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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新《商标法》有望年内出台

扬州网讯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人表示,新《商标法》有望在年内出台,将从方便注册申请人、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作出调整。那么,新《商标法》中将有哪些变化呢?

    昨天,记者针对这一问题邀请了市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周建华对新《商标法》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

    变化一:

    商标注册申请将更加便 捷

    记者了解到,新《商标法》为方便注册申请人,将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

    周建华告诉记者,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现在 的商标类别一共有45类,通常企业要多注册商标的类别有两种原因。”周建华表示,一种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跨行业、跨类别的所以需 要申请多个类别;另一种原因是为了保护企业自身的商标,而把其他类别也注册下来,进行全方位的商标保护。“所以,这样一来,往往企业要注册几个类别就要提 出几份申请,是比较麻烦的。”

    周建华解释,新《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以一份申请书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样一来,即使申请多个类别的商标,只要同意汇 总到一份申请书上就可以了,大大方便了申请人。”同时,周建华也告诉记者,但这样也会存在问题,“比如万一其中有一类的商标无法通过审核,可能整个申请都 会被全部退回,所以还需等待具体的规定细则。”

    变化二:

    仅利害相关人可提异议

    周建华告诉记者,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予核准注册。“在平常的工作中,通常在异议期间会收到很多人提出的异议,数量比较庞大,为了核实内容等通常都要花费非常多的时间。”

    周建华表示,新《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即不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提出异议,从而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也就是说,今后的商标异议,异议主体应该是与案件利害相关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了。”

    变化三:

    恶意抢注行为将被遏制

    商标恶意申请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侵夺公共资源为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恶 意申请泛滥,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商标标识资源。因此,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 场环境,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

    周建华告诉记者,新《商标法》中有望禁止将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目前的草案中规定,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 用的商标,明确禁止把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周建华表示,因为企业名称等是早就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以对于有些同行或者个人想要抢注的话,今后是不太 可能了。”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新《商标法》中,如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有望被纳入商标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有望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通讯员 王爱东 记者 何晶

 

 

附:商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注:草案在可注册商标的要素中增加了非可视性要素 声音。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注:现行商标法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夸大宣传本不属商标法规制内容,现行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有重合。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则是阻碍商标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对于此条可理解为如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是绝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即使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也不可以。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注:明确了驰名商标被动按需认定的原则。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注: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形式和途径。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十九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申请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明确国际注册程序与国际条约的内容接轨。主要条约和 TRIPS协定、马德里协定书、马德里议定书等。

 

第二十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注: 对商标代理行业代理人诚信执业的要求。2012年青岛市工商局先后出台多项措施以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并评选出“优秀商标代理组织”,我公司青岛鉴 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此次活动中荣获此项荣誉。并在随后的省工商局的评选活动中,被推荐为山东省“行业诚信守法示范单位”。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纸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方式提出。以纸质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注:对于注册商标申请文书形式方面的要求,原可以手写体书写申请文书,只是审查极为严格。本草案要求“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注:日后有可能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此条只是对目前的操作进行了确认。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局做出初步审定公告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也可以申请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注:明确了申请中的商标可变更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审查程序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其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逾期未做出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决定。

注:对商标补正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需要注册商标申请时文字及字母设计变化较大,且有需要放弃专用权词语的需要明确注明。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方案一)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方案二)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注:此条具有一定的争议,是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过于强调。

 

    第三十五条  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前撤销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对异议人的身份作出明确规定,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异议程序审结后,如异议人不服,将不再阻碍争议商标的生效。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移转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申请提出后不可撤回。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变更申请不可撤回,如需再次变更注册事项的,可再次提交变更申请。一并变更的相关规定方式无新意。

 

 

    第四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转让注册商标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只是对已经实施的一个规定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注意与转让程序的不同,通常转移发生在继承、企业改制、企业资产的承接等情形。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许可“应当”把商标局备案,且明确了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八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 的判决、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 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注:此条借鉴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注:此条是目前热议的条款之一,该条明确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实践当中的争议、撤销及诉讼程序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第五十二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

 

第五十五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他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该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除外。

注:对于最后一种情形,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已经尚失了与特定商品或商家的联系,自然可以省去冷却时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十八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注:上述两项将此前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二条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注:此条意在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对此冲突的解决方法会对日后知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情况有指导意义。

 

 

 

    第六十三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

 

    (三)地名;

 

    (四)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五)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六)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注:注册商标中仅有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可以得到实质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有本法第六十一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具体情况中止案件的查处。

 

    第六十七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提高的法定赔偿标准,加大打击侵权的力度。此规定有利有打击侵权,但笔者认为目前提高执法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比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为重要。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注: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维权了,此规定可以大大减少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九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七十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婆婆送儿媳IPHONG是鸭梨牌!

家住兴工街道恒苑社区的刘女士喜欢儿媳,听说儿媳要换手机。她想给儿媳一个惊喜,提前到大连一家商场给儿媳买了一个“苹果手机”。不料儿媳发现这手机的商标不是一个咬了一口的苹果,而是一个大“鸭梨”!为此儿媳与刘女士闹了矛盾。

  婆婆想给儿媳买苹果手机

  3月22日一大早,家住兴工街道恒苑社区的刘女士来到社区,希望社区书记能够帮她去调解一下她和儿媳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书记肖圆圆的询问下,刘 女士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了原因。刘女士今年已经65岁,有一儿一女,儿子去年10月份才结婚,刘女士十分喜欢这个儿媳妇,婆媳关系也不错。

  过年的时候,刘女士已经给了儿媳妇压岁钱,后来偶尔又听到儿媳想要换电话,刘女士就到一家商场买了当下比较流行的“苹果手机”,准备给儿媳一个惊喜。

  当天晚上,儿媳回来的时候,刘女士就把手机拿出来了。刚打开的时候,儿媳一看挺高兴的,可是过了一会儿,儿媳的脸色就不对劲了,刘女士也没明白怎么回事。

  外观一样图标却是个鸭梨

  等儿子回家的时候,才知道,原来刘女士在商场花4000多元钱买的手机根本就不是正牌的“苹果手机”,而是山寨版的,外观和苹果手机都一样,就是背面应该是苹果咬一口的图标,被改成了“鸭梨”状。

  刘女士这才知道被骗了,可儿媳妇却不这么认为,她觉得是婆婆为了应付她特意给她买了便宜货,与其这样还不如就不买,弄得她白欢喜一场。

  后来,社区书记跟随刘女士回到家,找到了她的儿媳。社区书记把刘女士去买手机的前前后后都跟她讲了,告诉她其实婆婆也是为了让她高兴,但是因为 婆婆毕竟年纪大了,对一些电子产品也不了解,所以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最后在社区书记的劝解下,儿媳终于知道原来婆婆也是受害者,她不应该不顾及婆婆的感 受。

美菱商标回收战新进展

合肥美菱电器日前发布2012年年度报告,报告中称,美菱集团在回收“美菱”商标、商号的相关诉讼中,已与部分企业达成调解,后者使用“美菱”商标的期限已大为缩短。

    据了解,自2002年起,美菱集团先后向多家民营企业授权使用“美菱”字号和商标。但此后,美菱股份认为上述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严重损害“美菱”美誉度。

    2010年10月,美菱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法院认为小家电公司与美菱集团仍具有关联关系,符合其是美菱集团所属企业的条件,应继续履行协议,驳回美菱集团的诉讼请求。

    美菱集团对此判决结果有异议并提起上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其中将2003年1月20日美菱集团 与小家电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第四条“许可使用期限”中的终止日期由原2032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5年12月31日。

    此外,美菱集团与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美菱橱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关于解除原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并赔偿损失的案件已向合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案件已开庭,正待合肥市仲裁委裁决。(马凯丽、陈大名)

苹果递交7个nano商标新申请

自从多次吃到商标的亏后,苹果现在对商标的保护可谓是极为上心。美国时间 3 月 25 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七项苹果最新的商标申请文件。苹果此次申请的所有商标都是第七代 iPod nano 的应用图标,这些图标的设计与目前的的图标有所不同。以下是苹果此次递交的商标申请文件之一:

烟台新添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月25日,记者从烟台市工商部门获悉,蓬莱葡萄、栖霞牙山黑绒山羊正式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烟台市共拥有3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位居全省第二。

3月25日,栖霞市工商局透露,“牙山黑绒山羊”已经正式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是继2012年被认定为“国宝”后,牙山黑绒山羊获得的第二项殊荣。牙山黑绒山羊主要产于栖霞市牙山一带 ,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了。其拥有肉质鲜嫩、营养丰富、产绒量高等特点。

“蓬莱葡萄”,是继“蓬莱海参”之后,蓬莱市拥有的第二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截止到2012年,蓬莱市已拥有优质酿酒葡萄基地 16.8万亩,葡萄酒生产企业72家 ,实现销售收入30亿元。而“蓬莱葡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后,将进一步提升“蓬莱葡萄”产品质量,提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目前,烟台市已经拥有包 括烟台苹果、莱阳梨等在内的33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位居全省第二。

据了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 、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记者 张志强 通讯员 房伟杰 王燕妮 林宏 吴磊)

夏耕副省长为驰名商标企业授牌并代表新一届省政府 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再部署、再动员、再推进

2012年,我省新认定驰名商标130件,在2011年底基础上增长43.3%,年认定总数同比增长 36.8%,年认定总数实现历史新高。 3月20日,省工商局在济南隆重举行2012年度山东省获准认定驰名商标授牌仪式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座谈会,为2012年获准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的17家 代表授牌;同时通过座谈交流,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相关领导出席了会 议。会议由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主持,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际水宣读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海尔集团公 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卓创资讯有限公司、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工商局发了言。省政府夏耕副省长亲自出席,为17家驰名商标企业代表授牌,并作重 要讲话。
  夏省长在讲话中指出,截至2012年底,全省有驰名商标430件,2012年新增130件,当年新增部分占 到全省总量的30%,在延续以往较好工作基础上,形成了良好的局面。17市党委政府都把商标战略或者品牌战略,纳入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明确了 责任、目标、行动计划。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商标工作走在了全国前面。到2012年底,全省有效注册商标30.4万件;省著名商标2584件;地理标志 商标252件,全国第一位;驰名商标430件,名列第二位。与此同时,商标的价值运用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商标在企业的市场竞争中、在企业的商标权质押融资 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截至去年,全省商标质押融资达到44亿元,是个不小的数字。同时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从政府到企业,从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企业法 律部门,现在已经形成网络,取得了一定效果。
  同时,也要看到,商标战略这项工作,在国内,与有的省相比,还有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商标意识从全省来看 还是不够强,影响到市场主体的培育,影响到市场创新,影响到产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竞争力。我们现在全省的GDP去年列全国第三位,但是我们的有效注册商标 占到全国第六位。全国注册商标超过一万件的县、市(区),全国有77个。我省有140多个县、市(区),地处沿海东部,是GDP大省、工业强省和农业最大 的省,商标过1万件的县、市(区)一个也没有。二是从政府到企业商标服务体系还不健全。三是商标国际注册的力度不大。现在全省有出口业务企业2万多家,按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注册一件商标这个口径统计,只有1.28万件国外注册商标,大部分企业在国外没有注册商标。四是商标整体运用很薄弱。有的商标闲置未用, 有的商标辐射带动作用不强,有的商标融资、资本化运营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这都是资源的浪费。
  省委省政府对商标战略高度重视,2010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 见》;2011年省政府专门召开了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会议,对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做了专门部署。今天我们省工商局召开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座谈会,这是省新一届 政府在开局之年对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再部署、再动员、再推进。首先,从已经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实践来看,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进商标战略的重要意义。我们现在 搞的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市场经济,商标有其广泛而特殊的意义。推进商标战略,是我们各级政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商 标,凝聚了很多信息,它代表、传递了一个企业发展的战略信息,是企业对市场、对客户、对消费者的一个承诺。这在当前我们社会信誉、信用严重缺失的今天,具 有特殊的意义。商标是企业资源的高度凝聚,既有企业的技术资源,也有市场资源和文化资源,是高度浓缩的一个符号。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不管是在国际市场去竞争去营销,还是在国内市场上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如果不重视商标的话,企业不可能取得大的成功。
  第二,要高度重视商标的规划和培育。商标是要规划的,一个省要规划,一个市要做规划,一个企业要做规划。海 尔的发言讲得比较系统,有核心商标,有相关商标,还有外围商标,形成自己的主打商标,外面还要形成保护层。这就是跨国公司给我们的很重要的启发。商标是要 系统考虑的,是要全面规划的,所以各市工商局要加强商标战略规划,对省局、对省政府要有个交代。山东省GDP和进出口贸易规模相当大,企业也是个庞大的体 系,如果我们的商标工作做不上去,各级政府有责任,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主要有责任。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我们要统一规划商标战略,充分调研、分析各市商 标战略现状,找出推动的方向和推动的重点。要加强培训、示范、引导、服务,推动我们全省企业向商标战略实施经验突出的驰名商标企业学习。
  第三点,要重视商标的运用。商标作为一个符号,是企业资源的高度凝聚的信息载体,要努力地往驰、著名商标提升,要学会充分发挥它的价值、它的作用,这里包括市场竞争,包括资本融资。
第四点,重视商标的管理。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商标的管理,我们这些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企业争得 利益,维护了权益,但是我们还要帮助企业运用政府的行政资源,一方面打击假冒伪劣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在企业的商标诉讼、商标争议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与法院联手做好商标的管理。企业一定要有浓厚的维护商标的意识和日益形成有效的机制,建立系统的日常的工作机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市工商局还有全省的广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行动起来,大力地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为全面提升山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山东企业的市场形象,扩大山东企业的市场份额,满足国内外市场客户的需求,做出不懈的努力
  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同志主持会议,并就深入学习和理解夏省长重要讲话的深刻内涵,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做了安排部署。
  第一,认真学习贯彻好夏省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实施商标战略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夏省长提出的“认定一批、实施推进一批、储备一批”的指导意见,加大商标注册引导力度,实现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总量大幅度增长。
  第二,坚持“稳中求进、增量提质”,努力提高商标发展质量和效益,确保完成省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 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全省商标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专业化转变。一要保持注册商标、驰、著名商标数量持续增长的势头。二要 加强商标管理。企业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主体,要把商标作为重要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企业商标战略,健全完善商标管理制度。三要加 强引导服务,提升商标运用能力。四要深入推进“商标富农”工程,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中的作用,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的农业品牌群 体。
  第三,以打击侵权假冒为重点,健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长效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高压态势。
  第四、进一步加强对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推进商标战略实施 工作,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经常听取汇报,研究工作措施,亲自督导落实,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一些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参 与协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要做到机构设置、力量配备与职能定位、工作任务相适应,尤其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尽快 将商标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区域监管服务责任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王老吉后人不满广药将商标用于啤酒等非凉茶

广药集团提出以王老吉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计划,意在让这一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在食品、药妆等其他行业大展宏图,孰料却引来王老吉创始人后人的不满。

    3月26日,凉茶创始人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女士携数十名家族成员在深圳召开“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后人媒体见面会”。王氏家族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并强烈抗议广药集团用王泽邦及其他先祖的肖像注册商标及利用其先祖的名字、凉茶创始年份进行广告宣传。

    以王健仪为首的王氏家族在发布会现场依次亮相,首先播放了一段录像,王老吉第五代、第六代传人纷纷现身说法,表达对王老吉商标用于非凉茶产品的不满。

    事实上,这一论调并不新鲜,早在广药集团推出王老吉绿豆爽、王老吉固元粥等产品时,王健仪就曾公开指出此举违背“王老吉专注做凉茶”的祖训,令其痛心。但是,从白发苍苍到稚气未脱的王氏家族成员一起亮相尚属首次,而王健仪也更加旗帜鲜明地否认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

    王健仪称,据她了解,广药集团计划将王老吉商标用于生产聪明丸、妇女调经胶囊、牙膏、人丹、小儿七星茶、保济丸、暗疮片等,王氏家族将之称为“不伦不类之商品”。

    众所周知,广药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配方之争、装潢之争早已开始,王氏家族为何选择在这个时候发表如此声明?据王老吉第六代传人王超屏介绍,她的职业与凉茶并无关联,参与发表联合声明是因为广药的做法“伤害我们老老实实的王老吉后人的形象”。

    令人费解的是,广药集团称其拥有王老吉凉茶秘方。据凉茶始祖王老吉博物馆筹建委员会主任贺庆表示,1956年公私合营时,广药集团全面承接 了王老吉凉茶的主业,也就是说,广药集团获得王老吉凉茶秘方,其独特工艺拥有专有权。1992年,广药集团根据100多年的凉茶配方,生产出第一盒和第一 罐王老吉凉茶。

    那么,王老吉凉茶配方是单一版本还是多个版本?据王超屏介绍,出席的王氏家族成员多来自广州,王氏后裔还分布于美洲、澳洲等,成员之间有联系,也会组织家庭聚会。

    但对于王氏家族手中是否存在多个版本的凉茶配方,声明中是否代表所有王氏家族的意思等问题,王健仪仅表示,“有多少版本,我们不去做一个清晰的解释,至于广药声称他们拥有王老吉凉茶秘方,由广药自己去解释。”

    谈到配方问题,王健仪表示,早在1992年,她就将这个祖传配方传授加多宝使用。王氏家族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目前广药集团所生产凉茶并非承袭王氏家族的祖传秘方。

    王健仪同时指出,广药集团还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四个图形商标,“我们发现,2012年4月、5月,广药集团在未征求王 老吉后人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先祖王泽邦及其后人的图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四个图形商标(申请号分别为:10833736、10833813、 10855371、10855372)。”她认为,这已严重侵害了王氏家族全体后人的感情和权益,他们必然不会坐视不管。

    “我们将依法律程序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争取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来,包括王老吉商标。”王健仪表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广药集团收回王老 吉商标以后对其寄予厚望。广药集团市场策划部部长陈志钊在介绍“王老吉”品牌未来发展战略时曾说,王老吉将推出“136”方略,即一个发展目标:打造王老 吉凉茶为核心的大健康战略,5年实现年销售300亿元,2020年达600亿元。

    与王氏家族成员的指责完全相反的是,广药集团始终以保护王老吉商标的姿态面对世人,并表示广药收回品牌合法、合规、合理,凉茶始祖王老吉经历184年传承,品牌资产需要社会各界的保护。(本报深圳讯 记者陈雅琼报道)

142件广东著名商标被摘牌

昨日(3月26日),广东省工商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 《关于注销“柯杰”等142件商标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资格的通知》,宣布将142件商标从广东省著名商标资格中除名。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这是近年来广东省著名商标注销数量最多的一次。

在上述名单中,被注销的不乏市场所熟知的知名品牌。如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旗下 “步步高”、广东康王日化有限公司的“康王”,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静心”、“鹰牌”等品牌。

根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次被摘牌的商标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相关公司在有效期满却未申请延 续,如“柯杰”“步步高”等;二是不予受理延续申请的,如“明高”等;三是已发生转让而未重新认定的,如“龙的”;四是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予 延续的“静心”“鹰牌”等商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先后致电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方或表示不知悉详情,或品牌部门电话无人接听,均未获得回复。

资料表明,广东省著名商标自1997年开始受理,1998年公布第一批。目前广东省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三年。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后, 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认定和申请延续 都不须交纳任何费用,但是需要通过评审委员会关于产品质量、市场占有情况、知名度以及依法经营、劳动保障等一系列严格考核。

不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摘牌,与商标本身的优劣不一定存在关联。过去几年,腾讯QQ、徐福记、魅族、霸王等知名商标也因为上述原因被剔除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榜单,其中腾讯QQ是由于被授予了中国驰名商标,没有主动申请;徐福记则是因为已经转让给香港企业,离开了广东。

广东省工商局表示,将收回被注销著名商标资格商标的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于今年4月15日前统一交回省局商标管理处。

阿迪达斯屡诉“阿迪王”商标侵权未果 换“被告”

  3月15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关于“阿迪王”商标侵权一案,而在本次诉讼中与之前阿迪达斯就此商标纠纷提出的诉讼不同的是,这一次被告由“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鞋业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变成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而阿迪王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席本案。

    据悉,阿迪达斯在以往对于“阿迪王”商标侵权诉讼的焦点都集中在阿迪王公司对于“阿迪王”商标的专用权及阿迪王公司存在着不正当竞 争,多次诉讼均未有结果。原因在于,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该商标在鞋服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是属于合法商标,阿迪 王公司对其享有使用权。

江西“5•17”特大倒卖假冒商标标识案终审维持原判

中国江西网讯元春华、张志平、记者朱超报道:3月26日,大江网记 者获悉,日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5•17”特大倒卖假冒商标标识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被告人谢信元、叶丽琴、张利的上诉请 求,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这三人将入狱分别服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四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并要缴纳3万到2万不等的罚金。

  今年1月下旬,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查处违法药品和保健食品十大典型案件,该案“榜上有名”。

  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谢信元伙同被告人叶丽琴、张利、熊某(在逃)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 和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惠尔血”、“美罗华”、“派罗欣”、“Tarivid Vial”、“Roferon-A”、“Sumamed”、“欧耐特”、“Wartaken”、 “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的标签至少15万件、封口5万余件、说明书1.3万余件。谢信元还另行非法印 刷了上述药品标识配套的外包装盒8000个。谢信元按与叶丽琴谈妥的价格先后将现金19400元汇入叶丽琴的银行账户,并收到按其要求印刷的药品商标标 识。后谢某伙同其妻,以1元每套的价格向多人销售非法印刷的药品标签、封口、说明书、药品外包装盒。谢信元制造但尚未销售的“惠尔血”、“欧耐特”、“美 罗华”、“派罗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 Vial” 、“Wartaken”、 “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药品的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和标签等标识共计45434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信元、叶丽琴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销售多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 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利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三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谢信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万元;被告人叶丽琴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利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认为涉案的部分商标标识不是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数额未达到10万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信元、叶丽琴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并销售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上诉人张利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谢某、叶丽琴伪造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共同犯罪。三上诉人非法制造 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达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并查实,原判认定“惠尔血”、“美罗华”、“派罗欣”、“Tarivid Vial”等商标标识均系注册商标,上诉人谢信元、叶丽琴非法制造、销售及上诉人张利非法制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数额已达10万余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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