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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微博版权协议引争议

据《劳动报》报道,这两天不少用户在打开新浪微博客户端时,都会接到一条微博更新《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提醒,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按钮才可继续使用微博。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在默认用户同意的《微博用户服务使用协议》中要求,“未经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由此引发众多网友对自己微博******就属于新浪,不能再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有专栏作家表达自己的担忧说:“我每天看书看剧然后动不动写几千字发微博,写了一年,集合了两本书。以后怎么办?”

 
  记者联系上新浪微博公关人士,对方表示,该条款主要针对第三方恶意抓取行为,但在表述上确实尚需完善,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协议,并及时告知用户。
 
  新浪微博官方也两次发布声明,其中称拟对两条争议最大的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时表示,微博上发布的原创内容,著作权理所应当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上。但是,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是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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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滴”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作为生产销售调味品的同行企业,山西溢滴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溢滴香公司)与河南郑州春芝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春芝公司)就“溢滴”二字打起了官司。春芝公司称“溢滴”是自身商标“一滴”的延续,溢滴香公司则认为“溢滴”是该公司的字号。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春芝公司申请注册的“溢滴YIDI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损害了溢滴香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芝麻酱商品上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5473612号“溢滴YIDI及图”商标,由春芝公司于2006年7月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9类芝麻酱、食用油、熟芝麻等商品上。溢滴香公司于2012年4月申请注册“溢滴香”文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作用的商品相同。
  溢滴香公司认为,该公司一直使用“溢滴香”字号,并将其作为调味品品牌进行推广,其“溢滴香”商标使用在先,并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了较高知名度。春芝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并且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芝麻酱、食用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后,春芝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构成了对溢滴香公司在先使用的“溢滴香”商标的抢注,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关于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裁定。 
  春芝公司随后提起上诉。其认为争议商标是来源于该公司的知名商标“一滴”,是在该商标的基础上形成了争议商标“溢滴”,并非是对溢滴香公司商标的抢注,并且争议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溢滴香公司使用的商标“溢滴香”以及商号“溢滴香”的主要汉字相同,争议商标的图文组合形式也未能使其显著部分与溢滴香公司的“溢滴香”商标及商号形成明显差异。春芝公司与溢滴香公司的经营内容属同一行业,产品的经销地域存在重合,春芝公司应当知晓以“溢滴香”作为商号的溢滴香公司从事着上述商品的生产销售。另外,“溢滴香YIDI及图”在组词结构、修辞方式上明显不同于“一滴”,而与溢滴香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溢滴香”极为近似。据此,法院认定春芝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溢滴香公司的在先商号权,遂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撤销争议商标在食用油、芝麻酱商品上注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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