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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中期限问题

 《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上述规定既符合一般证据法则,又保障了公平,比较灵活,便于操作,有助于提高效率,具有更好的适用性。但笔者有这样的疑问:“何为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为怎样认定,作为代理机构或者当事人又如何把握?”
一般来说,确有 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确实在规定时间不能提交,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是指在提交有关证据时尚未出现、后来形成的证据,例如后来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判 决。但如何判断囊?在实际的案件操作中,申请人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后,此证据是否予以采信,是否对案件会产生逆转性的影响, 都不得而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其只能在裁定下发后,通过决定书中的内容了解到一些信息,但此时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商标评审委应当就当事人再次提交的有关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或是否受理做出书面回复,让申请人能够知悉自己提交证据是否有效,及早对自己的案件做出预判,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