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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案:知名品牌遭遇商标淡化危机

        近百年来,凭借果香浓郁、口感浑厚、酒体丰满等特点,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解百纳”备受青睐。自推出至今,张裕解百纳一直见证着中国葡萄酒业的发展,推动着世界葡萄酒文化的进步。成为中国葡萄酒的著名品牌,也是张裕葡萄酒重点打造的经典产品之一。尽管如此,因“解百纳”商标而引发的纠纷缺是持续不断。

 

       

 

        因不满他人擅自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控股的山东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将河北省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事件起因是张裕公司发现金宝源超市销售的一款葡萄酒的瓶身印有“解百纳”字样,瓶身背面瓶贴注明的生产单位为长城庄园公司,生产日期是2010年6月10日。享有“解百纳”商标使用权的张裕公司就相关商标侵权行为对长城庄园公司以及金宝源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停止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长城庄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金宝源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并判令长城庄园公司与金宝源超市公开消除影响。

 

        张裕公司诉称,自1997年成立以来其一直在使用“解百纳”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同时在2011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的公告》显示,除了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酒业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华夏长城公司)与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长城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下称烟台中粮长城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王朝公司)、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威龙公司)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而长城庄园公司辩称,“解百纳”商标在2002年被核准注册至2010年期间,商标一直处于争议状态,权利并不稳定,张裕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其他葡萄酒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也是在2011年《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的公告》发布以后,而涉案的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0年,早于张裕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的时间,所以该产品并非侵权产品。并称,涉案葡萄酒的瓶身“PATTON”标识、公司信息、条形码均不属于长城庄园公司的真实信息,并且主要在上海、广州等南方地区销售,不在北京地区销售,不足以证明是由长城庄园公司生产。

 

        对于商标是否侵权,双方各执一词,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被告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琉璃河金宝源副食超市分别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 000元、合理开支1000元和经济损失10 000元、合理开支1000元;

 

        其实,这已不是张裕集团第一次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及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进行合理赔偿。

 

        案件原由:张裕公司发现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身正面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上部均标注有“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瓶身正面瓶贴的下部、瓶颈处防伪标贴上及瓶身背面瓶贴的下部均标注有“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法院经查依法判决被告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告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判被告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被告济南正商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而昌黎县今朝美长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理由中也同样称“解百纳”商标在2002年被核准注册至2010年期间,商标一直处于争议状态,权利并不稳定,涉案葡萄酒生产日期是在2011年《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的公告》发布之前的2010年,早于张裕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的时间,所以该产品并非侵权产品;但法院并未支持。

 

        两次案件涉及的《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的公告》正是有“中国葡萄酒业第一知识产权案”之称的“解百纳”商标案后张裕公司发布的公告。这也是张裕公司在力争9年之后得到的比较满意的结果。

 

        张裕公司在2001年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后,却遭到了业内其他多家企业的联合反对,随后商标被撤销,张裕公司表示不服,进入行政复审阶段;2008年6月,商评委裁定"解百纳"不属于行业共用的葡萄品种或产品通用名称,而是归张裕集团所有的葡萄酒商标。但是长城、威龙、王朝等十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群起反对;2011年1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调解下,张裕与长城、王朝、威龙三家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所有权,而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几次纠纷的案件焦点集中在“解百纳”究竟是商标名还是通用名。张裕公司举证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在使用,该商标具有无可争议的显著性特征,并非行业通用词,也不是葡萄的品种名称,并且接近7成的消费者也认为“解百纳”为张裕公司所有;

 

        而“解百纳”其实就是Cabernet的音译,将几种葡萄混合在一起就成了“解百纳”,在张裕公司大获全胜之后,其他公司也纷纷效仿,久而久之“解百纳”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定义也越来越混乱。最后险些沦为行业通用词。除了“解百纳”,很多知名品牌也陷入究竟是行业通用词还是商标的纠纷中:比如“阿司匹林”、“创可贴”、“优盘”、“吗啡”、“拉链”、“热水瓶”、“莫代尔”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希望自身品牌的知名度越来越大,所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大,但随着品牌知名度过高,使用不规范,保护不全面等问题造成的商标危机也随之而来。企业不仅要提高对危害性的认识,早对应对;也要在品牌推广宣传时时刻保持商标属性,并适当的增加描述性的词汇;发现问题及时维权以及通过媒体来发布声明;或者可以注册防御商标,来降低商标风险。

 

Last modified on Tuesday, 03 December 201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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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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