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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公司Instagram反对微软将“Actiongram”注册为商标

社交网络公司Instagram反对微软将“Actiongram”注册为商标。

微软已于2015年6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了该商标申请。

微软的商标属于商标注册第9类,该类产品包括“对音频、视频、文本、二进制文本、静态图片和多媒体文件进行虚拟现实可视化等技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

USPTO于今年5月公布“Actiongram”商标,随后进入异议期。

Instagram于11月11日提交了一份异议通知,并称如果微软公司的商标被核准,其“Instagram”商标将遭到损害。

该社交媒体网站声称,自2010年以来,“Actiongram”商标一直用于美国州际贸易中。

Instagram补充道,该公司于2012年在USPTO获得了商标。该商标用于能为用户提供图片修改服务、通讯服务、网络交友服务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上。

此外,Instagram认为,“Instagram”商标极具显著性,而微软公司的“Actiongram”商标则给人造成非常相似的商业印象。

另有评论说,微软公司的商标与Instagram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这会使人混淆并且欺骗公众商标的来源。

Instagram 认为,微软公司注册的商标将会让公众不当认为微软现在或已经与Instagram有一定的关联。

另外,微软的“Actiongram”商标会稀释“Instagram”商标的显著性,从而损害Instagram的声誉。

微软公司成立于1975年。Instagram成立于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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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声音商标可获版权保护

编者按:“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要对两种情形进行区分,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而非音乐声音商标则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原标题:什么样的声音商标可获版权保护?

 

  “商标版权化”是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采用得越来越多的一种新策略。所谓“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对于“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思路,不少学者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导致对商标的重复保护和过度保护。那么,这种双重保护是否过度,是否合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声音也可以注册成商标,声音商标能否获得版权保护?

 

  笔者认为,“商标版权化”的确属于双重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合理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各有其不同的客体,相互之间并无交叉。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带有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的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线条和文字组合所形成的抽象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构成的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而非商标标识本身)。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尽管因为权利客体载体的复合性,导致在同一权利客体载体(标贴)上可能同时并存两种以上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必须看到,除了外观设计具有必须与产品结合因而与标贴本身紧密结合之外,作品和商标与载体的关系都较为松散,载体仅仅起到展示的作用,换言之,应该将作品和商标理解为脱离了产品载体而存在的抽象的图文组合。既然权利是基于不同的客体而产生,就不存在对权利的重复保护问题。因此,“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

 

  新商标法实施后,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按照前文所述,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那么,声音商标的标识——声音,要获得版权保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笔者认为,按照声音的不同种类,可做两种情形进行区分。

 

  其一,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音乐声音,是指包含一定节奏和和声的旋律,显然,只要这段旋律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由其构成的音乐声音自然构成作品。虽然看起来,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非如此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上有意识地趋同。例如,在西方创作中,通常有两个八度音域并持续三分钟,连续七音高在流行音乐中也很常见;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和侵权判定相当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断其独创性时一方面不能过于简单,要有基本的旋律表达,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与已有音乐作品特别是经典流行音乐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别是已有音乐作品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稔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也足以推翻其独创性。

 

  其二,对于非音乐声音商标,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非音乐声音,指的是不具有规律性的节奏或者旋律的声音,包括自然声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声音,如米高扬公司电影片头的狮子吼、QQ的上线声等。相较音乐商标,非音乐商标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由于音符过少,就如同作品标题一样很难独立表达一个完整的构思或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正因为这一原因,非音乐声音商标只有结合音视频或其他媒体才能作为独立作品或录音制品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除了少数非音效素材(一般用于影视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设计、录音、替换、配音、混音等多项独创性的创作内容),大多数的非音乐声音难以进入版权领域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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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将知识产权侵犯纳入个人信用机制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此前,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创新活力。

  本次《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并提出将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说到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个人房产。实际上,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这样的有形资产,其内涵正逐步丰富和扩展,人们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在逐步提高,而无形资产当中,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此次《意见》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方面,作出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意见》指出,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马秀山告诉记者,国家历来关注产权保护。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上世纪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无时无刻不体现出国家对于产权保护的重视。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在企业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前注册一个公司,有形资产注资和无形资产注资的比例是由工商总局来判定的,因为人们还是注重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比重。而现在,这两个方面的注资比重可以由企业合伙人之间自主协商决定。国家更多起到监管作用。这一个小小的改革,却能反映出人们对于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的重视。”马秀山说。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则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同时,《意见》也从法制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要求,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将知识产权侵犯纳入个人信用机制

  除了从侵权惩治措施、惩治力度层面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以外,《意见》还在诚信、信用记录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马秀山表示,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以前一直处在试行当中,此次《意见》再次提到并将其作为一种工作机制,应该说是一次进步。

  马秀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能否有效将产权侵犯行为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需要多部门配合以及诚信机制平台建设,从目前来看,国家提出了好的完善思路,但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中央文件是切中时弊的,文件的发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常修泽说,中国改革开放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当下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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