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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

2012年11月26日,应商务部条法司领导的邀请,笔者在商务部的法律年会上作了题为“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和提示”的演讲。虽然演讲本身仅有短短的15分钟,但演讲后与会听众给予的肯定以及在会上与其他演讲嘉宾的交流让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已经在美国市场,或即将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讲,这是一个很有意思,并有实际价值的课题。
要谈如何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首先要谈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特点。这个话题可以写成一本书,因这里篇幅有限,笔者这里仅想谈一点: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
美国法律会对毫无根据的起诉进行惩罚。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很难证明原告的起诉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美国法律仅要求原告提交的诉讼状达到通知被告的目的(Notice Pleading)。在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专利权人通常仅需要列出专利所有权、每个被告的名称、被侵权专利的信息、被告是以何种手段侵权的,以及专利法适用的条款五方面的信息。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专利侵权诉讼状必须包括的内容。美国司法体系在起诉之后提供了全面,复杂的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发现涉案事实真相的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某种角度上看,这一司法体系确实为专利权利人进行维权提供了较为容易的起点。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的这一特点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3年1月25日决定的豪罗杰(Roger Hall)诉Bed Bath & Beyond(BB&B)公司等一案中,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侵权诉讼状中不需要指出其专利保护产品的新颖性及装饰性所在的技术要点并进行与侵权产品的技术要点的对比,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是基于设计本身整体的效果,而不是基于新颖性的技术要点。
上述案涉及的是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596,439,保护一种在四周有封边,在两端有拉链,并在中间有一个有角度的布挂钩的手提包式毛巾 (Tote Towel)。
发明人豪罗杰于2008年11月17日提交了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在审的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与BB&B 公司会见,讨论BB&B公司是否会对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提供零售服务。在会谈中,Hall将他的注有“专利在审”的手提包式毛巾样品留给了BB&B公司。BB&B公司之后通过其供货商在巴基斯坦制造了豪罗杰发明的手提包式毛巾的复制品作为BB&B公司零售之用。专利批准后,豪罗杰因专利侵权和其它不公平竞争事由起诉BB&B公司和其供货商。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判定:原告的诉讼状没有指出专利权人手提式包毛巾在那些方面值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或者被告产品是如何侵犯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原告不服,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指出:原告的诉讼状中列出了涉案专利,展现了专利保护的设计,描述了侵权产品的特征,并使用了对比图证明侵权产品和专利保护的相似。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原告在此案中的诉讼状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本案对很多中国企业来讲有重大的教育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将产品卖到美国,有的在美国已有很可观的市场。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被告。这一方面证明中国企业的竞争实力在增强,同时也更好地提醒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预警防范工作要加强。因为对美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不多,很多中国公司会抱怨在美国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告。这正是上述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对原告提交的诉讼状的要求门槛低这一特点的体现。
在美国诉讼成本高,企业很少为了诉讼而诉讼。相反,每一个诉讼的背后,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商业目的做支撑,让企业愿意以诉讼的较小成本换取商业上更大的利益。例如,许多公司依靠自身拥有的专利权,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将不愿接受许可或不愿进行商务上合作的“侵权方”拉回谈判桌上。还有一些专利许可方,在许可合同到期或续签时,通过提交诉讼状,利用诉讼程序的压力,力图使被许可方继续签约,或接受进一步修改的许可合同。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的很多策略也能帮助企业达到其商业目的。因此,充分利用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将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和诉讼策略紧密地与商业目的结合在一起,通过有效防御和策略性进攻,将知识产权工作做活,才能切实为企业出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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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探索培育“中国精品”高端品牌

3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下称《计划》)发布。该《计划》提出,将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品牌培育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计划》明确了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提出要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品牌培育机制;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
同时,《计划》对组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提出要求,要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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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双喜”烟台维权遭遇“滑铁卢”

在体育用品行业,享有“一哥”之称的“红双喜”日前在山东省烟台市发起一起维权诉讼,但此案结果与以往“红双喜”打假捷报频传不同,法院以“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权产品还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为由,驳回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双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纷争始于2011年9月,红双喜公司发现烟台市牟平区嘉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嘉伟公司)在销售带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乒乓球拍,随即进行公证购买,并请该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别,鉴定结论为“假冒商品”。此后,红双喜公司将嘉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等。
  对此,嘉伟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司称,对红双喜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的法律效力不认可,并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红双喜的全部请求。
  嘉伟公司的理由为,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临沂天汇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天汇公司),天汇公司经红双喜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系红双喜体育用品的经销商,经营范围为销售文化体育用品等。嘉伟公司所售产品从该公司合法所购,不构成侵权。
  区分涉案商品是否是假冒红双喜公司的产品,无疑成为此案关键。在庭审中,法院曾要求对涉案产品与红双喜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鉴别,但红双喜公司代理人未同意。
  红双喜公司代理人称,公司现在的制假技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其部分原因是源于红双喜维权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泄露了商业秘密,让造假者获知了真假产品的区别。为了保护红双喜公司的商业秘密,减少给打假工作带来的障碍,该公司不同意在法庭上公开比对说明“红双喜”产品真品与假冒产品的区别。如果法官要求真假产品比对,只能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进行真假产品比对或提供鉴定说明,仅限法官获知真品与假冒产品区别。
  对此,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表示:为了解决红双喜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披露、泄露的问题,法庭可以对涉及本案真假产品比对部分的庭审进行不公开审理,并要求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作出保密承诺,对于比对部分的事实在判决中不予记载。但最终,红双喜公司未对涉案产品与该公司正品进行比对。
  法院认为,红双喜公司主张是侵权产品的依据是其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对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红双喜在庭审中没有陈述,也拒绝在庭审中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差异。在法院向其释明可以不公开审理和要求被告作出保密承诺的情况下,红双喜公司仍拒绝说明两者的差异。法院无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还是由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考虑嘉伟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天汇公司是红双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之一的天汇公司,据此,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一审判决后,红双喜公司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其诉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红双喜公司日前正就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该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红双喜公司是商标权人,知晓公司产品的特征和所特有的商业秘密,完全有权利、有能力鉴定涉及自己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假,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法替代这种权利和能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在此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标有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属侵权行为。法院让被告承诺不涉密,要求商标权人在被告在场的情形下讲出商业秘密,这样,不能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此案,曾参与审理此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权人自己做出的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当事人陈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商标权人只陈述了最终的结论,拒不说明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拒绝说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生产的产品两者的差异,则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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