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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顾问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名单及其商标注册程序介绍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名单

 

序号 国家
1

喀麦隆

2

贝宁

3

布基纳法索

4

中非共和国

5

刚果

6

乍得

7

加蓬

8

几内亚

9

几内亚比绍

10

科特迪瓦(象牙海岸)

11

马里

12

毛里坦尼亚

13

尼日尔

14

塞内加尔

15

多哥

16

赤道几内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是由前法国殖民地中的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地区性联盟。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统 一管理各个成员国的商标事务。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是由前法属国家组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盟。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组织不同,非知组织成员国放弃了自主审查商标的权利,所有成员国的法院都适用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申请程序:


       a. 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注册申请,每份申请可以申请三个类别。
       b. 申请受理后,大约在2-3个月内,注册官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c. 申请若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即被核准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六个月。若异议成立,则导致注册商标撤销.(注册在先,公告在后)



       审查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期间,如果要驳回申请,必须在听取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辩之后方能决定,所以申请人可以利用此答辩机会。

       如果有人在异议期内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以作出答辩,供审查官听取。如果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非知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在非洲的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虽然 OAPI组织实行先申请原则,但通常申请人需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后才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商标如果要提出续展,则必须提交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使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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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ALATOR商标的由来及电梯发展简史

在1950年以前,ESCALATOR一词意为自动扶梯。也许你不知道,在1950年以前ESCALATOR一直是奥的斯公司的注册商标,后由于在使用的 过程中保护不利,导致其含义过于泛化,渐渐沦为自动扶梯这一产品的通用词,并最终奥的斯公司永远的失去了ESCALATOR的专用权。

      1899年7月9日,美国的一位名叫Charles David Seeberger的设计者成功试制了世界上第一台阶梯式的自动扶梯,这台扶梯为木制结构,每一级梯阶均为水平,跳板采用的是质地较硬的木材。试制成功后,在1900年的法国巴黎国际博览会上亮相时引起轰动。

      ESCALATOR,这个名字本身是一个臆造词,是1900年,西伯格计划将他的自动扶梯产品推入市场时专门为这个产品而创造,这个词的前半部分是拉丁文 中'scala(楼梯)',而后半部分是英文'elevator(电梯)',结合后的'escalator'一词作为产品商标,并且进行了注册。

      在1910年的时候,西伯格为了将新产品与自动升降机的发明者奥的斯的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将它转让给了奥的斯公司。也就是说,自1910年直到1950年,奥的斯公司一直拥有这个商标专用权。

 

电梯发展史回顾:

                             ******


2000年  奥的斯公司发布Gen2无机房电梯。它采用扁平的钢丝绳加固胶带牵引轿厢。钢丝绳加固胶带(外面包裹着聚氨酯材料)柔性好:无齿轮曳引机呈细长形,体积小,容易安装在井道顶部侧面的钢梁上。

2002年4月17~20日  三菱电机公司在第5届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上展出了倾斜段高速运行的自动扶梯模型。其倾斜段的速度是出入口水平段的速度的1.5倍,这样既缩短了乘客的乘梯时间,也提高了乘客上下扶梯时的安全性与平稳性。

2003年  正在建设中预计2004年竣工的台北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将安装日本东芝电梯公司速度为1 010m/min(16.8m/s)的超高速电梯。该电梯提升高度为388m。

2003年2月  奥的斯公司发布了新型的NextStep™自动扶梯。它采用了革新的Guarded™踏板设计,梯级踏板与围裙板成为协调运行的单一模块;它还采用了其它一些提高自动模块梯安全性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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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目前普通采用”三点一线“认定方法,即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需要分析出“什么行为侵犯了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换句话说“被 告什么行为侵犯了碑的什么作品的什么权利”,三个点分别是侵权行为、作品类型和权利种类,上述三个点应该在一条线上重合,只有在这三个点在一条线上重合 时,方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三点不在一条线上重合,便一定不构成侵权。

首先,作品法定,即被侵犯的一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次,权利法定,被侵犯的权利一定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权利,著作权法上没有的权利类型也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 发行权不是针对作品的权利,其针对的是原件与复制件,发行权仅仅控制的是原件与复制件,而不是作品本身。作为作品的作者不能去主张发行权。类似的还有展览 权,所以针对的作品的载体而不是作品本身,除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以外,其他作品没有展览权。还有出租权,也仅限于三种类型的作品(软件作品、电影作品、音 像作品)。

发行权的特征:

1、法律定义为首次发行权;

2、发行权直接约束出租权;

3、有体物(原件或复制件)即载体所有权转移。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三种才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放映权,只有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三种才有放映权。

四、剽窃与改编不同,剽窃前作品与后作品是基本上是相同的,虽有一些区别,但前后仍是一个作品。而改编,一定是后作品形成了新作品。

五、文字作品没有发行权,文字作品的固定物才有发行权。只有文字语言表达的作品才有翻译权。

六、录音制品只有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这四项权利。

七、音乐是文字作品,我们听到的是文字作品的表演,“在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是听不到的”。

八、被控的行为通常分为:

1、传播行为(再现作品)——如复制、发行、放映、展览等;

2、制作行为(产生新作品)——如摄制、汇编、改编等;

权利与行为对应,一定是某个法定的行为实施了法定的权利。

前后两个作品重合了才会构成侵权,重合是指相同或是实质的相似。在判断是否重合的时候,要注意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是不是侵犯了表达?原创与借鉴的关系、是否在公有领域的、保护期届满的、戏仿的(滑稽模仿),要将这些都排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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