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2019年专利修正案要点总结
为促进去年12月发布的规则草案,印度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发布宪报公告,以正式制定和引入2019年《专利(修订)规则》。
新的修订规则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即2019年9月17日。
该规则的主要修订如下:
留置和送达文件:
这些规定对文件在印度专利局的保留或送达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根据修订后的第6(1A)条,所有以前需要提交的文件都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然后在印度专利局提交实物副本(例如授权书,权利证明(执行表格1,转让等) ],现在只需要在各自的时间表内以电子版本提交即可。现在,仅在专利局要求时,才需要提交此类文件的物理形式或硬拷贝。提交时间仍为15天,但自专利局要求之日起算,否则,该电子文档将被视为尚未提交。
加急审查:
专利修改规则的规则24 C包含了快速审查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条件:
- 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将印度指定为主管ISA或当选为IPEA;
- 申请人是初创公司(印或非印)
新修订的规则(自2019年9月17日起生效)现在将上述规定扩展到以下类别的申请人(印和非印):
- 申请人是小型实体的;
-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或者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则该申请人或至少一名申请人是女性;
- 申请人是政府部门的;
- 申请人是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建立的机构,由政府拥有或控制;
- 如果申请人是《 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45)款所定义的政府公司[其中规定-“政府公司”是指公司中不少于51%缴足
- 股本由中央政府或任何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持有,或部分由中央政府持有,部分由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持有,并包括作为该政府公司的子公司的公司]。
- 申请人是政府全额或实质性资助*的机构;
- 如果该申请涉及中央政府根据中央政府部门主管的要求而通知的部门:
前提是在任何此类通知之前邀请公众意见;
- 根据印度专利局与外国专利局之间的协议,根据**安排,申请人有资格处理专利申请。
请注意,根据此条款,目前尚无任何安排要求加急审查,我们正在等待印度专利局在这方面的进一步通知。如果有任何更新,我们将立即共享此信息。
*说明:-就本条而言,“实质性资助”一词的含义应与主计长和审计长的第14条第(1)款的解释(职责,权力和服务条件)相同)1971年法(1971年第56号);
**说明:-根据上述条款提交的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将符合该法令的有关规定。”
强制提交的文件作为有资格获得加急检查的证据:
文件:
- 费用:
- 现在,新规则要求,如果申请人要求“启动”状态,则每份指定费用的文件均应附有表格28,该表格是小实体或启动状态声明的表格。早些时候,该规定仅适用于小型实体。 e-pct申请无传送费
- 通过WIPO DAS编写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和电子传输无需付费
文件:
强制提交的文件作为有资格获得加急检查的证据:
- 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已被指定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印度ISA发行的相关ISA编号。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已当选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印度IPEA发行的相关IPEA编号。
- 申请人是一家初创企业: 对于印度申请人: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认可的创业证书。 如果是外国实体: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 申请人是小型实体: 对于印度申请人:2006年《微型,中小型企业法》(2006年第27号)下的注册证明。 如果是外国实体: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 申请人是自然人,或者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则该申请人或其中至少一名是女性: 如果是印度申请人: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女性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作为资格证明。 如果是外国申请人: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女性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作为资格证明。
- 申请人是政府部门的情况: 对于印度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 申请人是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建立的机构,由政府拥有或控制: 对于印度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 申请人是《 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45)款所定义的政府公司: 对于印度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 申请人是政府全部或实质资助的机构: 对于印度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 该申请涉及中央政府根据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要求通知的部门: 中央政府的通知和主计长可能要求的文件根据印度专利局与外国专利局之间的协议,申请人符合安排处理专利申请的资格: 财务主任可能要求的声明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