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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商标顾问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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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规定》中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的出台,也阻止了很多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也就是说像“乔丹”、“哈利波特”“李宇春”……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以后在不会在你的背包,你的服装上出现了。

 


延伸阅读

关于《规定》的相关案例:

乔丹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审申请人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本案争议商标为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其中,“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均属于体育运动中常见的商品,“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则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上述商品的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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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体育获三大主流高尔夫巡回赛版权

北京时间1月12日,2017赛季PGA首站比赛将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开战,作为欧巡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新媒体******,预计总播放时长将超过1000小时。

 
  继去年将停办一年的华彬LPGA中国精英赛重新带回大众视野,以及与LPGA签订10年长约之后,阿里体育此次又以内容播出为支点,有节奏地渗入高尔夫领域。加之阿里体育即将在海南岛全面开展的高尔夫业务,以及将要独立开发的青少年高尔夫学院赛事,阿里体育短时间内已在运营和转播方面涉猎多项高尔夫赛事。据悉,阿里体育未来还将开发顶尖的男子职业赛事,并与全国其他职业比赛、业余比赛以及青少年比赛展开充分合作,打通世界大赛、职业比赛、业余比赛以及青少年比赛,形成全面且具有层次的高尔夫赛事体系。
 
  阿里体育方面表示进入高尔夫领域之意并不在于某一项赛事,而是希望增加整个产业的规模、体量与参与度。除了转播与赛事运营,阿里体育将继续在高尔夫培训、旅游、订场等领域开疆辟土,丰富资源种类,打造高尔夫生态平台,为高尔夫爱好者提供观赛、社交、娱乐、练球、比赛等多种功能,不仅满足资深高尔夫爱好者的需求,也吸引新晋高尔夫人群通过阿里体育的高尔夫生态平台了解高尔夫入门知识,发现周边球场并预约价格合理的高尔夫教练,打破初学者接触高尔夫过程中的重重困难,真正做到普及高尔夫,让运动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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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汀酒店在华维权获赔

因认为江苏省无锡市锡佛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威斯汀”品牌拥有者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威斯汀酒店)将无锡市锡佛酒店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100万元。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威斯汀酒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据了解,威斯汀酒店于1994年12月在中国获准注册第773944号“威斯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酒店业和餐厅业服务上; 2014年7月在中国获得第12046857号“威斯汀”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吧服务等服务上。

 

  威斯汀酒店诉称,其对第773944号与第12046857号“威斯汀”商标享有专用权,同时对“威斯汀”字号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威斯汀公司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在从事酒店经营活动中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据了解,无锡市锡佛酒店原名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2016年3月无锡市锡佛酒店将含有“威斯汀”的门头及招牌拆除,2016年4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称。

 

  无锡市锡佛酒店辩称,威斯汀酒店的涉案商标是“威斯汀”,而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两者并不相同或相似,其经营所使用的标识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使用的字体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同,且并未突出使用以误导公众。“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称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通过工商名称核准,合法注册,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侵权。威斯汀酒店是一个时尚商务级别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无锡市锡佛酒店经营的酒店为快捷酒店,属于标准经济型酒店,两者在收费标准上有较大差别,无锡市锡佛酒店合理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未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是威斯汀酒店。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市锡佛酒店经营范围与威斯汀酒店享有专用权的第773944号“威斯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属于相同服务;无锡市锡佛酒店更名前企业名称中的“威斯汀”,与涉案“威斯汀”商标文字相同;从无锡市锡佛酒店被保全的招牌、门头、宣传册页图片及网页预定服务等处出现的“威斯汀大酒店”标识来看,“大酒店”只是通用名称,“威斯汀”才是商业标识中的显著部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足以实现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无锡市锡佛酒店在使用“威斯汀”标识的过程中,客观上易使消费者对锡佛公司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涉案“威斯汀”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同时认为,第773944号“威斯汀”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锡市锡佛酒店作为从事酒店服务的经营者,在企业设立时不可能不知道在先注册的“威斯汀”商标,其将“威斯汀”登记为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威斯汀”商标声誉及希望相关公众能够产生混淆和联想的故意。因此,其字号登记和使用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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