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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被抢注,名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金龟子”被抢注,名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金龟子”刘纯燕是央视著名少儿节目主持人,自90年代初起至今,她以“金龟子”的形象在电视上出现了整整二十多年,烙印在一代又一代人的童年印象中。众多的观众在“金龟子”和刘纯燕之间划了等号,大家都觉得,“金龟子”就是刘纯燕。

      20130805日,南京的李某在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娱乐、提供娱乐设施、图书出版”等服务项上申请注册“金龟子”商标(注册号13029596)并成功核准注册,李某将其用于少儿培训机构名称,在南京开设了“金龟子啦啦操俱乐部”。对此,江苏省广播电视台城市频道《南京零距离》节目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南京零距离”曾于20181230日发布文章《这个“金龟子”,是你以为的那个“金龟子”吗》。该文章显示,“记者来到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这家‘金龟子’啦啦操俱乐部进行调查……有些家长表示,他们就是冲着‘金龟子’的名气来的。”

刘纯燕表示,一年多前她经常接到朋友或者小朋友们的咨询,问她是不是开设培训班了,这时她才知道自己的艺名“金龟子”在南京被人注册了商标,并被广泛使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201710月,“金龟子”刘纯燕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裁定诉争商标无效。诉争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该案又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911月,这起备受关注的“金龟子”商标无效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李某注册“金龟子”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权利,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争议商标“金龟子”予以撤销的一审判决。

在二审中,李某的上诉理由为:一、“金龟子”并非臆造词汇,大众对“金龟子”一词的广泛认知是对应自然界的昆虫名字,“金龟子”一词并未和刘纯燕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二、“金龟子”为中央电视台节目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的知名度,不能证明刘纯燕艺名的知名度。刘纯燕将知名节目的角色名称混同认为是自己的艺名是认知上的错误。三、在“金龟子”不唯一对应刘纯燕的前提下,若仍对刘纯燕艺名进行保护,必须严格限定在刘纯燕职业所活跃的“娱乐主持行业”,不能扩大到任意领域。四、在“金龟子”名称显著性不高的前提下,李某多年在教育、培训领域使用、注册诉争商标,已形成稳定的社会关系、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其一,刘纯燕在1994-2014年间,使用“金龟子”作为艺名主持《七巧板》《大风车》《动画城》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少儿节目,于2006年出版的自传《我是金龟子》并在其参加的活动中大量使用“金龟子”艺名,其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和刘纯燕所获荣誉中亦使用“金龟子”指代刘纯燕。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与刘纯燕建立起对应关系。其二,结合刘纯燕主持的少儿节目及其艺名“金龟子”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金龟子”商标时,容易认为标有“金龟子”商标的服务系经过刘纯燕许可或者与刘纯燕存在特定联系。特别是“南京零距离”媒体发表的文章显示,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导致部分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其三,李某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明知“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刘纯燕在先的“金龟子”艺名的合法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该款中“在先权利”的一种。姓名权的保护客体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法定姓名,还包括其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

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抢注成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人选择将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该商标与某一特定的名人有关联,从而提升商品和服务的销量,赚取不正当利益。

名人在遭遇商标抢注后应该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名人需要提高对自身姓名、艺名、笔名的保护意识,及时将自己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其次,当名人的姓名、艺名、笔名等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时,名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可以通过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名人姓名商标,名人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名人姓名商标,名人可以以侵犯自身的在先权利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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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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