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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行业资讯 (1598)

三星拒绝赔偿苹果5.33亿美元 长达七年的专利大战何时结束

6月12日据国外媒体报道,苹果和三星之间长达七年旷日持久的专利大战似乎还没有结束。

 

三星刚刚拒绝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苹果5.33亿美元的判决结果,并且已经提交要求重新审理的动议。

 

根据Law360的报道,三星要求法庭撤销该决定,或进行重新审理。

 

在阅读了长达34页的庭审结果之后,这家韩国科技巨头表示,陪审团的裁决并不能获得证据支持,三星表示陪审团的结果并不合理,因为其支持了苹果公司大约一半的要求。

 

该动议称:“陪审团有过度裁决的嫌疑,而且对每个问题的论证都对自己不利。有证据支持的赔偿判决总额不超过2805万美元。”

 

三星的提议依然还是在重申其在法庭审理时的观点,并且再次强调被裁定侵犯苹果专利的产品只是特定的组件而不是整个手机。

 

此外,三星还要求在一项与多点触控相关的专利侵权案审理中获得一笔金额为1.45亿美元的赔偿。三星表示由于该专利被判无效,苹果必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据悉,苹果需要在6月21日之前对这一动议做出回应,并且听证会定于7约6日举行。

全国首创!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与国家知产局复审委开展专利案件联动审理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产局复审委)就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开展联动审理,该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创。

 

    2018年1月17日,原告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作为两项涉及童车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向宁波市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承担专利侵权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国家知产局复审委就涉案的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由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属于行政程序,以往,法院一般先中止民事侵权诉讼的审理,待国家知产局复审委发布结论后恢复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长,而且当事人需要在北京和起诉地之间来回奔波。

 

    为解决上述问题,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国家知产局复审委进行沟通,决定依托双方共同在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的无效案件巡回审理庭暨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对案件进行联动审理。

 

    审理当日,国家知产局复审委工作人员、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合议庭成员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来到上述巡回法庭。国家知产局复审委首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之后,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在同一审判庭无缝对接开展本案民事侵权诉讼庭审活动。整个联动审理过程持续4个小时,来自省内的多家知名企业和法律机构共计50余人观摩了庭审。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动审理既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确权和维权周期,同时也促进了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交流,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积累了更多经验。”

 

    目前,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与国家知产局复审委已进一步达成专利案件审理的司法与行政长效合作机制,包括建立涉诉复审案件优先审查渠道、技术类案件专家咨询制度,缩短涉诉行政案件审查期限等。

美国ITC对丰田松下等公司启动专利侵权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6月7日宣布对丰田、松下等数家公司展开调查。这些公司的车载信息娱乐影音系统设备及组件有可能侵犯美国企业专利。

 

  据日本时事通信社6月8日报道,受到调查的公司还包括电装天(Denso Ten)、瑞萨电子(Renesas Electronics)在美国的分公司及日本无线公司。ITC重点对这些公司的汽车音响、视频显示设备及摄像头展开调查。

 

  如果侵权属实的话,这些公司的产品将被禁止在美国销售。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10年硕果累累

今年6月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周年。近年来,中国在向知识经济转型过程中,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巨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认为,中国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典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国际专利申请的第二大来源国,仅排在美国之后。中国是唯一申请量年增长率达到两位数的国家,自2003年以来每年增长率都高于10%。报告预测,以目前发展趋势,中国有望3年内赶超美国,成为国际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接受采访时称,中国经济正在向知识经济转型,相关领域近年来取得了巨大发展。高锐说:“中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快速发展也体现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公司和大学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以及支持知识产权的现代法律基础。”

 

高锐还指出,来自中国的商标申请同样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管理体系下增长最快。“2017年,中国成为马德里体系的第三大用户。建立品牌声誉对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非常重要,消费者重视尖端技术,但也重视质量、可靠性和品牌形象,而商标能帮助企业努力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此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局局长安德鲁·迈克尔·翁应邀访华时也表示,中国从上到下全面一致贯彻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过去的10年中,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非常了不起。

 

今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邀派出高级专家团正式访华,主要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年国际评估工作进行交流研讨,并形成国际评估意见。其间,翁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个重要项目,就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来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这是非常艰巨的任务,而中国是可以学习的榜样。

 

“在协助东盟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我们一直以中国作为榜样,”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前局长廖媛然访问上海时说,“我们鼓励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到中国、到上海来学习,来看一看他们怎么进行知识产权成果应用的转化。”

 

2008年我国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知识产权战略从此上升到国家战略进行统筹推进。来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共计135.6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8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胡文辉表示,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与此同时,中国专利质量显著提升。胡文辉表示,通过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中国在信息通信、航空航天、高铁、核能等领域形成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但与国外相比,中国部分领域专利布局仍存在差距。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中,从维持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拥有量来看,国内在29个技术领域中数量少于国外。

 

高锐指出,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走出国门、开展海外业务,知识产权的外向性很可能成为未来许多中国企业的重要话题。他说:“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尖端技术、设计、品牌声誉等方面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他们肯定需要更多地依赖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意味着需要更熟悉和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互联网专利诉讼战硝烟频起 知识产权呼唤更完备法律保护

百度与搜狗、三星与华为、三星与苹果、来电和街电……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间的专利冲突日益频繁,诉讼战已趋常态化。

 

近日,中国互联网安全公司360又将另一互联网A股上市公司上海二三四五公司告上法院,以被侵犯6项发明专利为由提起6起诉讼,并索赔6000万元。

 

硝烟再起,这也是360回归A股上市后首次提起的专利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受到空前重视的今天,这起案件令人瞩目,其结果也值得期待。

 

 两地提起6起诉讼 

 

近日,360公司在北京、武汉连续发起6起诉讼,起诉另一互联网A股上市公司上海二三四五公司旗下“2345安全卫士”“2345浏览器”“2345游戏盒子”侵犯了其6项发明专利,要求后者赔偿总计6000万元经济损失,以及300万元合理支出,同时要求停止发行、提供上述三款产品。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述诉讼中的3起。360起诉称,2345安全卫士及该产品中使用的优化加速、加速球、“2345断网急救箱”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外,另3起案件立案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360起诉称,2345浏览器产品、2345游戏盒子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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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起诉状称,为了获得涉案专利,公司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进行研究开发;同时,由于被告的侵权产品用户众多,市场占有率较高,对原告运营的“360安全卫士”“360浏览器”“360游戏盒子”等产品造成了很大的市场冲击,且被告由此获得的非法收益巨大。

 

二三四五公司业务板块包括互联网事业群、互联网金融事业群和新科技研究院。互联网事业群包括2345网址导航、2345游戏、2345加速浏览器、2345王牌输入法、2345影视大全等产品。

 

其官网信息显示,2345加速浏览器作为2345网址导航重要入口诞生于2010年12月,是二三四五主推的重要产品之一。而360浏览器则发布于2008年。

 

此外,涉案的2345安全卫士于2014年10月10日推出。当时的公告显示,“公司对安全卫士在各项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产品的问世意味着公司正式涉足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为公司未来业务新的增长点”。

 

市场竞争激烈造成诉讼频发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冲突与日俱增,特别是专利领域,更是纠纷频频,诉争不断。

 

2016年6日,华为公司就其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2018年1月11日,法院终身判决:“三星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即停止在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中搭载实施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3款”。

 

2017年6月,因认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生产的空调产品涉嫌六件专利侵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电器)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000万元。2018年4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中的三件案件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1)奥克斯停止销售被判构成侵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2)奥克斯赔偿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且,由于奥克斯构成举证妨碍责任,其被判按照格力诉请的全部金额600万元进行赔偿,共计4600万元。这一判决金额刷新了至今为止空调行业专利诉讼案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

 

2017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来电科技”) 就其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充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和“吸纳式充电装置”,诉被告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海翼”)、被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街电”)的专利权纠纷两案。2018年5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街电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

 

有专家表示,专利纠纷是市场竞争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市场竞争无法避免的事情。近年来,国内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不断,充分说明我国互联网科技公司的研发水平在提高,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迅速提高。

 

 建立更加完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近年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几个字时常被搬上台面,尤其是在今年。

 

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主旨演讲,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列为我国近期在扩大开放方面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这也是领导人在博鳌讲话中首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

 

一系列具体措施也已经在路上,推进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不久前,在201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表示,专利法的第四次全面修改正在进行中,将以此为契机,建立一个更加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把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提上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有长足发展。三大知识产权法院运行良好,各地知识产权法庭纷纷建立。在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就表示,以“钉钉子”的精神抓紧落实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加快中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家长私自复印“学而思”教材卖了12万,涉侵犯著作权被公诉

培训机构火爆,连带着内部教材也成了抢手货。


刘某、李某夫妇为孩子报名“学而思”培训班后发现了这一“商机”,私自将培训班教材翻印,通过网络出售牟利。5月30日,上海长宁检察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从检察院获悉,2016年7月,刘某、李某给女儿报了“学而思”的全年能力以及摩比线上计算课程,因此被拉进了一个由学生家长组建的微信群。


由于热门培训班名额有限,为了能让孩子接触到更多教材,群内一些家长会互相“交流”各大培训机构的教材。当他们得知刘某的女儿参加了“学而思”的培训班,便纷纷请他上传“学而思”教材。


刘某拍照上传了教材部分内容,就有家长向他索要整本教材,并承诺会支付一定报酬。刘某还发现,“学而思”的教材不仅在家长群中备受欢迎,网上也有不少人在求购。夫妻俩一商量,决定干脆把整本教材挂到网上出售,借机赚上一笔。


于是,刘某夫妇用家中的扫描仪将女儿所在培训班的教材整本扫描,还在网上买入“学而思”摩比能力课程教材的PDF电子版。2016年8月,他们开始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这些教材。一旦有人求购,谈好数量和价格后,他们就会将教材的电子文档和客户的收货地址发送给网上的一家打印店,由打印店打印、装订成册,直接快递给客户。


2017年,“学而思”培训机构发现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卖家出售他们的教材。该机构工作人员假扮学生家长购买了一套全年能力课程教材,一共6本,价格340元。其要求卖家将课本寄到徐汇公证处所在地址,在快递包裹寄到后便直接由公证处进行现场保全、公证,并向警方报案。2017年3月9日,刘某、李某在暂住地被民警抓获。经司法审计,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刘某夫妇通过该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学而思”教材的交易金额为1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上海学而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对涉案教材享有版权,被告人刘某、李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扫描实体课本或购买电子版的形式获取课本内容,并将上述课本翻印,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检察机关还要提醒广大学生家长,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要因为望子成才心切而沦为制贩盗版教材的帮凶,一旦发现有侵权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

2017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跃居全球第二

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消息称,2017年中国提交的PCT国际专利(专利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48882件,排名全球第二。在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前15位的原属地中,中国和印度是仅有的两个中等收入国家。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各项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和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知识产权为中国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提供了重要支撑,也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竞争法宝。

 

过去10年,中国在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卓有成效

 

2008年,中国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为国家战略。10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有效地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过去10年,全世界都看到了中国政府在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卓有成效的努力。”美国高通公司高级副总裁马克·斯奈德日前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年评估外资企业和机构座谈会上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一条完全正确的道路上前行,高通在移动通信领域能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跟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良性运转分不开。

 

IBM(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律经理郑闽迦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带动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标准相关的法律以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在进行改进,往好的方向发展。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逐渐掌握了运用知识产权的经验,出现了很多拓展国际市场的成功案例,如华为、中兴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此次公布的数据印证了郑闽迦的说法:2017年,华为公司与中兴通讯分别以4024件PCT国际专利申请和2965件PCT国际专利申请占据了PCT国际专利申请人前两名的位置。

 

日前,中国美国商会发布的《2018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在华的美国企业认为中国投资环境正在改善。受访企业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力度保持稳定或有所提升。而随着外商投资环境的持续优化,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将目光瞄准中国这个有着无限商机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5652家,同比增长27.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775.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9%。

 

中国知识产权价值在全球得到认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全球前15个原属地中,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年增长率达13.4%,是唯一取得两位数增长的国家。而且自2003年以来,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都高于10%。

 

“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全球排名第二和高年增长率,反映出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整体实力的提升,也说明中国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很高。”陶鑫良说,2017年,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都突破了100万件,中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加速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逐渐成为全球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知识产权在中国市场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江苏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朱宇表示。

 

“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首次超过40亿美元。这显示我国知识产权的价值在全球也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刘海波说。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从国家层面推动专利走出去

 

“如今,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从国家层面推动专利走出去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介绍,日前第十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成都召开,签署了联合声明,将进一步加强金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另外,我国与柬埔寨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确认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可在柬埔寨登记生效。中国发明专利权人通过这一途径可快速、便捷地在柬埔寨获取专利权及相关保护。

 

在第十届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局长路易斯·奥塔维奥·皮门特尔,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局长戈利高里·伊夫利耶夫,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欧姆·帕卡什·古普塔以及南非公司与知识产权注册局局长罗伊·沃勒共同签署了《金砖五局关于加强金砖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保持紧密合作符合金砖国家的共同利益,有利于营造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并推动知识产权在新兴经济体中的发展。金砖国家将在法律法规、能力建设、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培训、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协调、金砖合作机制建设七大方面进一步开展信息交流及合作。

 

“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将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申长雨说。

我国重视石墨烯产业,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

  近期举办的2018石墨烯前沿技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2017—2018中国石墨烯发展年度报告》(下称《年报》)。《年报》显示,全球多个国家纷纷开展石墨烯专利布局,我国石墨烯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首位。

 

  2009年之前,石墨烯相关专利技术处于萌芽阶段;2010年之后石墨烯相关专利技术申请量快速增长。《年报》认为,当前多国政府大力推动石墨烯研究和产业化,竞相开展前瞻性、战略性专利布局。

 

  据江南石墨烯研究院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球石墨烯公开专利总量为60874件,同比增长约20%。其中,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最高,专利公开量为37249件,全球占比达61%,位列第一梯队。美国和韩国的专利申请量次之,公开量分别为8024件(占比13%)和6249件(占比10%),位列第二梯队。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专利申请量相对较少,位列第三梯队。

 

  《年报》分析,从技术构成看,目前石墨烯专利技术的重点集中在石墨烯原材料制备,以及储能(电池)、复合材料、传感器、透明导电薄膜、触摸屏、晶体管/集成电路、电子信息等应用领域。我国石墨烯制备和储能应用领域的技术专利最多,偏重于基础应用;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及未来高端应用领域的前瞻性专利布局。

 

  《年报》认为,我国石墨烯专利大部分为国内申请,国外专利技术布局相对薄弱,近年来我国虽然也开始重视专利海外申请,但绝大多数是以美国为目标申请国,专利国际布局缺少整体规划。

 

  《2017—2018中国石墨烯发展年度报告》由中国经济信息社与江南石墨烯研究院联合研撰,旨在系统分析全球石墨烯产业发展新态势,为业界、学界和政府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2017年中国市场主体提交涉外商标注册申请近12万件,居世界第二

日前,《中国品牌走向世界》研究报告发布。报告显示,我国市场主体涉外商标注册申请量呈快速增长之势,标志着中国品牌在世界舞台上又迈出强有力的一步。2017年,中国市场主体提交涉外商标注册申请近12万件,较2016年增长超过40%。在短短4年时间内,中国市场主体的涉外商标注册申请量已从2013年全球第十位迅速攀升至2017年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不难看出,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的推动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意识不断增强,在海外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中国企业为了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把眼光看向全球,保持着可持续性的发展态势,不断向世界发出中国品牌的最强音。

 

  从全球范围内注册地来看,中国的市场主体在全球范围内提交海外商标申请的注册机构主要来自美国、欧洲及中国周边临近的国家和地区。报告对“一带一路”沿线成员进行分析显示,韩国、澳大利亚和泰国是中国市场主体商标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从区域分布来看,2016年在中国的涉外商标申请企业中,广东省的企业最多,占比将近一半(46.7%);浙江省(主要是杭州和宁波)是进行涉外商标申请企业所在的第二大省,占所有涉外商标申请的11.8%;北京和上海分别位居第三和第四。

 

  近年来,我国的国内商标注册量增长势头强劲,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74.8万件,同比增长55.72%,连续16年居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是,面对各国纷繁复杂商标注册规则,中国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方能从容应对挑战。

 

  当前,中国品牌发展日新月异,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品牌发展的环境也越来越好。可以预见,随着品牌创建行动的广泛展开,我国将遵循品牌发展规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发展道路,必将有更多的中国品牌走出国门、享誉世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但原告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可以运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界定。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以上述方法仍无法界定的,可以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方案二:对于权利要求用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书采用自定义词且说明书及附图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可以参考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内容的陈述。
  第五条
  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认定。
  第六条
  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伪造、变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相关权利要求应当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说明书、附图未充分公开特定的技术内容,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过有限的试验仍不能确认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是,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无实质性关联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清楚的规定:
  (一)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主题类型不唯一或者不明确的;
  (二)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的;
  (三)技术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不能直接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无法合理预见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所有实施方式均能够解决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前款所称的不能合理概括得出。
  第十条
  说明书记载的部分具体实施方式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在申请日无需经过过度劳动即可合理预见权利要求涵盖的其他所有具体实施方式均能够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相互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其能否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事人依据该技术内容主张相关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附图未记载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无法确定其含义,当事人据此主张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实验数据,用于进一步证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已经被充分公开,且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根据说明书、附图以及公知常识能够确认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
  化学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以后提交实验数据,用于证明专利申请或专利具有与对比文件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认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实验数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举证证明实验数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包括实验原料及其来源,实验步骤、条件或者参数,实验人员和场所等足以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
  当事人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人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称“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一般不视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现有技术,但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公开的除外。
  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包括对比文件明确记载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专利的主题名称、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和用途,并参考专利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最低位置,确定技术领域。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附图记载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认定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附图未明确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可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关系、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等认定。
  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现有技术提供替代方案的,可以不要求其具有比现有技术更好的技术效果。
  第二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技术启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前款所称的技术启示:
  (一)现有技术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但有相反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该公知常识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除外;
  (三)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范围内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未明确提及的部分,但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产品的功能、用途;
  (二)现有设计的密集程度;
  (三)惯常设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影响,但该设计特征与其他设计特征的位置关系除外。该设计特征包括:
  (一)实现技术功能的唯一或者不可选择的设计特征;
  (二)实现技术功能的设计特征虽非唯一或者不可选择,但对其之间的选择变换并非基于视觉效果。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照片相互矛盾或者模糊不清,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根据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确定所要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具有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现有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现有设计相比,二者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该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
  第二十五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相同类别产品上同日申请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具有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日前提出申请、以后公告,且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相比,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具有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现有设计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一般消费者能够容易想到对设计特征进行转用、拼合或者替换,获得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区别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前款所称的设计启示:
  (一) 将单一自然物的特征直接转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二) 现有设计公开了将特定类别产品的设计特征转用于专利产品的;
  (三) 将相同类别产品上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进行简单拼合或者替换的;
  (四) 现有设计公开了将特定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进行简单组合的;
  (五) 将现有的单一图案直接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独特视觉效果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 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二) 设计空间;
  (三) 产品类别的关联度;
  (四) 组合的设计特征的数量和难度;
  (五) 转用、拼合、替换对产品功能的影响;
  (六) 是否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作品、商标、地理标志、企业名称、商号、肖像、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等。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冲突的情形,专利权人以其并非在先合法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由,主张其无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款之方案二: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合法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据此主张其无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遗漏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二) 同一复审程序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 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同一复审程序或者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该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第三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超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复审请求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且不属于依法可以依职权审查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超越职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中的错误部分:
  (一) 决定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的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二) 决定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认定错误,其余正确的。
  第三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涉案的全部无效理由及证据审查后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认为决定中认定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该决定,不再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权人在上述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向其送达以后转让、质押、许可该专利权,当事人主张该行为没有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经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决定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对专利权效力的认定结论正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撤销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应当不予采纳。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主张有关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有关设计特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惯常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交证据证明或者充分说明。
  第三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程序中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或惯常设计且听取当事人对该公知常识或惯常设计的意见,当事人主张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确权程序中未经听证主动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公知常识或惯常设计,当事人主张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当维持有效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下列证据除外:
  (一) 用于证明已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主张的公知常识或者惯常设计的;
  (二) 用于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
  (三) 用于补强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采信的证据的证明力的;
  (四) 用于反驳前款所称专利权人提交的新的证据的。
  第四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法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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