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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件的加急审理的几种情况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 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 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但也正是这种比较宽松的商标异议程序,对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限制,使部分恶意异议的人有机可乘。恶意商标异议行为违反了诚实 信用原则,对公平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还会影响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浪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宝贵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使得 现今一个商标如经历了异议程序,少则2年,多则3、5年,商标一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下,使很多合法经营的企业无法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异议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具体案情,做出期限审理: 
    1)异议申请人引用的商标存在瑕疵;
    2)存在其他争议案件须以此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3)明显属恶意提出异议的;
    4)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在过去,只有药品可以申请提前。因为药监局曾规定药品没有注册商标不可使用和上市交易。但目前此规定已被撤销,药品上述特殊理由也不能要求加急审理。
    商标异议的期限审理毕竟仅能对少数特殊情况的商标使用,不能覆盖所有商标,解决商标异议审理周期过长的根本办法还是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遏制恶意异议的频繁发生,还市场以良好的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