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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加工引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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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公司走出贴牌加工的侵权“泥淖”

“振兴轮胎工业,营造国际品牌。”在坚持“引进来”并“走出去”过程中,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永泰公司)近期因贴牌加工而遭遇了一场商标侵权纷争。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这场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永泰公司接受在欧盟注册的第008792021号“DMACK GRIPPA”商标(下称涉案欧盟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使用该商标生产涉案商品并将涉案商品全部出口到国外,未侵犯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下称青岛迪马克公司)对第7873139号“DMACK GRIPPA”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驳回了青岛迪马克公司的上诉主张。

贴牌加工引纷争

据了解,永泰公司于1995年8月21日成立,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以生产轮胎、铝镁合金车轮、车身板件、结构组件等产品为主的国际化企业集团,产品主要销往欧、美、澳、中东、东南亚、非洲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涉案商标由英国迪马克有限公司(下称英国迪马克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汽车内胎、汽车轮胎等第12类商品上。2011年12月27日,涉案商标核准转让予青岛迪马克公司。青岛迪马克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备案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21年1月20日。

2015年3月19日,黄岛海关作出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称对永泰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11月3日申报出口的上述半钢轿车子午线轮胎已完成侵权状况的调查、认定,并表示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了青岛迪马克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英国迪马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理查德·考玛克表示,上述查封货物系经过该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货物主要销售给世界汽车运动联合会举办的拉力锦标赛,以及俄罗斯、南美洲等国家或地区,该货物先运到英国,在英国仓库存储后再运往各地,其还与世界汽车拉力锦标赛签订合同,约定将轮胎运到赛场进行安装,出口到英国的由英国迪马克公司接收货物,出口到俄罗斯的是由集装箱直接送到客户处,在俄罗斯的接收方为英国迪马克公司。

据了解,涉案欧盟商标由英国迪马克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在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2016年3月23日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核定使用在内胎、车辆轮胎等第12类商品上。

2015年6月23日,MORGAN公司董事埃利斯·奥根签名出具文书称,英国迪马克公司系涉案欧盟商标的唯一排他被授权使用人。永泰公司系英国迪马克公司的次级被授权人,有权生产带有涉案欧盟商标的轮胎,并将相关轮胎产品出口给英国迪马克公司和英国迪马克公司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授权期限为从2011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30日。

青岛迪马克公司认为,永泰公司在其申报出口的涉案轮胎上使用“DMACK GRIPPA”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随后遂将永泰公司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永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库存以及在海关查扣的带有涉案商标的轮胎,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9.5万余元。

二审判决见分晓

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青岛迪马克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张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销售给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泰公司设立的对外贸易公司,下称盾轮公司)由盾轮公司出口,因此永泰公司与盾轮公司之间存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情形。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11年6月21日,青岛迪马克公司与永泰公司签署《备忘录》,约定由永泰公司使用“DMACK”品牌为青岛迪马克公司加工轮胎产品,并约定双方合作期间,永泰公司拥有中国范围内“DMACK”品牌的独家宣传使用权,同时拥有在其他国家宣传的权利,青岛迪马克公司不再授予中国任何工厂对该品牌的宣传权。除符合双方商定的合作终止的条件外,若青岛迪马克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作,则永泰公司拥有“DMACK”品牌的使用权。

对于涉案轮胎商品是否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接受商标权利人委托生产、销售,而涉案商品报关单上标注的经营单位及申报单位均是永泰公司,故应认定对外出口销售行为系永泰公司实施。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永泰公司与英国迪马克公司的交易中,存在永泰公司指定盾轮公司接受货款的商业惯例,仅凭盾轮公司出具发票的行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系盾轮公司销售;另外,青岛迪马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销售给盾轮公司再由盾轮公司对外销售,而且青岛迪马克公司认可永泰公司在中国并无向盾轮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销售的行为。据此,法院认为青岛迪马克公司关于永泰公司向盾轮公司销售了涉案商品,因此永泰公司在中国市场存在销售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永泰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DMACK GRIPPA”商标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MORGAN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涉案欧盟商标,英国迪马克公司系该商标的唯一排他被授权使用人,永泰公司系英国迪马克公司的次级被授权人,有权生产带有该标识的轮胎,并将该轮胎出口给英国迪马克公司和英国迪马克公司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同时,英国迪马克公司在欧盟享有“DMACK GRIPPA”商标的使用权,并在英国和俄罗斯分别注册了“DMACK”商标,永泰公司根据英国迪马克公司的授权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并全部出口到英国和俄罗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永泰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DMACK GRIPPA”商标不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永泰公司接受国外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使用涉案欧盟商标“DMACK GRIPPA”生产涉案商品并将涉案商品全部出口到国外,涉案商品并未在中国市场上流通,因此永泰公司使用深谙欧盟商标“DMACK GRIPPA”的行为在中国并未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永泰公司的使用行为亦不具有主观过错,其未侵犯青岛迪马克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青岛迪马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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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M在华维权获胜

MCM控股公司是时装奢侈品牌“MCM”的权利人,该公司发现红桥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长期销售假冒“MCM”品牌的商品。MCM控股公司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红桥市场展开全面检查。此后,MCM控股公司对市场复查发现,红桥市场仍有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MCM控股公司认为,红桥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红桥公司侵权成立,责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标题:MCM维权胜诉,市场管理方被判担责

 

因发现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桥公司)经营的红桥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长期销售假冒MCM商标背包,自2015年11月起,时装奢侈品牌MCM品牌权利人MCM控股公司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红桥市场展开全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商品。MCM控股公司随后对市场复查发现,仍有商户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MCM控股公司认为,红桥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50万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红桥公司侵权成立,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50万元。因该案涉及时装类比较知名的奢侈品牌,且又是在北京市加大疏解低端产业市场大背景下法院对市场管理方作出的判决,因而备受业界关注。

 

国际品牌来华维权

 

据MCM控股公司代理律师提供的资料显示,于1976年在德国慕尼黑创立的MCM控股公司,专注高端皮具、饰品等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产品颇受年轻人喜爱。1994年7月和2002年11月, MCM控股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MCM文字及图形系列商标,注册类别均为18类,该系列商标此后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广泛使用。

 

不过,令MCM控股公司不满的是,他们发现红桥市场内有多家商户长期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2015年11月3日,MCM控股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市场8个摊位公证购买了涉嫌侵权假冒商品。2015年11月27日,MCM控股公司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并确保市场内不再出现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后,MCM控股公司对红桥市场进行了复查,发现仍有商户在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商品,其中两家为涉嫌重复侵权商户。

 

MCM控股公司诉称,红桥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从事了向市场内商户提供经营场所、服务的行为,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止商户的售假行为,而现有证据足以表明红桥公司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涉案商户规范经营的前期管理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在收到律师函后,红桥公司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涉案商户的侵权行为,扩大了对权利人的损害,被告没有尽到对涉案商户进行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等后期管理义务,主观上有过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红桥公司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红桥公司侵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对于MCM控股公司的指责,红桥公司不认可。

 

红桥公司辩称,MCM控股公司与自己不存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自己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不应对涉案商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红桥公司作为红桥市场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不与消费者发生直接的商品买卖关系,因此任何因商品买卖产生的法律纠纷,均应由购买者与销售方或生产者解决,红桥公司既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基础,亦无须承担任何相关的法律责任。

 

红桥公司认为,自己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比如,在商户承租摊位经营时,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就明确约定商户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在收到原告送达的律师函后,红桥公司组织涉案商户约谈,明令商户停止销售涉嫌侵犯涉案商标的商品。同时,涉案商户与红桥公司之间系固定资金的租赁关系,商户经营利润的多寡不影响租金支付的标准,被告并不会因为商户侵权而获利。因此,对承租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红桥公司主观上无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

 

东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桥公司作为红桥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其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对该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商品的种类、质量等进行监督,特别是应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MCM控股公司在第一次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后已向红桥公司致函提出交涉,但在此之后,MCM控股公司仍在红桥市场内的多个商户甚至第一次公证购买的同一摊位处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法院有理由认为红桥公司知晓涉案商户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红桥公司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管理者,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实际上是放任个别商户在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客观上为该销售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侵犯了MCM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虽然红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在收到MCM控股公司的律师函后采取了约谈涉案商户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市场管理,但上述措施并未有效制止市场内的售假行为。因此,红桥公司关于其尽到相关管理、监督、整顿义务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后,认定MCM控股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属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业内人士分析,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会在一些大型市场购买到侵权假冒商品,但市场管理方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责任。东城法院的此次判决实际上给相关管理方敲响了警钟,尊重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产品,市场管理方责无旁贷。此外,北京市正加大疏解非首都功能和低端产业,在此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意味着低端产业经营者不能停滞不前,应抓住机遇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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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规划首次被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

到2020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加到12件,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提高到1800亿元,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提高到100亿美元……10项预期性指标成为“十三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新的“风向标”。国务院日前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下称《规划》),这是知识产权规划首次被列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战略机遇期。”在1月17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表示,《规划》的出台,标志着“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总体完成,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保护运用 提升质量效益

  回顾“十二五”时期,我国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巩固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大国地位。但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保护还不够严格等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发展融合还不够紧密,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些知识产权领域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主要瓶颈制约,也是《规划》要着力补齐的短板。

  “十三五”时期,如何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设计图”变成“施工图”?《规划》为今后五年的知识产权工作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指出,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到2020年,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保护和运用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显著改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充分显现,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大幅提升。

  甘绍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规划》主线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适应了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求,反映了创新主体的客观需要。在10个预期性数量指标的选取中,《规划》也突出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改善知识产权环境3方面导向,落实了中央“补短板”的要求,提高了规划的针对性。

  完善顶层设计引领创新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和加快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等一系列重大部署,这给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提出一系列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明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

  着眼于此,《规划》提出了7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二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传统优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民生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三是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提高专利质量效益,实施商标战略,打造精品版权,加强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扶贫工作;五是加快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强企工作支撑体系;六是推动产业升级发展,提出推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完善“中国制造”知识产权布局,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展,深化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推动军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七是促进知识产权开放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支持创新企业“走出去”。

  同时,《规划》还设定了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4个重大专项,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质量提升、知识产权强企、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共9项重大工程。

  “这是‘十三五’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新的起点,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行动指南。”有关专家分析认为,随着《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陆续发布,“三驾马车”共同引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已经形成。相信通过“十三五”期间的深入实施,将加快实现知识产权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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