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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汇编教科书付酬标将准出台

日前,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称《办法》),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将于12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11条,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办法》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其中就包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规定,即“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同时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法律风险,以及方便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201212月,国家版权局就《办法》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报酬的唯一法定收转机构。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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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可注册商标 各个企业战抢“声音”

新修订《商标法》明年实施,声音可注册商标了,你的笑声、歌声也能成商标

 

闽企备战抢“声音”

 

“我一定会回来的!”听到这句话,孩子们都能准确地告诉你,这是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经典台词……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声音商标也将正式进入我们的生活。昨日,记者从省商标协会了解到,由于具体细则还未出台,目前还没相关声音商标申请,但记者了解到,不少福建公司在准备抢“声音”。

 

颜色、声音都能注册商标

 

新修订的《商标法》与现行商标法相比,增加了商标注册类型,允许注册“声音”。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省商标协会黄秘书长告诉记者,商标是商品标识的来源判断,把声音列入商标注册范围,是对日常生活的经验总结。比如英特尔广告的声音一出来,我们就认定这是专属于英特尔的标识。

 

“好声音”难逃抢注命运

 

声音商标的规定正式生效,美丽的音符也就不再只是为我们所欣赏,它还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多媒体广告不仅出现在网络上,还可以出现在手机微信、博客及各类APP应用上,为自己打上“声音”商标,将引发企业的无限创意。

 

记者从福建多家商标事务所了解到,已有不少福建公司在准备抢“声音”。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的刘总告诉记者,歌声是有版权的,同时表演者还享有表演者权,若将歌声作为商标注册,需要征得词曲作者及演唱者的同意,声音注册商标的相关工作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否则会出现一系列侵权问题。

 

省商标协会黄秘书长也表示,今后,流行音乐、动物的叫声以及其他稀奇古怪的声音,或都难以逃脱被抢注的命运。可以想象,有人会把“鸡叫”声音作为鸡肉类食品的商标,有人甚至可能会把“叮咚”的泉水声注册在矿泉水等饮品上,还有人会把“鼓声”注册在乐器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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