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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诚视角

欧盟:普通法院确认应尊重国家商标最低程度的显著性

2019年5月7日,欧盟普通法院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BoA)于2017年12月20日就「MULTIPLUS」商标作出的裁决(案件R 1319/2017-4、R 1321/2017-4、R1322/2017-4及R 1323/2017-4)。


2015年2月,Solgar Holdings在欧盟第5类商品中申请注册「Multiplus」商标。


Sona Nurtrition基于该标记可能会与在先于爱尔兰国家注册的第5类相同或相似商品的MULTIPLUS文字商标产生混淆,对「Multiplus」申请提出反对。


EUIPO的异议审议部门拒绝该反对申请,理由是相关的标记并不相似。上诉委员会确认该项裁决,认为「Multiplus」在标记中并没有扮演任何独立的显著性角色,而该在先国家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则非常之低。因此,上诉委员会裁定该等标记整体上并不相似。


普通法院同意「Multiplus」是由两个非显著元素组成,他们的组合的作用仅仅是对相关商品的认定。然而,普通法院对上诉委员会关于「Multiplus」元素因此在申请标记中没有显著性的结论不表赞同。


普通法院参考Formula One Licensing v.OHIM (May 24, 2012, C 196/11P)一案的判决,认为作出没有显著性的结论会导致不尊重欧盟商标和国家商标并存的原则。根据普通法院的说法,提出异议的国家商标最少应可获认定拥有相当低程度的显著性。参考Deutsch Post v. OHIM (May 13, 2015, CaseT-102/14)的判决,普通法院强调就一项与某一国家商标相同的元素作出没有显著性的裁决,是一项与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不符的决定。鉴于此项错误的影响,法院撤销该受争议的裁决,没有就案件的其他方面作出审议。


对于深受促销人员喜爱的描述性品牌的拥有人而言,上述裁决肯定是一个好消息。这类商标如获欧盟成员国家的商标注册处接纳,最少应可在最低程度上获得进一步的保护,防止第三方挪用,被包含在组合的欧盟商标内。

 

最后修改于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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