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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顾问

商标注册常见问题

◎声音商标申请有什么具体要求?什么样的声音都可以申请吗?

答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一)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二)声音样本的要求。

1.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2.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三)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

答复: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现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那产品包装上是否可以标注“著名品牌”或“知名商标”字样?

答复: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主要规制的是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使用类似“著名品牌”或者“知名商标”等字样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可参见《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是否违反《商标法》之规定?

答复:要判断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需视其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宣传及商业使用范畴。

◎商标局网站在线查询系统经常打不开,数据也经常出现错误,何时可以完善?另外查询时要输入两次验证码,太不方便,是否可以取消验证码?

答复:设置验证码是为了防止数据被盗取,保护社会公众和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新版网上申请查询系统自2014年6月12日上线,目前可以使用,但仍处于测试阶段,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欢迎广大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多提宝贵意见。

◎2014年4月、5月提交的申请,至今也没能收到受理通知书,导致业务无法开展,需要多长时间可以收到受理通知书?

答复: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相关规定,《实施条例》作了修改,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条件,增加了申请受理的审查环节(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规定,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因此,商标局自2014年5月1日起修改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流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将长于修改《实施条例》之前的发放时间。

2014年4月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商标局已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含5月1日)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4月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5月1日以后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及5月1日后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修改前,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一般为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实施条例》修改后,尚未有商标注册申请件贯通申请受理全部流程,因此所需时间目前难以确定。

另外,由于目前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三期系统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障碍尚未全部解决,申请受理的审查流程不能畅通运行,2014年5月及5月之后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发放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等待更长的时间,请广大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注意查收。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申请的商标4月已注册公告,至今未能收到注册证,还要等多久才能收到注册证?

答复:近期,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过程中出现严重技术故障,导致商标注册证制发等多项工作无法进行,目前正在积极修复中。

对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有关注册证发放的详情可咨询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发文科,电话010-63219131。

◎驳回通知书如果遗失,可以补吗?

答复:驳回通知书遗失不予补发。如参与诉讼活动等,需查询复制涉案商标驳回通知书的,经办人应按要求提交文件,符合要求的,可提供驳回通知书复制件。商标档案查询须知可在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的“如何办理商标档案查询”中查看。

◎商标名称录入有错误如何改正?

答复:申请人如发现商标名称等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录入有错误,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中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注册申请补正,要求提交文字出处的复印件,是指从字典上复印吗?

答复: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图样时,如认为商标图样中的文字需要申请人说明出处的,可以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补正回文中进行说明,并提交文字出处的复印件。文字出处来源可能是字典、书帖或字库等。

◎商标说明栏要求颜色商标标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使用方式是什么意思?

答复:《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颜色组合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内,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在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的。例如,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使用在申报商品项目的全部外表面上还是使用在商品的某一特定部分;再如,说明颜色组合商标是如何使用在申报服务项目上以区分服务来源的。

◎网上申请何时可以向申请人开放?

答复:目前,网上申请只对商标代理人开放,商标申请人还不能提交网上申请。商标局正在积极推进向企业或个人申请开放网上申请系统的研发工作,尽快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服务,请理解。

◎网上申请提交后,还用提交纸质材料吗?

答复:自2014年5月4日起提交的网上申请,无须提交纸质件。

◎一标多类注册成功是发一个注册证还是多个注册证?如果部分类别驳回了,注册证如何下发?注册人可自己要求分开类别发放注册证吗?一标多类的商标如何主动提出分发多个注册证?

答复:一标多类的商标发放一个注册证。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部分类别被驳回的,注册证记载被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人不能申请分类别发放注册证,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发放一个注册证。

◎一标多类的商标如果转让一个或几个类别要如何办理?

答复: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也应一并办理转让。

◎有许可备案的商标能否正常转让,转让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答复: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以办理转让,转让后应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质押中的商标能否办理转让?

答复: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营业执照注销后还能否办理续展?

答复: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该自然人名义提交续展申请。

◎注销、吊销的企业商标转让有时间上的要求吗?必须在注销后多长时间之内办理转让?

答复:注销、吊销的企业转让或移转商标无时间限制,但应在商标有效期内办理转让或移转手续。

◎撤销三年不使用的使用证据有什么要求?都需要什么材料?如果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能否直接提交使用证据?

答复: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如果确系信件遗失等原因,导致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的情形,为了维护注册人的权益,建议尽快提交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时注明商标注册号、撤三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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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近期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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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美国知识产权近期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才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的代表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主持。

    张云才在致辞中指出,美国市场一向是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中专利风险的高发地,我国企业要想开拓美国市场,应充分了解美国专利制度的内涵、密切跟踪其最新发展动向。张云才强调,了解熟悉游戏规则,娴熟运用游戏规则,是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海外专利布局的关键所在。

    研讨会上,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围绕美国发明法案下的专利诉讼策略,专利所有人如何通过撰写,申请专利来提高美国发明法案下授权后程序的取胜机会以及中国公司运用双方复议、授权后复议、商业方法专利复议的策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解读,提出了很多新颖独到的观点和建议。参会代表与演讲人进行了热烈交流互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开阔了视野,深化了理念,为今后工作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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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展商标被注销后怎么保护?

山西省晋城市天泽太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太行公司)的前身山西省晋城市太行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行公司)因破产清算,2003年7月未能及时对其“太行及图”商标进行续展。此后,太行公司原职工李某于2004年11月在第7类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天泽太行公司认为李某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遂于2013年8月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2551号行政判决,法院终审判决李某申请注册第4385749号“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天泽太行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维持了原判,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2014年11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第186411号“太行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已停止使用5年之久,且专用权期限届满又未续展的情形下,尚难以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天泽太行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与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太行及图”商标在原商标权利人太行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直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太行及图”商标仍被持续使用,其“太行及图”商标的声誉亦不会因为未进行续展而中断。因此,应认定天泽太行公司的“太行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况下,李某明知在先存在的涉案商标,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加之其曾因使用“太行”字号被司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事实,难谓其没有借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先市场声誉的恶意。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天泽太行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行家点评:
梁洁泉 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该案中,争议焦点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涉案商标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案涉及到多年使用的商标,因特殊原因未进行续展,甚至未使用而导致商标无效以及未持续使用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的一般原因如下:第一,企业管理混乱,无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无专人负责商标事宜,导致注册商标到期未能及时进行续展;第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导致无形资产被疏忽处置;第三,企业为了节省费用,往往在商标到期前申请注册新的商标,但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流程,导致商标有效期满前无法拿到商标注册证,原有的注册商标也无效了;第四,企业提交商标续展申请的手续不齐全,而商标审查时间超过了商标有效期,企业的续展申请被直接驳回,导致注册商标无效。
该案中,太行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54年的企业,“太行牌”印刷机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随后太行公司改制,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到期未续展并非企业主动放弃专用权,而是企业处于清算期间,因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所导致,而且企业下属的几个分厂也仍然在生产经营,“太行”商标在事实上处于持续使用状态。另外,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李某曾在太行公司工作,对于太行公司以及涉案商标“太行及图”理应熟知,加上其曾因使用“太行”字号被司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事实,难谓其没有借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先市场声誉的恶意。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立法本意是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到期未续展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企业可以证明其却有合理的理由导致未续展,基于立法的本意应侧重予以保护,毕竟对于新申请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更多的是“不劳而获”。当然,对于那些确实多年未用,目前也无继承人的商标,则不应盲目地扩大保护的范围,以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综合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根据经营需要,规范管理,及时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许可是非常必要的。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般是未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其使用情况很重要。这种使用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范围涉及一定的区域,并且达到一种知名的程度,才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案中,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截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涉案商标一直在使用中,便是该案的核心问题。
争议申请人为了证明这一问题,向商评委提交了相关购销合同和客户证明,在诉讼期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补交了相关付款凭证和发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在涉案商标到期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有很长一段时间,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间进行了破产清算。那么发生在这一段时间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能否证明涉案商标被使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能对外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一般的购销行为与清算无关,如果公司在清算期间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购销活动,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商评委认为:“虽然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该民事活动主要针对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活动。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部分形成于清算期间,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该案中举证人提交购销合同和付款凭证的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商标在此期间被使用”这一事实的存在,并非是证明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即使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否认在此期间曾经使用商标这一事实的存在。
而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于涉案证据的真实性,则认为太行公司的分厂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同我国公司法有关清算组的行为能力相符,与判断“太行及图”商标是否在市场上实际使用这一客观事实并无必然关系。商标是否进行了使用是一种客观事实,即使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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