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外国文字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授权的情况较多。对于这一类商标官方在审查的过程中是以何标准进行裁量的呢?
通常情况下,对有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是根据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 ,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会将其认定为具有显著性。归根结柢,还是要回到相关公众是否可以通过其识别商品来源。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BEST BUY”案件时,在评述中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单词“BEST”、“BUY”以及黄色的标签方框构成,虽然其中的“BEST”和“BUY”对于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一定描述性,但是加上标签图形和鲜艳的颜色,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但于识别。同时,考虑到该商标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具申请商标在我国已经实际使用,经过使用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合上述几点因素,申请商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服务来源,应当授予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