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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阿里巴巴不可能垄断“双十一”的使用权——“双十一”商标大战

此事件的起因大致是这样,在今年“双十一”来临之际,各大电商平台在宣传店中都或明或暗的打出“双十一”这张牌。此时“双十一”的发起人天猫举起注册商标这把大斧毫不留情的劈砍下来,要求其他电商平台停止使用“双十一”这三个字,同时给媒介机构发函要求停播其他电商的广告。

 

就在各方看客认为天猫已经形成对“双十一”垄断时,各大电商的广告重现,阿里巴巴COO张勇也在双十一国际布局的发布会上称:“双十一不止属于阿里巴巴,也属于全体电商。”

 

“双十一”到底属于谁?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曼岛)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于2011111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三件商标在353841三个类别中的共计九件商标注册申请。后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并公告,核准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

 

按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依法享有专用权,未经专用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注册商标。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353841这三个大类中的指定服务项目上是依法享有专用权的,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指定的服务项目。注册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就是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也是划定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基础,简单说就是,你的注册可以用在什么地方?别人在哪些地方不能用你的商标?

 

阿里巴巴的“双十一”注册商标的指定服务项目如下:

 

35类:

 

  • [3501——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 [3502——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 [3503——替他人推销;]
  • [3506——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
  • [3507——会计;]
  • [3508——寻找赞助;]

 

38类:

 

  • [3801——电视广播;新闻社;]
  • [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信息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提供因特网聊天室;移动电话通讯;远程会议服务;]

 

41类:

 

  • [4101——培训;]
  • [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
  • [4105——电视文娱节目;节目制作;娱乐;(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 [4104——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
  • [4107——经营彩票;]

 

严格来讲,“双十一”注册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的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专用权是属于阿里巴巴的,没有错。但阿里巴巴确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其他电商平台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双十一”,理由是其他电商平台的使用行为,并不在上述服务项目的保护范围内。

 

不对啊!上面第35类不是已经写了“广告”吗?

 

没错,但此广告非彼广告。这里35类的“广告”是指广告服务而不是广告本身。换句话说,这里的“广告”是一个服务项目,例如:某个企业对外提供的广告服务,未经许可的广告公司或是其他提供广告服务的媒介在经营中使用“双十一”会侵犯此项权利,而不是广告的发布者或广告内容本身。

 

上面这些服务项目中容易引人误解的只有“广告”这一个项目,其他的都没有问题。“商业信息”就是为企业提供市场、产品等商业信息咨询的服务;“电视广播”就是向公众提供电视广播服务,一般是电视台,比如电视台的台徽需要指定这个项目。

 

这样看就清楚了,阿里巴巴确实享有“双十一”在指定项目上的商标权,但并没有涵盖其打击目标的行为性质。对于其此次的"维权"行动,严格来讲涉嫌权利的滥用。

 

最后,简单分析一下京东等其他电商的行为,既然他们没有侵犯阿里的商标权,会不会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呢?商标分类有45个,目前几乎所有的类别都有人注册了“双十一”。

 

笔者认为,他人的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理由很简单,他们使用“双十一”根本就不是对商标的使用,专业一点叫“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想请问任何一位读者,您会因看到京东的广告中出现“双十一”而认为他的商品或是服务由阿里巴巴提供吗?或是您会因此产生与阿里巴巴有关的联想吗?

 

无论是京东还是聚美,苏宁或是1号店,“双十一”只是对某一天日期描述,更进一步是对一个节日的称呼,而这个节日是由每一个参与者创造的,双十一绝不止属于阿里巴巴,也不止属于全体电商,它属于整个社会。

 

正如,“红双喜”品牌的持有人无法禁止人家结婚贴喜字;“福”品牌的持有人不能把家家户户门上的福字揭下来;“长城”品牌的持有人不能让长城改名,当“双十一”成为了节日,它就是节日,而不再仅仅是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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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商标代理机构总结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商标监控)

影响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最大的因素是商标在先权利检索的质量,除此之外,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能够被顺利核准,是否会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监控工作将非常关键。

 

商标监控即在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对商标的状态以及各阶段的审查结果进行主动的了解与应对。

 

不同的商标申请方式,商标监控工作的内容也不同,如果商标申请人是通过备案的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监控工作将主要由接受委托的代理人来完成。

 

如果商标申请是由商标申请人自己完成或是委托没有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监控工作则需要由商标申请人自己来完成。具体应该如果做我们认为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保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联系人信息中地址的长期有效。申请件中的联系地址是商标局与申请人沟通的重要信息,商标局通常是通过挂信号的方式发出通知,极少通过电话进行通知;

 

2、如在正常估算的期间(通常是一个月左右)没有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则需要主动联系商标局查询商标申请件的形式审查结果及状态;

 

3、注意查收信件,以免错过补证或其他商标局的通知文件;

 

4、商标局的审查期间将结束时,及时登陆商标局的官网(******sbj.saic.gov.cn)查询实质查询结果;

 

5、关注商标公告期内是否收到商标异议申请;

 

6、在公告期结束后,注册落实申请时留给商标局的联系地址是否仍然有效,确保可以顺利收到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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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指定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保护范围

商标注册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类,是商标注册指定最多的类别之一。在这第35类当中,尤其以第3503组的“替他人推销”(350071)项目最为热门,这主要是由于此项目涉及行业领域的广泛所导致。

 

 

这“替他人推销”这一项目而言,存在争议或者说易被误解的有两个方面:

 

 

一、“替他人推销”具体指哪种服务?

 

 

从字面含义上来看“替他人推销”似乎仅指推销员为某企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从英文翻译而来,而350071这个项目又是国际通用的服务项目,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其英文的表述,各国中对此项目的英文表述通常为“Sales promotion”、“Sales promotion for others”或“Sales promotion for third parties”,从其表述方式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图通过描述性的短语再涵盖尽量多的服务内容。由此,对于这一项目理应从广意上来理解。

 

 

通过上述分析,“替他人推销”这一服务项目保护的范围“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以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是电视购物节目”,即该项目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文具店、服装店等批发零售实体商铺,同时还可以涵盖电商平台、在线销售以及电视购物等相同性质不同渠道的商品推销服务。

 

 

二、当35类的商标与使用商品对应的商品类商标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

 

 

案例:甲企业为一服装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为“海雀”,在企业成立之初注册了商标“海雀”。经过多年经营甲企业的服装品牌逐渐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乙企业在了解到甲企业的情况后,立即在第35类注册了“海雀”商标,并开设服装零售店,店铺招牌为“海雀服装店”,店铺内销售其他品牌的服装。

 

 

通常情况下,商品类与服务类的商品不会发生冲突或混淆,而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形中,便是商品类与服务类商标冲突的情况之一,也是目前发生的最多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上述乙企业的行为可能是恶意也有可能是善意。

 

 

在现有的案例中,通常会对在后申请人的使用行为进行一些约束,以达到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为限度。

 

 

对于类似于甲企业的经营实体而言,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早将与自己经营相关的类别提前进行保护,避免当纠纷发生后再应对。往往当纠纷发生时,损失已经发生,而又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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