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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598)

中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占世界商标总量超过40%

截至11月底,中国商标申请量达511万件,中国有效商标注册量占世界商标总量的40%以上,连续第16年位居世界第一。

 

  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目前已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从法定的9个月缩短到8个月,同时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近日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人员时表示,长期以来,工商总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持了良好而富有成效的合作关系,希望双方继续深化交流合作,推进马德里国际申请电子通讯及网上申请相关事宜;探讨中国加入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的可行性,推进数据应用交换工作;积极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中文纳入马德里联盟申请语言;合作推动地理标志商标发展与应用;进一步加强双方人力资源合作;共同举办“一带一路”商标品牌国际合作研讨会等。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2月19日,经主管部门批准,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和期望。为给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专业的调解服务,调解委员会从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聘请了169名兼职调解员。调解委员会还与京东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作协议。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目的是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着力破解知识产权保护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灵活的解决渠道,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与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等途径形成合力,为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将以专利、技术秘密等为重点,并兼顾相关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努力为企业解忧,为创新添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调解委员会要明确定位,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好行政执法的支撑工作。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建立贡献自己的力量。要发挥专业优势,为全国调解工作做好示范作用。以调解大案、难案为重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要为全国各地的调解工作带好头,做样板,引领全国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要加强研究,为宏观管理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是民政部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坚持“诚信、公正、实效、创新”的原则,为广大会员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

18年1月起国内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商标局将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信息来源:******

专利制度要保护中小企业创新

在全球化和中国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和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等,经贸、科技往来等越来越多,双方也时有一些涉知产方面摩擦。您认为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如何避免出现这类纠纷?遇到这样的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安斯加尔·奥利: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转型,知识产权对中国来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专利合作条约等一些国际知识产权文件的主要使用者都是中国公司。这种发展受到德国和其他欧盟国家的欢迎。因为越来越多的共识认为,知识产权必须受到尊重和执行。这一领域的贸易争端可以通过国际贸易组织提供的机制解决。

 

    另一个问题是解决私人之间的跨国界争端。在这一领域,由国际私法或冲突法的规则决定具体适用哪国法律。这些规则在欧盟已经统一,也许将来会在国际层面统一。但目前普遍接受的规则似乎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例如,如果中国的商标产品被抄袭,这一情况就适用中国的法律。这条规则在一般情况下运作良好,但在互联网上侵犯知识产权时会造成困难。

 

    专利诉讼的时间冗长,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是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个人的创新呢?德国如何支持中小企业、个人进行维权?

 

    安斯加尔·奥利:专利制度必须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一方面,从中小企业起步开始,专利体系允许中小企业保护他们的创新。但另一方面又存在这样一种风险——专利诉讼对中小企业来说太昂贵了。在德国这一问题相对于其他地方可能没有那么严重,因为德国的诉讼成本明显低于美国等国,诉讼费与律师费由法规来监管。因此,对未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费用结构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虑到中小企业的需求。

 

    中国当下的专利申请数量居世界第一,但专利转化率不是很高,德国在这方面情况如何?中国可以从中学习借鉴什么?

 

    安斯加尔·奥利:这很难给出一个笼统的答案。也许我们应该对行业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进行区分。有统计数据显示,所有在法庭上受到质疑的德国专利中,最多有75%被宣布无效或修改。即使考虑到只有“专利性不太强”的专利才会受到质疑,这还是相当高的数字了,专利局为提升专利质量仍需努力。与此同时,专利检索工作也变得愈加困难,因为越来越多的现有技术被以记录专利审查员所不懂的语言所记录。各个专利局之间的协议与机器翻译的改进或是未来的出路。

 

    您认为是否应该根据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专利保护标准?

 

    安斯加尔·奥利:根据国际法,专利必须适用于各个科技领域,国家不能因领域不同而给予歧视。但在这个框架内,有些具体的规则在某个行业内相较其他行业更为重要。例如,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行业。

 

    另一个问题是,知产保护的水平是否应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法是否应允许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间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差异。历史表明,许多国家需要有一个“追赶期”,在这个时期内,他们的产业在具备自己的创造力及创新力前都要经历复制其他国家产品的过程。19世纪的德国,20世纪的日本及韩国都是如此。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化时代,这样的差异相较以往更加困难。虽然如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制定了国际标准,但也允许有一些灵活变通。

 

苹果新专利 导电织物构成的可穿戴触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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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苹果又有一项新专利被曝光,并且展示了苹果未来对可穿戴设备产品的发展计划。根据专利介绍,这种技术展示了一种有电流通过的材料,并且这种材料可以被编织成一整块织物,然后这种导电材料可以被苹果使用在可穿戴设备中,实现更大的应用潜力。

 

对于目前的技术来说,该专利描述最简单、最直接的使用场景就是触控板,但这种导电材料还可以用在很多场景中,只要任何一个需要将电信号从一个地方发送到另一个地方的应用。这个材料的表面可以弯曲,非常适合用来制作智能手表的表带,还可以向单端点发送简单的信号。

 

在另一种情况下,终端有可能是一台计算。因为苹果申请这项专利的时候,还没有发布Apple Watch智能手表,这项专利第一次是在2014年12月出现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而在几年之后苹果在发布了Apple Watch这样的智能手表产品。

 

苹果的专利技术覆盖范围很广,几乎涵盖了你能想到的每一个角落,比如电子设备或电子设备配件的腕表类,或者是戴在头上的可穿戴眼镜这样的小型可穿戴设备。此外,还有包括帽子、腰带、腕带和头带等多种形式的游戏或可穿戴外设,都是这种导电织物专利的应用场景。

 

不过与之前苹果的专利一样,我们看到的任何技术或产品,可以永远不会被使用在商业产品中,因为苹果每个月有数百项专利要申请。但是说不定其中的哪些就出现在未来的产品中,最终走进你我的生活。

再陷侵权纠纷 Spotify面临16亿美元诉讼案

据科技媒体TechCrunch北京时间2018年1月3日报道,一直以来,流媒体音乐提供商Spotify常因音乐版权问题而与其他公司产生纠纷;而近日,Wixen音乐出版公司同样对Spotify提出了涉及16亿美元的诉讼案。该诉讼于2017年12月29日正式提出,声称Spotify侵犯Wixen音乐出版公司版权,明确指控Spotify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后者数千首歌曲。Wixen音乐出版公司希望至少获得16亿美元的赔偿。

 

在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中,Wixen表示,“Spotify在未获得足够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使用音乐发布方和作曲者的音乐作品,获利数十亿美元。,Wixen认为,Spotify虽然与主要唱片公司进行了交易,获得了歌曲录制产品的相关版权;但这并不涉及作品本身。

 

Wixen还指控Spotify“有意且反复”地将这些歌曲通过互联网转录给加州用户。在此前的诉讼案中,Spotify承认自己并没有获得必要的许可证,以在其平台上复制和/或分发音乐作品。

 

Wixen在诉讼案中表示,“尽管Spotify已经成为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公司,歌曲作者和Wixen这样的音乐出版商还是没有能够公平地分享Spotify的成功,因为Spotify在许多情况下无偿使用了他们的音乐。”

 

Spotify于2017年年底曾获得腾讯控股公司投资。

芭巴分不清:芭黎贝甜起诉美团网侵犯商标权

近日,美团网被起诉了,原因是美团里多家餐饮商铺使用了“巴黎贝甜”这个名称。

 

原告为“芭黎贝甜”,该公司诉称,其系“芭黎贝甜”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被核准在“碾磨加工”、“烹饪设备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使用。美团网页面上图文显示有多家餐饮商铺使用 “巴黎贝甜”作为名称。

 

芭黎贝甜认为,“巴黎贝甜”标识与自己的商标(“芭黎贝甜”)在文字构成和称呼方面极为相似,而且与芭黎贝甜核定使用的服务相类似,易造成混淆。美团网图文显示“巴黎贝甜”标识的行为不仅直接构成侵权,而且客观上为他人侵犯芭黎贝甜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4日,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作了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奋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1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审结74.4万件,授权周期稳定在22个月。PCT(即《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分别为168.8万件和62.9万件。受理专利无效宣告案件4565件,同比增长15%,审结4216件。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6.7万件,同比增长36.3%。新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外观设计金奖5项,优秀奖870项,金奖获奖项目实现新增销售额939亿元。

 

  “分层分类、协调发展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申长雨表示。他说,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企建设,与陕西、四川、广东、山东、浙江、深圳等地开展合作会商,重点支持13个地方分类开展强省建设试点,14个城市开展强市创建工作;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和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被国务院纳入支持创新改革举措推广清单;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已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还运用了专利导航开展区域创新质量评价;对10个存在申请异常的地方进行核查通报。同时,为落实《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26个省份制定细化方案。广东、江苏等地深入开展“护航”“雷霆”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展会、电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侵权违法行为。

 

  会议对2018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重点做好的六个方面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改革创新,高标准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启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研究制定工作。完成首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适时推广,扩大改革效应等。

 

  二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提高技术供给水平。推动专利申请适度合理增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量增幅稳定在7%左右,外观设计申请量保持稳定,PCT国际专利申请增长10%左右。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在专利审查中的运用等。

 

  三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加快专利法修法进程,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调查取证手段,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侵权判定、假冒认定等执法办案依据,在专利行政执法中积极发挥司法鉴定机构作用。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平台建设,推进联合惩戒。继续落实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加强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执法,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侵权假冒大案要案等。

 

  四要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推进职务发明成果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构建全国一体化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网络,大力推广区域创新质量类、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等。

 

  五要强化国际合作交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办好第二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完成首批WIPO技术创新支持中心挂牌运行,统筹做好小多边和双边合作等。

 

  六要强化综合保障,进一步夯实事业发展基础。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专利周等大型活动,畅通知识产权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等。

首例高铁声屏障专利案:中方拒绝德方和解终胜诉

  “中国高铁已经完全掌握了技术的核心,在知识产权方面几乎不存在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高铁质优价廉,在向国际市场输出时,难免触及发达国家高铁企业的利益,因此它们会不时地指责中国高铁技术存在专利侵权,但实际上,这些问题事后都被证明是不存在的。

 

  中国高铁是依据中国特有的地形条件而专门创造出来的创新专利,“反而不时有国家抄袭中国高铁的技术,给中国高铁企业造成损失。”宋清辉说。

 

  历时4年的跨国诉讼,1400多个日夜的煎熬,德国建筑及土木工程界巨头旭普林状告上海中驰股份(现西藏中驰,以下简称中驰股份)专利侵权案,二审终以中国民企的胜利画上句号,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旭普林的诉求,并判其承担二审相关费用。

 

  拿到判决的那一天,孔女士终于松了口气,作为中驰股份法务部经理,她比任何人都清楚败诉的后果,“粗略估算,胜诉后,仅此一项就能为企业节约数十亿的赔偿金。”

 

  “官司赢了,不仅是钱省下来了,还打破了跨国公司难以战胜的神话。”孔女士说,这还让本土企业的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都有了提高。

 

  德国“巨无霸”一审胜

 

  中国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月10日,德国旭普林将中驰股份告上法庭并索赔人民币1400万元,理由是上海中驰股份提供的用于京沪高铁的声屏障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某项发明专利权。

 

  2005年5月,中驰股份成立,产品主要以声屏障为主,拥有几十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各地公共设施,包括京沪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

 

  原告方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国际建筑及土木工程界的“巨无霸”,是德国最大的承包商之一,在全球拥有超过8000名员工。在2014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中旭普林排名58位。

 

  根据专利法,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均需要缴纳专利许可费。一旦上海中驰败诉,中国铁路所使用金属插板式声屏障均需要缴纳专利许可费。

 

  “过去已经建成的京沪、京石、大西等高铁,加上目前在建的,及未来尚需要建设的,声屏障产业总额达到300亿元。按专利许可费占产品销售额的3%左右计算,若专利有效,专利许可费就要15亿元。若有诉讼发生,按专利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额就要达到30亿至50亿元。”孔女士解释称。

 

  2014年11月20日,中驰股份一审败诉,被判赔偿旭普林人民币800万元。中驰一方随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孔女士说,中驰公司认为一审中并未指出涉案两家公司产品实质性的不同点。

 

  中驰股份上诉请求驳回旭普林公司的一审全部诉求,并由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拒德方主动和解

 

  中方将诉讼进行到底

 

  一审败诉后,中驰股份立即组织了专业的技术和法律团队,对本司技术和涉案专利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分析,并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全面的检索后发现,中驰股份的产品和对方专利存在很大区别,但在一审中并未指出这些实质性区别。

 

  “我方还发现旭普林专利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孔女士介绍说,据相关资料表明,旭普林的一项“现有技术”即为1991年10月2日公开的德国专利文献G9106804.5及其中文译文。另几篇现有技术,分别为公开日为2006年6月21日公开号为 CN17895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授权公开日为2001年10月9日,授权公开号为CN26546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9月19日的德国专利文献 G9105831.7及其中文译文。

 

  在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中驰股份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德方旭普林就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涉嫌恶意注册,在德国并未注册成功,仅在中国注册了专利。2015年9月7日,中驰股份收到专利复审委员的无效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事实上,在旭普林起诉之初,被告除了中驰股份,还包括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但后来不知道是何种考虑,旭普林主动撤销了对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的指控,中驰股份成了唯一被告。

 

  据了解,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旭普林曾多次提到此案会得到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的关注,也数次邀请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人员出席庭审现场。

 

  “旭普林当时提出了和解,条件是,只要中驰认可一审败诉的结果,旭普林可象征性地收取中驰之前产品的专利许可费,之后的产品仅需缴纳很少数额。”孔女士说,这个颇具诱惑力的和解条件被中驰股份拒绝了,“我们当时考虑输掉官司对整个行业和国家都会有很重大的影响。”因此,中驰股份决定将诉讼进行到底。

 

  孔女士称,在本案未获终审前,旭普林多次给中驰参与投标的招标方邮寄未生效的中驰败诉的民事一审判决书,称“中驰股份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直接干扰招投标,给中驰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3000多万元。

 

  专家:涉案双方专利

 

  存在许多不同

 

  此次被诉前,中驰股份就一直在研发的道路上努力着,公司每年投入大量研发经费,不断对现有的声屏障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2010~2011年间,为适应高铁的建设需求,中驰股份研制出了金属声屏障。

 

  特别是到2011年之后,中驰股份开发出了适用于不同时速铁路的系列化声屏障产品(适应时速<200km/h、200km/h~350km/h和>350km/h的三种系列产品),并已应用于京沪高铁、沪昆高铁、成渝高铁、阳安铁路、张呼铁路等铁路项目上,获得巨大成功。

 

  “在新产品开发之前,我们会对市场现有产品和技术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所以我们对自己的产品具备充分的自信。”孔女士说,中驰公司一直具备金属声屏障的生产能力,并完全掌握该技术,中驰技术是结合现有技术和招标方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铁路的使用环境研发设计而得,确实跟旭普林的专利技术存在许多不同。

 

  关于高铁专利,宋清辉表示,随着中国高铁突飞猛进的发展,目前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并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

 

  “例如高铁列车控制技术一度被极少数跨国公司所垄断,让中国高铁因牵涉知识产权问题受制于人。经过中国高铁工程师的大量努力,终于研发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铁列车控制技术。”宋清辉说,从此以后,高铁列车控制技术这个高铁的“大脑和中枢神经”,已经成为中国高铁的核心技术,为中国高铁“走出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统计,国内目前大约有20余家企业有生产高铁声屏障的能力,但具备供货经验只有差不多10家。“国内高铁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公司和产品,中驰股份作为具备良好业绩和经验的声屏障制造商之一,是国内高铁声屏障的主要供货商之一。”孔女士说。

 

  高铁知产保护

 

  需提高法律意识

 

  中国专利法实行先申请原则,谁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后,该专利的权利就属于先提出的那个个体。这是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中国从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实施起至今已有30余年的历史,这与美国或西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确实有很大的差距。

 

  美国是1787年有了第一部专利法,英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474年,“我们起步晚,所以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国外企业相比还差很多。”孔女士说,国内的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如国外公司专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这也是为什么国内企业频遭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威胁和诉讼的原因。

 

  通过这次诉讼,中驰股份意识到,相比国内企业,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强,他们非常善于运用专利诉讼来限制竞争对手,以此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当力量弱小的民营企业遭受到国外企业的专利恐吓时,往往害怕退缩,以经济赔偿来换取暂时的和平,“国内的一些声屏障制造企业,都因惧怕旭普林的诉讼,已经先行向其缴纳了专利许可费。”

 

  在宋清辉看来,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更没有针对专利申请设置专门的服务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专利申请战略还十分落后。二是中国高铁企业没有能够及时深入研究世界各国的专利法规和同类技术的专利申请状况,导致目前中国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当前,亟须提升技术人员对高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并通过在重要市场国家同步申请专利等“多管齐下”的形式,进一步提高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抢占高铁知识产权领域的制高点。

 

  “在保护中国高铁知识产权方面,政府首先应该建设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建设,其次是尽快着手建设出一套完整的中国高铁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体系。与此同时,支持中国高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该据理力争之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等,应对挑战。”

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胜诉

1月11日,华为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一审宣判,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三星未经许可使用专利被认定侵权

 

2016年5月,华为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所涉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

 

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三星未经华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华为与三星的谈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的专利侵权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应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昨日判决认定,涉案的两项发明专利权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此外,从2011年7月至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6年多,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法院认为,三星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三星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华为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鉴于此,华为要求三星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专利拉锯战,华为占阶段性优势

 

对于上述结果,华为方面表示,已经收到了该判决。华为尊重和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而三星电子表示,针对本案判决,将审慎研判,并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应对。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记者,“如果三星认可的话,可以加速双方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达成合作。当然,三星可能还会上诉。上诉的话,整个判决就不能生效,谈判周期还会拉长。三星诉讼华为的很多案件还没有判决。华为先起诉,阶段来看相对占优势。”

 

近年来,国产手机厂商的专利积累意识有所提升。华为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华为已经累计获得专利授权62519件,申请中国专利57632件、外国专利39613件,90%以上为发明型专利,在国际排名上,华为目前是中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的第一位。

 

李俊慧表示,华为、中兴在标准必要专利上一直都有参与,“不管是3G还是4G,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谈判的话语权也比以前更强一点。当然,在4G标准下,华为不是一家独大,三星也有很多相关的专利,只能说是双方没能达成书面合作协议。三星手机全球出货量很大,市场影响力很大,在4G标准中占比不低,跟华为难分胜负。”

 

三星4G手机是否面临国内禁售?

 

三星被判侵权,法院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产品停止销售。这是否意味着三星基于这两项技术生产的手机将面临禁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法院判决,三星需要停止侵权行为。之后如果要继续使用,需要跟华为达成许可协议并且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并不是说必然结果就是不能继续使用、必须停产,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仍然是有出路的。”

 

记者注意到,除了此次华为与三星的专利权之争,此前手机厂商间互相指控侵权的行为并不少见。

 

李顺德说,“这种纠纷表面上是专利许可问题引起的,但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通过打专利官司来争取市场优势和份额。在市场上,同行之间存在竞争是正常现象,但这种竞争并非绝对的,纠纷解决后可能会产生新的平衡,甚至会促使双方在专利许可等领域更好地合作。”

 

华为三星专利纠纷过程

 

2016年5月25日

华为宣布,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

 

2016年6月

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诉称三星共计16款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

 

2016年7月

三星在多地提出了对华为的专利侵权诉讼,诉称华为Mate8、荣耀等产品使用了其专利权,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三星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多万元。

 

2017年9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宣告复审决定。

 

2018年1月11日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认定三星侵害华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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