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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539)

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委托人直接领取相关书件的通知

各有关商标委托人:

  近期,一些商标代理组织未按规定到我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导致我局发出的相关书件被邮局退回,影响或损害了相关委托人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发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来我局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书件:

  (一)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被注销备案的;

  (二)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虽未被注销备案,但委托人提供了由地方工商局出具的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已经注销或被吊销证据的;

  (三)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联系不上,委托人通过《商标公告》、“中国商标网”或其它途径核实其书件被邮局退回的。

  二、委托人根据前款规定领取书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领取书件声明》;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加盖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领取的,还须提交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书件领取方式

     被邮局退回的有关书件在我局商标注册大厅“事后查询窗口”领取。

     附件:《领取书件声明》格式

                  商标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领取书件声明

  本人(申请人名称,自然人须填写身份证号码)于200XXXXX日在商标局领取了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或有关书件名称。

  本领取人承诺:通知我的委托代理人将不再向商标局重复领取同一书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领取人签字或盖章)

                  二〇〇XXXXX

报送商标申请件的注意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报送商标申请件的注意事项

   报送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1、报送商标注册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 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用订书钉装订。装订顺序:①申请书②委托书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完整、字迹要清楚)④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肖像商标的“公证”、集体、证明商标的材料)⑤商标图样(新申请);装订位 置:商标申请件的右上角。

  3、 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清单, 并在清单上加盖代理组织公章。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文邮寄,一份自己保留。自己保留的清单应登记邮寄日期及条码号。若直接送达商标申请件时一定要附两份清单。清单上请写代理组织电话号码。

  4、 清单填写的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类别、商标申请号/注册号)、数量要同所报的申请件的内容、数量相一致;并在相对应的栏目划“√”(如:变更申请件就在“变更”栏目划“√”)。

  5、 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信封,应在信封封面上写明邮件内容及件数(如:新申请×件、变更×件、续展×件等)。

  6、 报送各种商标申请件的邮寄一定要挂号或特快邮递。

  7、 报送异议申请件和续展申请件不要装在同一个信封里,应分别邮寄(收件人字迹要清楚)。

  8、 报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申请件(如:注册不当、驳回复审、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及补充材料,应寄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9、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100055

  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工作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工作效率,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商标注册工作中的程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流程

  为尽快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齐备、收文录入后、核对款项完成的,即打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我局受理后,再进行图形要素和商品分类的审查。

  二、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上述调整及时缴纳商标注册申请等费用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对于商标代理 机构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我局通过从其缴纳的预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相关费用。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件时无预付款支付费用的申请件,属于商标申请手 续不齐备的情形,将被不予受理,其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掌握本单位预付款的支付情况,以保证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商标代理机构在此之前代理的商标注册等申请尚未缴纳费用的,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费用汇入我局账号。逾期未缴纳的,有关申请不予受理。

  三、关于异议期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商标异议期间从初步审定公告的次日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

  为了充分保证异议申请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同时避免商标异议期间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日重合,我局决定调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自第1096期(含该期)商标公告起,各期初步审定公告日由原来的每月7日、14日、21日和28日调整为每月6日、13日、20日和27日;注册公告日期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期不变。

  四、关于邮寄异议申请件的缴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时,应同时附上银行汇款手续凭证的复印件(汇款人名义应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一 致,并注明汇款的用途)。未按规定缴纳商标异议费用的,属于异议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情形,将被不予受理。我局不再发出缴费通知书。每件异议申请的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我局账号为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收款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在此之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方式已经提交异议申请,尚未缴纳异议费用的,应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费用汇入上述账号。逾期未缴纳的,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五、提交有关摘要的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

  凡在异议程序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交相关异议材料和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同时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的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该摘要的内容为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三年的相关信息。

  六、简化商标异议裁定文书内容

  为加快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异议裁定书中将不再摘录双方理由。裁定书内容简化后,《商标异议裁定书专刊》暂停出版。

               商标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

                 

    商标注册人或所有人            

                       

         (第1页)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附申请认定商标的图样复印件)

  注册证号

     

  注册日期

 

  国际分类

     

  最早使用时间

 

  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请求认定商品/服务

 

  注册人或所有人

 

    

   

     

     (第2页)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第3页)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申请时间

  注册时间

  注册类别

  注册证号

         
         
         
         
         

  国内注册商标总数:

 

  国外注册商标总数:

 

  申请商标标识实际使用图样

  (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第4页)

   

  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时间

  

  

  广告宣传载体

  宣传

  范围

  广告投入(万元)

  合计

  (万元)

  200年度

  电视

       

  报刊

     

  户外

     

  其他

     

  200年度

  电视

       

  报刊

     

  户外

     

  其他

     

  200年度

  电视

       

  报刊

     

  户外

     

  其他

     

                (第5页) 

  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三年来的经济指标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200年度

  销售量(单位:  )

 

  销售收入(单位:人民币万元)

 

  利税(单位:人民币万元)

 

  销售区域

 

  同行业排名

 

  200年度

  销售量(单位:  )

 

  销售收入(单位:人民币万元)

 

  利税(单位:人民币万元)

 

  销售区域

 

  同行业排名

 

  200年度

  销售量(单位:  )

 

  销售收入(单位:人民币万元)

 

  利税(单位:人民币万元)

 

  销售区域

 

  同行业排名

 

             (第6页)

  企业简况

  (简述企业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以及经营状况等)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7页)

  备注:表格的格式可以在页数内自由调整,但是不得改变页数和页数的顺序。

 

国家标准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2月19日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 



  第九条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条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草案报批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同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草案不予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责成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国家标准,并责成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修订该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四章 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国家标准,该国际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声明同样适用于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在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书及议定书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54个国家)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黑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 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 南斯拉夫马其顿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塞尔维亚 塞拉利昂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 莱索托
不丹 伊朗 塞浦路斯 纳米比亚 叙利亚 黑山

 

 

纯议定书缔约方(24个国家)

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赞比亚 爱尔兰
韩国 美国 荷属安的列斯 欧盟 巴林 博茨瓦纳

 

 

 

马德里成员国名单(中英文)

 

国家 (共 81国)  马德里联盟缔约方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欧洲( 47国)

西班牙 Spain  1892.07.15  1995.12.01 
瑞士 Switzerland  1892.07.15  1997.05.01 
法国 France  1892.07.15  1997.11.07 
比利时 Belgium  1892.07.15  1998.04.01 
荷兰 Netherlands  1893.03.01  1998.04.01 
意大利 Italy  1894.10.15  2000.04.17 
葡萄牙 Portugal  1893.10.31  1997.03.20 
匈牙利 Hungary  1909.01.01  1997.10.03 
奥地利 Austria  1909.01.01  1999.04.13 
摩纳哥 Monaco  1956.04.29  1996.09.27 
罗马尼亚 Romania  1920.10.06  1998.07.28 
德国 Germany  1922.12.01  1996.03.20 
卢森堡 Luxembourg  1924.09.01  1998.04.01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1933.07.14  1998.03.17 
圣马力诺 San Marino  1960.09.25  2007.09.12
俄罗斯 Russian Federation  1976.07.01  1997.06.10 
保加利亚 Bulgaria  1985.08.01  2001.10.02 
波兰 Poland  1991.03.18  1997.03.04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1991.06.25  1998.03.12 
马其顿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1991.09.08  2002.08.30 
克罗地亚 Croatia  1991.10.08  2004.01.23 
白俄罗斯 Belarus  1991.12.25  2002.01.18 
亚美尼亚 Armenia  1991.12.25  2000.10.19 
摩尔多瓦 Republic of Moldova  1991.12.25  1997.12.01 
乌克兰 Ukraine  1991.12.25  2000.12.29 
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Bosmia and Herzegovina  1992.03.01    
塞尔维亚 Serbia  1992.04.27  1998.02.17 
捷克 Czech Republic  1993.01.01  1996.09.25 
斯洛伐克 Slovakia  1993.01.01  1997.09.13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1995.10.04  2003.07.30 
阿塞拜疆 Azerbaijan  1995.12.25  2007.04.15 
拉脱维亚 Latvia  1995.01.01  2000.01.05 
英国 United Kingdom     1995.12.01 
瑞典 Sweden     1995.12.01 
丹麦 Denmark     1996.02.13 
挪威 Norway     1996.03.29 
芬兰 Finland     1996.04.01 
冰岛 Iceland     1997.04.15 
立陶宛 Lithuania     1997.11.15 
格鲁吉亚 Georgia     1998.08.20 
爱沙尼亚 Estonia     1998.11.18 
土耳其 Turkey     1999.01.01 
希腊 Greece     2000.08.10 
爱尔兰 Ireland     2001.10.19 
塞浦路斯 Cyprus  2003.11.04  2003.11.04 
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     2004.10.01 
黑山 Montenegro  2006.06.03  2006.06.03 

 

非洲( 14 国)  

 

埃及 Egypt  1952.07.01    
摩洛哥 Morocco  1917.07.30  1999.10.08 
苏丹 Sudan  1984.05.16   
阿尔及利亚 Albania  1972.07.05    
利比里亚 Liberia  1995.12.25    
塞拉利昂 Sierra Leone  1997.06.17  1999.12.28 
肯尼亚 Kenya  1998.06.26  1998.06.26 
莫桑比克 Mozambique  1998.10.07  1998.10.07 
斯威士兰 Swaziland  1998.12.14  1998.12.14 
莱索托 Lesotho  1999.02.12  1999.02.12 
赞比亚 Zambia     2001.11.15 
纳米比亚 Namibia  2004.06.30  2004.06.30 
博茨瓦纳 Botswana     2006.12.05 
阿曼 Oman    2007.10.16 
加纳 Ghana    2008.09.16 
马达加斯加 Madagascar    2008.04.28 

 

亚洲( 16 国)  

 

越南 Viet Nam  1949.03.08  2006.07.11 
朝鲜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1980.06.10  1996.10.03 
蒙古 Mongolia  1985.04.21  2001.06.16 
中国 China  1989.10.04  1995.12.01 
哈萨克斯坦 Kazakhstan  1991.12.25    
吉尔吉斯斯坦 Kyrgyzstan  1991.12.25  2004.06.17
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  1991.12.25    
土库曼斯坦 Turkmenistan     1999.09.28 
日本 Japan     2000.03.14 
不丹 Bhutan  2000.08.04  2000.08.04 
新加坡 Singapore     2000.10.31 
韩国 Republic of Korea     2003.04.10 
伊朗 Iran(Islamic Republic of)  2003.12.25  2003.12.25 
叙利亚 Syrian Arab Republic  2004.08.05  2004.08.05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    2006.12.27 
巴林 Bahrain     2005.12.15 

 

美洲( 3 国) 

 

古巴 Cuba  1989.12.06  1995.12.26 
安提瓜和巴布达 Antigua and Barbuda     2000.03.17 
美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03.11.02 

 

其他( 1 国) 

 

澳大利亚 Australia     2001.07.11 

 

欧盟27个成员国(中英文版)及欧盟商标制度

欧洲联盟(英文:European Union;法文: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发展而来的,初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以及卢森堡。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范龙佩。欧盟委员会主席为巴罗佐。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欧盟现有28个成员国,(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正式加入欧盟后为28个)人口5亿,GDP16.106万亿美元。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欧盟的盟旗是蓝色底上的十二星旗,不是因为欧盟一开始只有12个国家,代表了欧盟的开端,而是这个十二星旗代表的是圣母玛利亚的十二星冠,寓意圣母玛利亚将永远保佑欧洲联盟。欧盟28国总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欧盟正式成立后,将《欢乐颂》正式定为欧盟的“盟歌”。

1、法国(France)、
2、联邦德国(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3、意大利(Italy)、
4、荷兰(Holland)、
5、比利时(Belgium)、
6、卢森堡(Luxembourg)、
7、英国(the United Kingdom)、
8、丹麦(Denmark)、
9、爱尔兰(Ireland)、
10、希腊(Greece)、
11、葡萄牙(Portugal)、
12、西班牙( Spain)、
13、奥地利(Austria)、
14、瑞典(Sweden)、
15、芬兰(Finland)、
16、马耳他( Malta)、
17、塞浦路斯(Cyprus)、
18、波兰(Poland)、
19、匈牙利(Hungary)、
20、捷克(Czech)、
21、斯洛伐克(Slovakia)、
22、斯洛文尼亚(Slovenia)、
23、爱沙尼亚(Estonia)、
24、拉脱维亚(Latvia)、
25、立陶宛(Lithuania)
26、罗马尼亚(Romania )

27、保加利亚(Bulgaria )

28、克罗地亚(Croatia)

 

歐盟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 CTM),主要涉及歐洲地區統一的商標申請的提交及審查的一個歐洲地區商標條約。由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EU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下稱歐盟商標局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自動在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下稱歐盟)的所有會員國直接獲得商標權保護。

申請歐盟商標(CTM)的優點:

  • 費用低廉:申請歐盟商標(CTM)的費用遠低於逐一向27個會員國提出商標申請的費用。申請CTM的費用甚至比申請單一國家的費用低廉。另外,辦理商標權延展的費用亦相對低廉。

  • 整體核准:由歐盟商標局(OHIM)審查核准的歐盟商標權,自動在歐洲聯盟所有會員國直接獲得商標權保護;不需額外辦理各國登記或領證等手續。

  • 使用商標:經核准註冊的歐盟商標(CTM)只要在任何一個會員國使用,視同在所有會員國均已使用該歐盟商標;不會因為在某一會員國未使用該歐盟商標達5年以上,而被該會員國撤銷商標註冊。另外,歐盟商標(CTM)辦理轉讓、變更及商標權延展等,在所有會員國均發生效力。

  • 多類申請:一件歐盟商標(CTM)申請案,除可多類申請外,如指定商品類別在3類(含)以內者,申請規費均相同,減少申請人的負擔。

 

申請歐盟商標(CTM)的缺點:

  • 整體核駁:相對於「整體核准」,經歐盟商標局(OHIM)審查核駁的歐盟商標申請案,在歐洲聯盟所有會員國均被「整體核駁」;因此,如果申請CTM的商標與任何一個會員國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權有所抵觸時,如經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且成立時,該CTM商標申請案將被OHIM駁回其註冊,亦即該CTM商標申請案將在歐洲聯盟所有會員國被「整體核駁」。

  • 轉換申請:申請歐盟商標(CTM)如果被「整體核駁」時,申請人可將CTM商標申請案轉換成各個會員國的「國家申請」案,並且可以保留原CTM商標申請案的申請日為各個「國家申請」案的申請日。「國家申請」案將由各國單獨審查並決定是否准予註冊;因此申請人可能在部份會員國取得商標保護,免於被「整體核駁」。轉換成「國家申請」案時,其申請費用將依申請的國家分別計費。

 

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s)

 

商標定義:

任何足以區分事業之商品或勞務之標章,其足以彰顯地理性,尤其是文字包括個人姓名,設計,字母,數字,商品之形狀或其包裝皆得成為共同體商標。

 

商標權期間:

  • 商標權期間:自申請日起10年。

  • 商標延展: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國際優先權

  • 歐盟為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國際條約的會員國,商標申請人得依上述各國際公約的規定,於提出第一次商標申請案後6個月內向歐盟提出商標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商標審查之基準日。

 

商標分類:

  • 尼斯分類:歐盟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

  • 多類申請:同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標分類中。指定商品類別在3類(含)以內者,申請規費均相同;指定第4類起,每類加收額外費用。

 

商標審查流程:

  • 式及絕對性審查:商標提出申請後,歐盟商標局(OHIM)自動對該申請案的申請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不明確時,則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通過形式審查後,隨即進行絕對性審查,審查該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並符合商標的定義,申請註冊的商標如為商品的普通名稱、說明性文字或產地名稱等,視為不具有顯著特徵。

  • 異議公告:通過形式及絕對性審查的商標申請案,隨即由歐盟商標局(OHIM)進行異議公告。自異議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認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申請或註冊在先的CTM商標權或各會員國的國家商標權相同或構成近似時,得向歐盟商標局(OHIM)提出異議。

  • 商標檢索:歐盟商標局(OHIM)進行異議公告同時,亦自動對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檢索,並可選擇通知各會員國的商標局進行國家檢索。其商標檢索報告將主動通知申請人。商標檢索過程中,如果發現已有相同或近似的CTM商標權或各會員國的國家商標權申請或註冊在先時,歐盟商標局(OHIM)亦將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由各利害關係人決定是否提出異議。

  • 靜調解:利害關係人在提出異議前,得與申請人會商協議,如取得共識時,申請人依雙方共識修改其申請內容(例如聲明不專用、修改指定商品/類別等),利害關係人不提出異議程序,該申請註冊的CTM商標仍可被核准註冊。雙方若事先無法取得共識且利害關係人正式提出異議程序後,雙方仍有一段冷靜期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歐盟商標局(OHIM)進行異議審查。

  • 上述冷靜期間可申請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 申請人於被異議時,得要求異議人提出其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明,此項要求需在異議人提出異議理由書後行使。如發現異議人所有的註冊商標確有連續五年未使用的情形時,申請人得另外提出撤銷案要求撤銷異議人的註冊商標;如果撤銷成功時,申請人提出申請的CTM商標仍可被核准註冊。

  • 審查時間:歐盟商標局(OHIM)在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約3-6個月完成形式及絕對性審查程序。如果公告期間無人提出異議時,則約10-16個月可以取得歐盟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步驟:

歐盟商標申請案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者,予以核准註冊,發給歐盟商標註冊證,並予核准公告。

 

撤銷程序:

  • 商標衝突:利害關係人自該商標之異議公告日起五年內,認為該商標的註冊有違反歐盟商標法(CTMR)規定的情形者,得要求撤銷其商標註冊。提出撤銷的基礎通常是該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利害關係人的馳名商標,或者有相同或近似於利害關係人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而有容易導致混淆之虞。

  • 未使用:商標註冊後,若有不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五年的情形,任何人得申請撤銷該商標之註冊。

 

商標延展:

  • 商標權人若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之需要時,得於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並得不限次數申請延展。

  • 逾期未申請延展者,仍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惟應加繳25%滯納金。

 

備註:

  1. 歐盟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得依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的規定,指定歐盟保護其商標國際申請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收费标准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申请人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的规费如下:

  一、新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图样)或903瑞士法郎(彩色图样)。

  2、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3、附加注册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个,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瑞士法郎。

  4、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详见单独规费表。

  二、后期指定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注册费:300瑞士法郎。

  2、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3、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详见单独规费表

  三、 转让

  转让规费:177瑞士法郎(每个国际注册号)

  四、 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变更

  变更规费:150瑞士法郎(每件变更申请)

  五、 删减

  商品/服务删减规费:177瑞士法郎(每个国际注册号)

  六、 续展

  续展申请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

  2、补充注册费:每个指定缔约方收取100瑞士法郎,要求单独规费的缔约方除外。

  3、附加注册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个,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瑞士法郎。

  4、单独规费:某些缔约方会要求收取单独规费,详见单独规费表。

  5、宽展费:逾期未续展的,仍有6个月的宽展期,需加收宽展费326.5瑞士法郎。

  七、 汇率计算

  以我局收文日的中国银行零点卖出价为准。

  例如2013年8月1日的汇率为:1瑞士法郎兑换6.6374元人民币。

  八、 免费办理项目

  放弃申请、注销申请、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申请、指定代理人申请均免费办理。

 

马德里国际注册查询方法及查阅国际公告使用说明

    1. 请点击链接: ******  进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注册国际公告查询页面。
  2. 请按照图1所示选择限定条件,查询国际注册公告。
  (1) 第一行:Publication Date: 在下拉菜单中分别选择年份和公告期号。如:2011年第47期,公告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
  (2) 第二行:State/IGP,仅勾选第二项Designated,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中国”China(CN),查询结果将只包含所有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
  (3) 第三行:Summary,在下拉菜单中选择“Registrations”
  (4) 最后点击“Submit”按钮,稍等数秒,页面下方即会出现选定公告期内的所有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公告。
  3. 查询结果以列表方式出现见图2,第一列为商标图样,第二列为国际注册号,第三列为申请人名称,第四列为原属国。如需查询某个商标的详细信息,请点击商标图样或者国际注册号。
  4. 在公告列表中点击选定商标的图样或者国际注册号以后,会显示一份载有相应商标详细信息的PDF文件,包括国际公告期号、公告日期、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图 样、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列表、指定国家列表等。异议人应在国际公告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异议申请。

   

  ******

  (图二)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 一 ) 什么是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 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 22 条的规定,将一项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 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 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 二 ) 如何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务的范围。如发

  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4. 经审核无误后,国际注册处在申请书上另附一表格,加注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后确定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并交申请人。

  5. 申请人将申请书和表格交至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受理科,该科编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该申请进入正常国内审查程序。

  6. 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按一标一类申请,每份申请交纳 800 元规费。

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需要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时,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方式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

  三、法律书件的准备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事项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 

    (4)办案人员的证件。

  2、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申请号、协助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

  2、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

  3、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作出了拍卖、变卖等处置,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已经设定质权的商标可以请我局协助查封;

  5、如果需要对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6、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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