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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执业手记 (304)

印度商标注册的业务流程(单一国家途径)

由于印中两国都是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两国的商标注册流程比较相似,印度的商标业务流程大体概述如下:

1、商标申请注册流程

1)所需要的材料

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英文)、委托书(简签)

印度官方同我国一样,也规定了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数量,十项以内不增加费用。

2)一切顺利的情况注册流程

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注册

同我国一样,商标的初审公司期也是三个月,稍有不同的是,该三个月的公告期可以经申请延长一个月。

3)流程的周期及有效期

整个商标注册的流程周期大概是两年半至三年,注册有效期为10年。

 2、后期业务所需要的材料

1)续展

续展期为到期前六个月,经续展延长10年有效期。过有效期后,也有六个月的宽展期,但会有额外的宽展期费用。

2)转让

申请中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均可办理转让,办理转让受让人提供委托书和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即可。

3)变更

申请变更,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经公证的主体信息变更证明。

 3、驳回复审和异议

印度商标申请的驳回率非常高,大概60-70%左右,所以申请人尽量提交设计独特的标志,可以降低风险。

印度商标异议程序:

阶段一:公告期内提交异议申请书;

阶段二:异议人收到申请人的答辩书后两个月内提交异议理由书及证据;

阶段三:异议人有一个月的补充异议材料期,申请人没有;

阶段四:听证——裁定。

 

4、撤销

印度商标被撤销的主要理由是,注册后5年没有使用、注册不当和到期未续展。

提交撤销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印度商标局提出撤销,整个程序需花费5年左右的时间;

另一种是向印度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提出撤销,整个程序需要花费三年左右的时间。

青岛市著名商标

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 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 (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 形成审查报告和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第 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依据 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 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 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 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 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可以将申 请人有关信息上网发布,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 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 构进行调查。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 实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著名商标认定评审 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20人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相关 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 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认定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 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评审委员会中确定15人以上的单数 组成著名商标评审组。 评审组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组评审著名商标,应当由评审组的全体委员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淘汰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商标,剩余的确 定为拟认定名单。 评审组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或者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 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 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加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其他人 员的回避,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 十五条 经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初审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 十六条 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 不成立的,认定为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青岛市 著名商标牌匾证书,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未予认定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被认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 定对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予以奖励。 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为知名商品。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 计算。 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区 (市)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报送续展申请材料。符合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公 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依法核定的商品 上使用著名商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 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变更登 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 —6—
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著名商标 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著名商标所有人应 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 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 二十一条 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 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 “青岛市著名商标”的 字样或标志。 未按本办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不 得使用 “青岛市著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以与该著名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 对该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 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 先推荐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印发 《青岛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 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有关部门请求帮助,市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 销其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

(二)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 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 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 改正的;

(四)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续展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 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自撤销 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重新受理其认 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 标,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可以收取评审费、 公告费,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 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组织评审、认定著名商标的;

(二)未依法履行保护著名商标职责的;

(三)违法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著名商标的评审、 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严重 失实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评审委员会委员 的资格、任期和具体的认定程序、规则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 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常见问题

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哪些必备条件?

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核准注册满2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 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四) 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 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

(六) 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 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 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六) 该商标或者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七)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排序情况;

(八) 有关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九) 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

(十) 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著名商标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为便于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同时规范著名商标认定行为,《办法》规定著名商标认定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市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征求意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发布初审公告、发布认定公告。

四、著名商标是否终身制?

答:不是。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报送续展申请材料。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五、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和鼓励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是《办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办法》设定了保护措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义务要求,从而直接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著名商标自认定公告之日起,他人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该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二)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印发《青岛著名商标保护名录》,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权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有关部门请求帮助,市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

六、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什么义务规定?

答:(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依法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著名商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签订著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著名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四)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著名商标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七、出现什么情况著名商标会被撤销?

答:《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撤销著名商标的认定:

(一) 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著名商标的;

(二) 在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差,或者其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三) 擅自超越所核定的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 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申请续展后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 具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年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重新受理其认定申请。

2013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认定与使用的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以上内容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得不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

 

另外,《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的内容,对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情况,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商标注册时如何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

选择商品项目时需要用到《******
******时您需要指定保护的商品项目,在一个大类中,您可以选择十个项目,十项以内费用不变,如果您的选择超出了十项,国家商标局会收取第个项目80元的加项费。
您进入分类表,首先看到的是类别的名字如: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等等。点击查看详细后,您会看到组别的名字如:0101、0102等等。
当您再次点击查看详细时,才会看到具体的、您可以选择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010209花保护剂 、250045服装 等等。
同一件商标您在选择商品项目的时候,可以跨组选择,但不可跨类选择,如果您选择是另一个类别的项目,国家商标局会按增加一件商标来计费。

注册商标时所需要的材料

公司做为申请******(您的商标日后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中);

3、商标图样(如果是文字商标您需要告诉我们是否有字体颜色方面的要求);

4、您的联系信息,包括收件人、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

 

个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申请商标时所需要的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的照片或是扫描件;

2、申请人身份证的照片或是扫描件;

3、商品项目(您的商标日后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中);

4、商标图样(如果是文字商标您需要告诉我们是否有字体颜色方面的要求);

5、您的联系信息,包括收件人、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

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时应注意的问题

      1、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2、待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以绝对理由驳回,在部分商品上以相对理由驳回的,对于以绝对理由驳回的部分,须对其是否有在先权利进行检索。

  3、待审商标的某部分以绝对理由驳回时,须对该商标其它部分有无在先权利进行检索,若有在先近似的商标 的,应同时引用相对理由驳回。如在药品上的“雪山胃宝”商标,服装上的“天龙纳米”商标,除引证在先的“雪山”、“天龙”商标驳回外,还需引用禁用条款驳 回“胃宝”、“纳米”部分。

  4、对待审商标拟以绝对理由驳回时,应检索相同商标在所有类别上的审查处理情况。除了考虑各类商品/服务项目的特殊性之外,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审查标准应保持统一。

  5、待审商标以相对理由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如果引证商标有优先权、续展、变更、转让、撤销等信息的,应查看详细情况。

  (2)驳文应明确指出待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近似的部分。

  (3)如商标的同一要素需引证两个以上商标驳回时,应指明类似的商品。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的审查

      1、待审商标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查中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确认该商标是否有其他含义。

  2、待审商标为中文的,审查员认为该商标有可能是外国地名的中文译名时,使用“金山词霸”确认。

  3、待审商标为局审查业务会议已讨论过的外国地名的,审查时屏幕上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会显示关于该待审商标是否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会议纪要结果。

  4、待审商标为未经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外国地名的,应上报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

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的审查

      1、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除需将整体立分卡外,还应对商标的专用部分单独立分卡。如商标“喜龙技术经营”,需立汉字分卡“喜龙技术经营;喜龙”、拼音分卡“xi long ji shu jing ying;xi long”。

  2、编辑放弃专用权说明时,应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1)在放弃专用权编辑栏中,删去申请人设计说明部分,只保留放弃专用权部分。

  (2)删除时用鼠标将待删部分选中,用“Delete”、“Back space”键删除,不要用“空格键”删除。引号用半角的双引号,结尾不留标点符号。                                     

  (3)按“确定”保存。

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日期及权利状态的判定

       1、查看国际注册商标优先权日期时,应点击优先权文件编号(显示为红色),在弹出的信息窗口中确认该国际注册商标有无优先权备注信息。无优先权备注信息的,优先权适用于该国际注册所有类别的全部商品和服务;有优先权备注信息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备注信息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2、审查界面显示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期是商标局收文日期,与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无关,不应作为判断在先权的依据。商标审查中,应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国际注册商标在先权日期:(1)优先权日期 ;(2)后期指定日期;(3)国际注册日期。国际注册信息中,存在部分类别或某类部分商品被驳回、同一国际注册申请多次指定中国(例如国际注册时指定中国,后期指定又指定中国)等情况,审查时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先权日期。

  3、由于国际注册商标是一标多类,存在显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如:国际注册多类申请中某一类国际注销,此注册号其他未申请注销的类别也显示为国际注销,如G820767,仅在第9类上提出相关注销申请,在第42类上并未申请注销,但在审查界面上也显示为国际注销。除此之外,驳回或部分驳回、国际删减、驳回复审等都存在类似情况。此时,应查看综合信息以确定商标权利状态,难以确定权利状态时应与国际注册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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