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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立体商标维权大获全胜

  本报讯 曾酿造出世界上第一瓶XO的法国轩尼诗公司(下称轩尼诗公司)将“酒瓶”设计成特殊的“葫芦”状,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当在市场上发现与其形状近似的酒瓶时,遂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维权诉讼。日前该公司凭借此立体商标,在山东烟台发起一起维权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
  2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获悉,轩尼诗公司诉孙某、烟台某酒业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审结,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葫芦状”酒瓶立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两被告曾生产、销售的酒的酒瓶形状与轩尼诗公司注册的“葫芦形”酒瓶立体商标外形相近似,在接到轩尼诗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时,两被告曾回函表示认可其侵权行为并承诺不再侵权。但在2013年的某糖酒交易会上,轩尼诗公司发现烟台某酒业公司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遂诉至烟台中院。
  对于该案,烟台中院相关负责人称,立体商标又称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体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等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立体商标往往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易于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新增加了三维商标这一新的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实现了从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的跨越,使我国的商标类型更为丰富。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经查证目前山东省尚无审理立体商标案先例,该案在烟台市尚属首例。(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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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至尊”诉商标侵权未支持

“金至尊”诉商标侵权未支持

时间:2014-2-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报讯 著名珠宝品牌“金至尊”因数年前与北京金港至尊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港至尊公司)合作加工、销售“金至尊”黄金礼品,而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金港至尊公司及浙江皇城工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皇城工坊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金至尊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早年间金至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就“金至尊”品牌的黄金礼品等商品生产和销售达成合作意向,金至尊公司的关联企业代表金至尊公司在2009年10月与金港至尊公司签署协议。协议规定,由金港至尊公司委托金至尊公司负责黄金的加工、配送,原材料及费用由金港至尊公司支付,相关产品的销售则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记者了解到,双方合作的黄金产品冠以“金至尊”品牌,为履行协议,金至尊公司授权金港至尊公司在相关黄金产品上使用金至尊公司拥有的“金至尊”系列商标,并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出确认函。
  在实际合作中,金至尊公司未能进行黄金的加工和配送,金港至尊公司遂委托上海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泓金公司)负责加工、配送工作,金至尊公司知晓此事并予以认可。
  通过上述合作模式,四方企业到2012年1月一直相安无事地推进合作进程。但到同年2月份上海泓金公司停止加工、配送黄金制品后,金港至尊公司转而委托皇城工坊公司负责,这一举动引发了后来的商标侵权纠纷。
  金至尊公司认为,其未向皇城工坊公司进行商标授权,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金至尊”标志的黄金产品,侵犯金至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于是否提前知道金港至尊公司委托皇城工坊公司进行加工一事,金至尊方面没有作出回应。
  金港至尊公司在答辩时称,其与皇城工坊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由皇城工坊公司自行取得,皇城工坊公司对此却并不认同。记者就此采访皇城工坊公司,该公司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认为金港至尊公司取得“金至尊”商标的使用权,皇城工坊公司未获使用许可,但皇城工坊加工制作“金至尊”黄金产品是为了履行金港至尊公司与金至尊公司签订的协议,且在金至尊公司向金港至尊公司发出终止授权的函件后,皇城工坊公司没有再继续生产“金至尊”黄金商品,皇城工坊公司和金港至尊公司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驳回了金至尊公司的诉讼请求。(张茜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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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仑苏”之争

因认为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了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包装风格一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津特仑苏公司及个体经销商郭某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昨天,作为市三中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这起涉及知名品牌“特仑苏”的商标纠纷案,由民五庭庭长杜长辉亲自审理。

  状告天津特仑苏

  蒙牛索赔50万

  “特仑苏”作为驰名商标,由蒙牛公司长期使用。庭审中,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使用了同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蒙牛公司据此要求,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犯蒙牛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天津特仑苏公司及郭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特仑苏”能否用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天津特仑苏公司代理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涉案奶制品,边对照边解释称,产品包装上均是对于自有商标的合理使用,并未突出使用蒙牛公司的商标,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侵权,“首先我公司没有主观恶意,其次与蒙牛公司产品在装潢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同时,作为个体销售商郭某的代理人表示,超市出售的所有奶制品都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因此不认可蒙牛公司提出的诉求。但蒙牛公司提出,郭某当初是否明知销售的是涉嫌侵权商品仍进行销售一事值得商榷。

  而蒙牛公司代理人也拿出涉案的4种产品,直指天津特仑苏公司产品突出使用了特仑苏的字样,“无论内外包装,只要使用了就算侵权。”

  内蒙古蒙牛要求

  天津特仑苏改名

  此外,对于蒙牛公司提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天津特仑苏公司反驳称,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时,蒙牛公司的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蒙牛公司对于“特仑苏”并无在先权利,且企业名称注册已满5年,因此蒙牛公司无权请求撤销。

  整个庭审中,双方就天津特仑苏是否侵犯了蒙牛的商标权、是否应当停止使用含有“特仑苏”的企业名称以及是否应当变更名称、是否擅自使用蒙牛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等5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昨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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