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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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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规定》中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了解,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的出台,也阻止了很多企业的搭便车行为,也就是说像“乔丹”、“哈利波特”“李宇春”……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以后在不会在你的背包,你的服装上出现了。

 


延伸阅读

关于《规定》的相关案例:

乔丹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审申请人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本案争议商标为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其中,“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均属于体育运动中常见的商品,“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则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上述商品的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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