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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2013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认定与使用的修改内容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以上内容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得不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

 

另外,《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的内容,对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情况,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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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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