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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指定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保护范围

商标注册用《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类,是商标注册指定最多的类别之一。在这第35类当中,尤其以第3503组的“替他人推销”(350071)项目最为热门,这主要是由于此项目涉及行业领域的广泛所导致。

 

 

这“替他人推销”这一项目而言,存在争议或者说易被误解的有两个方面:

 

 

一、“替他人推销”具体指哪种服务?

 

 

从字面含义上来看“替他人推销”似乎仅指推销员为某企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从英文翻译而来,而350071这个项目又是国际通用的服务项目,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其英文的表述,各国中对此项目的英文表述通常为“Sales promotion”、“Sales promotion for others”或“Sales promotion for third parties”,从其表述方式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图通过描述性的短语再涵盖尽量多的服务内容。由此,对于这一项目理应从广意上来理解。

 

 

通过上述分析,“替他人推销”这一服务项目保护的范围“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以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是电视购物节目”,即该项目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文具店、服装店等批发零售实体商铺,同时还可以涵盖电商平台、在线销售以及电视购物等相同性质不同渠道的商品推销服务。

 

 

二、当35类的商标与使用商品对应的商品类商标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

 

 

案例:甲企业为一服装生产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品牌为“海雀”,在企业成立之初注册了商标“海雀”。经过多年经营甲企业的服装品牌逐渐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乙企业在了解到甲企业的情况后,立即在第35类注册了“海雀”商标,并开设服装零售店,店铺招牌为“海雀服装店”,店铺内销售其他品牌的服装。

 

 

通常情况下,商品类与服务类的商品不会发生冲突或混淆,而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形中,便是商品类与服务类商标冲突的情况之一,也是目前发生的最多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上述乙企业的行为可能是恶意也有可能是善意。

 

 

在现有的案例中,通常会对在后申请人的使用行为进行一些约束,以达到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为限度。

 

 

对于类似于甲企业的经营实体而言,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早将与自己经营相关的类别提前进行保护,避免当纠纷发生后再应对。往往当纠纷发生时,损失已经发生,而又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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