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何确定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 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在使用被诉侵权商标 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第十条作出的限定便于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跨类保护的范围,使其保护范 围宽窄适度,避免使跨类保护成为“全类保护”,从而使跨类保护更符合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