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对的商标声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的内涵作出规定,只是对驰名商标认定应 考虑的因素作了列举。对于驰名商标的界定,存在着两种思路:一是仅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而不考虑其声誉情况;二是不仅考虑商标本身的知名度,还要考虑其 市场声誉,即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美誉)。从我国已往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采取的是后一种思路。本条解释根据我国执法实际,并参考《巴黎公约》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使用的“well-known trademark”的概念,对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知晓程度作出界定,虽未将“市场声誉”明确地纳入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内,但将其作为认定商标驰名的事实 之一,在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作出了规定,更符合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