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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直播平台对簿公堂 IP乱斗知识产权纠纷新趋势

围绕一款电子竞技游戏 《刀塔2》,国内两家知名直播平台对簿公堂。这是近年游戏圈玩家们关注的大事之一,背后则是新老直播平台间的明争暗斗。

  重金买断的比赛转播被抢了

  《刀塔2》 是美国维尔福公司(Valve Corporation) 开发的一款风靡世界的电子竞技游戏。它和目前热度颇高的 《英雄联盟》 《王者荣耀》 属于同一种游戏类型———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这些游戏的玩法脱胎于《刀塔 (DotA)》,后者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著名的游戏 《魔兽争霸》。

  《星际争霸》 和 《魔兽争霸》 两款RTS即时战略游戏曾经撑起了早期电竞比赛的内容。而多人在线战术竞技〈MOBA> 类游戏的出现则将电竞业推向了新的繁荣。与前者需要精细操纵整支军队相比,玩家在此类游戏中只需要操作单个英雄角色。这意味着游戏更易上手、玩家更多、娱乐性强,蕴藏的商业机会也更大。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运营商签订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 《刀塔2》 亚洲邀请赛。耀宇公司经营的火猫TV直播平台获得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播权。火猫不仅投入了大量资金,而且匹配了相应的直播团队进行解说。但玩家们发现,老牌的直播平台斗鱼也对比赛进行了实时直播。

  因此,火猫 (耀宇公司) 将斗鱼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控告后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斗鱼涉不正当竞争赔百万元

  火猫诉请斗鱼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合理开支21万余元,消除影响。在法律界看来,这是一起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浦东法院认为,斗鱼直播画面来源于《刀塔2》 游戏客户端自带的旁观者观战功能,而非火猫平台上播放的视频,所以指控其侵害著作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但是,电竞游戏进入市场领域后具有商品属性,独播权承载着相应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财产性民事利益。斗鱼和火猫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给予保护。

  最终,法院判令斗鱼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10万元,消除影响。判决后,斗鱼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直播元年缘何纷争不断

  2016年被称为直播元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的第39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国内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用户规模达到3.44亿。

  直播早已成为一门生意。火猫为何能够异军突起,买断 《刀塔2》 亚洲邀请赛的版权? 斗鱼为何不甘人后,宁愿选择侵权也要转播比赛? 这些都能从直播平台的商业竞争中找到端倪。

  斗鱼脱胎于AcFun弹幕视频网,是国内最早开展直播业务,也是流量较大的平台。2015年,AcFun得到优酷土豆5000万元A轮融资,而优酷土豆的大股东是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

  火猫在直播平台中属于后起之秀。其运营方耀宇公司的董事长孙喜耀本人是一位 《刀塔2》 玩家。在还未完全实现商业化的电竞圈,老板的喜好往往决定了一切。在电竞比赛的早期,养一支战队耗资靡费,个别老板就是因为自己喜爱某款游戏,才不计回报地支持战队持续运营。

  圈内人士认为,斗鱼平台的 《英雄联盟》 比赛直播较为强势,近年更是有投资英雄联盟战队的举动,也网罗了一批退役的冠军选手作为主播。而火猫主打 《刀塔2》 比赛,是基于与老牌平台形成差异化的考虑。

  链接

  近年,直播 (视频) 网站的纷争不断。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审判白皮书发布的20个典型案例中,涉及直播 (视频) 平台的案例共有4起,占比20%。

  爱奇艺 vs B站 爱奇艺获得综艺节目 《快乐大本营》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授权许可。幻电公司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 (B站) 上可以搜索观看 《快乐大本营》。被控侵权视频链接来自乐视网。

  法院判决幻电公司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爱奇艺 vs 聚网视 爱奇艺运营模式主要为“广告+免费视频”,通过广告费支付营运成本并获利。爱奇艺控告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广告,使用户无需观看视频前广告,致使爱奇艺用户减少、广告收入下降。

 

  法院判决聚网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PPTV vs 大摩聚力公司(PPTV) 商业模式同样为“广告+免费视频”。大摩公司开发运营的“ADSafe”净网大师软件通过对视频节目请求中的广告数据请求阻止答复,实现了拦截视频前广告,达到直接播放视频内容的目的。PPTV控告大摩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大摩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聚力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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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审理谷歌版权侵权案

5月9日,柏林的一家法院将一起纠纷案移交给欧洲法院。在该纠纷案中,德国出版商要求谷歌等搜索引擎提供上向其支付报酬,因为它们在网站上使用了报纸文章的部分内容。

德国最大的报纸出版商斯普林格出版社(Axel Springer)和其他40个出版商起诉Alphabet的谷歌搜索引擎侵犯其版权。

现在,欧洲法院必须要调查涉及版权问题的德国媒体法是否符合欧洲的规定。

法官皮特.肖尔茨(Peter Scholz)表示,欧洲法院必须判定在德国的邻接权保护法于2013年生效前,德国政府是否应该向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交该法案的草案。

肖尔茨在判决中表示:“我们认为该申诉至少部分合理。”但是没有给出细节。

出版商的律师指出,肖尔茨还称欧洲法院应该审查该争议点,这个过程可能要花大约1年的时间。

专家说,如果欧洲法院判定德国政府本应该将其草案呈交给欧盟审查,那么这可能会使出版商的申诉没有了法律依据

德国司法部的发言人表示,政府没有任何理由向欧盟委员会呈交国内立法草案并获得其同意。

谷歌的发言人表示,谷歌仍然相信它会获胜,并表示5月9日的判决表明,德国的版权法中充满了矛盾和未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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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乐乐"还是"众乐乐" 网络音乐平台争夺独家版权

4月30日,粉丝们终于翘首等来了音乐才子朴树的新作,但新专辑《猎户星座》却仅仅在网易云音乐上销售。14年的等待,和一个被允许进入的窄门,粉丝们听想音乐还真不容易,那意味着又得重新下一个APP、多办一个会员了。

  “独家版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网络音乐的焦点。所谓“独家版权”,是互联网公司采取独家代理的方式收购版权,形成“独家曲库”,也形成侧重于不同音乐圈和艺人资源的版权布局。2017年初完成QQ音乐、酷我音乐和酷狗音乐三大APP合并的腾讯音乐,版权音乐覆盖占比超过90%,网易云音乐也有70%——告别“盗版时代”后,独家版权等同于巨大的网络流量和用户黏性,大有“得版权者得天下,得独家版权者坐天下”的味道。

  “独家版权”当道,某种程度上是整个音乐行业的“特效强心针”。它为音乐公司等权利人筑起杜绝侵权的防护墙,形成利益内驱力,激励他们创作出好作品。对数字音乐平台而言,购买版权后的维权压力,将倒逼出版权管理体系建设的创新点。酷狗音乐为实现200万独家曲目的有效监测,从大数据入手自主开发出了音频比对系统。

  平台与音乐公司的双赢局面,缘于由国家主导完成的音乐正版化进程。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剑网行动”直击盗版乱象,大量非法作品被下架。也正是在逐步规范的市场环境中,作为音乐传播最核心要素的内容价值水涨船高,促使腾讯、阿里等大型互联网音乐公司大量收购“独家版权”,展开资源圈地。

  随着正版化的发展,公众逐渐养成内容付费习惯,可花钱却买了个不痛快,“独家”把音乐资源分割掉,各个APP再形成独立生态圈,于是谁买了就得听谁的,这是不自由;听个完整的就得跳转,所谓“个性化歌单”创建了N个,真是不方便。公众愿意为版权归属买单,但问题是谁来为音乐赏鉴的进阶之路买单,又如何实现“愉悦地买单”呢?

  另一方面,版权这块蛋糕被资本巨头越做越大,给后入者造成了巨大压力。版权“洛阳纸贵”,无形之中推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竞争环境将越来越倒向QQ音乐、网易云音乐双雄并争,中小企业无力角逐黯然退场。而大块蛋糕被唱片公司和互联网音乐公司拿走,分到音乐人手中的是“小块”。目前,“独家”带来版权壁垒的争议时有浮现,这其实是因为,虽然“独家”不等同于“独占”,但将内容转授权给第三方平台等方面的版权战略合作还远没有达到规模化的程度,业内比较大的合作只有2015年10月13日QQ音乐向网易云音乐转授权了150万首曲目。

  鉴于此,有关“独家供给”是否破坏了音乐传播的讨论持续发酵,持正面论调者从“独家版权”效果论出发谈“利好为主”,尤其是提高内容收益带来的全行业发展;持反对观点者则从“独家版权”目标论出发谈“初心有违”,尤其是不完整的用户音乐体验。网易公司创始人丁磊进一步建议,借鉴欧美经验建立全国性音乐大数据平台,采取单曲授权、流量计费的方式进行版权管理。“统一平台”能否与中国行业发展的实际相适应,还要打一个问号。再者,正如中国传媒大学张丰艳副教授质疑的那样:“在市场秩序和付费习惯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强调‘传播’,是否又会让我们回归到曾经的‘繁荣’无序传播?”

  当前,在数字文娱大产业普遍正版化的大趋势中,“独家版权”不失为正向激励版权保护、促进行业发展的坚挺策略。数字音乐的大集团领先局面,也让版权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更易实现。需要看到,科学合理的行业酬劳制、建立大平台的可行性与管理方法、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整合……这些围绕在“独家版权”周围的问题,是流媒体时代各国都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难题,探索依然在路上。

  独家版权有功,产业挖掘也不会止于独家版权。事实上,多个网络音乐平台已经开始了版权购入之外的开发步伐,数字专辑、周边产品、演出票务、直播、独立音乐人推广等的全产业链条逐步成型。全球音乐正进入数字音乐时代,潮头勇进,如何从“独家版权”开始,健全版权共享机制,优化用户体验,由“第一步”走向“下一步”,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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