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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商标顾问

读书郎注册“苹果APPLE”引纠纷

日前,又一件“苹果”商标引发争议,该商标申请人为广东省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读书郎公司)。据悉,引发争议的商标“苹果APPLE”,由读书郎公司于2002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钓鱼杆等10项商品上。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美国苹果公司和德士活有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德士活有限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苹果公司提交的理由成立,并裁定撤销读书郎公司“苹果APPLE”商标在游戏机、智能玩具上的注册申请,在积木等其它8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读书郎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称苹果公司引证的“苹果”和“APPLE”商标在该案中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应受到扩大保护,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2012年3月28日,商评委对该异议复审案作出裁定。据悉,商评委主要认为,游戏机、智能玩具商品与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产品特性及消费人群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商评委并不认为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在读书郎公司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读书郎公司“苹果”商标在游戏机、智能玩具等10项商品上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苹果公司对该结果表示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
马东晓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合伙人
  笔者认为,对于读书郎公司申请“苹果APPLE”商标的做法,作为公司出于商业上的考量本无可厚非,人们不应对商人苛求道德,法律才是公司要遵循的红线。
  本案中个人认为,苹果公司引用商标法二十八条所提理由并不充分,很难讲苹果公司在先注册了“苹果”相关系列商标,就可以制止读书郎公司在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苹果APPLE”商标,毕竟“苹果”和“APPLE”并非臆造名词,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本身就不强。
  其次,苹果公司关于“苹果”和“APPLE”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也值得商榷,即商标法十三条第二款理由。按照商标审查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应当结合该商标注册的类别、地域、使用情况等若干方面,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更多的是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因为商评委是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
  另外,苹果公司所提“苹果”和“APPLE”系其中英文公司商号,个人认为值得考虑,苹果公司近年来可谓是大名鼎鼎,其商号也已经使用几十年,此事实依据商标法三十一条提出异议是一个不错的理由,但似乎原异议中并未强调这一点,证据上也看不出来对此有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所提理由比较牵强,商评委也认为本案不属于该条所指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非终局决定,商评委的裁定无论对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未来苹果公司的前述几个理由是否能站得住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
杨洪二 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人
  笔者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苹果公司的引证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商评委在裁定中确认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从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品是否类似,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在具体到个案审查时要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近进行判断。很显然,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消费人群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   
  根据商标法规定,本案中只有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是驰名商标的,才可以作为驰名商标获得保护,在本案中,需要证明在2002年之前,苹果就已经是驰名商标才可以予以多类别保护。 
  而认定为驰名商标,必须是在中国使用的证据才可以,中国以外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中国的知名度。当然,在境外形成的、在中国使用商标的证据,经过翻译、认证之后是可以证明在中国的知名度的。本案中,苹果公司提交的中国之外的使用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苹果”和“APPLE”商标在中国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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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3月1日,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正式实施,这对于我国众多创新型企业来说,是一个福音。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将有规矩可遵守,有标准可衡量。有规矩才能成方圆,一部好的知识产权工作规范将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进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8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以来,企业作为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一些行业领头羊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已经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企业自身发展的水平也呈现出阶梯状差别。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形成了一套有益的管理经验,一些较早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也在实战中屡有收获。如何将这些经验化为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形成一套在全国范围内行之有效的规范,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思考的问题。
有了想法,就付诸于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吸收江苏、湖南、广东、北京等地经验,广泛采纳中石化、大唐、中科院、爱国者等不同类型企业意见基础上,历经近两年的探讨,最终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这是一套科学合理又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它充分借鉴了ISO质量管理先进理念,在吸收先进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将众多有益的经验做法系统化和体系化,体系严谨、完善,具备科学性。同时《规范》把知识产权管理这一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标准的各项规定,既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特殊性,也充分注重同企业已有管理体系的融合。在执行环节中,注重与企业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体系保持一致,结合企业实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降低企业实施标准的难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这是一套兼顾全面又重点突出的标准。《规范》体现了全业务、全流程和全岗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它明确回答了企业知识产权谁来管的问题,设计了从最高管理层到中层领导到专职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模式;它明确提出知识产权管理要管什么,既要管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流程,以及合同和保密管理环节的知识产权要求这些基础工作,也要管企业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各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它不仅规定了谁来管、管什么,还强调了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支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规定的同时,《规范》又有所侧重,对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许多具体工作做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基础流程、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以及各业务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做出具体可实施的规定,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有助于企业更有效地完成创新活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
这是一套关注现在又立足未来的标准。《规范》的编制既综合考虑了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又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寻找可标准化的共性内容,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融入企业发展的现实中,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商业活动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规范》也考虑企业发展的动态特征,设置了企业定期内部审核制度,提出要根据知识产权方针、目标适时调整和改进,并监督改进结果,保证规范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形成一个系列化的具有连续性标准体系。
《规范》的出台,将促进企业从发展战略的高度看待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创新的一大收获,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对加速企业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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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导航仪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下称《规范》)的实施,不仅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供了指南和航标,也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了相关工作依据。”针对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正式公布,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不断提升,但面临的自身转型升级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在逐步增大,如果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将可以尽快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规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部国家标准。
编制:根据企业需要
“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支撑,但在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们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科学的标准。”2011年,本报记者在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采访时,一位企业负责人提出了这一问题。其实,就在这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众多企业的需求,开始着手起草编制《规范》。
“《规范》是2011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国家标准委批准,纳入国家标准的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介绍,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指出要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大力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在创新道路上持续发展,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知识经济日益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高,已逐步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该负责人谈到,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存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待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待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规范》的制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事实上,《规范》是在结合国内标准体系最新进展及国际上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历经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等阶段后,在2012年形成的。编制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组织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完成了文本讨论稿,并就其中相关内容向中国科学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企业、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协会等32家单位近百条意见,经过再次修订完善,形成了《规范》,具备了在格式上更加符合标准的编排规则、语言上更加准确易懂、内容上更加全面系统等特点。
201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规范》实施试点工作现场会。参加《规范》审查的专家一致认为,《规范》达到了目前国内外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领先水平,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全国统一、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相关工作依据。
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规范》的核心主旨是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规范》的制定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标准化对象,旨在指导企业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据介绍,《规范》包括9个章节,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等内容。
从2012年6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河北、浙江、陕西、湖南、江西等6个省市启动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推行试点工作,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工作培训,参与试点的企业达到386家,服务机构达到39家。各试点省市高度重视,配合有序,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制定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举措,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在地方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视下,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下,《规范》的试点工作呈现出全面铺开、稳步推进的态势。在河北,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发改委等10部门选取54家企业,联合推进《规范》试点工作,持续推动工作进度,及时总结经验,调动试点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在浙江,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经信委、科技厅开展试点工作,设立财政专项经费200万元,制订了《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与服务指南》,通过“两会一班”(即试点启动会、中期会和试点企业培训班)的方式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服务机构主动热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服务流程,得到试点企业高度重视;在陕西,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国资委、中小企业局以及西安和宝鸡两市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了管理机构、评审机构、辅导机构及企业四方联络工作机制,目前已进入试点企业运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阶段。同时,首批试点的北京、江西、湖南等省市的工作也在稳步开展,扎实推进,初步建立了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工作机制,为下一步相关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实,目前参与了《规范》试点工作的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通过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益。在试点之一的浙江,宁波海天公司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标准工作体系,有力推动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全面提升和经济效益的稳健增长。如今,该企业凭借专利优势,年销售收入超过70亿元。“通过试点工作,以制度保障发明创造的开展,企业才能不断走向成功。”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认为。
而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也从中看到了新的希望。北京的一家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规范》一方面让中介机构明白了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要开展的服务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也为拓展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提升其自身能力水平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推行:着力贯彻实施    
“《规范》业已出台,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围绕《规范》的贯彻实施,大力推动相关工作持续深入地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为贯彻实施《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工作方案》确定了《规范》实施要以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全面实施与典型示范相结合、部门联合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推广体系、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机制、建立健全国家标准的评审机制。目标是到2015年,在全国建立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培育2000家达标企业,形成一批拥有核心专利、熟练运用专利制度、国际竞争力较强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贯标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管控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培育一批熟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专业人员。
“立足于企业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标准化管理为主线,着力于《规范》的推广实施,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人强调,在贯彻实施《规范》中,将发挥地方与中介机构的力量,积极优化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建立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性与科学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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