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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手记 (304)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流程: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向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书;
2.本国商标局将国际注册申请转交给WIPO国际局;
3.WIPO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同时将申请分别转交到各个指定国;
4.各指定国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且在12个月或者18个月决定是否驳回保护请求,期满未驳回的,表示该商标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注意事项:
 
1、指定协定国要求注册保护的商标,必须已            经在中国成功注册(须经注册公告);指定议定书国的,其本国基础注册申请得到受理即可。
 
2、申请商标必须和基础注册/申请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
 
3、国际申请覆盖的商品项目必须包含在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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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诈骗 济南一商户被骗3800元(启示)

济南一商户负责人张先生被假商标代理以商标将被抢注为由骗走3800元,回顾整个事件我们发现其实揭穿骗子的伎俩并不难。首先,从商标代理流程上讲,商标 代理机构当接到申请人的委托后会从商标检索系统中查询在先权利,如果没有障碍便会代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绝不会从网络查找已经使用这个商标的商户,更 不会提示这个没有任何关系的商户商标即将被抢注,这是极不符合常理的。我国行政区划众多,商标权取得制度以“注册取得”为主以提高效率,如果在先使用人发 现他人注册的商标是抢注自己的商标或是侵犯了自己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可以在申请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错过公告期的还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提出撤销申请。

    通过这个事件,青岛鉴诚知识产权建议商家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权的保护。

    1、将自己使用的商号或产品标识及时申请注册商标;

    2、选择适合自己的代理机构,保持合作关系,有任何问题应先听取自己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的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应将代理人的执业经验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兼听则明。);

    3、注册商标时一定要将自己的经营项目信息或日后有可能涉及领域的相关规划告知代理人,由代理人提供保护方案,在参考该保护方案后再决定商标注册内容、商品服务项目、地域等内容;

    4、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商标使用记录的保存,如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包装、进销货合同、参展资料等,以备日常应对各种权利侵害事件;

 

事件回放:

 青岛传媒网消息(记者修从涛通讯员刘俊)商户张先生收到自称“商标注册中心”的电话,称其商标遭受抢注,要求他汇款注册商标,他汇去注册款后,又被要求交9000多元“赎回”商标。他到工商所咨询后发现,原来自己遭遇了诈骗。

  近日,长清区商户张先生接到自称“商标注册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说有人要抢注他使用的字号做商标,如想保护商标,可汇款3800元进行注册。张先生就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汇入了3800元。
第 二天,张先生又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南方一家企业负责人,他们说我昨天注册的商标早就被他们注册了,如果我继续使用,他们要起诉我。”张先生又联 系了“商标注册中心”,对方竟又要求他交9000多元“赎回”商标。张先生觉得事有蹊跷,来到长清区万德工商所咨询发现,原来自己遭到了电话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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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草案修改内容注释

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83年3月1日 取代原《商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商标法先后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此次上会审议的草案为自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的第三次修订文稿。

    从此次修订草案内容上看,主要致力于解决商标确权程序中恶意异议、商标新申请的电子提交、一份申请多类注册、恶意抢注、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冲突、商标侵权 打击力度不足等问题,同时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商标变更转移程序、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地理标志的认定渠道、商标撤销的操作细则等内容。此外,还将 声音要素可注册商标要素的范畴。

    下面笔者在商标法修订草案原文上以注释的方式,注明此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注:草案在可注册商标的要素中增加了非可视性要素 声音。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注:现行商标法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本不属商标法规制内容,现行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有重合。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则是阻碍商标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对于此条可理解为如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是绝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即使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也不可以。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注:明确了驰名商标被动按需认定的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注: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形式和途径。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申请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明确国际注册程序与国际条约的内容接轨。主要条约和 TRIPS协定、马德里协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等。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注: 对商标代理行业代理人诚信执业的要求。2012年青岛市工商局先后出台多项措施以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并评选出“优秀商标代理组织”,我公司青岛鉴 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活动中荣获此项荣誉。并在随后的省工商局的评选活动中,被推荐为山东省“行业诚信守法示范单位”。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注:对于注册商标申请文书形式方面的要求,原可以手写体书写申请文书,只是审查极为严格。本草案要求“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日后有可能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此条只是对目前的操作进行了确认。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局做出初步审定公告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也可以申请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注:明确了申请中的商标可变更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审查程序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逾期未做出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注:对商标补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需要注册商标申请时文字及字母设计变化较大,且有需要放弃专用权词语的需要明确注明。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方案一)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方案二)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注:此条具有一定的争议,是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过于强调。

 

    第三十五条  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对异议人的身份作出明确规定,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异议程序审结后,如异议人不服,将不再阻碍争议商标的生效。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移转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变更申请不可撤回,如需再次变更注册事项的,可再次提交变更申请。一并变更的相关规定方式无新意。

 

 

    第四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只是对已经实施的一个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注意与转让程序的不同,通常转移发生在继承、企业改制、企业资产的承接等情形。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许可“应当”把商标局备案,且明确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八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 的判决、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 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注:此条借鉴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注:此条是目前热议的条款之一,该条明确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实践当中的争议、撤销及诉讼程序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第五十二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五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他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该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除外。

注:对于最后一种情形,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尚失了与特定商品或商家的联系,自然可以省去冷却时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十八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注:上述两项将此前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二条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注:此条意在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对此冲突的解决方法会对日后知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情况有指导意义。

 

 

 

    第六十三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三)地名;

 

    (四)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五)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六)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注:注册商标中仅有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可以得到实质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有本法第六十一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具体情况中止案件的查处。

 

    第六十七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提高的法定赔偿标准,加大打击侵权的力度。此规定有利有打击侵权,但笔者认为目前提高执法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比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为重要。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注: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维权了,此规定可以大大减少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七十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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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声音商标的立法情况

 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83年3月1日 取代原《商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商标法先后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目前商标法对于可注册商标要素内容的规定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尚不保护声音商标。 

  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公布了此次修订工作的成果商标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第八条内容包括了对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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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5日起人用药商标不再强行注册

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为主,辅之以对部分商标被告强行注册。通常对于一些日常消费品,是否注册商标由生产者或服务者自主决定,即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而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卷烟,因其涉及公众的健康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该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生产、销售。与此类似的商品如人用药品,在2002年9月15日以前同样也是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

     2002年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三次修改,在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中规定:“商标法第6条所 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当时对烟草实行商标强行注册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是1992年实施的《烟草专卖法》,该文件属于法律,因此仍然有效。但由于对人用药品实行商标强制注册是在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中予以明确的,在此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后以往实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均已废止,而目前实施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又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自2002年9月15日起人用药将不再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

 


 

六大商标档案查询方法

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法律服务机构。一直坚持以建立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为发展目标,恪守行业代理人的执业准则,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过多年的行业经验现总结出6大商标档案查询方法:

        一、商标查询档案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热点评论   商标档案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  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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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商标的近似判断的几种情况

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观性较强,而在这个判断中以英文的近似判断最为难把握。而两个商标都为英文商标,有部分字母相同在认定近似方面着重审查哪部分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做了简要分析:
A:从含义方面 B:从字母的相似度 C:读音 D:整体效果方面
对于两个英文商标的审查商标局一般综合考虑,从含义方面看,
两个商标如果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判近似;从字母的相似度方面看,
商标 中其他部分都相似,仅仅F和E;O和Q、D和B这种区别,一般都应判定近似;读音方面一般在审查英文商标方面考虑的较少,读音一般不作为判定近似的标准; 整体效果方面是审查整个商标的重点,应当重点考虑。除上述这些方面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外,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是否会将两个商标混淆也是关键 所在。注意:商标中首字母不同,一般这个商标不判近似;特殊情况下两个英文商标字母不同,但字形相同,足以产生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上述是判断英文商标的几个标准,但还需要根据不同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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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商标起一个的“好名字”》

    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从来 就不缺少关于“品牌战”与“价格战”的硝烟。加之近年来,消费主体的品牌主导意识明显加强,使得所有经营主体争相创设品牌,注册商标。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 和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无疑是有利无害的。但是对于注册商标的名称,也就是说怎么才能给自己的商标起一个“文雅又响亮”的名字,让各商家颇为头疼。人人都在追 求着如何才能独树一帜?如何才能别具一格?如何才能与众不同?如何才能一鸣惊人?
于是,部分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现了一线商机,选择“向名牌看齐”。“康帅傅”、“娃娃哈”、“农大山泉”、“司口司乐”等等出现在消费者视野中的商标,与知名品牌商标在整体设计上极其近似,但其产品却差强人意,每每都让消费者叫苦不迭。
也有相当一部分商家异曲同工演变而来的是选择注册“自主品牌”。争相注册社会共识性词汇或者某一段时期内出现的代表性新鲜词语。如,“奥巴马”、“慈禧”、“囧”、“章鱼帝”等等。务求与众不同,一鸣惊人。
还有一部分商家盲目的追求所谓的算命、测字机构给测算出的命理象征富贵成功的“好名字”,关于此类名称的命理意义我们无从考究,但此类名称对于商标注册来说并无任何优势,甚至由于字词的大众化反正适得其反。
实质上,不论是商标名称的由来方式,还是最终商标名称这些显然都是偏离品牌经济,偏离商标注册的轨道的,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且不论到底“品牌战”与 “价格战”谁更具经济意义,单单说“品牌战”的本质难道就是盲目单纯的起一个足够“个性”的名字?品牌经济打造的难道只是已有品牌的仿制品?不可否认的 是,品牌之于经济利益越来越显现出其举足轻重的低位,但是商标品牌究其本质,只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个商业标识。众多商家只看到了,在所谓的“名 牌”“大牌”身上,这个商业标识会得到消费者的肯定,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却全然不顾在知名品牌背后,凝聚着一个企业无数汗水和付出的过程。
细数卓有名气的品牌故事,“微软”、“奔驰”、“耐克”等等我们身边的“大牌”,不难发现,一个好的商标,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名称,但更重要的是,商标背后凝聚的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信誉。

商标显著性审查时考量的因素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以“纯绵”与“雅儒”两个商标为例,两者都申请注册在服装商品中。我们可以发现,“雅儒”商标易于在商标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唯一的联系,适合做为商标以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以我们说这个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而“纯绵”商标,由于在 服装行业中,纯棉是服装面料的主要原料,又是服装厂商在对产品的营销宣传中经常使用的字眼,其含义泛指某一种材料,而无法实现有针对性的指向某一个厂商, 加之“纯绵”与“纯棉”从字型和读音的角度观察极为近似。所以类似于“纯绵”这样的商标,就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通常,我们在考察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构成商标标志本身的各要素(包括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等),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或图形,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这个要素过于复杂的组合等情况,都不适合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过于复杂的标志与过于简单的标志一样都不便于识别和呼叫。
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比如,将苹果电脑的标志做在水果行业,简单的讲,卖苹果的商户以苹果的外形标志作为其商标。或是鞋店以皮鞋的外形作为其商标,显然是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也不便于在消费群体中将这些特定的商户与其他同业者进行区分。
3、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是在考量一个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非常重要的因素。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其识 别的主体就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也可以说,我们在观察一个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时应当站在其相关公众或此领域的消费者的角度。比如:对于大型医疗 器械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医疗机构的视角,而不是患者的角度;对于婴童用品商标的审查应当站在成年人的角度,而不是儿童;对于香烟外包装封拉线商标的审查应 当站在烟厂的角度,而不是烟民。
4、 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有一些商标,从标志本身来看,符合注册商标的所有要求,甚至曾经被核准注册,或一度被评为驰 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但是由于不当使用和保护不利,以致于其这些商标在行业内,丧失了显著特征。这样的商标如“阿司匹林”、“尼龙”、“吉普Jeep”等 等。当这些标志由于沦为行为通用词,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也就不再适合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知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商标注册申请简述

说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 得不说一下我国最早的商标。据考证,中国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商标诞生在济南,即北宋年间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捣药”图案。此铜版刻版四寸见方, 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商标,而且是组合商标,最具代表性。根据刘家功夫针铺的印刷广告推算,最迟应不晚于公元1127年,即北宋末年,距今已有1000年左 右,它比公元1473年英国最早印刷广告的威廉凯克斯顿还早三百年(威氏印刷的是销售祈祷书广告)。这块"白兔儿"铜版就是用来印刷广告的,是在古代中国 早有对视觉文化形象的商业性使用,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印刷广告实物,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这则广告采用铜版印刷而成,以现代观点来看它是集 包装、说明书、防伪标签和商业标志于一体的印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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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商标工艺品)           
如今的商标注册体 系已较完善,商标种类虽然繁多,但可根据不同要素分为不同的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为集 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构成要素不同,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根据是否核准注册,分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根据权利主体数量不 同,分为单一所有人商标、共有商标;根据知名度不同,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 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关于商标的申请 人,我们可以分为国内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国内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即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和其他组织。外国申请人是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
那么什么样的商标 可以申请注册呢?商标法中给出了具体答案:《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 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前面是我们对商标注册做 的简要说明,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商标注册的途径。第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 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总名单”一栏中。第二,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对于这 种情况,申请人需提前将要注册的商标查询好,然后准备申请文书,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提交文件之后,就到了商 标注册的审查受理阶段。审查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一般需经过1-3个月。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受到商标申请书对 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第二种是实质审查,一般需经历1年至1年半左右的时间。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 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 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可以标记 “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实审结束,由商标局发布 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 权。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至此,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结束。
以上即为商标注册申请之简述,因涉及方面众多,展述开来恐做长篇大论,故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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