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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 (539)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核准注册满2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和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可以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网发布,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20人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认定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评审委员会中确定1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著名商标评审组。
  评审组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组评审著名商标,应当由评审组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淘汰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商标,剩余的确定为拟认定名单。
  评审组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或者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初审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六条 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青岛市著名商标牌匾证书,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未予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被认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奖励。
  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报送续展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一条 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未按本办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青岛市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该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有关部门请求帮助,市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
  (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续展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重新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可以收取评审费、公告费,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
  (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具体的认定程序、规则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 日。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为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投诉指示门径,也为有关部门高效率地处理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方便。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根据《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编写,分为 8个部分,约1600余字,对受理投诉的机关、投诉范围、投诉时效、投诉材料等方面作了简明而具体的介绍,并附有英文版本。《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是具有很强实用性的投诉指南,为著作权人维权提供向导。这一工作是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的,是落实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具体行动。
 
   附: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通告
 
第1号

    为指导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国家版权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写了《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现予公布。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如何就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关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根据司法保护制度,经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或者权利人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保护制度,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关于投诉范围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五、关于投诉时效
    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投诉材料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七、关于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诉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
    (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投诉人如果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八、其他行政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中国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类似商品认定中产品用途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一方面,对于产品用途的判断,应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的不同用途面对的是不同的消费对象,一般情况下应该以注意程度较低的消费者为准。

此外,判断商品是否类似除主要应考虑前述的功能、用途等因素外,知名度对于判断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也会产生影响。

中马签署市场主体准入和商标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11月23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见证下,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与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事务部部长拿督哈姆扎·宾·扎伊努丁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吉隆坡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市场主体准入与商标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与马来西亚是友好近邻,双方于2013年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目前,******等方面有着很好的做法。加强两国市场主体准入和商标领域合作,有利于 促进两国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

  根据此次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和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事务部作为谅解备忘录的实施机构,将在市场主体准入和商标领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交流,就共同关心的重要事宜和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适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

  签署谅解备忘录前,张茅与哈姆扎举行了会晤。双方回顾了两部门既有合作成果,并就双方最新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商事登记领域的最新改革措施进行了 探讨。双方同意依托合作谅解备忘录,开拓互利合作,深化相关领域的沟通和对话,推动两国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双方决定通过共同 努力,遵循务实高效的基本原则,就合作协议的实施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方案或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备忘录中各项条款,及时回顾评估合作成果,不断提高合作成效。

  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事务部是以促进国内贸易增长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负责制定政策、战略并评估国内贸易和消费发展相关问题的政府 部门。除消费事务司、消费研究与政策司、消费品安全标准司、马来西亚消费者投诉法庭等内设机构外,该部还下设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等机构。

 

我国商标大事记

1902年9月5日英国政府与清政府在上海签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


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也签订了《通商行船续约》。美、日两国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


1904年8月4日清政府在帝国主义的胁迫下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13年冬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管理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商标备案工作。


1923年5月农商部商标局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以及各项公文程式。


1923年9月15日农商部商标局编辑出版了第一本《商标公告》。


1927年农商部分为农工、实业两部。商标局改为隶属实业部管辖。


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业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


1928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把全国注册局中分管商标注册的业务工作划出,成立隶属工商部的商标局。


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实行。


1932年2月15日商标局总部从南京迁至上海贵州路办公。


1933年11月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方面的大型巨著《东亚之部商标汇刊》编辑出版。


1940年7月汪伪政府公布《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


1941年1月1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商标局总部由南京迁到上海北四川路861号办公。


1946年4月13日苏皖边区政府发布《商品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6年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办法》。


1949年7月1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商标注册暂行办法》。


1949年1月8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


1950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0年9月29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


197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成立,直属国务院,由国务院财贸小组代管。


1978年11月12日工商总局决定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


1979年2月4日工商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会议讨论了恢复统一注册商标制度,开展外国商标的注册工作。


1979年2月26日至3月2日工商总局与贸促会组成观察员小组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的商标注册条约临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1979年4月2日工商总局恢复《商标公告》的出版工作。


1980年2月至5月全国清理商标的工作基本完成,共清理商标5万余件;清理登记编号32589件。


1980年9月16日至26日工商总局在杭州召开全国商标工作会议。


1980年11月1日正式恢复全国商标集中注册。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WIPO总干事递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6月3日生效。


1980年10月11日工商总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特定名称与商标名称统一。


1980年10月24日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调查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制订了《混同商标处理原则》。


1980年11月3日工商总局对139个工业企业使用的129个商标颁发《国家著名商标证书》。


1981年5月工商总局在江西九江召开混同商标处理工作会议,确定保留10697件混同商标中的4140件。


1982年5月11日至24日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举办商标法律讲座。


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会议还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确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3年2月2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始实施。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共34条)。


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1984年8月13日至1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国际商标讨论会。


1984年12月19日我国向WIPO总干事递交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加入书。


1985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公布实施《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3月19日我国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开始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1985年4月29日国家工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5年4月22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标在国外要求优先权问题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坚决制止销售残次零部件和废次商标标识的通知》。


1985年7月15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1985年9月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卷烟、雪茄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16日国家工商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10月下旬法国工业产权代表团访华,并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签订了《中法商标工作组协定》。


1985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5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商标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8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16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86年1月20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


1986年4月7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1986年8月7日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联合发出《关于使用第六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图案的通知》。


1986年8月30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注册商标指定颜色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31日国家体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使用第十一届亚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名称的通知》。


1986年12月3日国家体委、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使用第六届全运会名称问题的通知》。


1986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放开商标印制定点单位。


1986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


1987年1月5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布《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1987年2月6日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1987年3月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复印(商标注册证)问题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新的《商标注册证》启用。


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局、国家语委发出《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布《重申关于商标注册核转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必须工整、不得涂改。


1988年1月14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1988年1月19至25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商标工作会议,贯彻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1988年2月2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认定商标真伪问题的通知》。


1988年4月13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台湾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填写地址的意见》。


1988年5月28至6月3日应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莱德尔先生来华进行“商品注册用国际分类”讲座。


1988年6月3日国家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实施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4日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生效,正式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1988年11月21日商标局发出《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16日商品分类采用商品国际分类的转换工作基本顺利完成。


1989年2月20日我国决定接受韩国企业向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


1989年12月4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保护第七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和名称的通知》。


1990年4月15日至19日全国商标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


1990年5月11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决定1990年7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直接收缴商标规费。


1990年5月18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1990年5月18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0年5月23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1990年6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1990年6月1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商标工作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0年7月20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成立中国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1990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19日国家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协助做好“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征求对〈商标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1991年1月16日国家工商局对河南省漯河罐头食品总厂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燕同复字[1991]第1号),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国家工商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案件的第一个复议决定。


1991年3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下发了《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的调整》明细表,并于6月1日起执行。


1991年5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抓紧解决两本账商标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降下帷幕。


1991年10月15日国家工商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国家工商局与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至25日国家工商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商标工作会议。


1992年7月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2年9月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开始管理国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续展注册工作全面展开。


1992年11月28日至12月1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上海举办了首届全国商标代理业务培训班。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的议案,对《商标法》作了九条修订,并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组建了服务商标审查处,主要负责服务商标的实质审查工作。


1993年5月24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通知》,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1993年6月24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第22号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法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994年4月26日国家工商局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保护1996年哈尔滨第三届亚洲冬季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加入书,同年8月9日生效,中国正式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


1994年9月13日国家工商局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保护1994年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1995年9月9日中华商标协会成立。


1995年6月30日国家工商局与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保护第五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加入书,同年12月1日生效,中国正式成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02号令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局下发《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199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制定并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工作职责》和《商标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1998年2月20日国家工商局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


1999年1月《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创刊。


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局制定《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月1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2000年1月国家工商局提出《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3月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商标代理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日《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施行。


2000年3月20日至21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中华商标协会的配合下,在北京召开“维护商标专用权企业联系点工作会议”。


2000年4月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江苏无锡召开全国商标执法工作联系点暨工商所商标办案工作座谈会。


2000年4月11日修改《商标法》专家学者咨询座谈会召开。


2000年4月首届中国国际商标知识大赛在京启动。


2000年4月27日“崛起的中国品牌”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2000年4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有关领导在“2000年内地与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研讨会”上表示将加强保护网络商标。


2000年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发出《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撤消PDA商标一案的具体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2000年5月16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培训在京举行。


2000年5月全国先进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人评选工作开始。


2000年6月2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召开汽车行业商标整治工作协调会。


2000年6月8日至9日国家工商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成都联合召开“WIPO亚洲地区商标国际保护研讨会”。


2000年8月全国商标代理会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2000年9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决定在9、10、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证明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工作。


2000年9月14日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大连市举行2000年全国商标评审工作会议。


2000年9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关于协助执行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0年9月16日“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举行。


2000年10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决定争取“首届中国国际商标知识大赛”的总冠名权。


2000年12月我国商标年申请量超过20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近122万件。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局务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商标评审规则》,并自同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首届中国商标节在深圳开幕;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并在“中国商标网”上予以公布;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向社会开通,自此,任何人均可登录“中国商标网”在线免费查询商标注册信息。

2009年9月15日,我国年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量突破百万大关,达100.5万件。至此,我国商标的注册申请量、审查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第一商标大国。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授牌大会,并公布了首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名单。

2010年12月9日,我国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商标审查周期从加快审查前的3年缩短到1年之内。

2011年6月,为期9个月的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工商系统立案数和捣毁窝点数均占行政机关统计数据的一半以上。

2012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

2014年5月,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正式实施

201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

2016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数字创意 重塑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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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WIPO的成员国在2000年选择4月26日——1970年《WIPO公约》生效的日子——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此后,知识产权日每年都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让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共同思考知识产权怎样为音乐和艺术的繁荣作出贡献,怎样驱动技术创新,帮助改变我们的世界。


加拉加斯,日出时分,作家从睡梦中醒来,灵感忽现,于是拿出平板电脑。她的思绪飞向正在伦敦西区剧院排练的伴侣。文字、画面、剧情和对话来回闪现。 一部关于全球疫病、毒品激战、政治阴谋的新系列剧脚本进入好莱坞某制片人的收件箱,制片人联络了迪拜、孟买、柏林和北京的合作方。达成交易,找到资金,商定发行渠道。

开始拍摄:外景设在瓦尔扎扎特,室内场景在布鲁克林,特效来自曼谷。配音响起:里约热内卢热情奔放的动感音乐,拉各斯震耳欲聋的汽车喇叭声,继而是布拉格的弦乐。随着粉丝从世界每个角落潮水般涌向大大小小的屏幕,该剧的主题曲开始像病毒一般流行......

电影、电视、音乐、书籍、艺术、视频游戏——简言之,都是文化作品——早已跨越国界。但是,无线时代正在改变可消费文化在远远超出国界的市场上如何 被创建、发行和欣赏。越来越便捷的数字技术把物理上的障碍一扫而空,将一个跨文化合作的世界置于每个艺术家和创作者的指尖,并以新的方式滋养着想象力。数 字创意的繁盛给数字消费者带来了福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阅读、观看和收听世界各地无数创作者的作品。

重塑文化——文化的创造、获取和筹资——并非没有挑战。一个具有灵活性和适应力的知识产权制度所面临的挑战是,帮助确保我们这个数字世界中的艺术家 和创意产业可以就自己的作品得到适当报酬,这样才能继续创造。因此,在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将要围绕文化的未来探讨一些问题。我们将访谈数字市场上 创意方面的专家和创作者本人,以了解他们对今后趋势的看法。

判断商标正当使用时对历史因素的考虑

商标正当使用不仅是对商标权排斥范围的限制,也是正确的权利边界和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中进一步发展了判断商标正当使用应考虑的因素,并细化了商标正当使用行为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狗不理集团与济南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商标侵权一案中指出,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作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

对描述性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

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无法直接起到区别商标来源的作用,其禁止 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就受到较大的限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事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诊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判断侵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除要比较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还应关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应考虑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健儿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要比较字型、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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