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3文本的修改(二)
三、有关英文、法文拼写问题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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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英文、法文拼写问题的提案
|
说 明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此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文本所作的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文本,简称NCL(10-2014)。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文本,做好启用分类表新文本的准备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一、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修改
类别 |
基本号 |
变动 |
现有项目 |
新增或修改后的项目 |
新 |
---|---|---|---|---|---|
1 |
010058 |
删除 |
氯化铵溶液 |
盐酸溶液 |
|
1 |
新增 |
增加 |
|
氯化铵溶液 |
010678 |
2 |
020109 |
删除 |
白色(染料或涂料) |
|
|
3 |
030002 |
修改 |
法文 |
磨光用石头 |
|
3 |
新增 |
增加 |
|
唇膏盒 |
030229 |
4 |
新增 |
增加 |
|
吸收灰尘用合成物 |
040109 |
5 |
新增 |
增加 |
|
消毒剂 |
050441 |
5 |
050223 |
修改 |
法文 |
麻醉药 |
|
5 |
新增 |
增加 |
|
外科胶水 |
050442 |
5 |
050041 |
修改 |
药浴制剂 |
医用洗浴制剂 |
|
3 |
新增 |
增加 |
|
非医用洗浴制剂 |
030230 |
6 |
060025 |
修改 |
法文 |
捕野兽陷阱* |
|
6 |
060430 |
修改 |
金属制岩钉(登山设备) |
金属制岩钉 |
|
6 |
060149 |
删除 |
尖铁钉(装在登峰靴上助爬用) |
攀登用鞋底钉 |
|
6 |
新增 |
增加 |
|
非电动开窗器 |
060443 |
6 |
新增 |
增加 |
|
非电动关窗器 |
060444 |
7 |
新增 |
增加 |
|
电动开窗器 |
070545 |
7 |
新增 |
增加 |
|
电动关窗器 |
070546 |
7 |
新增 |
增加 |
|
液压开窗器 |
070547 |
7 |
新增 |
增加 |
|
液压关窗器 |
070548 |
7 |
新增 |
增加 |
|
气动开窗器 |
070549 |
7 |
新增 |
增加 |
|
气动关窗器 |
070550 |
6 |
060040 |
修改 |
中文不变 |
金属地板砖 |
|
19 |
190214 |
删除 |
非金属砖地板 |
非金属地板砖 |
|
19 |
新增 |
增加 |
|
非金属砖地板 |
190249 |
6 |
060322 |
修改 |
金属地砖 |
金属砖地板 |
|
6 |
060213 |
修改 |
金属砖瓦 |
金属屋瓦 |
|
19 |
190151 |
修改 |
非金属砖瓦 |
非金属屋瓦 |
|
删除 |
波形瓦 |
||||
19 |
新增 |
增加 |
|
波形瓦 |
190250 |
6 |
060321 |
修改 |
法文 |
建筑用金属砖瓦 |
|
19 |
190213 |
删除 |
建筑用非金属墙砖 |
建筑用非金属砖瓦 |
|
19 |
新增 |
增加 |
|
非金属墙砖 |
190251 |
6 |
新增 |
增加 |
|
金属墙砖 |
060445 |
6 |
新增 |
增加 |
|
金属铺地平板 |
060446 |
19 |
190219 |
修改 |
非金属铺路平板 |
非金属铺地平板 |
|
删除 |
非金属板 |
||||
19 |
新增 |
增加 |
|
建筑用非金属平板 |
190252 |
6 |
新增 |
增加 |
|
建筑用金属平板 |
060447 |
19 |
190014 |
修改 |
法文 |
铺路沥青 |
|
19 |
190032 |
修改 |
法文 |
铺地木材 |
|
19 |
190115 |
修改 |
发光铺筑材料 |
发光铺路块料 |
|
删除 |
发光板材 |
||||
8 |
新增 |
增加 |
|
台虎钳(手工器具) |
080261 |
20 |
新增 |
增加 |
|
锯台(家具) |
200287 |
6 |
060051 |
修改 |
医院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
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
|
20 |
200221 |
修改 |
医院用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
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 |
|
6 |
060107 |
删除 |
装甲板 |
|
|
6 |
060047 |
修改 |
中文不变 |
装甲金属板 |
|
6 |
060232 |
|
|
(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 |
|
增加 |
|
金属蓄水池 |
|||
6 |
060117 |
删除 |
熔炉隔屏 |
|
|
6 |
060390 |
修改 |
熔炉炉栏 |
炉用金属护栏 |
|
20 |
200046 |
修改 |
火炉栏 |
壁炉隔屏(家具) |
|
删除 |
家用炉隔屏 |
||||
7 |
070413 |
修改 |
电操作刷 |
电操作刷(机器部件) |
|
7 |
070275 |
修改 |
法文 |
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 |
|
7 |
070161 |
删除 |
给水调节器 |
|
|
7 |
070515 |
修改 |
液压开关门器(机器部件) |
液压开门器 |
|
7 |
新增 |
增加 |
|
液压关门器 |
070551 |
7 |
070520 |
修改 |
气动开关门器(机器部件) |
气动开门器 |
|
7 |
新增 |
增加 |
|
气动关门器 |
070552 |
7 |
070432 |
删除 |
充气器 气化装置 |
|
|
8 |
新增 |
增加 |
|
非电动压胶枪 |
080262 |
8 |
080001 |
删除 |
屠宰动物用器具和器械 |
|
|
8 |
080032 |
删除 |
击昏牲畜的用具 |
|
|
8 |
080160 |
删除 |
金属带拉伸器(手工具) 金属线和金属带拉伸器(手工具) 金属线拉伸器(手工具) |
金属带拉伸器(手工具) |
|
8 |
新增 |
增加 |
|
金属线拉伸器(手工具) |
080263 |
8 |
新增 |
增加 |
|
美工刀 |
080264 |
9 |
090563 |
删除 |
装有解剖器械的箱(显微镜学) |
|
|
9 |
新增 |
增加 |
|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
090717 |
9 |
090101 |
修改 |
计算磁盘 |
计算圆尺 |
|
9 |
新增 |
增加 |
|
电子图书阅读器 |
090718 |
9 |
新增 |
增加 |
|
智能手机 |
090719 |
9 |
090107 |
修改 |
法文 |
电影摄影机 |
|
9 |
新增 |
增加 |
|
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 |
090720 |
2 |
020123 |
修改 |
法文 |
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 |
|
9 |
090614 |
修改 |
鼠标(数据处理设备) |
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 |
|
9 |
090620 |
修改 |
法文 |
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 |
|
9 |
090622 |
修改 |
法文 |
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 |
|
9 |
090224 |
删除 |
表面覆有带电导体的玻璃 |
|
|
9 |
新增 |
增加 |
|
婴儿监控器 |
090721 |
9 |
新增 |
增加 |
|
可视婴儿监控器 |
090722 |
9 |
090088 |
修改 |
遮光罩 |
近摄镜 |
|
9 |
新增 |
增加 |
|
镜头遮光罩 |
090723 |
9 |
新增 |
增加 |
|
平板电脑 |
090724 |
9 |
新增 |
增加 |
|
已编码钥匙卡 |
090725 |
20 |
200260 |
修改 |
塑料钥匙卡(未编码的) |
塑料钥匙卡(未编码、非磁性) |
|
9 |
新增 |
增加 |
|
3D眼镜 |
090726 |
9 |
新增 |
增加 |
|
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 |
090727 |
10 |
新增 |
增加 |
|
残障者用助行架 |
100226 |
11 |
110260 |
删除 |
电咖啡过滤器 电气咖啡过滤器 |
|
|
11 |
新增 |
增加 |
|
加热展示柜 |
110335 |
11 |
110330 |
修改 |
中文不变 |
冷藏展示柜 |
|
11 |
110132 |
删除 |
放映用灯 |
|
|
11 |
110034 |
删除 |
浴室衬板 |
|
|
11 |
110146 |
删除 |
过滤器(家用或工业装置上的部件) |
|
|
12 |
120205 |
删除 |
汽车 |
|
|
12 |
120199 |
增加 |
汽车 |
小汽车 汽车 |
|
12 |
120098 |
删除 |
自行车、脚踏车车铃 自行车车铃 脚踏车车铃 |
脚踏车用语音提醒装置 |
|
12 |
新增 |
增加 |
|
自行车车铃 |
120269 |
12 |
新增 |
增加 |
|
脚踏车车铃 |
120270 |
14 |
新增 |
增加 |
|
首饰用扣钩 |
140168 |
15 |
150030 |
修改 |
法文 |
号(乐器) |
|
16 |
160255 |
修改 |
书写垫 |
办公桌用书写垫 |
|
删除 |
便笺簿 |
||||
16 |
160249 |
修改 |
法文 |
书签 |
|
16 |
新增 |
增加 |
|
书夹 |
160362 |
17 |
170012 |
修改 |
拧瓶盖用橡胶带 |
瓶用橡胶密封物 |
|
18 |
180009 |
删除 |
法文 |
制香肠用肠衣 |
|
18 |
新增 |
增加 |
|
信用卡包 |
180125 |
19 |
190122 |
删除 |
法文 |
合成材料制成的路标板和路标条 |
|
19 |
190073 |
删除 |
水晶石 |
石英 |
|
19 |
新增 |
增加 |
|
水晶石 |
190253 |
19 |
190107 |
修改 |
非金属和非纺织品制遮帘(室外) |
非金属和非纺织品制室外遮帘 |
|
22 |
新增 |
增加 |
|
纺织品制室外遮帘 |
220111 |
20 |
200060 |
删除 |
蜡像 |
|
|
20 |
新增 |
增加 |
|
充气家具 |
200288 |
6 |
新增 |
增加 |
|
金属梯凳 |
060448 |
20 |
新增 |
增加 |
|
非金属梯凳 |
200289 |
6 |
060177 |
修改 |
法文 |
金属台阶(梯子) |
|
20 |
200147 |
修改 |
法文 |
非金属台阶(梯子) |
|
20 |
200185 |
修改 |
弹簧床垫 |
床架 |
|
24 |
240100 |
修改 |
睡袋(被子替代物) |
睡袋衬里 |
|
21 |
210144 |
修改 |
葫芦瓶 |
运动用饮水瓶 |
|
删除 |
旅行饮水瓶 |
||||
21 |
新增 |
增加 |
|
扁酒壶 |
210348 |
21 |
210289 |
修改 |
长颈瓶 |
长颈瓶* |
|
21 |
新增 |
增加 |
|
化妆用刮板 |
210349 |
21 |
210048 |
修改 |
开瓶刀 |
开瓶器(电或非电) |
|
21 |
210043 |
修改 |
开塞钻 |
开塞钻(电或非电) |
|
21 |
210126 |
修改 |
洗衣用干燥架 |
洗衣用晾衣架 |
|
21 |
210118 |
修改 |
苏打水用虹吸管 |
苏打水用虹吸瓶 |
|
21 |
210136 |
删除 |
法文 |
煎锅 |
|
21 |
新增 |
增加 |
|
接油盘 |
210350 |
22 |
220063 |
删除 |
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 |
|
|
22 |
220078 |
修改 |
非金属制包装或捆扎用带 |
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 |
|
22 |
新增 |
增加 |
|
非金属捆扎物 |
220112 |
25 |
250087 |
修改 |
法文 |
防水服 |
|
26 |
260010 |
删除 |
衣扣 |
服装扣 |
|
28 |
新增 |
增加 |
|
玩具模型 |
280218 |
28 |
新增 |
增加 |
|
玩具小塑像 |
280219 |
28 |
新增 |
增加 |
|
投球机 |
280220 |
28 |
280113 |
修改 |
雪橇(运动物品) |
雪橇(体育用品) |
|
28 |
280115 |
修改 |
法文 |
儿童游戏用踏板车(玩具) |
|
29 |
290047 |
修改 |
法文 |
鱼(非活) |
|
29 |
新增 |
增加 |
|
番茄酱 |
290184 |
30 |
新增 |
增加 |
|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
300221 |
30 |
300021 |
删除 |
食用加奶粥 |
|
|
31 |
310016 |
修改 |
法文 |
糠 |
|
32 |
新增 |
增加 |
|
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 |
320052 |
33 |
新增 |
增加 |
|
白酒 |
330037 |
35 |
新增 |
增加 |
|
销售展示架出租 |
350109 |
35 |
新增 |
增加 |
|
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 |
350110 |
35 |
新增 |
增加 |
|
搜索引擎优化 |
350111 |
35 |
新增 |
增加 |
|
网站流量优化 |
350112 |
35 |
新增 |
增加 |
|
点击付费广告 |
350113 |
35 |
新增 |
增加 |
|
商业中介服务 |
350114 |
35 |
新增 |
增加 |
|
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 |
350115 |
35 |
350001 |
修改 |
法文 |
商业管理辅助 |
|
35 |
350045 |
修改 |
誊写 |
谈话记录(办公事务) |
|
35 |
350021 |
删除 |
广告宣传栏的制备 |
|
|
35 |
新增 |
增加 |
|
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 |
350116 |
35 |
新增 |
增加 |
|
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 |
350117 |
42 |
新增 |
增加 |
|
远程数据备份 |
420225 |
42 |
新增 |
增加 |
|
电子数据存储 |
420226 |
35 |
新增 |
增加 |
|
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 |
350118 |
36 |
新增 |
增加 |
|
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 |
360112 |
35 |
新增 |
增加 |
|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
350119 |
36 |
新增 |
增加 |
|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
360113 |
42 |
新增 |
增加 |
|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
420227 |
36 |
360072 |
修改 |
家庭银行 |
网上银行 |
|
36 |
360013 |
修改 |
法文 |
银行 |
|
37 |
新增 |
增加 |
|
洗衣机出租 |
370135 |
37 |
新增 |
增加 |
|
维修电力线路 |
370136 |
37 |
370087 |
修改 |
法文 |
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 |
|
37 |
新增 |
增加 |
|
运载工具(车辆)电池更换 |
|
37 |
370092 |
删除 |
家具制造(修理) |
|
|
39 |
新增 |
增加 |
|
导航系统出租 |
390107 |
39 |
新增 |
增加 |
|
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 |
390108 |
41 |
410084 |
修改 |
法文 |
游戏厅服务 |
|
41 |
410074 |
删除 |
录像带制作 |
|
|
41 |
新增 |
增加 |
|
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 |
410200 |
41 |
新增 |
增加 |
|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
410201 |
41 |
410017 |
删除 |
讲课 |
教育 培训 教学 |
|
41 |
新增 |
增加 |
|
家教服务 |
410202 |
42 |
新增 |
增加 |
|
地图绘制服务 |
420228 |
42 |
新增 |
增加 |
|
云计算 |
420229 |
43 |
新增 |
增加 |
|
食物雕刻 |
430193 |
44 |
新增 |
增加 |
|
打蜡脱毛 |
440213 |
44 |
新增 |
增加 |
|
牙齿正畸服务 |
440214 |
45 |
450209 |
修改 |
知识产权监督 |
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 |
|
45 |
新增 |
增加 |
|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
450218 |
45 |
新增 |
增加 |
|
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 |
450219 |
45 |
新增 |
增加 |
|
尸体防腐服务 |
450220 |
二、对类别标题和注释的修改
类别 |
位置 |
变动 |
现有描述 |
修改后的描述 |
---|---|---|---|---|
5 |
注释 |
增加 |
|
本类尤其包括: ——婴儿和失禁者用尿布 |
21 |
注释 |
修改 |
本来尤其不包括: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第七类) |
本来尤其不包括: ——小型电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第七类) |
21 |
注释 |
修改 |
本来尤其包括: ——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厨房用具,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等; |
本来尤其包括: ——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如:厨房用具,桶,用铁、铝、塑料或其他材料制成的盆,以及小型手动的切碎机、研磨机、压榨机; |
30 |
类别标题 |
修改 |
……;冰制食品;……;饮用冰。 |
……;食用冰;……;冰。 |
32 |
注释 |
修改 |
本类尤其不包括: …… ——以咖啡,可可或巧克力为主的饮料(第三十类)。 |
本类尤其不包括: ……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第三十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
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其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四、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 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商品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是产品销售与原材料采购的重要渠道,是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 平台,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优化配置、方便生活、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 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履职,维护商品交 易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融洽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实际行动。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 要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统筹兼 顾,将市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主体规范与行为规范、商品质量规范相结合,制度建设与完善手段、健全机制相结合,通过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 面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自律管理制度健全,不断提升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效能,努力创 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行政指导,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
(三)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企业法人 登记。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 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鼓励、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对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办的市场,应由其承担市场开办者责任,并引导其专门设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义务责任。商品交易市场,具有经营主体多元、交易商品和服务门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地要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义务责任,主要包括:
1.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审查申请进入市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建立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3.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建立场内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以便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晓。
5.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 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做好和解工作,协助消费者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并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约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场 实施先行赔付制度,提升消费者权益保障能力。
6.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求市场开办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予以配合。
7.对入场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市场开办者开展信用管理,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三、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 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 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
(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 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 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 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七)推广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内柜台租赁 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各地要强化市场开办者的契约意识,推动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合同,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和效 能。针对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存在不规范、甚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等情况,积极推行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合同订立行为,从源 头上有效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类型市场制定推行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
(八)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各地 要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等刚性执法手段的威慑作用,立足工商职能,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同 时,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力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九)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各地 要不断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方法。根据市场不同信用等级,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监管。深入开展12315进市场活 动,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针对不同时期的焦点热点问题,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依法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规 范市场秩序。
(十)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深入推进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融合度,改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提升市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制度,增强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十一)强化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健康发 展。各地要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鼓励成立市场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分会,有效引导其参与市场 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协会、个私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支持市场协会制定行业信用规则和道德规范标准,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内涵、具体任务 和实现路径。鼓励市场协会建立各类市场分会,支持建立市场诚信联盟等组织,强化自律机制,对失信市场实施联动惩戒机制,提高市场失信成本。
(十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各 地要将商品交易市场党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要与市场开办者有机衔接,结合工商登记监管工作,摸清市场中党组织及党员基本情况,健全流 动党员管理档案。同时,要选派工商干部、个私协会党员担任党建指导员,指导市场开办者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促进商品交 易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同配合,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十三)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各个方面。各地要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建立市场、内外资企业和个体登记监管、竞争执法、商标、广告、消保、 办案机构等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的工作机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市场内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十四)强化部门分工协作,提升综合治 理力度。商品交易市场除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外,还需要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是多部门综合管理的系统工 程。工商机关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同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执法协作 和信息互通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建立“一家发现、转告相关、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社会服务和管理为共同目标指向、各部门综合履职的协作体 系。积极推动将无证照治理、市场经营环境治理等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有效解决市场监 管难题,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内在动力
(十五)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 设。各地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和设施装备。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基层市场规范管理机构不健 全、保障不到位、专业人员不足等突出问题,使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重视市场规范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和充实监管执法人员,重 点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同时加大对市场规范管理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十六)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各地要深 入开展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强化市场监管系统性风险及廉政风险的控制能力。加大市场规范管理立法调研,持续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 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加强地方性立法推动协调工作,努力推进市场规范管理地方立法进程,进一步优化市场规范管理法治环境。
各地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本指导意见,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25日
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 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在使用被诉侵权商标 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第十条作出的限定便于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跨类保护的范围,使其保护范 围宽窄适度,避免使跨类保护成为“全类保护”,从而使跨类保护更符合立法意图。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 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将原被 告的商品完全误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原被告的商品来源相同,为同一经营者;三是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商业标识许可使用、参股控股、关联企业等特定的联 系。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根据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予以保护的规定,将上述三种情形界定为“容易导致混淆”的法律要件。
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可给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跨类保护。其中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不应简单地从一般商标侵权的市场混淆意义上进行理解,通常都涉及因误导相关公众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者贬损其声誉,因而第九条第二款对此 进行了界定。这种界定更符合此类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实际,更利于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当然,这种界定直接涉及到跨类保护的范围,故第九条第二款要求“使相 关公众对商品或者其经营者产生相当程度的联系”,而不能是程度不高的“联想”。
驰名商标是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实,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主张的商标驰名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但是,考虑到认定驰名商标的举证一般较为复杂,对于曾被认定过的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形,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出发,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减轻举证责任等特殊规定,依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 驰名商标,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原告仍要对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我院 于2002年10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 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本司 法解释实际上沿用了此规定。
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司法解释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不同的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对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故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项因素,司 法实践中对于这些因素的具体把握进行了较多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总结认定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关于各因素之间的相 互关系。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对于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通常都要进行综合考虑,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所涉商标驰名,而无需机械地 一一考虑其全部因素。而且,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些因素之间也是相互重合的,如其第(一)项规定的“知晓程度”,恰恰需要通过其他各项规定的持续使用时 间、宣传情况、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加以证明。因此,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于如何处理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二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为便于审 判实践中具体把握这些因素,司法解释第五条从举证的角度,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规定。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商标注册程序较为复杂和注册 时间较长,该条第二款将注册前后的持续使用时间纳入了考虑范围。而且,考虑司法认定的实际和特点,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反映驰名程度的一些情形,需要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和全面客观地对待,不能机械和简单化地处理。例如,有些法院将商标使用的具体年限、曾获取省级著名商标、行业排名的名次等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 必要条件,这种做法有些简单化和绝对化,也会给企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因而有必要给予适当限制。
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 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同时,为防止当事人单纯地获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正当地追求法律保护以外的其他意义,司法 实践中一直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强调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为审理案件所必需,严格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鉴于此,为遵循按需认定原则以及规范和统一司法 认定范围,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且在第三条中规定了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从 不同角度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即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 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这里我想特别强调说明,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规 定过“以注册、使用的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诉讼”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而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删除了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只要原告的 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注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即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 和救济,无需再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条件。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 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鉴于此,继续沿用域名司法解释的做 法,在此类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既无必要,又易于被滥用。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 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该条规定已对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再作特别要求。为统筹解决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 的协调适用,并切实有效地遏制滥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现象,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将此类案件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并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认 定标准。
而且,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个案中为保护驰名商标权利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 畴,为尽量减少当事人利用驰名商标认定追逐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 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