其实梁咏的诉讼并非针对谷歌智能手表,而是针对谷歌在线零售商店发售的由Modify Industries公司生产的手表。Modify不生产智能手表,但是谷歌把它们当做Android手表放在Google Store销售。

  代理律师霍华德·克罗尔(Howard Kroll)称,Oko寻求通过诉讼让谷歌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下架该类商品,并不准在以后的推销中明显使用Android字样。他表示,这里的 Android与Android操作系统不同,Oko只是在保护自己钟表领域的商标权利。

  谷歌拒绝评论关于该公司正开发智能手表的传言,对Oko的诉讼也不予置评。(朱飞)

申请注册商标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

  商标局新增“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项目,不包括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这是商标局首次将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商标列为商标注册申请的范畴。

     

关于过渡期内申请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的说明
  2012年12月28日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1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我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我局研究设立了受理新增服务项目过渡期,期限为201311日至131日。在该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现就过渡期内受理新增服务项目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增服务项目包括“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项目,不包括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新增服务项目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为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营业执照。

申请人指定的新增服务项目范围应当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三、申请人仅申报新增服务项目、且未提供经营范围一致的营业执照的,商标局不受理该申请。

    四、申请人申报新增服务项目、但与所提供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完全一致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删除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新增服务项目

    五、申请人申报其他零售批发服务项目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删除该服务项目

    六、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时,应按照指定内容补正。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未申报新增服务项目的,在补正时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为新增服务项目。

                                                                         商标局

 

“帝皇侠”打响外观设计保卫战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其市场商户谢某、马某的两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玩具公仔(帝皇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有权独立对涉嫌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2010年,原告在北京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中,谢某、马某两家柜台销售的玩具产品(帝皇侠)与其涉案享有专利权的玩具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原告认为,谢某、马某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大量销售其享有专利权的产品,已经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同时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北京天丰利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未能做到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北京二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剩余侵权产品,两案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我国发明专利授权大幅增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两会上就专利申请与科技创新力、西方知识产权遏制、电子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热点话题作了访谈。

  他指出,2012年全球申请了210多万件新的专利,中国有约65万件,占30%。体现创新能力和意识的核心是发明专利拥有量。中国发明专利拥有量到现在只有80万件。从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提出到开始投入;从过去的模仿到现在的创新;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的授权拥有、实施投产,需要一个过程,目前我国处于这一过程的初期。

  “十二五”期间,中国专利指标是每万人专利发明拥有量为3.3件,去年这一数量已达到3.2件,今年就能提前完成“十二五”目标。中国提出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而从十六大提出创新型国家建设至今不过十年。

  如今,我们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一场革命。西方对于中国的创新势头一直有担忧。近代以来,都是发达国家以高投入、高回报,占据全球创新的制高点。 当我们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想自己创新,占据技术、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时,他们内心是焦虑的。

  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国际社会要致力于一个全面均衡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使知识产权制度惠及全球各国人民,而非个别群体。人类的知识财富是全人类的。

  在两会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向媒体详细介绍了我国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情况。他指出,2012年,我国共授权发明专利21万7105件,同比增长26.1%。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4万3847件,较上年增长28个百分点,占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66.3%。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2万5954件,占87.6%;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万7893件,占12.4%。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省(市区)(不含港澳台)分别是:广东2万2153件、北京2万0140件、江苏1万6242件、浙江1万1571件、上海1万1379件、山东7453件、四川4460件、湖北4050件、陕西4018件、辽宁3973件。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城市(不含直辖市)分别是:深圳1万3139件、杭州5513件、南京4408件、苏州4382件、广州4026件、西安3475件、武汉3233件、成都3112件、无锡2513件、长沙2182件。

  2012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不含港澳台)企业分别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734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727件、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1099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44件、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530件、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510件、华为终端有限公司347件、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18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303件、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93件。截至2012年底,代表较高专利质量指标、体现专利技术和市场价值的国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3万5151件,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2件,充分显示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3.3件指标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利创造的显著促进作用。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1万9926件,较上年增长14.0%。其中,1万8145件来自国内,占91.1%,同比增长12.8%;1781件来自国外,同比增长28.7%。去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6个。其中,广东申请9211件,居第一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分列二至五位,上述五省市的PCT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八成。

  截至201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累计授权量达到111.1万件。这表明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逐步确立。2012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企业所占比重达到54.7%,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100件的企业达到49家。发明专利支撑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设置了“中国专利奖”。2012年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共评选出20项中国专利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6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44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自实施日起至2011年底,获得金奖的25个项目新增销售额1655亿元,新增利润346亿元。发明专利授权分布延续集聚态势。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我国专利实力有待加强。我国的专利情况,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我国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还比较低,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内拥有的发明专利还比较少,改进型发明占多数。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专利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被指与泰国国旗近似 WOWO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撤销

被指与泰国国旗近似 国家商标局撤销WOWO商标

  WOWO不服 提起上诉

  最近,成都的WOWO便利感到有点儿“烦”:使用了多年的商标陷入漩涡中。去年初,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以WOWO便利商标与泰国国旗近似为由,要求当事企业停止使用此图案样式。去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昨日,WOWO便利对外透露称,因不服裁定,WOWO便利现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立案。

  风波起

  事件起源于去年1月5日,当时泰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分局发函称:“在成都开会时看到一家名为WOWO连锁经营店标记两侧使用的颜色;颜色的排列顺序以及外观样式同泰国的国旗一模一样(上图红圈所示)。泰国商务部知识产权厅要求地方企业取消此图案样式的使用。”2个多月后,国家商标局向WOWO便利的公司发出“拟撤销通知”,6个月后一纸正式撤销决定使WOWO便利所注册的两个商标陷入僵局。

  随后,WOWO便利对撤销的决定不服,向商标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要求其撤销决定。去年12月25日,评审委员会给出了复审结果:维持商标局的决定,对WOWO便利其中一个商标予以撤销。另一个仍在复审期,结局未定。

  提诉讼

  接到复审结果,WOWO便利仍表示不服,遂于今年2月7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2月16日该案被受理,目前正处于行政诉讼阶段。

  “目前WOWO的品牌商标评估达到了3个亿。撤销商标对我们的影响极大,原定的市场拓展计划也面临搁置。”WOWO便利创始人、董事长汤耀华昨日告诉记者,当初看到了成都人喜爱熬夜打麻将,却没有便利店满足夜晚消费,他毅然从上海来到成都开始创业。汤耀华称,WOWO便利的商标是他本人设计的,当初商标设计和注册时,连泰国国旗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

  汤耀华无不担心地表示,如果商标最终被撤销,单单是更换店招就要花费上千万,“对于我们这样的低毛利行业,堪称致命影响。”

  ●律师观点

  认定相似 尚无标准

  WOWO便利的辩护律师韩颖梅认为,本案是目前我国唯一一起企业商标与其他国家国旗相似而被裁定撤销的案件。症结点主要是怎样认定商标是否与外国国旗相似,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的伍波律师对此表示,若认定商标与泰国国旗相似,国家商标局是有权撤销商标注册的。目前WOWO便利所面临的是一审,如果败诉还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二审,如果二审败诉,此事就成定局。

宗庆后:对商标侵权企业要罚到它倾家荡产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对商标侵权企业要 “罚到它倾家荡产”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崔晓林︱两会现场报道

  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议案,2012年下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放下公司的业务,专程跑到浙江、江苏各地做调研。“我一直比较关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现象,通过调研我发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到了出重拳的时候。”宗庆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商标保护遭遇法律困境

  宗庆后认为,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为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可能就失去平等认可和保护的机会。

  “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形形色色的类别实际上也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去研究,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宗庆后认为,不法分子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必须制止“恶意抢注”

  宗庆后建议,国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同时,宗庆后呼吁:“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对于如何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宗庆后建议,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加重其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即自注册之日起,每年都要提供使用证明,否则就予以撤销;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对于个人有二次以上商标转让行为者,其注册商标可依法予以撤销。

  宗庆后指出:“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罚到它倾家荡产’。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让不法企业没有便宜可占或空子可钻,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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