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p

资料下载

今天你侵权了吗?

 

近日,“江门某商贸行在店面招牌上标注“五粮液”商标,被该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合共6万元。”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我们不做详细考究,现在仅作一个假设,会不会该商贸行仅仅是为了表达店内有售“五粮液”这种品名的酒水呢?

知识产权又被称作是“智慧财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有可能并不像我们所理解的其他权利那样,在受到侵犯时,能切实的看到“侵害状态”或者“侵害结果”。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会不会有当事人已经侵权或者被侵权却不自知呢?

以上文中“五粮液”一案为例,类似情况,抛开恶意侵权不谈,若某一品牌的某一地区的经销商为了表达自己销售该品牌的授权以及吸引顾客的需要,将该品牌标注在店面醒目位置可能是大部分商家的做法。表示销售,当然可以,但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店面商标在尼斯分类中属于服务商标,也就是说,店家在为了表示店内有售某品牌产品时仅仅直接标出商标,而该商标在服务类别也享有专用权,那么店家的此种做法就已经进入商标侵权的范畴。

还有另一个问题,普通大众对于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别人时都有相对较为明确的认识,比如,人身权,不论是侵害了别人还是受到侵害,基本上所有的人都知道可以根据情节要求赔偿等等,但是在知识产权面前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不了解、不重视。笔者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有侵权人声称自己不知道而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当然不可能仅仅因为一句“不知道”就免除,但是“不知道”在知识产权侵权原因中确实占有一定的比重,我们可不可以假设一部分“善意”的侵权人如果提前知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时,他不会去做呢?我想,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在少数,在绝大多数人面前,法的规范作用都发挥着它巨大的“规范作用”。

不可否认,知识产权保护的普及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大众生活中的其他“切身实权”,尤其在一些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偏远地区,不难看出,我们的“知识产权事业”其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它是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鲜明标志,这条路我们必须走也值得走!

 

 

 

 

 

知识产权顾问

逾十五年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并具有十余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 熟悉知识产权各项业务,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WIPO国际事务、企业合同事务、许可协议、网络犯罪、反假冒战略、侵权控制、电子商务法律合规具有专长。


联系方式

青岛市 市北区

小港一路6号1416室

0532-82086088

0532-82086097

协会组织

  • 国际商标协会
  •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
  • 中华商标协会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 to 17:30
周六
9:00 to 17:30
周日
休息